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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Y期貨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監管措施〔2022〕10號)

Y期貨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公司治理方面。公司開戶由交易風控部負責,客戶回訪由稽核合規部負責。

(二)信息技術方面。一是2022年5月23日,公司主機房服務器遭到網絡攻擊,導致公司客戶無法登陸交易系統。截至2022年6月23日,公司主機房尚未恢復正常運行。二是技術人員人數不符合要求。三是災備機房備份能力不符合規定,互聯網與生產網未有效隔離,公司網絡安全管理與防護、信息技術風險評估與審計存在漏洞。

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證券期貨業信息安全保障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三十二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上述問題反映你公司合規意識淡薄、技術能力不足、運維管理存在較大漏洞,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八)項,《證券期貨業信息安全保障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全面整改,完善部門和崗位設置,加強信息系統建設,增加信息技術人員配備,切實提高合規管理水平。同時,你公司要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追責。你公司應於3個月內完成上述問題整改並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黑龍江證監局

2022年8月30日

關於對邢某、王某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監管措施〔2022〕11號)

邢某、王某:

經查,Y期貨經紀有限公司在2022年5月23日的網絡安全事件中,存在互聯網與生產網未有效隔離問題。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九十條,《證券期貨業信息安全保障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

邢某作為公司分管技術工作的副總經理,王某作為公司技術部經理,對上述問題負有責任。依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黑龍江證監局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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