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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聲明|本文作者為金融監管研究院 院長 孫海波,研究員 熊春林;陳達開亦有部分貢獻,謝絕其他媒體、公眾號、網站轉載,歡迎個人微信轉發。

本文綱要

第一節 資本充足率的概念

第二節 G-SIBs和TLAC

第三節 資本充足率的適用機構

第四節 表外業務的資本計提

第五節 風險資產的計量方法

第六節 資本充足率與其他監管指標的關係

第七節 上市銀行的資本充足率

第八節 中國特色的權重法:信用風險加權資產計提

第九節 風險權重的含義

第十節 銀行資本補充途徑

第十一節 完善銀行資本補充機制對策

第一節 資本充足率的概念

一、起底資本充足率規則體系

資本充足率是衡量銀行風險抵補能力和保持銀行穩健發展的重要指標。

基於資本充足水平對銀行發展的重要作用,20世紀80年代,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巴塞爾報告》,確立了以資本充足率等資本相關指標作為銀行重要監管指標的監管思路。然而,由「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風暴,再次將銀行風險管控推到風口浪尖。

2010年12月,巴塞爾委員會在現有銀行資本框架體系內出台了《巴塞爾協議Ⅲ》,針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等指標,提高了資本監管指標等相關要求,以降低銀行的流動性風險並增強風險抵禦能力。中國監管部門也於2012年6月頒布了《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的正式出台成為我國銀行進行資本管理的指導性文件。

近年來,中國銀保監會又相繼修訂並發布了一系列補丁:

《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規定(試行)》(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令〔2021〕第5號)

《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政部令〔2021〕第6號)

《關於建立逆周期資本緩衝機制的通知》(銀髮〔2020〕233號)

《關於商業銀行資本工具創新的指導意見(修訂)》(銀保監發〔2019〕42號)

《關於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補充一級資本的指導意見》(銀保監發〔2019〕31號)

《關於進一步支持商業銀行資本工具創新的意見》(銀監發〔2018〕5號)

《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資本補充債券有關事宜的公告》(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8〕第3號)

《關於商業銀行發行公司債券補充資本的指導意見》(證監會公告〔2013〕39號)

《關於印發商業銀行資本監管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銀監發〔2013〕33號)

《關於印發商業銀行實施資本管理高級方法監管暫行細則的通知》(銀監辦發〔2012〕254號)

銀保監會2020年起就着手進行新的資本管理辦法修訂起草和測試工作,2021年初也針對大型國有銀行做了測試,但徵求意見稿一直沒有發布。

以上僅僅是羅列重要的資本充足率規則體系,但在實際執行中,還有關於小微企業認定標準的修改(單戶授信500萬提高到1000萬,擴大小微認定的範圍),對非掛牌類ABS風險權重口徑收緊,專項債補充資本,要求穿透底層資產嚴格執行資本計提要求等等,也都是實際業務監管中備受關注的要點。

還有部分規則雖然明文發布,但各種原因無法得到貫徹執行,比如發行公司債補充資本的指導意見。

商業銀行披露的資本充足率數據質量,其實仍然有待提高。筆者常常用「資本充足率因為太重要,從而顯得不重要」來形容這個披露數據。正因為這個監管指標是一票否決,誰也不敢公開披露說自己不達標,所以遇到不達標的情況,往往通過隱藏不良,或者延遲年報發布來拖延,以時間換空間。典型案例就是當年的包商銀行。

二、基本概念

根據2012年版本的《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資本是銀行用來抵禦非預期損失的資本或者類似資本的工具。基本特點就是要能夠在壓力情景下吸收損失。這個吸收損失說白了就是:萬一銀行有風險了,可以免除銀行的支付義務(比如股息、票息、或本金等)。根據資本屬性強弱不同,大致分為核心一級資本、其他一級資本以及二級資本。

核心一級資本包括實收資本或普通股、資本公積、盈餘公積、一般風險準備、未分配利潤以及少數股東資本可計入部分。

其他一級資本包括其它一級資本工具(國內主要就是優先股和永續債)及其溢價以及少數股東資本可計入部分。

二級資本包括二級資本工具(國內就是銀行間的二級資本債)及其溢價及超額貸款損失準備。

資本充足率就是嘗試把資產端的風險資產量化加權後,嘗試用資產負債表右下側的資本工具來匹配,這個匹配的比例監管要求10.5-12%之間。

計算資本充足率公式如下:

1.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核心一級資本/風險加權資產

2.一級資本充足率=(核心一級資本+其他一級資本)/風險加權資產

3.資本充足率=(核心一級資本+其他一級資本+二級資本)/風險加權資產

三、銀行提升資本充足率途徑

根據資本充足率公式,可以得出提高資本充足率的方法大致分為兩種,一種是增加資本總量,另一種是減少風險加權資產。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增加分子總量或去掉分母總量。

在增加分子總量方面,當前我國銀行在資本補充方法上,可以採取利潤留存、定向增發、IPO上市、可轉債、利用政府專項債、發行優先股、永續債以及二級資本債等方式進行資本補充。其中發行優先股和永續債可以用於補充其他一級資本。二級資本主要為發行二級資本債。

在降低風險加權資產方面,國內銀行的風險加權資產以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為主,市場風險加權資產和操作風險加權資產很少,操作空間也不大,中小銀行也很少設立交易賬戶。國內的中小銀行基本上沒有交易賬戶(交易性金融資產,逐日盯市,計算風險加權資本的邏輯和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完全不一樣)。大行比如中國銀行的市場風險加權資產可能較多,因為其外匯業務較多。在歐美國家,市場風險加權資產占比可能很高,因為它們有大量的交易賬戶。

交易賬戶根據資產類別來分類,市場風險主要源於外匯類交易資產、衍生品類的交易資產,債券交易賬戶的資產,還有一些股票交易的資產。但是國內的銀行是不能投股票的,所以市場風險加權資產很少。債券也是大抵相同,國內絕大部分銀行投債都是把它作為持有至到期的金融資產放在銀行賬戶的,以便於流動性管理,放在交易賬戶的債券很少。

