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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中記有掌邦諜的官職,說明我國早在先秦時期就十分重視情報工作。發展到唐宋時期,情報工作的範圍進一步擴大,除了軍事情報外,還包括經濟情報、政治情報、圖書檔案資料等。獲取情報的手段更加多樣,還建立了一套防諜與保密的制度,以保證己方的情報不被泄露。

情報人員類型

唐宋時期的情報人員大體上可分為以下幾類:其一,專職諜報人員。當時叫間諜、細作、間人、間使、覘人、偵者、察子、斥候、步探子等。他們的主要任務就是深入敵方獲取各種情報。

其二,商賈。這種情況在古代出現較早,早在漢代就已存在。唐宋時期跨境的商業貿易十分繁榮,於是從商賈中招徠間諜或者派細作偽裝成商人,成為這一時期比較常見的一種行為。

其三,使者。如武則天時,吐蕃請和,唐「以(郭)元振充使,因覘虜情」。宋徽宗時派陳堯臣為使,出使遼國,返國後獻上了其所畫的遼天祚帝像以及沿途地理地形圖。在宋遼、宋夏之間,雙方互派使者充當間諜的情況非常普遍。

其四,僧侶。隨着佛教在亞洲地區的廣泛傳播,僧侶四處傳教已是一種常見的現象,於是就出現了利用僧侶獲取情報甚至作為內應的現象,以奪取戰爭勝利。隋唐時期朝鮮半島三國之間就互以僧人為間諜,如高麗曾扣留新羅使者國相金春秋,其僧人(間諜)獲得新羅將出兵營救的情報後,急忙告知高麗王,高麗不願因此而爆發戰爭,遂將金春秋放歸。

其五,俘虜和降附人。有戰爭就不免有俘虜,通過這些人搜集對方的情報,遂成為一種普遍存在的現象。如唐將李愬進攻蔡州時,俘獲了吳元濟將丁士良,經過感化後,此人提供了許多有用的情報。

其六,其他人員。後晉時期有一位女子,容貌端正,沒有腿腳,其父用車推之,在城市中行乞,後來發現她是契丹派來的間諜,遂將其處死。此外,還利用擁有技藝之人,如雜技、幻術、樂伎等,這些人員四處演出,甚至跨越疆界,給予賞賜指使其從事情報收集活動,具有很強的隱蔽性。

其七,收買敵方人員。

情報人員是怎樣獲取、傳遞情報的

關於情報的傳遞方式與手段,我國古代也總結了許多行之有效的經驗。除了秘密潛行,人工傳遞,或者利用合法身份,往返傳遞外,見之於記載的還有以下一些傳遞方式:一是蠟書,也稱蠟丸、蜜丸。這是我國古代傳遞情報最常見的一種方式,早在唐代就已有之。其特點是隱蔽性強,情報不易被雨淋水浸而受損,甚至還有將其製作成水果形狀的。

二是衣帶。即將情報縫製在其中,以掩人耳目。這種方式比較古老,不如蠟書安全性高。

三是口頭傳遞,這種方式相對比較安全,但是傳遞者必須是對方充分信任者,有時要帶有某種信物以證明身份。

四是隱語。也叫謬語、謬書、廋語等,即以某種約定的暗號或者不述本意借他語而暗示傳遞的情報內容。這種方式最為古老,早在先秦時期就已存在,有書面隱語、口頭隱語、實物隱語等幾種類型。

五是通訊。常見的有:水漂,即從上游順水向下漂送情報;紙鳶,即風箏;射箭傳書,主要用於短距離的情報傳遞;飛禽,據唐人所撰的《酉陽雜俎》載,波斯的商船中養有鴿子,能飛數千里,以傳送平安信。唐人亦以其傳遞情報。

此外,也有以燕子、白鶻傳遞情報的記載。唐太宗曾養過一隻白鶻,讓其從長安向洛陽送信,一日之內可以往返。六是烽燧。主要設置在沿邊地區,採用修築烽火台的辦法,用於傳送敵情警報。

防諜與保密的法律及相關制度

在窮盡一切辦法以獲取情報的同時,唐宋時期還建立了一套防諜與保密的制度,以保證己方的情報不被泄露,這屬於情報工作的另一個側面。

唐代的保密制度比較完善,包括機要部門、決策系統、奏議表章、人事任免、科舉考試、軍事情報、經濟情報、司法系統等,每一個部門和系統都制定了相應的保密規定。其中在重要公文與軍事情報的傳遞中,又採取了一些加密措施,主要有泥封、火漆、符契等。前兩者是對重要公文或情報的一種密封措施,他人不得隨意拆閱;符契則是配合公文的證物,即僅有相關公文或命令,如果沒有相應符契,則公文與命令無效,可以不予執行。比如調發軍隊、徵發糧草、人事調動等,在頒下公文的同時,還要頒下符契,與執行部門所持有的另一半勘合後,才能予以執行。

特別重要的情報往往還伴有暗號、暗語、密詩、符號等。據宋人所撰的《武經總要》載,這一時期傳遞軍事情報都有密碼,也叫「字驗」,根據情報內容的不同分成40項,用40個沒有重複字的一首詩表示,每一個字搭配一項情報內容,比如請糧草、請增兵、要固守、被圍困、將士叛等,再編成從1到40的數字代號,類似於「密碼本」,由主將掌握。接收情報的一方,根據數字和相對應字,就可知悉情報的內容了。

唐宋時期在情報方面還有一個突出特點,就是制定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如唐律規定「諸漏泄大事應密者,絞」。這些大事就包括軍事行動在內。唐代史籍記載有大量的泄露禁中語、機密之事、密奏內容、科舉考題等而被處罰的事例,這些官員重者處死,輕者貶官,最輕處罰則是罰俸。

宋代規定軍事機密文件與普通行政文件實行分署管理的辦法,這樣就縮小了知密的範圍,減少了泄密的幾率。同時還規定掌管重要機密的官員不准私自出訪,不准私自接待客人,不准將機密文書帶回家中等。有關邊關局勢的文件要秘密傳遞,不得公布,禁止複製。此外,宋代有關泄密的處罰力度有進一步強化的趨勢。

在防諜方面這一時期也制定了許多措施。其一,在邊境地區尤其是山谷溝塹險要之處,均設有關卡,盤查往來人員,防止間諜混入。邊境所設的貿易榷場,在局勢緊張時,出於防諜的需要往往也予以關閉。

其二,嚴格通行證制度,這一時期規定凡出入宮門、城門、關隘、渡口、橋樑等,都有等級不同的通行證,沒有官府所發的文牒或通行證件,一律禁止通行。

其三,在重要城市、場所以及邊界線置有抓捕間諜的巡卒、候騎、邏者等類人員,凡可疑或缺少證件者,均予以抓捕。

其四,為了挖出深藏的間諜,甚至用策反敵方諜者的辦法,效果往往很好。為了防止己方諜報人員被敵方策反,唐代著名軍事家李靖提出了「厚賞」與「嚴警」兩個辦法。

其五,就是對偽造公文、投毒暗殺、敵方使者等的防範,之所以把使者納入防諜的範圍,除了此類人有可能是間諜外,還因為其具有合法的身份,以上那些防範辦法都不適用,故需要專門防範。

◎本文原載於《北京日報》(作者杜文玉),圖源網絡,圖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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