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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南風窗記者何國勝



近日,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育才派出所破獲一起「幫信罪」案件。

5月22日,該派出所在工作中得到一條線索:一名涉詐嫌疑人黃某凡,出現在海口瓊山區。

5月23日14時許,迫於警方壓力,23歲女子黃某凡投案自首。

經查,今年1月份,黃某凡在海口某酒吧玩耍時,一名陌生女子以銀行卡每轉賬10萬元可獲300元報酬為由,提出向黃某凡購買其名下的銀行卡。

因缺錢,黃某凡心動了,便答應了該女子,將其在三亞市天涯區某銀行辦理的一張銀行卡,出售予該女子,並獲利10010元。

但黃某凡不知道的是,自己正因所謂的「跑分」行為,即用自己的支付賬戶幫別人收款轉賬,獲取佣金,而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也就是簡稱的「幫信罪」。

目前,天涯分局依法對黃某凡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期間,黃某凡的銀行卡被用於電信網絡詐騙,涉案資金流水達380餘萬元。目前,天涯分局依法對黃某凡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幫信罪」,這個名字讀起來拗口的罪名,令人意外的是,竟然在2021年刑事起訴罪名中排名第三,僅次於危險駕駛罪和盜竊罪。

從「年齡」來說,「幫信罪」還很年輕。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中,新增了此罪,從當年11月1日開始施行。其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

在實際中多表現為租售銀行卡、電話卡;跑分;開發違規app;為相關電信詐騙app進行廣告推廣等行為。他們構成了電信詐騙鏈條中重要一環,被稱為電詐「工具人」。

嫌疑人田某自2021年3月底至4月中旬,出借個人名下7張銀行卡及微信支付賬號,用於該團伙轉存詐騙資金並從中獲利,田某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刑事拘留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信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幫信罪」在設立之初少被人知,但從2020年開始激增後,一時間讓不少人不知所以,不知「幫信」為何罪。短時間內該罪名的起訴案件猛增,也讓一些法學專家擔心,是否存在打擊面過廣的問題?

此外,大量的「幫信罪」案件表明,參與者以青年、低收入、無固定工作人員為主,甚至出現了不少在校生涉案的情形。因而,如何謹慎、妥善處理這類人,使得他們的未來人生不因此斷送,也成了司法機關需要面對的問題。


從沉寂到激增

「幫信罪」在設立之初一直很「安靜」。裁判文書網的數據顯示,2019年之前,「幫信罪」文書不足百份,2019年有所增多,達到百份。「但之後,本罪適用迅速擴大,2021年全國檢察機關共起訴涉嫌幫信罪犯罪嫌疑人12.93萬人,同比上升8.43倍。」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員高艷東告訴南風窗記者。

隨之的一個問題是:為何2020年作為一個「幫信罪」節點,數量陡增,並在2021年達到高峰?

有學者撰文表示,「幫信罪」在2020年突然猛增,原因在於2019年10月最高檢、最高法發布的《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一」)徹底激活了這一新罪名。


在「解釋一」發布之前,刑法關於「幫信罪」的表述較為模糊。表現為既不好確定「明知」的情形,也無法明確何為「情節嚴重」,而這兩者是確認「幫信罪」的要件。「解釋一」列出了「幫信罪」中「明知」和「情節嚴重」的7種情形,給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辦案審判提供了具體的指導,從而使得效率提高。

深圳某區的一位反詐民警告訴記者,他們的確是在「解釋一」發布後開始大量破獲「幫信罪」案件。

高艷東表示,「解釋一」的出台是導致「幫信罪」爆發的其中一個原因。此外,當前網絡犯罪本身呈現的高發態勢,導致相應幫助行為數量龐大。而且,「幫信罪」幫助手段較為集中,多表現為幫助上游詐騙團伙「跑分」洗錢、為詐騙團伙提供收發短信驗證碼「服務」、為詐騙團伙非法獲取並提供批量社交媒體賬號等行為,由此催生了大量從業群體。

