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省社會信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近日經山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今後,山西省將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清單管理制度,讓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

《條例》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守信激勵措施清單,並定期更新。守信激勵措施清單應當明確激勵對象、方式和實施主體等內容。制定和更新守信激勵措施清單應當公開徵求意見,並向社會公布。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守信主體採取激勵措施,包括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給予相關便利;
◎在享受財政性資金項目和政府優惠政策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或者給予重點支持;
◎在日常監督管理中,減少監督檢查頻次;
◎在公共資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高信用等次等便利;
◎在評優評先中,給予優選推薦;
◎授予相關榮譽;
◎其他激勵措施。
對於失信行為的認定:
→《條例》規定,部分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可以作為認定失信行為的依據,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書和仲裁文書;
→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和行政裁決等行政行為決定文書;
→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規定的可以作為失信行為認定依據的其他文書。
部分行為將被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
→包括嚴重危害自然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
→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公信力的;
→拒不履行國防義務,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的。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的,應當依法對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懲戒措施,並將相關失信行為納入信用信息管理。
《條例》規定失信懲戒按照失信懲戒措施清單執行
→失信懲戒措施清單包括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和地方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
→省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省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
本省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確定的失信懲戒措施應當限制在下列範圍,包括:
→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中,限制享受相關便利;
→在享受財政性資金項目和政府優惠政策中,作出相應限制;
→在日常監督管理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在公共資源交易中,予以信用減分、降低信用等次;
→在評先評優中,作出相應限制;
→撤銷相關榮譽;
→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規定的其他失信懲戒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