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此事的討論,要麼是基於女權或性別平等角度,愛憎分明,殺伐果斷,要麼是基於公民的監督權,擲地有聲,義正詞嚴,這當然解氣,但未必能真正「解救」。上述聲討不可或缺,但只是基於情緒的憤怒是不夠的,只從法律角度問責也是不夠的,這也是我堅持從殘障權利視角看待的原因。殘障權利視角,可以讓我們更有敬畏感,更具開放性,看到事件本身的複雜性,關心旋渦中心的個人狀態,尊重其個人選擇,意識到他們的權利是不會自動實現的,而是需要特定支持的。殘障視角讓我們重視其所處的障礙狀態,而其他視角往往直接忽視了這一點。關於豐縣事件的討論,很多人將其稱為「被拐女子」,儘管目前並沒有拐賣的直接證據,大家還是願意直接加上這個標籤,但對其智力障礙、精神障礙的狀態,卻少有理會和重視。殘障群體的社會悲劇之一就是「不可見」,而現在民間關於豐縣的討論,仍在延續這一慣性。忽視這一狀態,容易造成兩個問題,一是看不到智障、精障女性受害的比例之高。就拐賣婦女案件,法律人曉焱梳理了從2014年到2021年的400多份判決書,發現涉及被害人精神疾病的判決書為81篇,幾乎均為中國籍,占比約18%,確切記載有經鑑定被害人患有精神障礙、無性自我防衛能力、自我保護能力的文書為27篇。從這一數據來看,智障、精障女性受害的可能性是其他人群的8倍。二是看不到解救之後的困難,找到原生家庭或送到精神病院,並不意味着萬事大吉了。有的智障女性本就是自己走失的,或是被家人「賣」掉的,或是出身智障家庭,找到其家人並不容易。以豐縣事件為例,當地公安比對過後,沒有找到相應的失蹤人口信息。有的師友寄望於精神病院,拜託,一關進進去幾個月,見不到其他人,確定不會受侵害嗎?公益人陳竹沁曾在《河北「光棍村」往事》中提到一個案例,魏縣一已婚智障女子被婆家送到當地精神病院,封閉治療三個月,出來時懷孕了,胎兒已經八周,另一方還說是自願。很多人不相信豐縣的調查通報,那就這麼相信當地精神病院的能力嗎?至少,我是存疑的。對其他被拐賣的人群來說,「解救」是最關鍵的,但對智障精障人群來說,後續支持才是最關鍵的。由豐縣事件引發的討論鋪天蓋地,幾乎都是關於「拐賣婦女」現象的,比如《光明日報記者武勤英:對11名女研究生被拐騙案的沉重思考》、《盲山導演放棄版權》、徐州拐賣案例等。這讓人越發認定,豐縣事件就是「拐賣婦女」,朋友評論說,「拐是鐵證如山了,只是賣還需要證據。」但其實,關於拐賣,還只是民間的懷疑和推斷,目前都沒看到相應的證據。我不太清楚,之前關於拐賣是怎麼認定的,只是需要證人口供,還是需要相應物證?所謂「收留「,是從1998年開始的,20多年前的事情,怕是很難取證了,只能憑藉當事人的記憶,而該女子的智力、精神狀態堪憂,其回憶和說法到了法庭上能被採信幾分是存疑的。拐賣婦女的現象的確嚴重,但就豐縣個案來說未必符合,也未必能被認定。情緒能夠理解,但如果沒有相應證據,我們就在討論中將其默認為「拐賣」,這對當事人是不負責任的。可以討論的一點,是涉嫌智障、精障人群的拐賣案件是否適用「舉證倒置」原則。一般來說,刑事案件有「無罪推定」的原則,民事案件有「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如果在人口拐賣案件中涉及智障、精障、未成年時,因為他們行為能力受限,還是潛在的受害方,所以需要可能的加害方自證無罪,拿出相應證據證明這不是拐賣、不是強姦、不是虐待。不過,這也可能造成對智障、精障人群的過度保護和社會隔離,還需要進一步論證權衡。很多人將豐縣事件默認為強姦,直呼其「丈夫」為「強姦犯」、「老渣男」,這種稱謂一是沒有相應證據支撐,二是忽視和否認了智障人士的自主決策能力,反倒是對權利的傷害。