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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會計雅苑-會計審計資訊平台、北京法院判決信息網

申請執行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被執行人: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申請執行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於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2021〕11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第11號行政處罰決定)對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正中珠江)罰款的決定。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並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證監會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第11號行政處罰決定中針對正中珠江罰沒款5130萬元的行政處罰。主要事實和理由為:正中珠江在對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美藥業)2016年、2017年、2018年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第1號—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等相關要求,執行恰當的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形成真實客觀的審計結論,發表正確的審計意見,出具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05年修訂,2014年修正,以下簡稱原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有關規定,構成原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所述「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根據原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證監會作出第11號行政處罰決定,其中,對正中珠江沒收業務收入1425萬元,並處以4275萬元的罰款。2021年3月3日,證監會向正中珠江送達了第11號行政處罰決定,其代理人簽收。2021年8月24日,證監會作出[2021]69號《行政處罰罰沒款催告書》(以下簡稱催告書),載明正中珠江前期已向證監會繳納部分罰沒款,但尚未執行完畢。要求正中珠江收到催告書後,及時繳納罰沒款。2021年8月30日,證監會向正中珠江送達了催告書,其代理人簽收。截至本裁定作出時,正中珠江已繳納罰沒款金額為570萬元。

經審查查明,證監會於2021年2月18日作出第11號行政處罰決定。該處罰決定載明:正中珠江在對康美藥業2016年、2017年、2018年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第1號—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等相關要求,執行恰當的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形成真實客觀的審計結論,發表正確的審計意見,出具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該行為違反了原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本條有關規定,構成原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所述「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根據原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證監會作出第11號行政處罰決定,其中,對正中珠江沒收業務收入1425萬元,並處以4275萬元的罰款。2021年3月3日,證監會向正中珠江送達了第11號行政處罰決定,其代理人簽收。2021年8月24日,證監會作出催告書,載明正中珠江前期已向證監會繳納部分罰沒款,但尚未執行完畢。要求正中珠江收到催告書後,及時繳納罰沒款。2021年8月30日,證監會向正中珠江送達了催告書,其代理人簽收。截至本裁定作出時,正中珠江已繳納罰沒款金額為570萬元。

本院認為,第11號行政處罰決定中針對正中珠江的罰沒款,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故對證監會的強制執行申請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予強制執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21年2月18日作出的〔2021〕11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針對被執行人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5700萬元罰沒款中5130萬元罰沒款的行政處罰。

本裁定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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