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日,深圳灣海關發布關於悅森照明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出口侵權貨物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指出,悅森照明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於2022年7月16日委託司機駕駛粵ZDF70港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我關申報出口LED燈等商品一批,報關單號:534520220450407876,目的地:美國。經查驗,實際出口貨物中有標有「UL及圖形」標識LED燈21個。上述貨物價值人民幣70928.4元。美國UL有限責任公司認為上述貨物涉嫌侵犯其在海關總署備案的「UL及圖形」商標權(T2018-66215),依法向我關提出採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深圳灣海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出口標有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標識的貨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侵犯美國UL有限責任公司在海關總署備案的「UL及圖形」商標權(T2018-66215),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以上事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內地海關及香港海關陸路進/出*境載貨清單》《檢查(查驗)記錄表》《貨物入倉單》、權利人權利證明材料、查問筆錄、照片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我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沒收上述侵權貨物,並處罰款人民幣106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條之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海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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