首先,並不是所有智障人士都沒有行為能力,如果默認和智障人士發生性關係就是強姦,那就否定了他們的性自主權,進而他們也會喪失生育權。智障人士也有結婚的權利,只要認定是他們的自主意願就行,豐縣事件中二人的婚姻關係是否有效是需要查證,不排除女子被強姦的可能,但也不排除她自願的可能。至於「八個孩子」,和「強姦」也不一定有關係,不是孩子多就是強姦。「孩子是誰的」也不是重點,關鍵是發生性關係和懷孕女方是否自願,需要聽到她本人的聲音,也需要相應的查證。其次,是否屬於強姦、婚姻是否有效還和女子的年齡有關。在豐縣通報中,我們沒有看到她的年齡,不確定她的真實年齡有多大。如果她懷孕時還不到十四周歲,就可以確認為強姦,如果登記婚姻時還不到二十周歲,那這段「婚姻」關係也應該宣告無效。很多人被鐐銬栓人的場景激怒,認為這是顯而易見的虐待。但真正在農村地區生活過,接觸過精神障礙的人士,就知道這件事不是那麼黑白分明。我從小在農村長大,我們村有個精神障礙人士,因為排行老三,大家都叫他「傻三」。我們上下學,有時要從他家院旁路過,都是狂跑過去。傳言他會打人,家裡窮,沒有院牆,家人也用繩子把他拴起來,每天送飯。現在回想,不知道是污名帶來的恐懼和欺侮,還是真的可能會對其他人造成傷害。大家都知道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所以家裡大人都會告訴孩子,要遠遠躲開。但農村窮,有幾家支付得起治療和生活費用啊?而且精神病院大一些城市才有,送過去之後,一年到頭家人還能見到幾次?昨天有朋友說到她們支持的一戶家庭,女子被鎖在屋裡,整天光着身子,家裡四個孩子,丈夫說她是「精神病」,提到就嘆氣。還有,我在昆明遇到的自閉症青年。大堂裸奔、打他父親,如果沒有專業社工在身邊,有幾個人能約束得住,那時只能報警,把他關起來。回看豐縣女子的事情,根據目前的材料,還很難確定這是不當約束還是故意虐待。根據豐縣官方的通報,女子是去年6月患病之後,才被鎖起來的。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就是臨時約束,不妥當,但在現實條件下,他們未必能有更好的做法,需要的是告誡、是支持。但如果該女子一直是被鐐銬鎖脖,甚至精神障礙都是因此造成,那就要確定為虐待了,追究其「丈夫」及家人的法律責任,同時,還應該追究當地相關人員的瀆職責任。這些還需要調查,可以確定的一點,是農村地區很多精神障礙人士和家庭需要專業支持,需要專項補貼,從而讓精障人士的生活更健康、更有尊嚴,同時又不會對他人構成危險。這兩天和一些師友有過討論,大家觀點各異,最後的落腳點,又回到了「先從真相開始」。可是,什麼是真相呢?如果和大家的想法不一致,還叫不叫真相?新聞報道、官方通報叫不叫真相,或者怎樣的報道和通報才叫真相?如果這些還不叫真相的話,那誰說的才是真相?(1)客觀真相。這是所有過去和將要發生的事情。客觀存在,但不一定能有辦法看到。(2)法律真相。這是有關鍵證據、有完整邏輯、經司法部門認可的真相,能自圓其說、被人信服,但未必能全面、準確地呈現客觀真相,有時還會有方向性的出入。(3)報道真相。這是有關鍵細節、有完整時間表、有相關人士說法的真相,可以從多個角度還原、追溯客觀真相,但在報道中未必能全部呈現,而相關說法的真實性也很難保證。(4)社會真相。這是有複雜因果的真相,可以看到問題的成因,可以看到解決的方案。但就個體來說,每個人看到的社會真相都是有限,被個人的經驗、情緒和觀點所局限、所構建。客觀真相我們無法企及,但可以去追求法律真相、報道真相和社會真相,以期無限接近。就豐縣事件來說,因為缺少法律真相、報道真相,所以我們目前只能看到被群體經驗、情緒和觀點構建的社會真相,而社會真相,往往是有局限的。一是多維度容易變成單維度,我們看到女性的傷害,但沒看到殘障的存在。