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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莊毓敏系中國人民大學中國財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張禕單位系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經濟學博士。本文原載於核心期刊《中國工業經濟》2022年第6期,原標題為《流動性監管、銀行穩健性與貨幣政策傳導》,以下為文章節選:

摘要


作為銀行業資本監管的有力補充,流動性監管旨在加強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能力,維護銀行體系安全穩健運行,是中國宏觀審慎評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此背景下,流動性監管如何發揮審慎監管職能、如何影響貨幣政策傳導過程,成為國內外政策界和學術界關注的熱點問題。

本文從銀行風險承擔角度出發,挖掘了流動性監管對銀行穩健經營的重要意義,並在此基礎上探討了流動性監管對貨幣政策的銀行風險承擔渠道的潛在影響。研究表明:一方面,流動性監管具有顯著的穩定作用,即引入流動性監管要求,能夠顯著提高銀行穩健性,且流動性監管與資本監管相輔相成,共同促進了銀行穩健性的提升;另一方面,貨幣政策的銀行風險承擔渠道在中國顯著存在,但流動性監管能夠顯著抑制寬鬆貨幣政策環境下商業銀行的風險承擔行為,因而有助於貨幣政策的有效傳導。而且,流動性監管對貨幣政策的銀行風險承擔渠道的抑制效果在區分銀行特徵、風險類型、經濟環境後存在顯著差異。本文的研究結論對於實現流動性監管與貨幣政策有效傳導的「雙贏」目標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和實踐價值。



問題提出



銀行業監管經歷了百年變遷與洗禮,無論是存款保險制度、資本監管還是流動性監管,都致力於保障銀行的穩健經營。商業銀行經營的特殊性在於,銀行通過存貸款期限錯配向經濟提供流動性,但這種脆弱的資產負債結構蘊含着極大的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的不斷積累又極易引發系統性風險,造成非常嚴重的經濟後果(Reinhard and Rogoff,2009 ;Laeven and Valencia,2013 ) 。因此,銀行監管往往致力於糾正這些負外部性問題,以保障銀行在面對這些特有風險時保持穩健,並引導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管理行為,使商業銀行的風險承擔動機與更廣泛的社會利益相適應。長期以來,資本監管是全球銀行業監管的中堅力量。大量研究證據與監管實踐表明,資本監管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提高銀行承受資產損失的能力,從而保障銀行的穩健經營。然而,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暴露出的流動性枯竭與風險傳染等問題清楚地表明,資本監管並不能承擔全部的金融穩定職能。對此,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於2010年正式推出了全球統一的流動性監管框架,彌補了全球銀行業監管中的「缺憾」(BCBS,2010)。《巴塞爾協議Ⅲ》(簡稱「巴塞爾Ⅲ)流動性監管框架包含流動性覆蓋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LCR)和淨穩定資金比例(Net Stable Funding Ratio,NSFR)兩項核心指標,分別針對短期和中長期流動性風險監管而設計(BCBS,2013,2014)作為巴塞爾III流動性監管框架的初步探索,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原銀監會」)從2012年起引入LCR與NSFR兩項指標,並為之設定了為期五年的過渡期。2018年5月,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簡稱「銀保監會」)發布正式版流動性監管新規,明確將這兩項指標列為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對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進行全面監管。與傳統流動性指標不同的是,這兩項指標作為中國宏觀審慎評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被賦予了宏觀審慎監管的內涵。
隨着巴塞爾III流動性監管框架的落地實施,中國銀行業監管標準逐漸由單一的資本監管規則轉變為資本監管與流動性監管雙重約束的新階段。由此導致的商業銀行行為變化及其對貨幣政策傳導過程的衝擊,成為目前監管當局和貨幣政策當局的普遍擔憂(Stein, 2013;Bech and Keister, 2017)。一方面,流動性監管能否有效彌補資本監管的不足並保障銀行的穩健經營,仍然沒有現實的證據支持;另一方面,流動性監管似乎與貨幣政策傳導之間存在着不可調和的矛盾,流動性監管約束下商業銀行採取的流動性管理行為可能會導致銀行信貸行為發生變化,進而對貨幣政策傳導甚至實體經濟造成不利影響。那麼,流動性監管在促進銀行穩健經營的過程中究竟發揮了何種作用?流動性監管能否彌補資本監管的不足?流動性監管是否會影響貨幣政策的傳導過程?基於中國銀行業真實監管數據樣本的實證研究或許能給出答案。這不僅能夠為流動性監管實踐提供現實的經驗支持,也有助於實現流動性監管與貨幣政策傳導之間的協調與平衡。
本文的創新之處在於:①採用手工收集的LCR監管披露數據進行實證研究,彌補了流動性監管領域對LCR監管研究的缺失,從更全面的視角驗證了流動性監管的政策含義與潛在影響。②實證檢驗了流動性監管對銀行穩健性的積極作用,並從流動性監管與資本監管的交互作用入手,揭示出流動性監管不同於資本監管的獨特作用機制,為流動性監管與資本監管實踐提供經驗支持。③基於銀行風險承擔渠道的機制再檢驗,即在統一的理論框架下揭示流動性監管對銀行風險承擔行為和貨幣政策的銀行風險承擔渠道的潛在影響,並基於不同的銀行特徵、風險類型、經濟環境,深入探討其作用機制,為理解流動性監管與貨幣政策傳導的協調關係提供了新的思路。


