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制度是民商事糾紛案件審判實務中爭議最大的難題之一。
由於現行法律對表見代理的規定較為原則,導致法律適用中存在較多的問題,比如:本人的過錯是否作為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問題?相對人的審查義務如何界定?善意相對人的選擇權又該如何確立?
對律師而言,理清表見代理的實務疑難,對案件訴訟策略的制定具有重要意義。
現實生活中,由於合同當事人採用轉包、分包、轉租方式,出現了大量以單位部門、項目經理乃至個人名義簽訂或實際履行合同的情形,並因合同主體和效力認定問題引發表見代理糾紛案件。
10月22/23日晚19:00
✔26年審判專家王忠老師親授
✔講透表見代理司法實務常見問題相關裁判規則
以較為典型的建設工程類疑難案件為例,實際施工人、工地工作人員等常以施工單位名義對外從事買賣、租賃、借貸等行為,造成同一工程施工單位與行為人相分離的情況。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構成表見代理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一是行為人享有代理權的外觀,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
二是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關於行為人無代理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這一條件很好理解,也很少產生認識分歧。
但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即相對人主觀善意且無過失這一條件,由於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不夠明確具體,導致表見代理的認定受個案事實差異和法官個體認知差異影響較大,所以審查認定的自由裁量空間較大。
作為律師,如何站在法官角度透徹理解表見代理變得額外重要。
10月22/23日晚19:00
✔26年審判專家王忠老師親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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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法官是如何認定表見代理的?
圍繞上述難題,10月22-23日晚19:00,擁有26年審判經驗的王忠老師就相關話題進行講解。

課程中,王忠老師將採用法條、判例、典型案例相結合的授課方式,以表見代理司法解釋中的規定為出發點,系統梳理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常見爭議、舉證責任、民刑交叉等模塊,從而告訴大家法官對「有理由相信」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10月22/23日晚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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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大綱
一、一般認為構成表見代理的情形
二、反面排除:不構成表見代理的典型情形
1、違法行為
2、違反交易習慣的行為
3、已做合理通知後實施的行為
4、違反法律規定的特殊授權要求的行為
三、蓋章與表見代理認定
1、構成表見代理的蓋章情形(5類)
2、不構成表見代理的典型情形(4類)
3、涉及蓋章問題的常見爭議與結論
(1)印章在何種情形下可以使用,印章真偽如何判斷?
(2)規範蓋章後的效力爭議問題
(3)單純蓋章或交付印章於行為人不構成表見代理
(4)印章與附隨事實一併存在,可以構成表見代理
(5)行為人持公司印章簽發票據
四、表見代理中的舉證責任
1、舉證邏輯
2、從庭審法官發文細節看舉證責任
3、新司解第28條第2款明確舉證責任
五、合同無效時的表見代理
六、民刑交叉與表見代理
1、表見代理案件中刑事要素常被輕忽
2、表見代理案件屏蔽刑事要素的緣由
3、表見代理的適用受不法行為所牽制
4、刑事要素在表見代理中適用的定位
5、蓋章(非規範)涉嫌刑事與表見代理是否適用的爭議
6、蓋章之人涉嫌刑事犯罪與相對人權益保護的民事程序
02
為什麼要聽王忠老師的課?
作為擁有26年審判經驗的前法官,無論是法學底蘊還是司法積累,王忠老師在法律圈都頗具名氣。
在與王忠老師的溝通中,有一句話讓我印象深刻。他說:律師是一個演員,一定要知道導演的劇情,這樣才能在法庭這個場景中發揮好角色,所以說,律師的高段位必須懂法官思維。
為此他將原先48版的內容從體系上進行了更新迭代,擴展至如今的177版,既結合前沿理論和實際判例,又凝聚法官常年的思維判斷,以確保每一個知識點的高含金量。

王忠
26年審判業務經驗
在民商事審判第一線審理及
研究案件達10000餘件
王忠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從事審判工作近26年,在民商事審判第一線審理及研究案件達10000餘件,在2015年被授予「首屆北京市審判業務專家」。他兼任北京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人民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2008年被最高法院授予「最高法院講師團特聘教師」,負責全國法院法官的授課培訓,具有豐富的授課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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