其實,交易賬戶和銀行賬戶的劃分純粹只是為了資本計算,別無其它用途,和會計分類沒有必然聯繫。實際上,整個巴塞爾的監管框架演進到今天,已經不僅是資本的概念了,巴Ⅲ的銀行監管體系方方面面都能觸及,合規、審慎標準、風險管理等等。宏觀審慎是巴Ⅲ在2009年以後賦予的新要求,所以國內的MPA其實這是從這裡衍生出來的。

圖2:銀行資本充足率

截至2021年年末,整體來看,銀行(不含外國銀行分行)資本充足率為15.13%,一級資本充足率為12.35%,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為10.78%。但結構上看,城商行、農商行等中小銀行面臨着愈來愈大的資本金壓力,特別是2019年以來,中小銀行資本充足水平始終低於大型銀行和股份制銀行。

同時,近兩年受新冠疫情影響,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放支持實體經濟恢復,而資本金正是銀行經營的本錢和基礎,中小銀行對資本補充的需求更為迫切。

四、資本充足率的監管標準

根據《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5%、一級資本充足率6%、資本充足率8%。但同時,資本充足率的監管要求其實有五層,分別是最低資本要求、儲備資本要求、逆周期資本要求、系統重要性資本要求、第二支柱審慎資本要求。

最低資本要求

儲備資本要求(2.5%)

系統重要性資本要求(1%)

逆周期資本要求(0% ~ 2.5%)

第二支柱資本要求

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

5%

7.5%

8.5%

8.5% ~ 11%

/

一級資本充足率

6%

8.5%

9.5%

9.5% ~ 12%

/

資本充足率

8%

10.5%

11.5%

11.5% ~ 14%

/

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最低要求5%,一級資本充足率6%。注意這是最低要求,事實上監管還有額外2.5%的儲備資本要求。也就是說監管對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警戒線為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7.5%、一級資本充足率8.5%以及資本充足率10.5%。

銀行資本充足率低於監管標準將受到監管部門的嚴肅處理,若低於監管最低資本要求,將會對業務准入、高管任職造成嚴重影響,更為嚴重者將被監管部門所接管。

五、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D-SIBs)的資本充足率要求

系統重要性銀行和其他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要求不同,多一個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1%)。

2021年10月15日,央行會同銀保監會根據《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評估認定了19家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包括6家國有銀行,9家股份制銀行和4家城市銀行。

附加資本要求

附加槓桿率要求

(附加資本要求的50%)

第五組(1500分以上):暫無銀行進入

1.5%

0.75%

第四組(750分至1499分):工行、中行、建行、農行

1%

0.5%

第三組(450分至749分):交行、招行、興業銀行

0.75%

0.375%

第二組(300分至499分):浦發銀行、中信銀行、民生銀行、郵儲銀行

0.5%

0.25%

第一組(100分至299分):平安銀行、光大銀行、華夏銀行、廣發銀行、寧波銀行、上海銀行、江蘇銀行、北京銀行

0.25%

0.125%

系統重要性銀行規模大,複雜性高,與其他金融機構關聯性強,在金融體系中提供關鍵服務,其穩健經營關係到我國金融體系的整體穩定。入選中國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一方面代表着該銀行具有較高的市場地位和影響,另一方面也意味着該銀行面臨着更加嚴格的監管。從國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和規模分布來看,系統重要性銀行主要分布於第二組和第三組。資本要求主要提高了0.5%到0.75%,對銀行的影響比較小。除此之外,還要提高槓桿率要求0.125%到0.75%,由於國內銀行普遍表外業務不大,槓桿率達標難度遠低於資本充足率,所以這不是難題。

第四組的四家銀行同時也是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G-SIB),這四家銀行不僅有額外的資本要求,而且新出的TLAC要求也更高。關於TLAC的內容將在後文詳述,這裡稍作介紹。

2021年10月15日,央行和銀保監會在發布《評估辦法》的同時也發布了《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規定(試行)》。這其實是對《評估辦法》中確認的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管理作出的規定。

簡單可以歸納為三條:

1.加資本。

2.生前遺囑。即恢復與處置計劃要求,恢復計劃需詳細說明銀行如何從早期危機中恢復,確保能在滿足事先設定的觸發條件後啟動和執行。

3.數據報送和風險提示。

進入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的銀行將有更高的資本要求和槓桿率要求,並且要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建議,預先籌劃重大風險情形下的應對預案,全面梳理風險領域和薄弱環節,並提交人民銀行牽頭的危機管理小組進行審查。

第二節 G-SIBs和TLAC

一、什麼是TLAC?

TLAC是Total Loss Absorbing Capacity的縮寫,總損失吸收能力(TLAC)是G-SIBs進入處置程序時,能夠通過減記或轉股吸收損失的各類合格工具之和,即「內部紓困能力」。實際上是在傳統資本充足率要求之外,再增加一個全新的要求。但國內專門的TLAC工具尚缺乏,本質上國內四大行還是要用傳統資本工具滿足TLAC的要求。

自2008年金融危機之後,業界、監管和社會對金融機構「大而不倒」問題的反思,2015年二十國集團(G20)通過了FSB制定的《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條款》(簡稱《TLAC條款》),要求G-SIBs在監管資本之外,持有更多可減記或轉股來吸收損失的債務工具。

2021年10月29日,央行、銀保監會和財政部聯合發布《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對我國的G-SIBs提出了更高的監管要求。目前,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農業銀行入選FSB(金融穩定理事會)公布的2021年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

TLAC包括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和內部總損失吸收能力。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包括風險加權比率和槓桿率。內部總損失吸收能力是指向其公司承諾和分配的損失吸收能力,簡而言之就是「潑出去的水」。

二、TLAC監管指標的公式

TLAC監管要求主要包含兩項指標,一是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風險加權比率,二是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槓桿比率。

公式中的分子——TLAC就是上文說的能夠減記或轉股的合格工具之和,其結構和資本有着緊密的聯繫。風險加權比率的分母是風險加權資產,這個和計算資本充足率的分母是相通的,所以風險加權比率和資本充足率的差異就是分子項。槓桿比率的分母是調整後的資產,有的地方也成為風險暴露總資產。風險加權比率和槓桿比率的分子相同,都是總損失吸收能力TLAC,差異之處在於分母。

三、TLAC的監管要求

TLAC兩個指標的監管要求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要求風險加權比率達到16%,槓桿率達到6%,第二階段要求風險加權比率達到18%,槓桿率達到6.75%。

