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微信公眾號不但成為信息發布方進行移動傳播的重要平台,也成為用戶進行移動閱讀的重要入口,在信息傳播中的作用日趨凸顯。與此同時,微信公眾號在推送消息或者互動交流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的泄密隱患,有的甚至造成了泄密後果,需要引起高度重視。
幾年前,某涉密單位微信公眾號向訂閱用戶推送一篇新聞報道,內容涉及一些敏感信息,該信息後來在互聯網上被廣泛傳播,造成嚴重後果。經查,微信公眾號的主管部門該單位新聞事業部記者沈某到某下屬涉密單位採訪,該下屬涉密單位宣傳幹部岳某在未經批准、未經填寫宣傳報道審批單的情況下,向沈某提供了內部工作稿件參考。沈某根據該內部工作稿件撰寫了有關新聞報道,提交給微信公眾號的編輯趙某審閱。趙某收到沈某的稿件後,表示微信公眾號的文章要更具有原創性和稀缺性,要突出與同類報道的差異性,要求沈某提供更為詳細的素材。沈某便根據其要求,將內部工作稿件中涉及的敏感內容添加到新聞報道中。經新聞事業部業務主管王某、負責人宋某終審後,通過微信公眾號對外發布。從採編、編輯到終審,有關人員均未向下屬涉密單位核實該內部工作稿件是否經過保密審查,是否可以對外公開,而是過於自信地認為可以公開。經鑑定,新聞報道中引用的工作稿件內相關內容屬於國家秘密。事件發生後,有關部門給予上述責任人員嚴肅的黨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前些年,某涉密企業微信公眾號發布一篇該企業工作材料,其中涉及重要涉密內容,該信息此後被大範圍轉載,造成嚴重後果。經查,微信公眾號的主管部門該單位宣傳部為做好企業某項工作的宣傳,負責人蘇某從公司政策研究室主任方某處領取了一份公司內部工作報告參考。該報告是某涉密報告的刪減版,雖然刪除了主要的涉密內容,但仍含有少量涉密及敏感信息。交接時,方某告知蘇某隻能作為內部工作參考使用。隨後,蘇某將該工作報告交給微信公眾號負責人饒某,用於報道該項工作參考。饒某將該報告交給記者元某,安排其撰寫相關報道。隨即,元某參考該內部工作報告內容,撰寫了有關宣傳報道,報送饒某審查。饒某審核簽署不涉密的意見,並安排在微信公眾號中予以公開。經鑑定,有關報道中引用的工作報告內相關內容屬於國家秘密。事件發生後,有關部門給予上述責任人員嚴肅的黨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前些年,某新聞媒體記者黃某在一微信群中,發現網民傅某發布了一張標密文件的照片。黃某沒有依法向有關部門報告,反而覺得是一個很好的新聞線索,遂將該照片上的內容整理成為一篇新聞報道並附上該照片,未經審查發送到該媒體的微信公眾號中,造成泄密範圍進一步擴大。另一新聞媒體在上述媒體的微信公眾號中看到此文後,經該媒體公眾號頻道副主任李某、主任王某審核後,對全文進行了轉發。事件發生後,有關部門對黃某、李某、王某作出降級降職處理,並處以經濟處罰,對黃某所在的新聞媒體副總裁張某作出經濟處罰。由於微信公眾號類型繁多、內容龐雜,泄密隱患和特點也不盡相同。從上文介紹的3起案例看,有的是新聞媒體泄密、有的是涉密單位泄密、有的是原創性泄密、有的是轉載性泄密,顯現出不同的特點。筆者通過對近年來發生的微信公眾號泄密案件進行梳理,發現不同主體主辦的微信公眾號,其泄密特點具有明顯的差異。一般而言,由於微信公眾號運營機構的屬性不同,其刊載信息的側重面有所不同,信息的來源有所區別,因而存在的泄密風險不盡相同。根據微信公眾號運營機構的不同,筆者將微信公眾號大概分為政務類、媒體類、企業和社會組織類、個人類等4類逐一予以探討。
一般而言,政務類微信公眾號的運營機構主要為黨的機構、政府部門以及司法機關等。這類微信公眾號開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信息公開和服務便民、與民溝通。政務類微信公眾號具有主動推送信息和互動交流的功能,如果在推送信息過程中,缺乏保密審查或者保密審查不嚴,是有可能將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刊登在微信公眾號上的。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由於微信公眾號具有便捷的轉發功能,少數政務類微信公眾號也樂於轉發一些信息,導致由於轉發造成的二次泄密較為嚴重。比如,近期發生多起地方政府部門的公眾號轉發身份不明社會主體公眾號上刊登的涉密信息,導致國家秘密擴散範圍進一步擴大,既危害了國家安全和利益,也嚴重影響了政府公信力。相對而言,這類微信公眾號是較為活躍的一種,既包括傳統媒體在網絡上的延伸,也包括專業的網絡媒體。媒體類微信公眾號主要依託於網絡而存在,受用戶的導向和市場經濟的影響更為突出,存在單純追求「眼球效應」的傾向。由於媒體類微信公眾號與傳統新聞媒體有較大的區別,更追求時效性、更注重獨家性,往往就有可能脫離新聞生產保密管理要求,造成泄密後果。媒體類微信公眾號造成泄密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採編的有關新聞報道,涉及內部或者敏感事項,未按照《新聞出版保密規定》的要求進行保密審查,將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刊登在公眾號上;二是對互聯網中獲取的有關涉密信息,擅自轉載向社會公開,造成泄密範圍的擴大,比如案例3就是典型案例。