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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談紀論法
刑事讀庫編輯,供交流學習,若有冒犯,請告知

1.價格認證機構不是向司法行政部門申請設立,而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設立的事業單位,與司法鑑定機構具有本質區別。價格認證機構的主管部門是本地的發展改革與經濟委員會,經費來源是財政供給。

2.價格認定機構辦理價格認定事項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價格認定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這與司法鑑定機構存在本質不同,因為司法鑑定機構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平等有償和委託人付費的原則,可以向委託人收取費用。

3.價格認定機構應當按照提出機關所在的行政區域,分級受理價格認定。實務中,監察機關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需要價格認定只能向本地的價格認定機構提出。而司法鑑定機關只要在國家或省裡面的名錄中,可以自由選擇。

實務中,價格認定結論書一般視為「准鑑定意見」,價格認定結論書的審查標準跟鑑定意見的審查標準也是不同的,現將筆者發表的文章轉載如下,跟大家學習交流。



一、審核價格認定結論書需注意哪些問題



監察機關在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對價格不明、價格有爭議的涉案財物,提請價格認定機構依法對涉案財物的價格進行測算,並依規出具價格認定結論書,價格認定結論書往往涉及定罪量刑的關鍵問題。筆者在審核把關過程中,發現價格認定結論書作為證據使用時存在一定的誤區,甚至影響了該類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給案件質量埋下隱患。本文結合審理實踐對價格認定的屬性和審查談幾點體會。

01價格認定不屬於司法鑑定類別

監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對於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實務中,在確定價格認定結論書所屬的法定證據種類上,有審理人員將之歸為鑑定意見,並按照鑑定意見的審查要求對價格認定結論書進行審核把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二條規定,國家對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和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鑑定事項進行登記管理。2015年,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同意,將環境損害司法鑑定納入司法行政部門統一登記管理範圍。同時司法部《司法鑑定執業分類規定(試行)》也未將價格認定納入其規定的十三種法定司法鑑定類別內。因此,現階段價格認定並不在司法鑑定範疇之內。

02無需審查機構和人員的資質證明

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認證中心《關於停止辦理價格鑑證機構資質證等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鑑於各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價格認定機構的職能已由同級編制部門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價格認定規定》也明確了價格認定機構的工作範圍,價格認定機構今後開展價格認定工作不需提供相關證明。該通知確定了價格認定機構是經過政府編制管理部門核准的專門從事價格認定工作的機構。《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35號)將價格鑑證師作為取消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同時《價格認定文書格式規範》明確,價格認定結論書是價格認定機構按照規定程序作出的反映價格認定過程及價格認定結論的行政性文書。因此價格認定機構不屬於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屬於行政性文書,價格認定機構和價格認定人員不再實行資質管理。實務中,價格認定結論書後面不需要附價格認定機構和價格認定人員的資質證明,審理人員也無需對價格認定機構和價格認定人員是否具有法定資質進行審查。

03無需審查價格認定人員的簽名

監察法規定,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出具鑑定意見,並且簽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七條也將鑑定人的簽名作為證據審查的着重點。實務中,有審理人員認為價格認定結論書沒有價格認定人員的簽名,不符合鑑定意見的形式要件,而將價格認定結論書予以排除。《價格認定行為規範》規定,經過審核的價格認定結論書應當由價格認定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發。價格認定結論書自簽發之日起生效。價格認定機構應當製作價格認定結論書正式文本並加蓋價格認定機構公章。根據上述規定,價格認定結論書經價格認定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發後即生效,簽發屬於價格認定機構的內部程序性事項,簽發單由價格認定機構歸檔保存。《價格認定文書格式規範》後附的價格認定結論書示範文本只要求加蓋價格認定機構公章,並未要求價格認定人員在價格認定結論書上簽名。

04提請價格認定應出具價格認定協助書

實務中,我們在對價格認定結論書審查時,發現審查調查部門出具委託鑑定書給相應的價格認定機構。《價格認定行為規範》規定,價格認定機構辦理價格認定事項,應當具有提出機關出具的價格認定協助書。《價格認定文書格式規範》也規定,價格認定文書是指價格認定機構根據價格認定協助書的有關內容和要求,對價格認定標的進行調查、分析、測算並作出結論的過程中所產生的各類文件、資料的統稱,並規定了價格認定協助書示範文本。因此,紀檢監察機關向價格認定機構提出價格認定協助不能出具委託鑑定書,而應該出具價格認定協助書。(鄭俊 作者單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紀委監委)



二、價格認定結論書是屬於鑑定意見還是書證?



諮詢內容:價格認定結論書是屬於鑑定意見還是書證?怎麼審查價格認定結論書的形式要件?

諮詢人:西藏區院 林芝市院 米林縣院康曉龍

高檢院專家組解答:

第一,價格認定結論書在證據屬性上有別於鑑定意見。

國家發改委中心於2016年印發了《價格認定行為規範》(下稱《規範》),其中刪除了價格認定人的責任規範和在價格認定書中簽名等規定。此後,實踐中,各地價格認定機構都以此為據,在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中,均只有價格認定機構的蓋章,而沒有價格認定人的簽名。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7條、第192條第3款,鑑定意見應當由鑑定人簽名,鑑定人需對鑑定意見負責,並且需根據法庭決定出席法庭接受詢問。    

第二,價格認定結論書不能認定為書證。

書證是指在案件發生時以紙面材料形成的證明案件事實的客觀的證據。價格認定書雖然與案件事實存在關聯,如對盜竊物價值的認定,但並非案件發生時形成的,而是在案發後形成的對物品價值的認定參考。此外,書證是客觀存在的文字或者符號,而價格認定書則凝聚着價格認定人的主觀判斷,因此價格認定書不宜認定為書證。    

第三,關於價格認定結論書的證據屬性存在爭議,高檢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在與發改委、最高法院相關部門工作溝通中,目前較為傾向的意見將其視為「准鑑定意見」。

理由:一是具有更多鑑定意見的特點。根據發改委2016年《規定》第2條,價格認定是指是指經有關國家機關提出,價格認定機構對紀檢監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價格不明或者價格有爭議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有形產品、無形資產和各類有償服務進行價格確認的行為。從自然屬性上看,價格認定結論書是價格認定人進行思維和認知活動後形成的主觀認識記錄。更類似於鑑定人經過主觀思維活動後出具的鑑定意見。    

第四,關於價格認定書的審查。

經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工作層面溝通,我們認為,可以適用下列規定予以審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7條第1款規定:「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需要鑑定,但沒有法定司法鑑定機構,或者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可以進行檢驗的,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檢驗,檢驗報告可以作為定罪量刑的參考。」第2款規定:「對檢驗報告的審查與認定,參照適用本節的有關規定。」第3款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檢驗人拒不出庭作證的,檢驗報告不得作為定罪量刑的參考。」(來源:檢答網,濰坊檢察公眾號)



三、選擇價格認定的機構必須適格



按照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制定的《價格認定規定》,對違法犯罪所得財物價格認定的主體應為辦案機關對應的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價格認定機構。

但執行中不夠規範統一,有的從「更專業」的角度,選擇了其他社會機構、單位進行認定;有的從「更方便」的角度,選擇了辦案地以外的行為發生地或物品購買地的價格認定機構進行認定,上述做法均不合規範,存在程序瑕疵,影響證據效力,審查中發現後應及時建議相關辦案機關選擇適格主體,重新進行價格認定。

(摘錄自尚曉陽、許建華《職務犯罪案件的證據審查標準 ——以受賄案件證據審查為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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