FSB首先把國家分為新興市場國家和非新興市場國家,在新興市場國家中,按照信貸餘額占GDP的比重是否超過55%又分為兩類。對於非新興市場國家,需在2019年達到第一階段標準,2022年達到第二階段標準。對於新興市場國家,如果信貸餘額占GDP比重超過55%,則需在2022年達到第一階段標準,2025年達到第二階段標準,如果不超過55%,則可以在2025年達到第一階段標準,2028年達到第二階段標準。

四、TLAC由什麼組成?
1.TLAC的拆分

TLAC可以拆成幾個部分:第一塊是BaselⅢ框架之下的最低資本要求,第二塊是非資本債務工具,這兩塊之和要滿足TLAC的最低要求。資本工具既可以用於滿足BaselⅢ的資本監管要求,也可用於滿足TLAC的監管要求。

在此基礎上,還要滿足緩衝資本要求,即儲備資本要求(2.5%)、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1%-3.5%)和逆周期資本要求(0%-2.5%)。除以上硬性規定之外,FSB期望TLAC債務工具不低於最低TLAC要求的33%,如果按照16%的TLAC來計算,TLAC資本類債務工具不低於最低TLAC要求的5.28%。

2.TLAC合格工具

從上面的TLAC結構圖可以看出,TLAC有一部分來自於資本,把這一部分稱為「資本債務工具」,它既可以滿足BaselⅢ的資本監管要求,也可以滿足TLAC監管要求。另一部分就是上圖中黃色的部分,它不屬於資本,把這一部分稱為「非資本債務工具」,它是專門用來滿足TLAC監管要求的。那麼哪些屬於TLAC合格工具呢?資本債務工具其實就是BaselⅢ框架下,資本中具有債務屬性的,比如永續債、二級資本債等等。國內暫時還沒有非資本債務工具品種。

TLAC在傳統資本工具之外,多了一個非資本債務工具。所以TLAC非資本債務工具增厚了對存款人和一般債權人的保護,提高了銀行吸收損失的能力。

此外,TLAC和BaselⅢ的達標要求不同。

第四,TLAC和BaselⅢ的槓桿率要求不同。TLAC槓桿比率最低要求在2019年達到6%,在2022年達到6.75%,而BaselⅢ的最低槓桿率為3%。

六、我國G-SIBs的TLAC缺口

按照我國《TLAC》的規定,在2025年最低的TLAC風險加權比率要求為16%,最低TLAC槓桿比率要求為6.75%。所以2025年最低的TLAC要求為16%,加上儲備資本要求2.5%,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為1%或者1.5%,再視豁免與否決定是否加上逆周期資本要求0%或者2.5%。

這樣算下來工行、中行、建行的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為1.5%,無豁免TLAC總要求為22.5%,豁免TLAC總要求為20%。農行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為1%,。無豁免TLAC總要求為22%。5%,豁免TLAC總要求為19.5%。

本文在這裡對四大行的TLAC缺口做一個粗獷的預測,這個預測並不準確,有很多因素都沒有考量,只用做示範。

根據2018年-2020年中國銀行的資本淨額增速,可以算出2024年末資本淨額為39847億,同理算出2024年末風險加權資產為209161億,假定中國銀行的TLAC風險權重比率為22.5%,則到2024年末需要具備的TLAC應該有47061億。

由於當前中國沒有非資本債務工具,所以TLAC和資本基本可以等同。到2024年末,中行需要補充的TLAC為7214億。按照同樣的方法可以計算出各家銀行的TLAC缺口。說明我國G-SIBs面臨着一定的資本壓力。相比之下,槓桿率就沒什麼壓力,四大行基本都在7%以上。

第三節 資本充足率的適用機構

資本充足率主要是針對銀行,也發源於銀行的管理。但銀保監會同時也要求其他金融機構參考執行,只是在具體核算的時候稍有差異。除銀行外,政策性銀行、信用社、村鎮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消費金融公司都需要執行資本充足率要求。外資法人銀行屬於銀行嚴格執行資本要求,但是外資銀行在華分行其實不需要嚴格按照中國的資本管理辦法以分行為單位執行資本要求,只需要總行合併報表層面執行即可。

但是要注意,並不是所有適用機構都可以發行資本工具,除金融租賃外,大部分非銀機構仍然不能發行資本工具補充資本。金融租賃發行二級資本債也有明確比例限制,根據

《關於金融租賃公司發行二級資本債券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辦發〔2016〕149號)明確發行二級資本債券餘額原則上不超過核心一級資本淨額的20%。

具體關於資本工具統計、計算和口徑,可以參見銀保監會非現場統計報表G4A、G4B、G4C、G4D。
類似概念在其他類型的機構中也有,比如保險公司的償付率,信託公司、證券公司的淨資本的概率,但是銀行資本充足率相對而言屬於更關鍵的短板。信託公司和證券公司的淨資本指標一般而言壓力不大,業務開展過程中,淨資本並不屬於重點考慮因素。但銀行不一樣,幾乎所有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都面臨較大壓力。
近幾年,資本充足率的壓力主要來自於以下幾個方面:
不良率上升。首先,自中國經濟進入新常態以來,宏觀經濟的周期性愈發明顯,經濟增速下行壓力大。其次,由於對不良資產的劃分依據、統計口徑發生變化,不良資產難以隱藏,因此不良率攀升。
TLAC的資本要求。大銀行雖然盈利能力強,不良率低,但是面臨更高的資本要求,未來幾年的資本壓力也不小。
資管新規對表外理財形成回表壓力以及不良資產形成撥備和淨資本壓力。因為資管新規要求表外理財回表,從而需要計提資本,導致淨資本壓力。不良資產的代持、認定口徑發生變化,從而形成更大的撥備壓力和淨資本壓力。
監管對資本充足率的檢查能力增強。監管對資本充足率的認知水平和重視程度逐年上升,相關計算能力日益增強,未來現場檢查的壓力更大,通過一般手段調整指標從而達標的可能性越來越低。
業務增長較快導致缺乏資本。部分優質股份制銀行和城商行由於業務增長快,資產規模擴張迅速,對資本的要求提高。
所以對銀行而言,總結一句話,好也缺資本,不好也缺資本,資本是很多業務的核心考慮要素。

