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涉及相關知識點:
對於擬科創板IPO上市企業應當關注的要點以及上市委審核的重點:
1.科創屬性是科創板IPO的基礎
根據科創屬性評價「4+5」指標,上市企業需滿足「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的發明專利5項以上」,或者可選「形成核心技術和主營業務收入的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合計50項以上」。上市委問詢主要圍繞發明專利、主營業務和核心技術三者。對於不注重科創屬性的實質要求而拼湊指標要求的企業,上市委將重點關注。
因此,擬科創板IPO企業不要寄希望於靠集中申請、突擊購買專利等手段拼湊科創屬性指標,而應當針對科創屬性評價的實質要求,提前規劃,練好自身硬實力。
2.專利技術的來源、權屬清晰成為上市委關注重點
上市委問詢所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中,專利來源、專利許可、境外專利、權屬約定等,是重點關注的議題。
3.專利是核心技術的重要指標
科創板的屬性定位要求上市企業必須掌握行業內領先的核心技術,而專利是核心技術重要的外在體現。上市委通常要求擬上市企業從以下方面論證核心技術的先進性:核心技術的來源、獨立研發能力、是否具有技術壁壘、是否受到專利保護、與競爭對手的比較等,企業應當結合對應自身專利情況做出論證。
4.警惕專利侵權阻擊IPO進程
IPO上市前後是專利侵權糾紛的高發時段,不少企業在IPO期間遭到專利侵權訴訟的阻擊,如果處理不當,可能會影響企業上市進程,甚至導致上市失敗。
對企業而言,一旦前期未做足充分準備,在IPO上市階段遭遇的專利訴訟將使隨後可能進行的專利許可談判陷入被動,並對企業的科創屬性造成負面的影響。未雨綢繆,提前規劃好企業自身的專利布局,並對競爭對手進行專利穩定性分析、專利侵權風險排查,是擬上市企業值得重點關注的議題。
鹹淡哥討論:
以海創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例
公司簡介:
海創藥業是一家基於氘代技術和 PROTAC 靶向蛋白降解等技術平台,以開
發具有重大臨床需求的 Best-in-class(同類最佳)、First-in-class(國際首創)藥物為目標的國際化創新藥企業。
公司專注於腫瘤、代謝性疾病等重大治療領域的創新藥物研發,秉承「創良藥,濟天下」的戰略理念,以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且可負擔的藥物為重點,致力於研發與生產具有全球權益的創新藥物。
公司注重研發創新,擁有一支由國家級人才專家 YUANWEI CHEN(陳元偉)博士帶領的多位資深海歸博士組成的,具有多個新藥成功開發經驗和國內外知名藥企從業經歷的研發團隊。公司核心技術團隊對癌症和代謝性疾病等多個重大疾病的機理具有深入研究和理解,在靶標選擇、化合物設計、生物模型設計、臨床前研究、臨床方案設計及臨床研究等方面具有豐富經驗和科學敏感性。成立至今,公司凝聚技術優勢,逐步自主構建並完善了氘代藥物研發平台、PROTAC 靶向蛋白降解技術平台、靶向藥物發現與驗證平台及先導化合物優化篩選平台四大核心技術平台,具體如下:(1)氘代藥物研發平台——該平台擁有包括氘代藥物發現、氘代位點選擇、氘代藥物設計、優化與工藝研究等技術,在氘代藥物立項、篩選及臨床路徑開發上具備豐富的經驗。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自主申請了氘代相關專利 84 項,其中授權 22 項。該平台上,公司擁有 HC-1119、HP530 等多項重大創新藥物,其中 HC-1119 正同步開展兩個臨床 III 期試驗;(2)PROTAC靶向蛋白降解技術平台——PROTAC 技術利用雙功能小分子靶向降解目標蛋白,被認為是生物醫藥領域的革命性技術,可靶向不可成藥靶點及解決藥物耐藥性問題。公司 2016 年開始進行 PROTAC 藥物研發,在解決 PROTAC 分子的穩定性、口服生物利用度、PK 方面已積累了較豐富的經驗,目前已有多個品種在臨床前階段。公司在研產品 HP518 是一個作用於 AR、治療耐藥性前列腺癌的 PROTAC藥物,表現出良好的口服 PK 特性,目前正進行 IND 申報研究,預計 2021 年進入臨床試驗階段。(3)靶向藥物發現與驗證平台——該平台系公司面向重大未滿足臨床需求藥物研發的技術基礎。基於存在未被滿足臨床需求的病症,通過文獻調研以及大數據分析,公司可尋找新的致病機制及其相關的靶點,建立疾病模型,並通過高通量篩選及虛擬篩選等手段來實現對於先導化合物的發現。在此平台上,公司積累了有效的體內外篩選模型,可對靶點以及先導化合物進行發現與驗證;(4)先導化合物優化篩選平台——該平台擁有基於結構化學與計算機輔助藥物設計相結合的藥物研發體系,通過該平台能高效完成候選化合物(PCC)的篩選和確定。
