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跨境數據流動治理領域,中國已經構築了安全有效的基本框架。中國應繼續加強與其他主要經濟體的國際規則合作,在實踐中不斷完善自身的治理體系,推動 WTO 進一步提升規制跨境數據流動治理的水平。恪守「數據主權」利益。隨着跨境數據流動的全球博弈愈演愈烈,美歐等西方國家和地區都在推行有利於自身發展的跨境數據流動治理規則,並有抱團發展之勢。中國應恪守「數據主權」利益,在實踐中不斷完善跨境數據流動制度體系。在跨境數據流動治理過程中,要統籌妥善好發展與安全兩者之間的關係,努力尋求最佳均衡點,既要釋放跨境數據流動的新動能,促進跨境數據自由有序規範流動,以創造更多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又要進行恰當的跨境數據流動管控,糾正全球數據價值鏈的收益錯配,避免失序的跨境數據流動加劇世界發展格局的不平等性。尋機與其他主要經濟體加強跨境數據流動規則合作。中國應加強與美國、歐盟、英國和新加坡等國家和地區的對話與合作,共同探討跨境數據流動的技術中性原則,研究網絡跨境數據流動規則的邊境管控,以及有關數據出口的責任問題。跨境數據流動規則本質上是服務於國際貿易與國際經濟合作的,中國不應尋求與其他主要經濟體在這一領域相關規則的對抗,而應在遵循中方核心利益的前提下謀求合作共贏,可適時調整中國跨境數據流動治理規則,促進國內規則與國際規則的接軌,尤其是在個人信息保護、數據安全等國際焦點問題上加強國內外規則銜接。積極開展雙諸邊跨境數據流動合作。中國政府應繼續加強雙邊、諸邊和與周邊國家的國際經貿合作,積極參與 CPTPP 談判,加強與重要貿易夥伴在跨境數據流動治理領域的合作,打通與主要貿易夥伴的跨境數據傳輸渠道,推進區域跨境數據安全有序自由流動。中國可以 RCEP 協定生效為契機,將跨境數據流動規則條款納入更多區域貿易協定之中。中國還可以 2021 年申請加入的《數字經濟夥伴關係協定》(DEPA)為新起點,進行跨境數據流動的高水平合作。積極推動 WTO 制定跨境數據流動規則。中國作為負責任的大國,應推動 WTO 在數字化時代更多發揮作用。一是 WTO 成員方應儘早形成共識,改變目前跨境數據流動規制碎片化的格局,開放維護數據資源,促進數字貿易進一步增長,促進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世界經濟的復甦與發展。二是堅持與時俱進、求同存異的原則,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信息技術協定(ITA)等協定為世界貿易經濟發展提供制度性保障基礎上,推動 WTO 更好地規制跨境數據流動,尋找全球最大「公約數」,為全球貿易投資經濟的通暢、可預測做出更大貢獻。三是中國可提出《全球數據安全倡議》的升級版,為促進數據流動、保護數據安全、共享執法需要的跨境數據、彌合數字鴻溝,為共同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有序的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貢獻中國智慧。(本文刊登於《中國信息安全》雜誌202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