第四節 表外業務的資本計提

什麼表外業務?對於這個問題,需要看一下銀行的一般資產負債表。現金、貸款、債權投資、同業拆出、特定目的載體等都是表內資產。而表外業務主要分為三類,擔保承諾類業務、代理投融資業務、中介服務類業務。

一、擔保承諾類業務

擔保承諾類業務最主要是承兌匯票,其次是貸款承諾,再其次是信用卡授信,最後是信用證業務。這四類擔保承諾業務是最接近於表內業務的,因其有可能隨時轉化成表內業務,所以擔保承諾類需要計提資本。表外業務通過信用轉換係數CCF,將表外的名義金額虛擬轉換為表內資產,然後據此計提資本。比如一年以上的貸款承諾的CCF是50%,一年以下的貸款承諾的CCF是20%。貸款承諾一旦提用,就會轉化為銀行的表內業務。

票據承兌業務是國內城商行、股份制銀行最大的表外業務,票據承兌與企業貸款沒有實質區別,因此票據承兌的CCF是100%。票據承兌非常適合缺少資金但是資本充足的銀行,因為票據承兌不直接消耗資金,並且還可以吸收票據承兌金額的20%作為保證金存款。

符合標準的未使用信用卡額度的CCF是20%,一般未使用額度的CCF是50%。信用卡最開始參考了貸款承諾,把很多大行嚇壞了,大行有很多未使用的信用卡額度,按照50%的風險權重去計提資本消耗會很大。後來按照20%的風險權重去計提資本,基本假設是銀行來得及撤銷。但是這個假設不太站得住腳。資本吸收的是壓力情景下的非預期損失,這一個系統性風險,當市場大幅波動的時候,銀行是來不及撤銷的。

二、代理投融資業務

代理投融資類業務是銀行根據客戶委託,提供中介服務,收取手續費的業務,主要以表外理財和委託貸款為主。

對於表外理財要不要計提資本,2018年之前是存在爭議的。因為在當時表外理財具有資金池屬性和剛性兌付,但是卻沒有任何資本計提,很多人認為這會導致資本占用低估。隨着資管新規的出台,剛性兌付的打破,關於這一爭議已經有了確定的結論:表外理財不計提資本。當然作為中間業務,會消耗少量的操作風險資本。根據銀保監會的要求,只有承擔信用風險的銀行理財業務才會需要計提資本和撥備,但一般而言沒有銀行承認其理財業務承擔信用風險。

委託貸款也不計提資本。在2015年至2017年,很多銀行通過委託貸款的形式來做同業業務,於2018年被委貸新規禁止。以自營資金委託設立一個券商資管計劃,然後券商資管計劃再作為委託人發放委託貸款。這種操作實質上就是同業業務,因此需要穿透到底層資產,然後計提資本。

三、中介服務類業務無需計提資本

也正因中介服務類業務對資本占用少,因此越來越多的中小銀行正逐漸摒棄速度和規模情節,逐漸向輕資本轉型。

第五節 風險資產計量方法

信用風險資產計量方法分為權重法和內評法,我國絕大部分銀行都用權重法來計算風險資本。目前只有銀保監會認可的六家銀行——中、農、工、建、交、招商銀行實施高級法。

1、內評法

內評法分為初級內評法和高級內評法,目前國內還是以初級內評法為主。內評法需要根據客戶評級和債項評級計算出各項參數,比如違約概率(PD)、違約風險暴露(EAD)、違約損失率(LGD)、有效期限(M),將這些參數代入模型公式,計算出風險加權資產。

銀保監會為了防止實施高級法的6大行通過內部模型進行監管套利,要求同時計算模型法/內評法和標準法下的風險加權資產(資本充足率的分母),並要求高級法項下的總的風險加權資產不低於權重法計算結果的90%。

權重法和內評法的差異在1-2個百分點左右是正常,也就是如果一家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用內評法算出來為14%,在權重法下可能只有12%。對於上市銀行來講,要使不同銀行資本充足率具有橫向可比性,最好還原到權重法下進行對比。

2、權重法

權重法相對簡單,對於每一類風險資產,都由監管機構指明其風險權重是多少,然後據此計算風險加權資產。

權重法是非常具有中國特色的方法,對標巴Ⅲ的「標準法」。二者最大的區別就在於是否認可評級。在巴Ⅲ的「標準法」下,凡是AA-以上評級的貸款可按20%的風險權重,BBB+以上可按50%的風險權重。而國內的權重法不認可評級,即銀(保)監會不認可國內的評級機構,由監管機構按照機構類型指定風險權重。

在傳統銀行賬戶中的貸款業務中,多數都是按照100%的風險權重計提風險加權資產的,所有的信託、券商、基金、保險等非銀類金融機構也都是按照100%的風險權重計提風險加權資產。言下之意銀保監會根據機構的類型指定風險權重,而不考慮評級。

所以從資本計提的角度講,銀保監會是典型的「只看出身,不看後天努力」。一家非銀金融機構即便經營得再好,都要按照100%的風險權重,一家再小的城商行、農商行都是20%或者25%。相比之下,國外是按照評級來確定風險權重的,如果一家企業的評級不同,其風險權重也不同。

權重法在相當程度上是符合我國國情的。如果按照巴Ⅲ的標準法,對AA-評級以上的貸款按照20%的風險權重,那麼國內機構的擴張速度會令人瞠目結舌。在中國銀行業資本不變的情況下,資產至少可以擴張四到五倍,或是保持資產不變,淨資本減少30%,這對於銀行的槓桿和風險管理帶來了極大的挑戰。

但是權重法並非對所有風險資產都不認可評級。ABS是認可評級的,ABS優先級的風險權重是20%,劣後級是1250%,這也促使國內銀行近幾年圍繞資產證券化進行創新。當然這一邏輯是頗有爭議的。結構化產品評級的可靠性和穩定性是弱於主體評級的,結構化評級永遠都是擦邊球做評級,優先級的評級到了AA以上,那其實就沒必要增厚劣後級。但是主體評級就不可能為了評級去大動干戈地調整資產負債表,因為畢竟是做主業,不是靠發債而生存的。