二是將現象真相默認為事件真相,未經調查,很多人就已認定拐賣、強姦、虐待、瀆職等。三是沒有認識到,事件真相可能永遠無法查清,比如,該女子的原生家庭。四是追求事件真相時,沒有意識到真和善的張力,沒必要的求真,反倒可能帶來傷害。不少人呼籲調查「八個孩子的父親」是誰,懷疑另有他人,但首先該調查的是,該女子的性行為和懷孕生子是否自願,是否被他人強迫,要想辦法聽聽她本人的聲音。如果她自己願意,外界根本不用操心孩子父親到底是誰。如果她不願意,再去調查追究。該女子在一則視頻中說,「這一屋子的人都是強姦犯」,相比「這個世界不要俺了」,這句更值得重視,更需要專業人士介入,詢問查證她具體指的什麼。「說一千道一萬,如果是自己的媽媽、姐妹、女兒,試試看。」「關鍵是8個孩子的媽是天生智障,還是被打成智障的。如果是你的姐妹被打成智障,滿口牙被拔掉,跟個老畜牲生了8個孩子,你還會如此清醒嗎?」其實,的確可以換位思考一下。如果自己是當事人呢,是這家的孩子呢?換位思考,需要代人當事人的視角、經歷和感受,而不只是換個位置,用的還是自己的經驗和感受。作文《我的傻娘》、電影《海洋天堂》等,看哭了很多人,這就是智障、精障家庭的縮影。其次,智障基本是先天的,但精障不少後天造成的。該女子精障的具體成因,還要深入查證。將她置於我們的生活條件中,不管誰的親屬受此待遇,都會握緊拳頭。但如果將我們置於她的生活環境中,真要作為她的家人,不排除冷漠、縱容的可能性,甚至未必意識到這是傷害。這才是換位思考的意義。看到事件本身的複雜性,問題才有徹底解決的可能。先是稱謂。很多討論中將該女子稱為「瘋女」,看上去是為其聲討正義,但對她本人又缺少尊重。這一稱謂,和「傻子」、「瘸子」、「瞎子」、「聾子」是一類的,是涉嫌歧視、要被摒棄的詞語,尤其是在公共討論中。「瘋女」的稱謂,還會帶來污名化,從而忽視她本人的聲音和意願。再是描述。鐐銬鎖着脖子,「像條狗一樣「,的確,這符合事實,但要不要這樣說值得商榷的。她本人願意不願意被這樣描述,她的孩子長大後看到這樣的描述會怎樣想,是有些糾結的。還有影像。初期的影像,客觀上有助於事件的傳播,但後期仍採用她本人的照片,不加任何處理,這是對隱私權的侵害。她的長子反感,可能也有這方面原因。儘管人身權更重要,但在不影像保護其人身權的時候,我們能不能稍加注意,這也算是我本人的自省吧。真正的尊重,是需要耐心、需要傾聽的,傾聽她的回憶和感受,尊重她的意願和選擇。這不僅有助於還原事件真相,也有助於她以後的權利保護。比如,她在視頻中說過,「這一屋子的人都是強姦犯」,這就是一條極為重要的線索,還有她對家鄉、家庭的描述,也可以作為尋找其家庭的線索。再如,她願意呆在精神病院,還是回到那個「家」中,或者去到什麼地方,想跟哪些人在一起,應該由她自主決定的,是否對社會有潛在危害,也是需要鑑定的,沒鑑定,就不該強迫住院。出於對她本人的保護,這些詢問應該是由專業人士在場、現場直播的。公民權利天賦法定,但並不是必然能夠落實的。有時需要社群爭取,有時需要外界支持。殘障權利視角,講究支持性自主決策和合理便利,就是因為看到部分人群在實現權利時是存在障礙的,是需要外界的專業化、個性化支持的,支持的同時,還要尊重當事人本人的決策。在人口拐賣案件中,智障、精障人群受害的概率是其他人群的8倍,有不少是多次受害,不就是因為他們得到外界專業支持不夠,自己的意願和選擇又不受尊重嗎?豐縣事件也是如此。問題解決的起點,要從傾聽當事人的聲音、尊重當事人的選擇開始。期待豐縣的現場直播,有外界專業人士在場,給關心這一事件的所有人一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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