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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基金報記者顏穎

時隔多年,監管對於慶匯租賃ABS項目的追責仍在繼續。

日前,內蒙古證監局一次性公布了三份行政監督管理措施,對慶匯租賃一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項目相關負責人作出行政監管措施。其中,恆泰證券時任分管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負責人被採取監管談話,項目經辦人、質控負責人被出具警示函。


慶匯租賃ABS的違約出現在2017年底,因底層資產公司法人偽造證照、印章等材料,假冒中石油蘭州分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中石油方面曾在媒體上發布公開聲明,曾引起廣泛關注。2019年4月,遼寧證監局曾慶匯租賃ABS的原始權益⼈、計劃管理⼈、律師事務所、評級機構逐⼀出具警⽰函。

值得關注的是,在ABS違約後,多家購買優先級產品的機構投資者以恆泰證券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近期二審判決結果密集落地,恆泰證券均被判需承擔賠償責任。

三負責人被點名

具體來看此次罰單的情況——

內蒙古證監局指出,恆泰證券作為慶匯租賃一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的計劃管理人,未對專項計劃基礎資產進行全面盡職調查,內部質量控制不嚴,內控機制執行不到位。


根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管理人應對相關交易主體和基礎資產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可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相關出具專業意見。

或許是由於前期遼寧證監局已就該問題對恆泰證券開出警示函,此次內蒙古證監局未再對恆泰證券進行處理,而是轉向項目負責人及時任分管領導。

其中,鄧某作為恆泰證券時任分管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負責人,對該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被採取監管談話的措施;呂某某作為項目具體經辦人、張某某作為項目質控負責人,對該違規行為負有責任,二人被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天眼查信息顯示,鄧某此前曾就職於中信證券、中金公司、一創摩根等多家知名投行,2014年3月起任恆泰證券副總裁,主管金融市場部及其資產證券化業務。中證協登記信息顯示,鄧某於2016年8月即已在恆泰證券辦理離職登記。

未對基礎資產進行全面調查

時隔多年,此次監管對項目負責人重新追責,充分體現了責任落實到人的「雙罰」意義所在。

公開信息顯示,慶匯租賃⼀期資產⽀持專項計劃發⾏於2016年1⽉,存續期2.83年,債項評級3A,底層資產是慶匯租賃對鴻元⽯化的融資租賃租⾦請求權和附屬擔保權益。

該ABS項目總規模為5億元,其中優先級4.75億元由合格投資人認購,次級0.25億元由鴻元石化認購,計劃管理人為恆泰證券。彼時,中誠信證評對基礎資產的現金流進行了壓力測試,給出了「AAA」的信用評級。

具體來看項目底層資產的情況:2015年10月,慶匯租賃與鴻元石化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鴻元石化將其擁有的設備資產以5億元的價格轉讓給慶匯租賃,再由慶匯租賃作為出租人將設備出租給鴻元石化,租賃期限為36個月。租⾦包括租賃本⾦和租賃利息,租賃本⾦在融資期限內的最後三個⽉按1億、2億、2億元償還,租賃利息則按季⽀付,年租賃利率為8.5%。

隨後,慶匯租賃與恆泰證券簽訂了資產轉讓協議,將對鴻元石化享有的租金請求權和其他權益及其附屬擔保權益,轉讓給恆泰證券,慶匯租賃收回5億元融資租賃款。

2017年12⽉,恆泰證券收到鴻元⽯化郵寄的《告知函》,告知鴻元⽯化被核查出重⼤問題,已經停產予以整改,該ABS也出現利息違約。在項目違約後,恆泰證券向中石油蘭州分公司發函,了解鴻元石化涉及中石油蘭州分公司相關合同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2018年1月,中石油蘭州分公司在《環球時報》上發布聲明稱,鴻元石化與中石油蘭州分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係或者關聯關係,也不存在任何業務往來,涉及中石油蘭州分公司的相關合同等文件上所加蓋的印章及負責人簽字系偽造,中石油蘭州分公司已向慶陽市西峰區公安機關報案,案件正在偵查過程中。