截至本招股說明書籤署日,依託於上述核心技術平台,公司通過自主研發與合作引進,構建了豐富的產品管線,共有 10 項在研產品。其中,1 項產品(HC-1119)正同步開展兩個臨床 III 期試驗和一個 II/III 期臨床試驗,包括全球多中心的臨床 III 期試驗、中國境內的臨床 III 期試驗以及巴西的 II/III 期臨床試驗,1 項產品(HP501)已完成臨床 II 期試驗,正在準備 III 期臨床試驗方案,1 項產品(HP558)已在歐洲完成臨床 I 期試驗,Ⅱ期臨床試驗申請已經獲NMPA 受理,目前正在取得臨床批件中,3 項產品(如 HP518 等)正處於 IND 申報研究階段,其中 HP518 預計 2021 年進入臨床試驗階段,4 項產品處於臨床前
研究階段。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已擁有 51 項專利授權,包括中國境內授權 27項和境外授權 24 項。公司在腫瘤和代謝性疾病領域重點布局,重點搭建了氘代藥物研發平台、PROTAC 靶向蛋白降解技術平台、靶向藥物發現與驗證平台與先導化合物優化篩選平台,形成了較強的研發優勢和豐富的技術儲備。
發行人報告期內主要財務數據及財務指標:
話題:關於核心技術來源
相關情況:YUANWEI CHEN(陳元偉)分別於 2009 年、2019 年與澤璟製藥、ZELIN SHENG(盛澤林)、陸惠萍簽訂了《氘代的ω-二苯基脲及衍生物以及包含該化合物的組合物的技術轉讓和提成協議》、《關於<技術轉讓和提成協議>之補充協議》,YUANWEI CHEN(陳元偉)有權在一定期限內取得澤璟製藥主要產品多納非尼年銷售額的 3.35%作為專利轉讓費用。此外,「咪唑二酮類化合物及其用途」從 YUANWEI CHEN(陳元偉)處繼受取得,系發行人在研產品 HC-1119 的核心專利。
解釋:
一、簽訂上述技術轉讓和提成協議及其補充協議的背景,技術轉讓的主要內容,與發行人目前核心技術和產品之間的關係,是否會對發行人氘代技術及相關產品的研發造成限制;
1、簽訂上述技術轉讓和提成協議及其補充協議的背景
「氘代的ω-二苯基脲及其衍生物以及包含該化合物的組合物」的中國專利
(申請號 200810200106.0 ,以下簡稱 「 多納非尼專利 」 ) 的 發 明 人 為GUOZHANG WU(吳國璋)。GUOZHANG WU(吳國璋)於 2008 年 8 月 24 日就多納非尼專利提起專利申請,該專利申請於 2008 年 9 月 19 日獲專利申請受理。
2008 年 9 月 15 日,GUOZHANG WU(吳國璋)與 ZELIN SHENG(盛澤林)、YUANWEI CHEN(陳元偉)簽署協議,將多納非尼專利的全部權利轉讓給 ZELIN SHENG(盛澤林)、YUANWEI CHEN(陳元偉);同日,ZELIN SHENG(盛澤林)、YUANWEI CHEN(陳元偉)與陸惠萍簽署《專利權利分享協議》,約定三人按比例共享多納非尼專利的所有權。
2009 年 11 月 10 日,蘇州澤璟生物製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澤璟有限」,系澤璟製藥前身)根據其商業需求,經與 ZELIN SHENG(盛澤林)、YUANWEI CHEN(陳元偉)、陸惠萍多次協商,簽署了《氘代的 ω-二苯基脲及其衍生物以及包含該化合物的組合物的技術轉讓和提成協議》(以下簡稱「《技術轉讓和提成協議》」)。
2009 年 11 月 30 日,多納非尼專利的專利申請人由 GUOZHANG WU(吳國璋)變更為澤璟有限。2011 年 10 月 26 日,多納非尼專利取得專利授權。
為明確約定《技術轉讓和提成協議》的履行期限,2019 年 3 月 28 日,各方簽署《關於<技術轉讓和提成協議>之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約定《技術轉讓和提成協議》的履行期限為:在多納非尼專利產品(即甲苯磺酸多納非尼)取得《藥品註冊批件》滿 10 年或多納非尼專利授權期限屆滿(即 2028年 9 月 19 日)孰早之日即告終止。
綜上,簽訂《技術轉讓和提成協議》的背景系澤璟有限為受讓多納非尼化合物專利的專利申請權並進而取得專利授權;簽訂《補充協議》的背景係為明確約定《技術轉讓和提成協議》的履行期限。
2、技術轉讓的主要內容
根據《技術轉讓和提成協議》,澤璟有限購買多納非尼專利的全部專利權利,並約定專利轉讓費由銷售分成及合同轉讓提成構成:即(1)當澤璟有限以任何方式開發多納非尼專利的產品並得到新藥證書且開始銷售後,轉讓方合計可分得 年銷售額的 6.6%(其中 YUANWEI CHEN(陳元偉)分得年銷售額的 3.35%、ZELIN SHENG(盛澤林)分得年銷售額的 2.90%、陸惠萍分得年銷售額的0.35%);(2)當澤璟有限轉讓或許可與多納非尼專利產品有關的批文時,轉讓方有權分得轉讓合同金額的 20%(其中 YUANWEI CHEN(陳元偉)有權分得合同金額的9.5%、ZELIN SHENG(盛澤林)有權分得合同金額的 9.5%、陸惠萍有權分得合同金額的 1.0%)。為了明確約定技術轉讓和提成協議的履行期限,2019 年 3 月28 日,各方簽署《補充協議》。
3、與發行人目前核心技術和產品之間的關係,是否會對發行人氘代技術及相關產品的研發造成限制
(1)澤璟製藥的多納非尼與發行人核心產品 HC-1119 在化合物結構、氘代位點及應用適應症等方面均完全不同多納非尼專利的權利要求主要內容為:一種氘代的 ω-二苯基脲化合物及其鹽、製備藥物組合物的方法、藥物組合物以及相應用途。
