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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紀英國政治家威廉·格拉德斯通有句名言:遲到的正義非正義。對於遠在天堂的呼格吉勒圖尤為如此。從1996年4月9日,到2014年12月15日,從被認定為一起姦殺案兇手被判決死刑立即執行,到被宣告無罪,呼格的漫漫平反路走了整整18年。

案情回顧


1996年
4月
9日


呼和浩特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廁內。48小時後,公安局認定發現女屍的呼格吉勒圖在女廁對死者進行流氓猥褻時,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致其死亡。

1996年
5月23日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呼格吉勒圖犯流氓罪、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

1996年
6月5日


內蒙古高院二審「維持原判」,核准死刑。

1996年
6月10日


呼格被執行槍決。
距離案發只有62天。

2005年
10月
23日


系列強姦、搶劫、殺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趙志紅落網。主動交代了其1996年犯下的第一起強姦殺人案,就在呼和浩特賽罕區鄰近捲菸廠的公廁里,並準確指認了早就被拆除重新建設的案發地點和犯案細節。

2006年3月


內蒙古自治區政法委組成了案件覆核組對案件進行調查。

2006年8月


覆核得出結論,「呼格案」確為冤案。

2006年11月
28日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趙志紅案進行了不公開審理,未提「4·09」女屍案。

2014年11月
20日


內蒙古高院向呼格吉勒圖父母送達立案再審通知書,呼格吉勒圖案進入再審程序。

2014年12月
15日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再審判決宣告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之後啟動追責程序和國家賠償。


一案兩凶



從趙志紅冒頭始,「4·09」女屍案就陷入一案兩凶的困境。2005年趙志紅落網後,呼格的情況已經引起一些媒體的注意。當時呼和浩特市警方有意見認為,趙志紅的一面之詞缺乏有力的證據支持,並且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趙志紅案進行了不公開審理時,並未提「4·09」女屍案。法律界及社會各界人士對當年呼格吉勒圖被判死刑的證據支持提出質疑,如果對趙志紅的供認如果不能認定,對於呼格吉勒圖的指控和審判同樣存在嚴重的問題,這就是刑法上的「疑罪從無」。

《刑訴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辦案人員在每一證據均查證屬實的基礎上,經過對證據的綜合審查,運用法律知識和邏輯經驗進行推理、判斷,對認定的案件事實達到排除合理性懷疑的程度,這才是」排除合理懷疑「的題中之義。「一案兩凶」,足以以此來建立合理懷疑。事實上,內蒙高院再審認定呼格無罪的依據也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疑案8年得不到重審



從2005年趙志紅交代「4·09」案,到2014年呼格案啟動重審程序,中間8年,呼格的父母李三仁和尚愛雲不斷地為重審奔走呼號,但「4·09」命案始終沒有開啟重審程序。該案件難以實質性推動,呼格案最早的報道者湯計說,「有人跟我說過,這個案子一直不能進入正常的法律程序,問題就出在當時的自治區法院,中央、最高法、最高檢都對案子的重審有過指示,自治區黨委、政府也有明確的態度,但是當時的自治區法院就是執行不下去。」湯計認為,其中原因可能涉及國家賠償的因素,因為國家賠償是需要自治區法院賠付的。湯計之後又一位持續推動案件進展的媒體人朱順忠認為:「當年辦理"呼格案"的辦案人,後來幾乎都得到了提拔,在公檢法各條戰線上成為把關人,這個案件一旦被翻轉過來,問責機制產生的影響將是巨大的。」



毫無疑問的是,在呼格案辦理過程中必然存在着失職瀆職,在複查呼格案過程中有關人員主觀不作為或推諉搪塞,甚至是故意阻撓案件的複查,相關人員必將需要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

遲到的正義非正義



美國大法官休尼特曾說,「正義從來不會缺席,只會遲到。」但是對於呼格來說,這個正義來的太遲了,遲到他需要憑藉父母燒在墳前的再審判決書才能知道自己終究沉冤得雪。那麼這份正義對他而言,又有何意義。「公正在法律中的第二層涵義是指效率。」波斯納這麼說。它所表達的意思是,公正需要辦案效率來體現。所以說,「遲到的正義非正義」,這強調的是正義的時效性,即正義的社會效果,強調被損害的權利必須及時得到救濟和補償,而不能讓權利人在遙遙無期的等待中接受另一輪的煎熬;罪惡必須及時地得到清算,而不能任由犯罪人在法外逍遙自在,這都是正義的必然要求,是正義的內涵之一。

我國在制度上設計了一審、二審、重審、再審等制度來保障當事人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呼格卻只在短短的60多天從自由之身到一抹遊魂,其間痛苦,旁人不能體會分毫。退一步講,有人說那時正值全國嚴打,呼格也只是當時「快速審判」的犧牲品。那自出現趙志紅後,8年無法啟動重審又該如何辯解。或許,去年的一紙無罪判決書能讓呼格的父母得以從夜以繼日的噩夢中喘息,如呼格父親李三仁所言,「法律終於還我們一個清白了,我們再也不用背負殺人強姦犯家人的稱謂了。」那麼,如何告慰呼格的在天之靈。誰能想象他是在怎樣的悲憤中離開這個世界的。