另外,「幫信罪」表現為串併案多發。以販賣銀行卡為例,行為人收售的銀行卡由於實名認證限制,往往需要在全國範圍內大量購買,導致涉案地區廣、人數多。再加之2020年10月,公安部、工信部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斷卡行動」,集中嚴厲打擊租售「兩卡」(行為)。

2020年10月,公安部、工信部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斷卡行動」,集中嚴厲打擊租售「兩卡」(行為)

犯罪人數多和打擊力度大這兩點的匯合,便導致了「幫信罪」人員數量的井噴出現。

而還有一個不怎麼被關注,但現實的原因是——「幫信人員」是整個電信詐騙鏈條中最容易到案的人員。

上述深圳反詐民警告訴記者,電信詐騙中,處於上游的詐騙分子多盤踞在境外,如東南亞、中東等地。「像緬甸的瓦邦、果敢那些地方,它原來就是金三角那一塊區域,是專門販毒製毒的區域。」這導致電詐中最危險的詐騙人員常常無法抓獲。同時,幫信人員大都在境內,而且其身份通過銀行卡可以快速查詢鎖定,很容易到案。

但這並非是因為抓不到電詐的主犯而抓這些幫信人員頂罪。上述反詐民警跟記者強調,幫信行為在整個電詐過程中起着關鍵作用。「這些人想要騙錢,總要有兩個東西,一個是交流的工具,另一個就是收錢的工具,最重要的是收錢的工具。」

詐騙份子在境外無法也不敢直接轉移騙來的資金,必須經過境內賬戶的轉移接力洗白後再進入詐騙份子賬戶。因而,如果沒有境內賬戶的參與,被騙資金很難流出。這也是《刑法》新增「幫信罪」罪名和公安部門嚴厲打擊「幫信」行為的原因所在。


是否打擊過廣?

「幫信罪」起訴人數激增後,也有法學專家擔心此罪名打擊過廣。高艷東告訴記者,當前「幫信罪」打擊範圍確有些過寬。具體有三個原因:

一是幫信罪設立之時,僅針對「六類」犯罪,即為犯罪提供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但這六種行為模式實際上有非常大的解釋空間。如提供互聯網接入可解釋為安裝貓池設備(基於電話的一種擴充裝備,可以同時接受多個用戶撥號連接的設備),用於遠程控制進行電信詐騙、使用虛假身份購買SIM卡或辦理寬帶等行為。更不用提「幫信罪」構成要件中還有「其他技術支持」「其他幫助行為」等表述,這無疑擴大了本罪的適用範圍。

二是司法實踐中對「幫信罪」具體行為類型的認定存在一定的隨意性,是否嚴格符合以上行為模式均未得到嚴格論證。

如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兩齣台的另一司法解釋認為,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物聯網卡的也屬於幫助行為。但是否適用本罪,不僅要看犯罪行為是否符合以上六種行為模式或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還要從違法性方面考察是否具備刑事違法性,從行為人的罪責方面考察其處罰必要性。


但在從嚴從重打擊涉網犯罪、「兩卡」犯罪、電信詐騙犯罪的背景下,「幫信罪」成為兜底罪名。即在沒有明確具體罪名能用的條件下,幫信罪就扮演了重要的「替補」角色。如當前存在一種行為,即電信詐騙分子提供自己被封的微信賬號給不知情的大學生,這些學生用自己的賬號幫助其解封。一些法院就將這種行為判處為「幫信罪」,這種判罰的論證就值得商榷。

三是由於「幫信罪」與其他罪名之間存在競合(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數個法條規定的罪名),其界限劃分不明確,「幫信罪」也因而成為新「口袋罪」。

「幫信罪」的第3款明文規定,「有前兩款行為(即文初提到的「明知」和「情節嚴重」),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因此,立法者看到了幫信罪與詐騙、盜竊、開設賭場等罪可能存在共犯情形,此時處罰相對較重罪即可,但實際上,「幫信罪」跟其他犯罪的共犯界限並不明確,其原因主要在於對「明知」的認定存在偏差。