另外,權重法也導致了國內的合格風險緩釋工具特別少,在做資本計提的時候,工商企業企業的擔保、非銀金融機構的擔保、股權投資+回購的「名股實債」、保本理財質押等都不能緩釋資本。

第六節 資本充足率和其他監管指標的關係

銀行最重要的三個監管指標,除了資本充足率外就是不良率和撥備覆蓋率。不良率作為最為直觀的底層資產指標,直接影響甚至決定了其他指標,比如盈利能力、資本充足率、撥備覆蓋率以及監管評級等。

那麼不良率是如何影響資本充足率的呢?比如說一家銀行有100億不良,貸款減值損失準備150億,滿足150%撥備覆蓋率的要求。如果現在新增了50億不良,那麼需要額外計提貸款減值損失準備75億,才可以繼續滿足撥備覆蓋率的要求。多計提的75億會從當期損益中扣除,從而導致盈利減少75,核心一級資本減少75億,最終導致資本充足率下降。

故對於貸款減值損失準備計提不是特別充足的銀行,在不良率短期驟升的情況下,通常會將不良隱藏起來。典型的做法就是將逾期90天的貸款仍然不確認為不良貸款。但是這會導致逾貸比上升,甚至超過400%。雖然不良暴露,但是大幅度降低撥備覆蓋率,用之前計提的存量撥備來抵禦不良風險。

由此可以看出,當不良資產增多的時候,銀行要麼選擇隱藏不良,讓逾貸比惡化,要麼選擇少計提甚至不計提撥備,讓撥備覆蓋率惡化。銀行之所以這麼做,就是因為資本充足率的極端重要性。重要到銀行不惜一切代價也要保住名義上的資本充足率達標,否則將會面臨非常嚴重的措施。

那麼如果真的有銀行敢於挑戰這根紅線,資本充足率敢不達標,會有什麼後果呢?銀保監會按照核心一級、一級、二級的達標情況,將銀行分成了四類,每一類對應不同的措施:

類別

含義

措施

第一類

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均達到各項資本要求。

要求銀行分析資本充足率下降的原因、預測資本充足率、制定資本充足率管理計劃、提高風險控制能力。

第二類

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未達到第二支柱資本要求,但是達到其他各項資本要求

與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進行審慎性會談、下發監管意見書、要求制定資本補充計劃、增加監督檢查頻率、要求採取風險緩釋措施。

第三類

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達到最低資本要求,但是未達到其他資本要求

限制紅利和其他收入的分配、限制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激勵、限制股權投資/回購、限制重要資本支出、要求控制風險資產的增長。

第四類

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中任意一項未達到最低資本要求

要求大幅降低風險資產規模、停辦一切高風險資產業務、限制/禁止增設新機構/新業務、要求對二級資本工具進行減記/轉股、責令調整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接管,重組,撤銷

可以看到只要三者有任意一項沒有達到最低資本要求,那麼就會被歸入第四類,將受到最嚴厲的監管。

第七節 上市銀行的資本充足率

一、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

2017

2018

2019

2020

工商銀行

15.14%

15.39%

16.77%

16.88%

建設銀行

15.50%

17.19%

17.52%

17.15%

農業銀行

13.74%

15.12%

16.13%

16.59%

中國銀行

14.19%

14.97%

15.59%

16.22%

交通銀行

14.00%

14.37%

14.83%

15.25%

招商銀行

15.48%

15.68%

15.54%

16.54%

興業銀行

12.19%

12.20%

13.36%

13.47%

郵儲銀行

12.51%

13.76%

13.52%

13.88%

浦發銀行

12.02%

13.67%

13.86%

14.64%

中信銀行

11.65%

12.47%

12.44%

13.01%

民生銀行

11.85%

11.75%

13.17%

13.04%

平安銀行

11.20%

11.50%

13.22%

13.29%

華夏銀行

12.37%

13.19%

13.89%

13.08%

浙商銀行

12.21%

13.38%

14.24%

12.93%

北京銀行

12.41%

12.07%

12.28%

11.49%

上海銀行

14.33%

13.00%

13.84%

12.86%

江蘇銀行

12.62%

12.55%

12.89%

14.47%

寧波銀行

13.58%

14.86%

15.57%

14.84%

上圖是央行和銀保監會2021年發布的中國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要求是11.5%。

注意廣發銀行也屬於系統重要性銀行,但是由於沒有上市,所以沒有加入上表。其中工行、建行、中行、農行、交行、招行通過了銀保監會的高級法驗收,在披露資本充足率時分別計算權重法和高級法下的資本充足率,但是目前只有招行披露了兩套方法的資本充足率。

下表是招商銀行2020年年報中披露的資本充足率,高級法下為12.29%,權重法下為13.79%,相差約一個百分點。

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

2017

2018

2019

2020

光大銀行

13.49%

13.01%

13.47%

13.90%

南京銀行

12.93%

12.99%

13.03%

14.75%

杭州銀行

14.30%

13.15%

13.54%

14.41%

渝農商行

13.03%

13.52%

14.88%

14.28%

滬農商行

14.27%

15.86%

15.57%

14.40%

長沙銀行

11.74%

12.24%

13.25%

13.60%

成都銀行

13.66%

14.08%

15.69%

14.23%

貴陽銀行

11.56%

12.97%

13.61%

12.88%

重慶銀行

13.60%

13.21%

13.00%

12.54%

鄭州銀行

13.53%

13.15%

12.11%

12.86%

青島銀行

16.60%

15.68%

14.76%

14.11%

青農商行

12.59%

12.55%

12.26%

12.32%

蘇州銀行

13.51%

12.96%

14.36%

14.21%

蘭州銀行

12.50%

12.29%

11.76%

13.26%

齊魯銀行

14.49%

14.50%

14.72%

14.97%

西安銀行

13.83%

14.17%

14.85%

14.50%

廈門銀行

14.62%

15.03%

15.21%

14.49%

紫金銀行

13.94%

13.35%

14.78%

16.81%

常熟銀行

12.97%

15.12%

15.10%

13.53%

無錫銀行

14.12%

16.81%

15.85%

15.21%

張家港行

12.93%

15.65%

15.10%

13.75%

江陰銀行

14.14%

15.21%

15.29%

14.48%

蘇農銀行

13.42%

14.89%

14.67%

13.53%

瑞豐銀行

15.35%

17.53%

18.94%

18.25%

上表是上市銀行中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

這些銀行看起來資本壓力並不大,但是在資管新規出台之後,尤其是股份制銀行和城商行未來表外資產回表壓力比較大,而且不良壓力也比大行更高,所以仍然面臨不小的資本壓力。

第八節 中國特色權重法下:信用風險加權資產計提

權重法中最重要的就是風險權重的確定,後面會着重分析不同的風險權重在定價上的差異,這裡先看不同風險資產的風險權重。

下表主要來源於資本管理辦法,按照風險權重和相關資產的類別進行了歸納:

資產類別

風險權重

現金類(現金、黃金、存放央行)

0%

對我國中央政府/人民銀行/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債權

0%

對多邊開發銀行、國際清算銀行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債權

0%

對地方政府/公共部門實體的債權

20%

對銀行的債權

20%~ 25%

ABS優先級(AA-以上評級)

20%

對小微企業的債權

75%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

50%

對工商企業/非銀金融機構的債權

100%

權益類/ABS劣後級/非自用不動產

1250%

一、現金類、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存放央行

現金類、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存放央行這些都是0%的風險權重,這都是普遍認同的。其中,國開行經歷了一波三折。國開行在2009年1月1日已經轉製成普通銀行,然後當時的銀監會連發三文強調把國開行的風險權重為0%的優待往後延,第一次延到13年底;最近的文件風險權重定為0%,沒有到期日,意味着除非重新發文國開行風險權重將一直是0。

二、地方政府債和中國國鐵集團

地方政府債、中國國鐵集團(即之前的鐵路總公司)的風險權重都是20%,二者是國內唯一的政府支持類(PSE)。

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政府債一般只包括省級政府一般債和專項債,其他債,比如城投債是不算的。

三、銀行同業和非銀金融機構

銀行同業的風險權重為20%~25%,3個月以內的銀行同業風險暴露按照20%計提資本,3個月以上按照25%計提資本。與之相比,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債權,按照100%的風險權重計提資本,也即所有的信託、券商、基金、保險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全部按照100%的風險權重。

也就是說,銀行把錢借給非銀金融機構,比如汽車金融公司、財務公司、保險公司等,風險權重都是100%,即銀行拆出10個億的同業借款,要占用1.1億的資本,和發放貸款相同。

正因為如此,銀行的資本壓力會很大。所以倒逼銀行進行創新業務,比如用自己的銀行理財去購買用自營資金髮放的非銀同業借款。正是因為銀行理財不需要計提資本,所以很多銀行才有動力把資產往表外轉,或者通過理財對接非銀同業借款。

四、小微企業與一般工商企業

小微企業的風險權重是75%,而一般工商企業的風險權重是100%。根據銀保監會的定義,小微企業的整體風險暴露不超過500萬。從單個小微企業和單個一般企業或大企業的對比而言,前者的風險顯然比後者更高。但是由於小微企業數量較多,可以把小微企業作為一個零售資產池來看待,只要池內的小微企業不是強相關的,則該資產池是具有風險分散效應的,最後整體的風險水平反而低於一般企業。當然,這也有扶持小微企業的目的。比如銀行發放1000筆小微企業貸款,加總起來等於10億,按照75%的風險權重,風險加權資產是7.5億,按照11%的資本充足率,淨消耗資本8200萬。

五、個人住房抵押貸款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風險權重是50%。在國家調整優化經濟結構,貨幣政策更多承擔結構性功能的大勢之下,未來房地產抵押貸款的權重可能會提高。

六、權益類、ABS劣後級、非自用不動產

按照1250%風險權重的資產有很多,主流的是三類——權益類、ABS劣後級、非自用不動產。由於風險權重較高,所以銀行持有這類資產對銀行股東是不划算的。比如銀行投資10億的股權,按照1250%的風險權重,風險加權資產為12.5億,按照11%的資本充足率,淨消耗資本13.5億,還不如股東自己去投股權,何必先投給銀行,然後讓銀行去投股權呢?

設定如此高的風險權重,是為了限制銀行進行股權投資。如果銀行進行股權投資的風險權重為100%,那麼銀行有充分的逐利動機進行股權投資——這既不符合分業經營的原則,也會增大金融體系的風險。

ABS劣後級的風險權重是1250%,因為ABS劣後級的現金流分配較後,所以投資ABS劣後級的風險較大。但是在現實中,由於當前對於資管計劃劣後級或者不在銀行間交易所的ABS,並沒有具體的計提規則。所以很多銀行做私募ABS或非掛牌ABS時,大多讓資管承接。如果穿透至底層資產,那麼優先和劣後的風險權重應該是一樣的,如果底層資產是貸款,那麼就按照100%的風險權重,但是這樣處理顯然違背資本管理體系「風險為本」的理念。

第九節 風險權重的內涵

從定價角度講,風險權重意味着——資金。

不同的風險權重在定價上到底有什麼區別?比如一家銀行吸收存款的利率是2%,發放貸款的利率是5%,外行人說銀行賺了三個點,實際上不是這樣的。其實至少還有1%的攬儲成本,比如送米送油搞活動。還要考慮綜合業務成本,比如可能做託管業務本身是虧錢的,就是為了攬儲。而貸款成本除了內部的FTP定價以外,其實最重要的一塊——資本占用的成本。

比如一筆10億元的普通工商企業的貸款是100%的風險權重,按照11%的資本充足率,需要消耗淨資本1.1億元,假設國債的收益率是3%,銀行的ROE為15%,那麼因為淨資本消耗引起的損失高達1.1億×(15%- 3%)=1320萬,對應10億元的貸款,資本成本為1.32%。

如果將這10億元貸款改為ABS優先級,則可以節約資本消耗80%× 1.1億 = 8800萬,減少損失8800萬×(15%- 3%)=1056萬,對應10億元ABS,資本成本減少1.056%,約105個bp,這105個bp就是銀行選擇發放貸款而非ABS所額外承擔的成本,所以銀行給這兩種產品定價的時候,理論上應該存在105個bp的差異。