因此,多納非尼專利為對相關化合物的保護,不涉及氘代藥物技術平台本身,市場上已有多家醫藥企業利用氘代藥物技術,開發氘代藥物產品。
澤璟製藥的多納非尼系索拉非尼的氘代化合物,系主要用於肝細胞癌一線治療的藥物;發行人核心產品 HC-1119 系治療前列腺癌的藥物。儘管與發行人核心產品 HC-1119 均屬於氘代技術下研發的氘代藥物,但澤璟製藥的多納非尼與發行人核心產品 HC-1119 在化合物結構、氘代位點及應用適應症等方面均完全不同。
此外,發行人全部產品管線中均不涉及開發多納非尼化合物相關的產品。
(2)技術轉讓和提成協議及其補充協議的簽署方均系 YUANWEI CHEN(陳元偉)個人上述技術轉讓和提成協議及其補充協議的簽署方均系YUANWEI CHEN(陳元偉)個人,發行人非該等協議的簽署方;在簽署《技術轉讓和提成協議》時,發行人尚未成立。有鑑於此,上述轉讓的技術與發行人目前核心技術和產品不存在關係。故上述協議的簽署不會對發行人的氘代技術及相關產品的研發造成限制。
二、實際控制人是否還擁有其他與發行人主營業務相關的專利、技術等知識產權,若存在,請進一步說明對該等知識產權的使用情況或計劃,是否導致潛在的利益衝突或同業競爭;
公司實際控制人 YUANWEI CHEN(陳元偉)、陳元倫未擁有其他與發行人主營業務相關的專利、技術等知識產權。YUANWEI CHEN(陳元偉)原擁有的多納非尼專利的相關專利權已全部轉讓至澤璟製藥,除上述有關多納非尼專利的轉讓外,公司實際控制人 YUANWEI CHEN(陳元偉)、陳元倫不存在其他的知識產權轉讓的情形,亦不存在因對外轉讓專利收取專利轉讓費的情形,不會導致潛在的利益衝突或同業競爭。
三、發行人是否已擁有與生產經營相關的所有專利、技術等知識產權,權屬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爭議或潛在糾紛。
截至 2021 年 7 月 20 日,公司已申請專利 184 項,已獲授權 62 項。公司已擁有與生產經營相關的所有專利(或專利許可)。其中,該等專利與公司進入臨床試驗階段在研產品的對應關係如下表所示:(具體情況略)
對於公司持有或申請中的上述境內專利,公司已取得相應的權屬/申請證明文件,不存在產權糾紛或者潛在糾紛,亦不存在質押或者其他權利限制情形。
對於公司持有或申請中的上述境外專利,目前均處於被授權或申請中的有效狀態;發行人合法擁有相關所有權或申請權,均不存在任何糾紛或爭議,不存在質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權利限制。
對於公司獲得的 amcure 公司開發的 AMC303(HP558)所有適應症在大中華地區(包括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及中國台灣)開發和商業化的獨占許可權益,公司已與 amcure 公司簽署合法有效的授權許可協議,截至目前不存在任何爭議或潛在糾紛。
此外,公司已合法擁有與生產經營相關的所有非專利技術,權屬不存在瑕疵,不存在爭議或潛在糾紛。
綜上,公司已擁有與生產經營相關的所有專利(或專利許可)、技術等知識產權,權屬不存在瑕疵,不存在爭議或潛在糾紛。
結論:
(1)簽訂《技術轉讓和提成協議》的背景系澤璟有限為受讓多納非尼化合物專利的專利申請權並進而取得專利授權;簽訂《補充協議》的背景係為明確約定《技術轉讓和提成協議》的履行期限。上述轉讓的技術與發行人目前核心技術和產品不存在關係,上述協議的簽署不會對發行人的氘代技術及相關產品的研發造成限制;
(2)公司實際控制人 YUANWEI CHEN(陳元偉)、陳元倫未擁有其他與發行人主營業務相關的專利、技術等知識產權。YUANWEI CHEN(陳元偉)原擁有的多納非尼專利的相關專利權已全部轉讓至澤璟製藥,除上述有關多納非尼專 利的轉讓外,公司實際控制人 YUANWEI CHEN(陳元偉)、陳元倫不存在其他的知識產權轉讓的情形,亦不存在因對外轉讓專利收取專利轉讓費的情形,不會導致潛在的利益衝突或同業競爭;
(3)發行人目前已擁有與生產經營相關的所有專利(或專利授權)、技術等知識產權,權屬不存在瑕疵,不存在爭議或潛在糾紛。
話題:關於存在累計未彌補虧損
相關情況:公司自成立以來持續進行創新藥的研發,尚未實現產品的商業化生產和銷售。報告期內,公司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的淨利潤分別為-3,857.87 萬元、-11,170.46 萬元和-48,984.95 萬元,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東的淨利潤分別為-5,219.83 萬元、-12,526.98 萬元和-45,592.38萬元。截至 2020 年末,公司未分配利潤為-38,836.32 萬元。公司報告期內尚未盈利且存在累計未彌補虧損,主要原因是公司自設立以來即從事藥物研發活動,該類項目研發周期長、資金投入大。公司持續投入大量研發費用導致公司累計未彌補虧損不斷增加。此外,公司由於股權激勵產生的股份支付費用也導致公司累計未彌補虧損大幅增加。
解釋:
一、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的基準日未分配利潤為負的情況:
「2020 年 9 月,德勤會計師出具《審計報告》,確認截至審計基準日 2020
