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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上海財經大學,英文名稱: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地址:上海市國定路777號。上級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辦學層次及類型: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國家教育部直屬重點大學,「雙一流」首批建設高校,教育部、財政部、上海市政府「兩部一市」共建高校。

第三條 頒發證書: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上海財經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上海財經大學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上海財經大學設立招生委員會、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招生委員會統籌行使我校招收各類學歷、學位生的宣傳、考試、選拔和錄取的監督權力,並對招生工作提出諮詢建議。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領導與決策機構。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政策,執行學校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有關招生工作的決議,領導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審議、決策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六條 上海財經大學招生辦公室作為學校的常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根據需要組建各省(市、區)招生宣傳工作組,負責該地區招生宣傳和諮詢工作。

第八條 上海財經大學招生工作全程在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同時接受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上海財經大學招生錄取工作受教育部統一領導,在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組織下開展本校招生錄取工作。

第十條 上海財經大學面向全國招生,根據國家政策要求,着力促進區域、城鄉入學機會公平,優化學校生源結構,統籌考慮各省考生人數和生源質量、各專業就業情況等因素,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學校在各省(區、市)招生的批次、專業、人數及有關報考要求由各省級招生機構向社會公布。

學校將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於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及解決同分數考生的錄取。


第四章招生類型及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 上海財經大學普通類型招生安排在本科第一批(合併批次的省份為本科批次),考生可進行填報。

保送生、綜合評價錄取、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的招生錄取工作按教育部有關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當年招生簡章執行。國家專項計劃、少數民族預科班、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班、華僑及港澳台學生的招生工作按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錄取規則

1. 上海財經大學根據各省(區、市)的生源情況和招生計劃確定調檔比例,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在各省公布計劃的105%。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在各省公布計劃的120%。

2.高考改革省份(上海、浙江等14個市省區)考生的選考科目須符合我校相關要求。內蒙古自治區按分數優先原則(分數清)進行錄取。

3.上海財經大學在提檔時原則上認可教育部和各省(區、市)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的政策性加分。專業錄取時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加分幅度最高為20分。

4. 專業(類)錄取時根據投檔成績和專業志願,由高分至低分順序錄取並分配專業,各專業志願之間不設級差。投檔成績總分相同時按數學、外語、語文的單科成績排序錄取。

在專業招生規模允許的範圍內,學校將根據考生專業志願情況適度調整專業招生計劃安排。

5. 商務英語專業只招選考英語的考生;其它專業(類)選考語種無限制。

6. 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將按照考生投檔分數和專業志願擇優錄取非第一志願考生,直至完成來源計劃。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徵集志願。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徵集志願。徵集志願仍不足則將剩餘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7. 錄取時,往屆生和應屆生一視同仁;我校所有招生專業無男女生比例限制。

8.體檢標準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及我校按要求制定的補充規定執行。

9.按照平行志願調檔考生,如專業服從調劑且體檢不受限制,我校均將予以錄取。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新生入學後,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複查。複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招生工作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及上海市物價局核定標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

學費:中外合作項目本科專業15000元/年,非中外合作項目本科專業5000元/年。超過專業培養計劃的學分,按我校學分制實施辦法另行收取。

住宿費:1200元/學年。

第十五條 我校本科招生網站:zs.sufe.edu.cn,諮詢電話:021-65904372,傳真: 021-65903479。微信公眾號:上財本科招生。學校紀檢監察部門電話:021-65903870。

第十六條 我校不委託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十七條 本章程由上海財經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 | 招生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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