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說



01




01



1、流動性監管與銀行穩健性
從監管邏輯看,流動性監管能夠增強銀行穩健性,似乎是毋庸置疑的。巴塞爾III流動性監管要求旨在提升商業銀行的流動性狀況和改善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結構,從而有助於降低極端壓力情景下的資產拋售風險和銀行間風險傳染。
但是,學術界對此問題的研究並未得出一致意見。國外學者往往通過理論建模對流動性監管的潛在影響進行探討。例如.Goodhart et al.(2012)構建了一般均衡模型,通過數值模擬發現,流動性監管在降低銀行流動性錯配和資產拋售風險等方面比資本監管更為有效。但是,Peck and Shell(2010)通過理論模型推導認為,監管當局強制商業銀行持有流動性資產,可能帶來「擠兌」激勵。Malherbe(2014)也認為,流動性監管要求雖然能夠緩解危機時期資產拋售的負外部性影響,但也削弱了金融機構的市場參與度,容易引發逆向選擇問題。國內學者則大多從實證角度對流動性監管的潛在影響進行研究,初步驗證了流動性監管對銀行風險承擔行為的抑制作用。例如,潘敏等(2016)運用中國NSFR測算數據進行實證研究,發現NSFR的提高能夠抑制商業銀行的風險承擔行為。李明輝等(2016)也驗證了NSFR監管指標與銀行信用風險之間呈負相關關係。
從流動性監管指標的定義看,LCR監管要求促使商業銀行在既定的流動性壓力情景下建立充足的流動性緩衝,以應對短期內的流動性需求;而NSFR監管要求側重於保障銀行在較長期限內擁有穩定的資金來源,為商業銀行業務經營提供充足的資金支持。相對而言,LCR監管要求傾向於從短期視角出發保障商業銀行持有充足的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而NSFR監管要求則從更長期的視角降低商業銀行期限錯配程度,優化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結構。但是,現有研究往往受限於流動性監管數據的可得性,僅基於傳統流動性指標或NSFR監管測算數據進行實證研究,並未考慮LCR監管要求的潛在影響,也鮮有文獻揭示出LCR監管要求和NSFR監管要求對銀行穩健性的影響機制差異。對此,本文運用手工收集的中國50家商業銀行的LCR監管披露數據以及NSFR監管測算數 據,通過實證研究系統檢驗了 LCR監管要求和NSFR監管要求對銀行穩健性的影響機制,為商業銀行流動性監管理論研究提供了新的證據。對此,本文提出:
H1:巴塞爾III流動性監管框架的引入,能夠促進商業銀行穩健性,從而有效抑制商業銀行的風險承擔行為,即流動性監管要求對銀行穩健經營具有積極意義。

