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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龐某某與某租賃公司簽訂《車輛租賃合同》,約定由出租人購買奔馳牌小型轎車出租給承租人按月收取租金;如承租人不按期給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收回車輛,但承租人仍應支付車輛收回前的租金和違約金;合同履行期滿,車輛所有權歸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2.8萬元作為保證金,如承租人違約,出租人有權沒收。

後因龐某某逾期支付租金,某租賃公司將車輛取回出售獲9.8萬元,並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車輛租賃合同》、龐某某支付未付租金、沒收保證金等。



件、、



法院認為,龐某某沒有依約支付租金,不履行主要合同義務,已構成重大違約,某租賃公司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權並要求龐某某賠償解除合同造成的租金損失。根據《民法典》新規定,本案對某租賃公司訴訟請求包含的違約責任款項一併處理。

根據公平原則及損失填補原則,最終法院判決9.8萬元車輛處理款應當用於抵扣龐某運應付租金,同時解除涉案《車輛租賃合同》,龐某某向某租賃公司支付租金155155元;某租賃公司依約沒收保證金2.8萬元。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

約定違約金條款是敦促合同雙方積極履行合同義務的有效途徑,有利於在因單方違約而解除合同時保護守約方的合法權益。對於合同解除權人是否可以一併主張違約責任,原《合同法》並無規定,《民法典》新增規定明確了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同時請求違約方賠償損失並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中,法院適用《民法典》新規定對違約責任款項進行一併處理,依法支持合同解除權人同時主張違約金條款,有力維護了守約方的合法權益,樹立了誠信公平的市場交易秩序。因此為促進雙方當事人積極履行合同義務,簽訂合同時應明確各方違約責任,載明違約金條款,減少守約方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損失。

供稿來源


南海區工商聯(總商會)法律顧問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 沈慶

諮詢熱線:13709668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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