以上只是一個粗略的估算,具體到每家銀行,由於資本充足率的壓力不同,所以不同風險權重的影響也不同。例如,剛成立的銀行,或者是一部分中小銀行尤其是外資行,其資本充足率高達50%,這種情況下,20%的風險權重和100%的風險權重其實差別並不大。但是從上市銀行的數據來看,絕大部分上市銀行的資本壓力都很大,一般情況下,投資100%風險權重的資產至少要求50bp的價格補償。

第十節 銀行資本補充途徑

近年來,我國銀行根據自身情況,積極探索符合自身的資本補充機制,但絕大多數的中小銀行並未實現公開上市。因此,未上市的中小銀行在進行資本補充時只能採取內源性資本補充和外源性資本補充兩種方式。

內源性資本補充主要依賴於銀行自身的盈利能力,以提升經營管理水平為前提,努力實現利潤留存和不良資產的清收壓降。外源性資本補充則包括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兩種形式。

一、內源性資本補充途徑
1、增加利潤留存

利潤留存是銀行補充核心一級資本的主要手段之一。由於資本充足率與資產收益率和留存收益率呈正相關。因此,進行內源性資本補充的關鍵就是提升銀行的盈利能力,實現淨利潤的穩步增長,使銀行有更多的資金用於資本補充。也就是說銀行的盈利能力越強,其內源性資本補充的能力越強。

2、加快不良資產處置

銀行的經營表現與地區經濟情況密切度較高,且隨着大行服務中心的不斷下沉,服務的絕大多數客戶群體為地方中小企業。由於地方中小企業的整體抗風險能力不強,易受經濟下行周期影響,一旦出現資金鍊斷裂形成不良資產,將嚴重占用資本。

同時隨着不良資產清收力度的加大,還將增加抵債資產餘額,尤其是2年以上的抵債資產,其風險權重係數為1250%,為其他類資產的12.5倍,資本占用高且處置難度大。如果抵債資產的快速增加和處置效率較低,還將大大增加資本充足率的提升難度。因此,銀行要豐富抵債資產處置手段,提高抵債資產處置效率,才能有效提升資本充足率。

二、外源性資本補充途徑
1、定向增發

採取股權融資的方法引進符合資質的戰略投資者進行資本補充。銀行通過引入資金實力較強、經營狀況較好、符合監管要求,且為了尋求長期戰略合作利益,願意持有銀行股份,並積極參與銀行經營與管理的法人機構。

在實際操作中,中小銀行可以採取「注資+消化不良」雙管齊下的方式引入戰略投資者,即在增發股份的同時合理搭售部分不良資產,有效補充核心一級資本和壓降不良資產,從而提升資本充足率,降低風險加權資產對資本的占用。同時引入戰略投資者不僅可以帶來一定資金和技術支持,還可以不斷優化銀行的股權結構,完善公司治理機制,改善和提升銀行的經營管理水平使銀行發展步入良性軌道。

2、政府專項債

2020年7月,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允許地方政府專項債合理支持中小銀行補充資本金。在經濟發展的特定環境下,如銀行發生系統性風險、重大信用風險或者被監管列為高風險金融機構,國家可以通過發放專項債對銀行進行資本補充,以化解銀行風險,提升監管指標,增強資金實力。

目前來看,中小銀行在專項債的使用上有兩種途徑,一種是間接入股注資,即通過金控集團或者其他國資平台間接入股銀行,償債資金來源上以股利分紅以及股權轉讓所得為主。另一種是可轉股協議存款,即不通過國資平台,而是利用「可轉股協議存款」這一資本工具來補充各個銀行的其他一級資本,轉股後將變為核心一級資本,主要償債來源為用款銀行的貸款利息、金融機構往來收入、手續費、佣金、其他收入等。需要注意的是,大多數銀行並不能得到專項債的注資,除非該銀行陷入了嚴重的困境。因此,專項債不可能成為銀行資本補充的長效機制。

3、發行優先股

優先股是指在盈餘分配上擁有優先權,但沒有投票權和剩餘財產分配權的股票,其可以作為補充其他一級資本的資本補充工具。近年來,在國內成功發行優先股案例基本為上市銀行,因為按照監管規定非上市銀行發行優先股,需在「新三板」進行掛牌。2019年7月,銀保監會和證監會聯合頒布了《銀行發行優先股補充一級資本的指導意見(修訂)》,刪除了發行優先股應在「新三板」掛牌轉讓股票的要求。因此本次《意見》的修訂為非上市銀行發行優先股補充一級資本打開了便捷之門。

4、發行永續債或二級資本債

(1)永續債作為其他一級資本補充工具已被越來越多的銀行所熟知。

從歷年發行來看,2019年、2020年、2021年的發行規模分別為5696、6484、6360億元,2021年銀行永續債發行量同比基本持平,發行節奏並無明顯規律。從發行主體來看,2021年銀行永續債發行主體擴容至政策性銀行,發行永續債的銀行數量進一步增加。銀行永續債發行主體逐步豐富,2019年發行主體僅為國有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和城商行,2020年發行主體擴大至農商行和民營銀行,而2021年發行主體進一步擴大至政策性銀行。從銀行個體數量來看,2019年、2020年、2021年至今分別有15、47、50家銀行發行過永續債,2021年以來發行永續債的銀行數量進一步增加,更多的銀行主體充實了資本。從發行類型來看,2019、2020年的銀行永續債均為減記型,而2021年1月首隻轉股型銀行永續債成功發行,豐富了銀行永續債的類型。轉股型永續債與減記型永續債最大的區別在於其吸收損失的方式:當無法生存觸發事件發生時,發行人可將轉股型永續債的本金部分或全部轉為普通股,參與剩餘資產的分配,未完成轉股的部分將被減記。

(2)二級資本債作為二級資本補充工具因其發行便利,不局限於上市銀行且成本較為低廉和不攤薄股東權益等優點,廣受中小銀行青睞。

圖1:資本充足率結構

目前來看,國內非上市銀行資本以核心一級資本為主,上市銀行補充其他一級資本主要以優先股和永續債為主(詳見圖1)。黃色線和藍線差距很小,說明永續債和優先股規模有限;藍色線和綠色線差距較大,主要是二級資本債的功勞。

2021年,共有61家銀行的81隻二級資本債落地,累積發行額達6150.73億元,與之相比,2020年僅57家銀行發行71隻二級資本債,累積發行額達6112.9億元。在2021年發行二級資本債的61家銀行中,中小銀行數量高達53家,國有行和股份制銀行數量僅為8家。大多數中小銀行發債金額普遍不高,大部分都在10億元以下。