7名青年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警方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涉案人皆為20歲左右的年輕人,經朋友介紹將銀行卡出借他人,獲取一定的「報酬」

比如,當前司法實踐中流行觀點認為,在信息網絡犯罪中,將幫助者認定為共同犯罪而以幫助犯論處的,主要局限在幫助者與被幫助者存在事前或者事中「通謀」的情形。但假如行為人主觀上只知道提供的幫助行為用於信息網絡犯罪的,但並沒參與「通謀」的,一般認定為「幫信罪」。但也有學者認為,應採取概括的犯罪故意理論,只要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自己提供的幫助行為被用作犯罪仍提供的,應以被幫助人的實際所犯罪行確定其為幫助犯。

在其他犯罪中,「明知」屬於犯罪的「故意」認識因素之一,但在幫信罪中,「明知」升格為「構成要件」(即只要符合「明知」不管情節嚴重與否都可定罪),對明知的不同解讀也導致了本罪與其他犯罪界限混淆,成為本罪容易變成「口袋罪」的原因。


別說「我不知道」

「銀行卡借給朋友了或者賣給了別人,但我哪知道別人用來幹啥了?」這樣的情況能否避免被認定為「幫信罪」?

司法實踐中,常有人以自己不知情辯解,對該罪的要件之一「明知」產生挑戰。湖南人和律所律師石伏龍告訴記者,有些「幫信」人員的確不知道自己的卡被用於電信詐騙中,而且對「幫信」這種行為的違法性知之甚少。「卡商」或「卡頭」在租購卡時,不會說卡的具體用途,而是想方設法打消當事人的疑慮。

但是,「就算你不知道對方是否用自己的卡實施違法行為,但你這個卡和賬戶是不能借出去的,一旦借出去,就已經具備了一定的違規性。」石伏龍表示,單純以不知情來辯解,在實際中很難有效。

警方收繳的涉案銀行卡及設備

高艷東說:「法律上的『明知』由於是一種主觀認識狀態,除行為人外難以為外人所知,故明知的範圍可認為是明確知道以及應當知道。後者需要進行司法推定,由法官結合行為人認知能力與水平、是否逃避監管、是否符合常理等因素進行判斷。」比如將銀行卡借給或賣給他人,既不符合銀行的規定,也不符合常理,行為人應當知道該行為有違法風險。

最高檢在「解釋一」重難點問題解讀中也曾提到,「幫信罪」的「明知」在實踐中存在兩種情形:一種是行為人確實不知道,只是疏於管理;另一種則是行為人雖然明知,但放任或者允許他人的犯罪行為,而司法機關又難以獲得其明知的證據,導致刑事打擊遇到障礙。

出於此,「解釋一」細化了「明知」的七種情形,包括經監管部門告知後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等。其中,交易價格或方式明顯異常這一情形,就足以讓不少「不知情」的辯解理由失效。

此外,在「斷卡行動」開展後,銀行、電信公司等非常重視銀行卡、手機卡不外借、不出售的告知和提醒工作。中國銀行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斷卡行動」以後,銀行如果出現涉案賬戶會遭到行政處罰,如果數量較多,甚至會面臨停業整頓的處罰。

浙江省公安廳在「斷卡行動」中收繳的銀行卡及營業執照

「有些銀行不敢開新戶,個人開戶需要單位開介紹信,無單位的需要社區或村委開介紹信」。上述銀行人員說,開戶前銀行會再三強調開戶須知,告知司法風險。

因而,在原則上,所有持卡人員都應知道,外借或出售「兩卡」具有違法風險。

石伏龍表示,就他接觸的「幫信罪」嫌疑人來看,多數人並非是全然不知情的無辜者,而是抱着一種僥倖心理圖小便宜,覺得卡反正不在我手裡,錢也不是自己轉的。而實際中,「幫信」行為不只是把卡賣給別人這麼簡單。