年 8 月 31 日,海創有限經審計的賬面淨資產值為 1,002,668,989.56 元,其中未分配利潤為人民幣-265,928,528.37 元。
海創有限截至審計基準日未分配利潤為負的主要原因系:公司自設立以來從事新藥研發工作,該等新藥研發項目周期較長、資金投入大;公司主要產品目前仍處於研發階段,尚未形成實際銷售,尚未產生相應銷售收入。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仍存在未分配利潤為負的情形,具體情況如下:
截至報告期末,公司存在未分配利潤為負的情形尚未消除,與公司報告期內尚未盈利的情況相匹配。
整體變更後公司尚未盈利主要原因系:公司主要產品仍處於研發階段,尚無在銷售狀態的產品,公司持續投入大量研發費用,以及對核心員工的股權激勵費用導致公司累計未彌補虧損不斷增加。
報告期內,公司通過股權融資方式獲得較為充裕的現金流,用來滿足持續增加的研發投入和其他日常經營支出需求,通過股權激勵等方式在保障公司現有團隊穩定的同時引進優秀人才。截至 2020 年末,公司貨幣資金餘額為 113,858.64萬元,公司資產負債率為 16.98%,負債水平較低,短期償債能力較強。
截至本報告出具日,公司尚未盈利、存在累計未彌補虧損未對公司現金流、研發投入、人才吸引、核心團隊穩定性和生產經營可持續性產生顯著不利影響。
但投資藥品開發具有很高的不確定性,需要大量前期開支,且存在在研藥物無法 取得監管批准或不具有商業可行性的風險,公司未盈利狀態可能持續存在,將導致累計未彌補虧損繼續擴大。
海創有限經德勤會計師審計的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的實收資本為69,010,893.72 元,資本公積為 1,199,586,624.21 元,未分配利潤為-265,928,528.37元,淨資產為 1,002,668,989.56 元。
2020 年 9 月,海創有限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同意海創有限以股改基準日 2020年 8 月 31 日經審計的賬面淨資產值 1,002,668,989.56 元按照 14.53:1 的比例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變更後股份公司的股份總數為普通股 69,010,894 股,每股面值為 1 元,註冊資本額為 69,010,894.00 元,淨資產超過註冊資本的部分933,658,095.56 元計入股份公司的資本公積。海創有限全體股東作為股份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按其對海創有限註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持有相應數額的股份公司股份。
二、整體變更前存在未彌補虧損且尚未消除的風險:
公司在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存在未分配利潤為負的情形,主要原因系:公司自設立以來從事新藥研發工作,該等新藥研發項目周期較長、資金投入大;公司主要產品目前仍處於研發階段,尚未形成實際銷售,尚未產生相應銷售收入。截至股改基準日,公司尚未實現盈利。
截至報告期末,公司尚未盈利且未分配利潤為負的情形尚未消除,若公司未來持續盈利能力未得以改善,經營業績持續虧損,可能存在未分配利潤持續為負,無法分紅的風險。
三、根據《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第 13 問的相關規定,發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存在累計未彌補虧損的,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應對下述事項進行核查並發表核查意見:整體變更相關事項是否經董事會、股東會表決通過,相關程序是否合法合規,改制中是否存在侵害債權人合法權益情形,是否與債權人存在糾紛,是否已完成工商登記註冊和稅務登記相關程序,整體變更相關事項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
1、整體變更相關事項已經董事會、股東會表決通過,相關程序合法合規海創有限整體變更相關事項已經海創有限董事會、股東會批准,相關程序合法合規。
2、改制中不存在侵害債權人合法權益情形,與債權人不存在糾紛發行人系由海創有限按原賬面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而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整體變更前的債務由改制後的主體承繼且發行人未因整體變更減少註冊資本,整體變更中不存在侵害債權人合法權益情形。
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信用中國等網站的查詢並經發行人確認,截至本反饋回復出具日,發行人與發行人整體變更完成之前的債權人就發行人整體變更不存在糾紛。
3、發行人已完成工商登記註冊和稅務登記相關程序