為了忘卻的紀念



死者已矣,但關於呼格,我們不能忘卻。針對呼格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表示,對錯案「深感自責」,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則表示,「對冤錯案件首先深刻反省自己」。呼格案一波三折,離不開外界的不懈推動,也離不開法院糾正錯案的勇氣。但是呼格案沒有贏家。遲到的正義非正義。每個生命都值得被嚴肅對待,每樁命案不僅關乎死者也關乎犯罪嫌疑人,如果每件案子都能堅持「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高標準,疑案必查,錯案必究,想必這就是呼格案引起全民討論的意義所在。

馮志明曾因主辦「呼格案」一路升遷

當年偵破「4•9」女屍案後,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分局副局長的馮志明一路升遷。

2002年時,已擔任呼和浩特公安局緝毒緝私支隊支隊長;2006年12月,職務已是呼和浩特市賽罕區禁毒委主任、區政府副區長、公安分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1年,馮志明被任命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政治部一自稱姓塗的工作人員對媒體證實,馮志明還是區分局局長,只是兼任市公安局黨委委員。

但次年,馮志明的職務已是呼和浩特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四•九」女屍案偵破記》 來源:澎湃新聞

1996年,內蒙古當地媒體刊發的《「四•九」女屍案偵破記》,記錄了警方偵破該案的過程。

根據報道,接到報警後,新城區公安分局政委毅鵬、副局長馮志明,刑警隊隊長劉旭,教導員卡騰,刑警隊副隊長任俊林、趙月星及刑技幹警們,立即驅車前往現場。

報道稱,「當馮志明副局長觀察了現場後,他的腦海里已經象(應為像)沙裡淘金似地不知篩過了多少遍。而當他和報案人簡單地交談了幾句之後,他的心扉象(應為像)打開了一扇窗戶,心情豁然開朗了。來現場時一路的思緒,已捋出了頭緒。」

報道接着寫到,「馮副局長、劉旭隊長、卡騰教導員等分局領導,會意地將目光掃向還在自鳴得意的那兩個男報案人,心裡說,你倆演的戲該收場了。」

兩個男報案人正是呼格吉勒圖和他的同事閆峰。他們發現廁所女屍後,跑到附近的治安崗亭報了警。

根據這篇報道,警方之所以懷疑兩個報案人,邏輯是「按常規,一個公廁內有具女屍,被進廁所的人發現,也許並不為奇。問題是誰發現的?誰先報的案?而眼前這兩個男的怎麼會知道女廁內有女屍?」

就這樣,呼格吉勒圖和他的同事閆峰,就從報案人變成了被懷疑者。隨後閆峰被釋放,呼格吉勒圖則成了警方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這篇報道稱,在審訊呼格吉勒圖時,「由於呼的狡猾抵賴,進展極不順利」。隨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長王智親自來到新城區公安分局,聽取案件進展情況,並做出三點特別指示,「審訊很快便發生了根本性的扭轉」。隨後,呼格吉勒圖給出了有罪的「供詞」。

公開資料顯示,當年偵破「4•9」女屍案後,包括馮志明在內的許多警官,因為「迅速破獲大案」獲得從二等功到通報嘉獎的表彰。在當年的呼和浩特「嚴打」先進集體和個人表彰大會上,劉旭獲得個人三等功。

馮志明貪腐近4000萬被重判

上述結案通知書載明,關於馮某某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貪污罪一案,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內07刑初42號刑事判決書已發生效力,該院已依法立案執行。

要求繳納罰金110萬元;受賄所得賬款人民幣3891091元依法上繳國庫,貪污所得賬款人民幣15萬元依法返還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政府;對不能說明來源的財產差額部分人民幣34428288.28元予以追繳,合計:39569379.28元。現本案已執行完畢,予以結案。落款時間是2021年11月25日。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紡織廠宿舍旁的女廁內發生一起強姦殺人案,前往公安機關報案的呼和浩特市捲菸廠工人呼格吉勒圖被認定為兇手,61天後法院判決呼格吉勒圖死刑並立即執行。

呼格吉勒圖 來源:遼瀋晚報

2005年,內蒙古系列強姦殺人案兇手趙志紅落網,其交代的17起案件中包括「4.9女屍案」,從而引發媒體和社會對呼格吉勒圖案的廣泛關注。

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呼格吉勒圖無罪。

2014年12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支付呼格吉勒圖父母李三仁、尚愛雲國家賠償金共計2059621.40元。

2014年12月18日,新華社發布消息,呼格吉勒圖案專案組組長、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長馮志明,因涉嫌職務犯罪,被檢察機關帶走,接受調查。

2016年1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有關部門通報「呼格吉勒圖」冤案追責結果時稱,呼格吉勒圖案經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改判無罪後,有關機關和部門迅速啟動追責程序,依法依規對呼格吉勒圖錯案負有責任的27人進行了追責。其中,對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公安分局副局長馮志明因涉嫌職務犯罪,依法另案處理。

2016年8月1日,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馮志明涉嫌受賄罪、貪污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在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2016年10月18日,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馮志明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非法持有槍支、彈藥,貪污案,對被告人馮志明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馮志明在擔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賽罕區分局局長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13個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並夥同妻子金焱(另案處理)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買或以明顯高於市場價格出售房產,受賄折合人民幣共計3891091元;馮志明對34428288.28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私自持有、藏匿4支槍,549發子彈;擅自處分國有資產,將15萬元售車款據為己有。

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認為,鑑於馮志明到案後主動交代了部分受賄事實和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17年7月,據媒體報道,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對馮志明案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0年12月30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分局原刑警隊長劉旭自縊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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