02



2、流動性監管與資本監管的交互作用
除了驗證流動性監管對銀行穩健性的積極作用外,本文還嘗試探討流動性監管與資本監管之間是否存在交互關係,或者說,探索流動性監管究竟具有哪些不同於資本監管的獨特作用。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前,各國監管當局都將資本監管作為銀行監管的核心,對流動性監管的關注相對較少(Allen and Gale,2014)長期以來,國際銀行業沒有形成統一的流動性監管框架,很大一部分原因在於,人們認為資本監管與流動性監管的作用是相互重疊的。事實上,在某些情況下,資本監管確實能解決流動性風險問題。但在銀行風險防範方面,流動性監管能否作為資本監管的有效補充,現有研究尚未形成一致結論。Walther(2016)通過理論推導認為,簡單的線性約束能夠實現資本監管效率最大化,而流動性監管要求能夠彌補非線性監管約束下的效率損失,因而二者具有一定的互補關係。Boissay and Collard( 2016)也認為,流動性監管和資本監管二者缺一不可,除流動性資產緊缺時期外,二者均呈現出相互促進的關係。也有研究認為,資本監管與流動性監管具有替代性。Cecchetti and Kashyap(2016)通過簡化的理論模型框架推導認為,流動性監管約束和資本監管約束幾乎不會同時達到,或者說這些監管指標之間存在一定的冗餘。Acosta et al.(2019)也發現,銀行資本水平增加往往會抑制銀行流動性轉換行為,意味着資本監管與流動性監管之間存在着一定的替代關係。
Research Task Force(2016)將流動性監管與資本監管的交互作用歸納為資產質量、資產拋售、銀行盈利性、銀行清償能力四種渠道:①資產質量渠道是指,商業銀行會通過提高資產質量來同時滿足流動性監管和資本監管要求;②資產拋售風險是指,當商業銀行面臨融資困難時,資本監管約束和流動性監管約束都有可能降低商業銀行面臨大規模資產拋售的可能性;③就銀行盈利性而言,商業銀行為滿足流動性監管要求和資本監管要求所做出的資產負債調整決策可能會影響商業銀行的利潤水平;④流動性監管和資本監管都有助於提高銀行的償付能力,保護存款人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在這四種渠道中,前兩種渠道更加支持流動性監管與資本監管之間存在替代關係的觀點。這是因為,兩種監管要求都會導致商業銀行持有流動性資產,從而降低風險權重。但是,後兩種渠道則傾向於認為流動性監管與資本監管之間存在互補關係。因為資本監管和流動性監管在保護銀行及其債權人利益時所防範的風險類型是不同的。流動性監管傾向於防範壓力情景下大規模資產拋售風險和銀行間風險傳染,而資本監管要求則有助於防範資產質量惡化的衝擊。國際金融危機的經驗、教訓似乎也更加支持流動性監管與資本監管之間的互補關係。對此,本文提出:
H2:巴塞爾III流動性監管要求與資本監管要求都對銀行穩健經營具有重要意義,且流動性監管要求與資本監管要求之間存在一定的互補關係。

03



3、流動性監管與貨幣政策的銀行風險承擔渠道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不僅催生了監管機構對流動性監管的呼籲,也重塑了人們對貨幣政策的理解。傳統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似乎忽略了貨幣政策與經濟主體風險感知之間的聯繫,此時考慮銀行風險非中性的銀行風險承擔渠道應運而生(Borio and Zhu, 2012 )。貨幣政策的銀行風險承擔渠道是對信貸傳導渠道理論的進一步拓展,該渠道同樣強調了商業銀行等金融中介機構在貨幣政策傳導中的重要作用。但傳統的貨幣政策傳導渠道更關注貨幣政策對貸款規模的影響,而非對貸款質量的影響(Dell,Ariccia et al.,2017)。當中央銀行採取寬鬆貨幣政策時,商業銀行的風險承擔行為也會增加(追逐高風險高收益資產或釆取更激進的融資模式)。在銀行風險非中性得到驗證的基礎上,國外學者通過微觀層面樣本數據驗證了貨幣政策的銀行風險承擔渠道的存在性,並嘗試排 除其他渠道的影響(Delis and Kouretas, 2011; Jimenez et al.,2013)。國內學者也通過實證研究初步檢驗了貨幣政策的銀行風險承擔渠道在中國的存在性(江曙霞和陳玉嬋,2012;張雪蘭和何德旭,2012;徐明東和陳學彬,2012)。此外,項後軍等(2016)梳理了貨幣政策的銀行風險承擔渠道研究中排除貨幣政策傳統渠道影響的方法,包括加入模型控制變量、採用反映銀行自身風險感知的直觀指標等。然而,對於貨幣政策的銀行風險承擔渠道的影響機理研究,國內外學者大多側重於探討資本監管的潛在影響與作用,而對巴塞爾III的另一個重要方面——流動性監管關注較少。
現有研究通常將貨幣政策的銀行風險承擔渠道的作用機理分為三種(項後軍等,2016),其中,估值與現金流機制、收益追逐機制更強調經濟主體的風險承擔行為或風險承受意願,而央行溝通與反應函數機制則更關注中央銀行職能發揮對銀行風險承擔行為的影響。從商業銀行的微觀視角出發,本文主要對前兩種機制進行分析。具體看,流動性監管對貨幣政策的銀行風險承擔渠道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①流動性監管會約束商業銀行在低利率環境中對資產和抵押品的估值水平, 維持審慎合理的流動性狀況,以避免未來資產泡沫破裂可能引致的流動性危機。②流動性監管抑制了商業銀行的收益追逐動機。在低利率環境下,商業銀行必須通過增加高流動性資產持有、減少期限錯配程度等方式來滿足流動性監管要求,從而抑制了寬鬆貨幣政策環境下商業銀行的風險追逐效應。③流動性監管要求商業銀行在寬鬆的流動性環境下仍需降低對短期批發融資的依賴度,因而從負債端對貨幣政策的銀行風險承擔渠道形成約束。對此,本文提出:
H3:貨幣政策的銀行風險承擔渠道在中國顯著存在,即寬鬆貨幣政策環境將激勵商業銀行更強的風險承擔意願和更多的風險承擔行為。
H4:流動性監管要求能夠有效約束貨幣政策的銀行風險承擔渠道,即流動性監管會顯著抑制寬鬆貨幣政策環境所帶來的銀行風險承擔行為