2019年4月,遼寧證監局對慶匯租賃ABS的原始權益⼈、計劃管理⼈、律師事務所、評級機構逐⼀出具了警⽰函。遼寧證監局指出,恆泰證券未對專項計劃基礎資產進⾏全⾯的盡職調查,存在部分盡職調查過程未嚴格執⾏程序,部分訪談未製作訪談記錄,盡職調查底稿訪談記錄不完整,部分訪談僅有錄⾳、未經被訪談⼈簽字等問題。

在鴻源石化之前,由於寶信租賃、吉林水務等ABS項目涉嫌違規,恆泰證券曾在2017年8月被中基協開出國內首例ABS違規罰單,並被處以暫停ABS業務6個月的處罰。

機構投資者「追債」恆泰證券

在項目違約後,由於鴻元石化實際控制人李永璽失聯,底層資產的應收賬款難以進行處置,優先級的合格投資者們也無法保證其本金安全及實現投資收益。為此,多家金融機構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將恆泰證券作為被告。

近期,南京銀行、金元順安基金、銀河金匯等金融機構與恆泰證券的證券交易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紛紛落地。由於一審中法院均判決恆泰證券賠償投資者本金損失及收益損失,恆泰證券不服判決提起訴訟,三份判決中二審法院均維持一審判決,對恆泰證券的上訴理由予以駁回。


判決書中,機構投資者表示,恆泰證券作為專項計劃管理人、資產證券發行人、銷售人,未能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履行審慎核查、信息披露義務,未對資產支持證券所涉基礎資產鴻元石化基本業務的真實性、唯一增信措施進行必要調查、核實並如實披露,未確保其參與簽訂的文件簽約主體、內容真實、合法、有效,構成違約。

一審中,法院認定南京銀行的投資本金損失為1億元,收益損失為220.48萬元;銀河金匯本金損失6000萬元,收益損失132.29萬元;金元順安基金投資本金損失為1.3億元,收益損失為286.62萬元。其中,收益損失的認定並未支持按照ABS項目優先級的約定收益,而是按照央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對此,一審法院判決恆泰證券賠償投資者的本金損失和收益損失,投資者在項目清算中獲得分配的金錢即時抵扣恆泰證券的賠償責任金額。恆泰證券履行完畢賠償責任後,以實際賠償金額為限取得投資者在項目清算中其應受分配的相應金額資產的權利。

此後,恆泰證券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訴。恆泰證券認為一審法院認定案件事實不清,且為其設定了高於一般行業標準的盡職調查標準。恆泰證券認為,除專項計劃外,還有其他銀行、信託被騙,鴻元石化針對金融機構的一般盡職調查標準,有預謀、有針對性的設計了詐騙手段,不是一般民事善良主體可以有效防範的。

另外,恆泰證券表示,自己作為專項計劃管理人,依法並不負有確保基礎資產真實性的法定義務,而是應當按照勤勉盡責的要求,對基礎資產進行盡職調查,直至達到「有充分理由確信相關發行文件及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

對此,二審法院在判決中指出,根據恆泰證券的陳述,其工作人員對中石油蘭州分公司人員進行訪談,但接受訪談人員實際是由鴻元石化的人員向恆泰證券的工作人員介紹的。恆泰證券未核實接受訪談人員身份,不知道其姓名和具體職務,訪談過程只有錄音沒有訪談筆錄。

另外,恆泰證券及其委託的中介機構在盡調過程中所依據的底稿材料主要來源於慶匯租賃、鴻元石化,其中多數並非原件。恆泰證券在專項計劃設立前未向中石油蘭州分公司核實相關業務合作關係,對重要協議未採用面簽,錯過直接調查機會。

二審法院表示,恆泰證券的盡職調查工作遠未達到「勤勉盡責」、「有充分理由確信相關發行文件及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的標準,其在盡職調查工作中存在明顯過錯。最終,二審法院對恆泰證券的上訴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編輯: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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