這類微信公眾號的主辦方為企業和社會組織,主要目的是起到宣傳本單位的功效。涉及國家秘密的企業和社會組織有可能在信息推送過程中發生泄密。一般而言,訂閱此類微信公眾號的用戶往往是對該企業、社會組織感興趣或者存在業務往來的。因此,企圖竊取、刺探有關涉密信息的組織和人員,不會放過這類涉密企業和社會組織的微信公眾號,均希望從有關發布的信息中探索國家秘密的蛛絲馬跡,需要引起我們的高度警覺。案例1和案例2均是涉密單位的微信公眾號發生泄密,由於對擬推送的有關信息審查不嚴,造成了泄密的後果。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由於微信公眾號具有作者和訂閱者之間互動交流的功能,既要防止有關訂閱者在評論時泄密,又要防止竊密者運用釣魚的方法誘導作者回復涉密信息。個人類微信公眾號的運營者為個人或者團體,這類公眾號往往具有強烈的個人風格,具備較有特色的傳播模式。這類微信公眾號有可能的泄密渠道:一是涉密人員開設的微信公眾號,有可能將其知悉的國家秘密通過該公眾號泄露出去;二是對其他非公開渠道知悉的國家秘密,擅自通過微信公眾號轉載出去;三是在微信公眾號的交流互動過程中,將知悉的國家秘密作為答覆反饋給評論的網友。歸納而言,微信公眾號泄密主要可以分為以下4類。
一是原髮型泄密。即國家秘密知悉範圍內的組織或者人員,對擬推送的微信公眾號信息保密審查不嚴或者缺乏保密審查,將其知悉的國家秘密信息通過微信公眾號泄露出去。二是轉載型泄密。即有關組織或者個人的微信公眾號,在明知其他網站、媒體刊登的或者在個人郵件、通訊中知悉的信息屬於國家秘密的情況下,轉載至其主辦的微信公眾號上,造成泄密範圍進一步擴大。三是馬賽克型泄密。即有關組織或者個人的微信公眾號,推送的信息屬於非重大的信息或者信息片段,但與其他公開信息結合起來或者經過進一步綜合解讀,可以形成有重要價值的,甚至影響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信息。實踐中曾發生過這樣的案例,某涉密單位在某時間節點刊登了相關宣傳文章,文章本身沒有涉密內容。但是,根據該時間節點、其他媒體關於相關事件的報道以及該涉密單位的主要業務,某新聞媒體邀請專家進行了解讀訪談,經解讀和推敲進而暴露了有關涉密內容。四是交互型泄密。微信公眾號具有群發推送、自動回復、一對一交流等功能設定,其傳播形式主要為信息推送和用戶互動。在與網友互動過程中,如果沒有把握好尺度,有可能將國家秘密信息通過回復等方式泄露出去;少數知悉國家秘密的網友也有可能在評論中泄露國家秘密。通過分析微信公眾平台泄密的典型案例和主要類型,不難得出造成此類泄密的主要原因,對此我們可以有針對性的地採取改進措施。1.相關人員保密意識不強。從發生的這些案例看,一個重要原因是相關人員缺乏保密意識,缺乏對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信息的敏銳性。由於微信公眾號相關從業人員一般較為年輕,加之主要從事新聞媒體或宣傳方面工作,保密意識相對較為薄弱。要加強對此類人員的保密教育,增強保密意識和防範能力,要讓其認識到微信公眾號只是一個信息發布平台,信息公開或者宣傳報道中的各項保密管理規定和要求在微信公眾號上同樣適用而沒有例外。2.相關規章制度不夠健全。作為一種新興媒體,微信公眾號的自律機制還有待完善,加之違約成本較低,導致包括泄露國家秘密在內的違法行為較多。針對新興事物,無疑立法上會存在時間的滯後性,政府和行業需要加強監管和引導,機關單位要建立健全相關制度。一方面,機關單位要加強對微信公眾號的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推送相關保密審查制度並嚴格落實;另一方面,新聞媒體也要強化管理,將新聞出版有關保密管理規定在微信公眾平台中予以細化、明確,確保微信公眾平台信息採編、發布有法可依、有章可循。3.相關保密制度執行不力。互聯網只是將現實社會中的活動搬到了虛擬世界中,但不是不受現實世界法律規章制度的約束。從列舉的有關案例看,不論是新聞媒體還是機關單位的自媒體,都沒有嚴格執行有關保密管理的規章制度,沒有嚴格執行新聞出版保密審查規定,擅自使用微信公眾號轉載涉密信息;作為涉密單位的自媒體,沒有嚴格執行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制度,信息來源是否涉密不清不楚,保密審查例行公事走個形式。對此,要重視微信公眾號的保密管理,把各項保密制度在平台上落到實處,決不可厚此薄彼、因人而異。「再小的個體,也有自己的品牌」,這一口號是微信公眾平台的品牌宣傳語,也展現了新型社會化媒體的本質。微信公眾平台的設立,消除了微信賬號在公眾和社會傳播中的許多障礙,將機關單位甚至單個網民都變成了自媒體。自媒體不是不受約束的媒體,我們在享受自媒體帶來的信息盛宴的同時,也要提高安全保密意識,遵守相關保密規定,確保國家秘密絕對安全。來源 :國家保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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