2020 年 9 月,就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事宜,發行人已取得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核發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000624182263)。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稅總函[2015]482 號)的相關規定,2015 年 10 月 1 日後新設企業領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後,無需再次進行稅務登記,不再領取稅務登記證。
據此,發行人已完成工商登記註冊和稅務登記相關程序。
4、整體變更相關事項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根據發行人創立大會會議文件及《發起人協議》,發行人發起設立時的發起
人共計 49 人,且半數以上在中國境內均有住所,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條第 (一)項、第七十八條的規定。
(2)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發起人協議》,發起人委託並授權有限公司(或其授權的機構)辦理與股份公司成立有關的工作,並於《發起人協議》中明確了各發起人在股份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義務,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條第(三)項、第七十九條的規定。
(3)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發行人整體變更時的公司章程、《發起人協議》,全體發起人認購股本總額為 69,010,894 元。根據德勤於 2020 年 10 月出具的《驗資報告》(德師報(驗)字(20)第 00616 號),發行人設立時的註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
發行人整體變更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為 69,010,894 元,不高於海創有限淨資產額,符合《公司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
(4)發起設立時的公司章程符合法律規定
發行人發起設立時的公司章程包括了《公司法》所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必備條款,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第八十一條的規定。
(5)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根據發行人取得的整體變更後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000624182263)、《發起人協議》及發起設立時的公司章程,發行人公司名稱為「海創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公司住所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科園南路 5 號蓉藥大廈 1 棟 4 層附 2、3 號」,同時其建立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
綜上,發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存在累計未彌補虧損。發行人整體變更相關事項經董事會、股東會表決通過,相關程序合法合規,改制中不存在侵害債權人合法權益情形,與債權人不存在糾紛,已完成工商登記註冊和稅務登記相關程序,整體變更相關事項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
— THE END —
2022年我們關註:物流、醫療、新消費領域為主,以上三領域均已與資方達成共識(19、20、21年度《鹹蛋說》平台已經為多家企業成功融資,行業涉及:物流、AI、自動駕駛等行業,歡迎資方和項目方私聊。)
《鹹蛋說》業務領域:
審計業務:出具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年度審計報告、專項審計報告、管理建議書、合規報告等
公司管理業務:財務整理(含多賬合併)、內控管理、全面預算管理、內審制度建立等
FA業務:財務顧問、法務顧問、新三板掛牌輔導、IPO實施、投融顧問、私募基金、場內外資本市場、併購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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