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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雅苑-會計審計資訊平台。 本文來自江蘇注協,如需轉載請註明來源。
省注協於2022年9月23日組織了第四期註冊會計師行業專家網上答疑活動。本期答疑專家為蘇亞金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薛婉如老師和天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應鎮魁老師,答疑主題為會計準則相關問題。以下為整理後的專家答疑匯總,僅供參考,專家答疑不能替代法律法規及執業準則的規定和要求;亦不能替代註冊會計師職業判斷。

  問題1:內地企業在香港上市,由於執行聯交所的準則和境內執行的準則不同造成的差異屬於差錯更正嗎?
  答:2007年中國內地與香港實現了兩地會計準則的等效互認,而會計差錯通常指計算錯誤、應用會計政策錯誤、疏忽或曲解事實以及舞弊產生的影響以及存貨、固定資產盤盈等。兩地準則對會計差錯的定義並無顯著不同,需對具體差異進行分析。

  問題2:《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財會〔2021〕35號,以下簡稱《15號解釋》)將研發的副產品作為存貨來管理,未來匹配銷售收入。請問:
  1.結轉至存貨金額如何確定?
  2.由於研發費部分結轉到存貨,報表研發費用下降,此時在附註披露上是否需要單獨列示結轉前研發費金額、結轉存貨金額,報表列示金額,即列報格式是否有特殊考慮?
  3.因為結轉入存貨,研發費用下降,對之前申報IPO的一些研發費指標是否有調整(仍然按照結轉存貨前計算還是按照報表金額計算)?
  4.研發費作為申報高新技術企業,使用結轉前研發費金額還是結轉存貨後的研發費金額?
  這些指標的計算均涉及研發費用,所以取數結轉存貨前還是結轉後,對計算指標非常重要,能否說明在《15號解釋》執行後,以上申報指標中的研發費(投入)是使用結轉存貨前還是結轉存貨後金額?
  答:《15號解釋》規定「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 1 號——存貨》規定的應當確認為存貨,符合其他相關企業會計準則中有關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相關資產。」因此,研發過程中產生的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 1 號——存貨》定義的資產,企業應適用存貨準則的相關規定歸集、核算其完工成本。
  對此問題的進一步理解可參考修訂後IAS 16結論基礎第BC16I段相關討論:在考慮反饋意見後,理事會規定企業在計量項目成本時應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2號——存貨》。因為:(a)國際會計準則第2號制定了計量成本的框架且未作過度規範及(b)如果企業判斷項目的銷售是其日常活動產出,則所生產項目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2號對存貨的定義,應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2號計量成本。無論這些項目的銷售是否屬於企業日常活動的產出,對其成本的核算適用相同規定是恰當的。
  《15號解釋》只是要求在附註中單獨披露試運行銷售的相關收入和成本金額、具體列報項目以及確定試運行銷售相關成本時採用的重要會計估計等相關信息,此外,未見其他披露要求。
  《15號解釋》規定,對於在首次施行本解釋的財務報表列報最早期間的期初至本解釋施行日之間發生的試運行銷售,企業應當按照本解釋的規定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企業應當從可追溯調整的最早期間期初開始應用本解釋的規定,並在附註中披露無法追溯調整的具體原因。
  
  問題3:企業存在國債建設項目,且當初建設時有文件規定建設完成後無償上繳,企業應該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如果文件明確是代建,會明確項目的立項單位,在這種情形下在區分是否提供建造服務後分別進行處理。企業提供建造服務的,按照CAS14 收入準則處理;不提供建造服務的,不應確認建造服務收入,考慮建造過程中的工程價款等因素按照CAS22相關規定處理。

  問題4:公司銷售產品,業務員按照銷售業績提成,同時約定業務員承擔一定的回款風險,若款項無法收回,則從業務員提成款中扣除,請問:
  1.存在業務員提成抵扣應收款無法收回風險的情況下,對預計信用風險是否有特別考慮?如採取應收款扣減業務員提成(保證金)後作為計提基數是否恰當?
  2.若某筆業務發生損失300萬元,公司要求業務員賠償5%,即15萬元,請問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3.業務員扣款這種回款保證制度與《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5號》(以下簡稱《解釋第5號》)「二、企業開展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相關業務」是否有關聯?
  答:個人理解,銷售回款影響業務員提成是常見安排,這種安排影響應付職工薪酬及銷售費用的確認和計量,獨立於形成應收賬款的銷售合同,不構成金融工具準則第47條所述「屬於合同條款組成部分的其他信用增級」,不應影響應收賬款信用風險的判斷。
  公司要求企業務員賠償的依據是什麼,是扣減計提的提成?若是,個人理解應按照薪酬準則相關規定處理。
  《解釋第5號》發布於金融工具準則修訂前。此外,《解釋第5號》對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定義,是指信用風險緩釋合約、信用風險緩釋憑證及其他用於管理信用風險的信用衍生產品。信用風險緩釋合約,是指交易雙方達成的、約定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信用保護買方按照約定的標準和方式向信用保護賣方支付信用保護費用,由信用保護賣方就約定的標的債務向信用保護買方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金融合約。信用風險緩釋憑證,是指由標的實體以外的機構創設,為憑證持有人就標的債務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可交易流通的有價憑證。問題中提及的與回款關聯的銷售提成是企業與員工間薪酬計量、結算的安排,不滿足前述定義。
  
  問題5:《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第十四條:「投資方因追加投資等原因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或實施共同控制但不構成控制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確定的原持有的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加上新增投資成本之和,作為改按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原持有的股權投資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其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以及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應當轉入改按權益法核算的當期損益」。這條規定是否沒有及時修訂?是否最後一句應更新為「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轉入改按權益法核算當期的留存收益」,不是「當期損益」?
  答:CAS2號長期股權投資準則是2014年修訂的,而CAS22號等金融工具相關準則是2017年修訂的,也就出現了你說的情形。根據修訂後的CAS22號,不在長期股權投資列報的股權類投資可能列報交易性金融資產、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其他非流動金融資產。對根據修訂後金融工具準則分類為其他權益工具投資的金融資產,在改按權益法核算時,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轉入留存收益的投資相關的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在改按權益法核算時轉入留存收益。
  
  問題6:製造業廢料和殘料或下腳料的收入在什麼情況下要確認成本?如果需要確認成本(一般計入其他業務支出)的話,用什麼方法確認呢?
  答:在無法根據所投原材料單價計量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料和殘料或下腳料價值的前提下,如果企業銷售廢料和殘料或下腳料的收入具重要性,實務中可參考《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試行)》財會〔2013〕17號第37條規定的與聯產品、副產品相關的成本分配的方法核算廢料和殘料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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