上述反詐民警向記者解釋,多數售卡的「幫信」人員,不但把卡賣給了別人,還參與了後期轉賬時的短信或人臉識別驗證。石伏龍也稱,除了賣卡、跑分的人以外,那些設計賭博或色情app的人,儘管也會以不知情辯解,但他們在設計之初就知道,這類app的用途是違法的。

由此可知,目前在「幫信罪」的處理中,很難以不知情脫罪,說自己「不知道」。


酌情「網開一面」

在沒跟刑偵的同事交流前,上述反詐民警覺得,涉及到「幫信」行為尤其是賣卡行為的,應該多是一些上了年紀的人。因為在他的印象里,這類人容易被哄騙。但讓他驚訝的是,刑偵的同事告訴他,「幫信罪」嫌疑人幾乎清一色是年輕人。同時,他們還多是外來務工者,沒有固定工作,也沒有固定住所,集中在勞務市場和城中村。

石伏龍有同樣的總結。他接觸的「當事人」,也多是一些年輕工人和剛畢業的學生,收入不高,想着掙點快錢。但由於社會經驗不足或文化程度不高,被卡商或卡頭以兼職外衣哄騙,成為電信詐騙的「工具人」。

按照「解釋一」關於情節嚴重的規定,這些「工具人」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等行為,均構成「幫信罪」,面臨刑事處罰。

5月25日淄博市公安局柳泉分局經過近半年時間的偵察研判,一舉打掉了一個特大幫信網絡犯罪團伙,抓獲嫌疑人近百人,涉案資金12億元

「幫信罪」雖起訴人數不少,但在處罰力度上,在刑事罪名中屬量刑較輕者。「通常情況下一般是一年以下或一年左右,除非那種卡商、卡頭,或者情節很嚴重的。」石伏龍說,有些涉案金額不多,能認罪認罰且賠償受害人損失的,可以判緩刑或不起訴。「但對於那些經濟條件不太好的家庭來講,他認為坐幾個月牢算了,花幾萬塊錢去賠償的話,划不來。」

另一值得關注的是,「幫信罪」涉案年輕人中,出現了不少在校學生。他們多由學長學姐介紹,因兼職入坑,消費欲強而經濟來源少,社會經驗缺乏,一度被卡商或卡頭瞄準。他們一旦涉案服刑,就會給人生留下污點,在還未出校之際就可能葬送未來。

但從目前來看,司法機關對涉「幫信罪」的在校學生會酌情「網開一面」。

2021年6月,最高檢和教育部聯合公布了一批在校生涉「兩卡」犯罪典型案例。5個典型案例中,吳某豪等9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由於考慮到吳某豪等9人均系在校學生,檢方會同相關學校和教育部門,對涉案學生的行為危害、悔罪表現、能否繼續接受教育等進行評估。在徵得教育部門同意後,所在學校對其中7名涉案學生保留學籍,檢方依法提出適用緩刑建議。

檢察官赴校園開展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宣傳

2022年3月2日,最高檢表示,堅持將懲治重點放在犯罪集團、犯罪團伙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骨幹分子、販卡團伙、職業卡商、行業內鬼上。針對年輕人,尤其是在校學生淪為「工具人」、詐騙犯罪幫凶的情況,堅持以教育、挽救、懲戒、警示為主,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石伏龍通過梳理已有的「幫信罪」文書總結了多種不起訴的情形,其中之一就是「在校大學生,積極賠償並取得諒解」。

但這種出於為在校學生未來考慮的酌情「網開一面」,並非是「免死」金牌。要想達致這種結果,也得是初犯偶犯,滿足造成後果不嚴重、獲利不多且積極賠償的條件。所以,其他人不能因此而再生僥倖心理,以為司法機關對在校學生處理相對較輕,就冒險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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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首圖來源自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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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趙義

新媒體編輯|煎尼

排版 | 文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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