根據監管部門對資本補充工具發行條件的要求,銀行在使用資本補充工具時應滿足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貸款風險分類結果真實準確,撥備覆蓋率達標和貸款準備計提充足。若銀行本身資本充足率、不良率以及撥備覆蓋率其中一項未達標的話,仍將無法使用永續債和二級資本債進行資本補充。

第十一節 完善銀行資本補充機制對策

當前,我國銀行仍處於規模擴張階段,未來仍有巨大的資產增長空間,相應地對資本的需求也是巨大的。但是,通過前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受內外部因素的影響和制約,我國銀行的資本補充還存在着許多問題,這在一定程度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仍會造成衝擊。

因此,優化組合、合理運用各類資本補充工具才是當前銀行進行資本補充的不二選擇。與此同時,監管部門也應出台相關政策,幫助銀行拓寬資本補充渠道,為銀行實現資本補充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

一、銀行資本補充建議

(一)提升內源性資本補充能力

1、不斷提升盈利能力

提升資本回報率是實現內源性資本積累的關鍵要素之一,實現利潤留存要以銀行的盈利能力為前提。銀行要將發展的立足點和落腳點放在提高質量和效益上來。要堅持開源節流並重、增收節支並舉,全力做大收入總量,着力提升金融市場、小微貸款、個人消費信貸等業務板塊的創收能力,加快網絡金融、代客理財、消費金融、代理產品等業務拓展,大力推進中間業務發展,不斷優化業務結構和收入結構,從嚴管控經營成本,以此提高盈利能力和水平。

2、全力壓降不良貸款

面對不良貸款反彈壓力,銀行要堅持靶向發力,精準施策,進一步前移信貸風險防控的關口,嚴格貸後管理和檢查的責任落實,不斷提升信用風險管控的前瞻性和有效性,積極做好正常類和關注類貸款的風險預警,提前發現、提前預警、提前處置,通過採取更加積極、更加主動的防禦措施和緩釋辦法,努力把新增不良控制在萌芽狀態。同時調動一切手段加大對存量貸款的風險處置和盤活力度,以優質增量帶動存量的原則,千方百計穩控信貸資產質量。

3.加快推進抵債資產的清收處置力度。由於抵債資產占用風險權重較高,對資本充足率影響較大,銀行要進一步加強對抵債資產的摸底評估,在摸清底數的前提下,做好分類管理,依託司法力量,豐富抵債資產的處置方式與方法。不斷深化與資產管理公司的合作,以市場化手段打包處置不良貸款,加快抵債資產處置步伐,提高處置效率和效益。


(二)豐富外源性資本補充渠道

1.積極尋求股權融資

採取定向增發的方式,選擇資金實力較強、經營狀況較好、符合監管要求的戰略投資者入股,堅持「引資」和「引智」並重的原則,加強「銀企互動」,將戰略投資者先進的管理經驗和高素質的人才不斷充實到銀行的薄弱環節,以進一步優化股權結構,增強資本實力,提升經營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體系。

2.加強資本補充創新力度

目前我國銀行的資本補充方式大多集中於上述幾種資本補充工具上,資本補充方式缺乏創新。銀行可以在符合資本監管規定的前提下,學習、借鑑先進同業機構資本工具創新的成功案例,並結合當前經濟金融環境,積極探索創新資本補充工具,拓寬資本補充渠道。

3、選擇合適的債權融資方式進行資本補充

隨着我國資本市場的進一步完善和發展,運用債權資本補充工具已經成為我國銀行資本補充的重要方式。由於股權融資難度較大且對銀行的公司治理帶來未知影響,因此銀行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永續債、二級資本債等債權類融資工具進行資本補充。


(三)積極構建符合自身發展的資本補充的長效機制

資本補充是一項長期複雜的系統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銀行要充分根據自身發展狀況,堅持底線思維,強化危機意識,加強資本管理和變化趨勢的前瞻性分析,制定資本補充方案,構建動態資本補充機制。同時科學調整業務發展規劃,大力發展資本節約型業務,業務重點逐漸向零售、小微等輕資本業務傾斜,努力實現資本總量的提升和資本結構的優化。

二、監管部門保障銀行資本補充政策建議

(一)開拓資本市場,拓寬融資渠道

隨着我國經濟增長潛力的不斷釋放以及金融對外開放進程的不斷加快,境外資本進入我國金融市場仍然具有較大增長空間。

但目前來看,尚未有境外企業能夠參與到我國銀行的資本補充中去,其主要原因是監管政策目前只允許境外銀行機構作為戰略投資者入股我國銀行。因此,為提升資本補充渠道的廣度和深度,監管部門要加大金融對外開放支持力度,允許外國優質企業作為戰略投資者參與銀行經營管理,積極營造出有利於我國銀行實現資本補充的外部環境,形成具有開放性、競爭性的現代化經濟金融體系。

同時,監管部門還可出台資本補充工具配套政策,適當降低資本補充工具發行條件,提升銀行資本補充的靈活性。

(二)發揮資本約束作用,抑制資產的盲目擴張

在我國經濟結構轉型、消費升級以及加強實體經濟信貸供給的背景下,銀行的信貸資產規模也進一步增長,風險加權資產也將隨之增長。

監管部門要積極強化最低資本的監管要求,提升銀行吸收風險損失的能力。同時,督促銀行持續發揮資本的約束作用,促進銀行樹立風險意識,引導銀行的信貸規模保持合理增長,防止資產的盲目擴張。

(三)深化銀行改革,推動銀行合併重組

隨着經濟下行壓力加大,市場競爭日益激烈,中小銀行面臨較大經營壓力。在深化改革、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政策的引導下,中小銀行可以採取合併重組或參股入股的方式,處置消化不良資產,化解潛在金融風險,增強風險抵禦能力,強化區域協同效應,有效實現資本補充,釋放競爭優勢。

監管部門可以總結中小銀行合併重組成功經驗和做法,針對銀行風險情況出台相應的監管措施,及時採取風險預警、停業整頓、合併重組等措施,有效控制風險。同時,指導合併後的銀行加強制度建設,合理制定工作程序和議事規則,提高運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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