結論與建議



本文從銀行風險承擔視角出發,檢驗了巴塞爾III流動性監管對銀行穩健經營的積極意義,並基於流動性監管與貨幣政策的銀行風險承擔渠道之間的互動關係,討論了流動性監管與貨幣政策之間的協調關係問題。本文釆用手工收集的中國50家商業銀行2015年第一季度到2019年第四季度的流動性監管數據,通過實證研究檢驗了流動性監管對銀行穩健性的積極影響。在此基礎上,從銀行特徵、風險來源和經濟環境視角出發,探討了流動性監管對貨幣政策的銀行風險承擔渠道的影響機制問題。研究發現:①流動性監管能夠顯著抑制商業銀行的風險承擔行為,提高商業銀行穩健性。②在風險緩釋方面,流動性監管與資本監管呈現出一定的互補關係,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流動性監管對商業銀行利潤水平的影響。③貨幣政策的銀行風險承擔渠道在中國顯著存在,即寬鬆貨幣政策環境對商業銀行風險承擔行為具有顯著的激勵作用,但流動性監管要求的引入能夠顯著抑制這種風險激勵效應。④流動性監管對貨幣政策的銀行風險承擔渠道的抑制效果在區分銀行特徵、風險類型、經濟環境後存在顯著的異質性特徵。這些研究結論不僅有助於釐清流動性監管對貨幣政策的銀行風險承擔渠道的微觀影響機制,也有助於協調流動性監管與貨幣政策調控。對此,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議:
(1)審慎評估流動性監管的成本與收益,客觀看待流動性監管對貨幣政策傳導過程的影響。儘管流動性監管要求可能會對銀行信貸規模產生一定衝擊,但從銀行風險視角看,流動性監管與貨幣政策仍然存在協調配合的空間,必須客觀看待流動性監管的潛在影響:流動性監管要求不僅能夠顯著提升銀行穩健性,還能夠抑制寬鬆貨幣政策環境下商業銀行的風險承擔行為,因而有助於實現銀行穩健經營與貨幣政策有效傳導的雙重目標。
(2)重視流動性監管與資本監管的交互作用,在保障商業銀行穩健經營的同時提高貨幣政策傳導的有效性。儘管流動性監管與資本監管對銀行穩健性均有積極作用,但實證研究結果表明LCR監管與資本監管的作用效果可能會相互抵消,因而在監管實踐中可以考慮採用過渡期安排等方式 弱化流動性監管對商業銀行的利潤衝擊,從而降低流動性監管與資本監管的潛在衝突與矛盾。此外,針對流動性監管與資本監管在抑制貨幣政策的銀行風險承擔渠道方面的交互作用,監管部門也應尤其注意兩種監管要求之間的協調配合。例如,對於資本充足率相對較低的商業銀行,監管部門可以適當提高流動性監管要求,這不僅有助於緩解寬鬆貨幣政策對商業銀行風險承擔行為的激勵效應,也在一定程度上補充了資本監管的作用效果。
(3)引入差異化監管、逆周期調節等多種靈活的制度安排,實現流動性監管與貨幣政策傳導的協調與平衡。例如,針對流動性水平相對較高的城商行和農商行,監管當局可適當提高其流動性監管要求,這有助於約束該類商業銀行在寬鬆貨幣政策環境下的風險承擔動機;針對商業銀行資產端風險承擔行為,應優先加強LCR監管要求以抑制寬鬆貨幣政策環境下商業銀行流動性過度囤積帶來的收益追逐效應,而對於負債端風險防範,更為嚴格的NSFR監管要求可能對於提高商業銀行負債質量更為有效。此外,在流動性監管要求中還可以引入逆周期調節等制度安排,在經濟上行期應着重強化NSFR監管對銀行風險承擔行為的抑制作用,而在經濟下行期充分發揮LCR監管要求的穩定作用。在中國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體系的優化與完善中,監管當局也應基於商業銀行特徵、風險監管導向以及宏觀經濟環境,靈活地調節流動性監管要求,並使其與貨幣政策調控形成有效配合,這樣才能真正實現銀行穩健經營與貨幣政策有效傳導的「雙贏」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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