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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一、企業債
(一)一般企業債券申報要求
(二)徵求發改委專業司意見
(三)審核分類管理
二、創新品種——社會領域產業專項債券
(一)社會領域產業專項債券概念
(二)適用範圍和支持重點
(三)發行條件
(四)審核要求
(五)募集資金使用
(六)發行案例
三、創新品種——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專項債券
(一)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專項債券概念
(二)適用範圍和支持重點
(三)發行條件
(四)審核要求
(五)募集資金使用
(六)發行案例
一、企業債(部分內容源自公眾號:枝言萬語)

(一)一般企業債券申報要求

1、主體資質要求: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非金融類企業法人,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成立時間滿三年;
(3)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未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黑名單;
(4)不存在違反《證券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用途的情形;
(5)不存在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6)主體評級不低於AA-,且債項評級不低於AA;
(7)允許境內註冊香港上市的公司發行企業債券;

相對於一般企業債券,專項債券的特殊要求:

(1)鼓勵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發行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專項債券,農村產業化龍頭企業申請發行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專項債券需滿足以下條件:
1)企業自持規模不低於3億元或者年度涉農業務收入不低於2億元;
2)擬投資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總投資不低於1億元;

(2)A股上市公司子公司可作為雙創孵化專項債券、配電網建設改造專項債券的發行人;

(3)A股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可作為發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專項債券的發行人。

(4)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債轉股實施機構可作為在銀行間市場面向機構投資者發行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專項債券的發行人。

(5)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的發行主體與一般企業債券的發行主體是重合的,主要是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或國有企業發行。

(6)公開發行項目收益債券,要求發行人主體評級達到AA-以上且債項評級達到AA及以上;

非公開發行項目收益債券項目債項評級需達到AA及以上,但不受發行人主體評級限制。

2、財務要求(具有合理的資產負債結構和正常的現金流量):

(1)近三年連續盈利(淨利潤以經審計的財務報告中「歸屬於母公司股東淨利潤」和「合併淨利潤」孰高者計算);

(2)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淨利潤以經審計的財務報告中「歸屬於母公司股東淨利潤」和「合併淨利潤」孰高者計算)足以支付本次企業債券一年的利息(主體評級AAA的企業發行可續期債券並設置有利息遞延條款的暫不受此限制);

(3)政府類應收款占淨資產比例(主體評級AA-原則上不超過40%,AA及以上不超過60%;
對非公開發行項目收益債的發行人暫不作此要求,但差額補償人需要滿足;

(4)一般情況下,補貼收入比例不得超過3:7,(3年平均補貼收入與營業收入占比指近3年發行人收到的財政補貼金額算術平均值與營業收入算術平均值之比),如發行人為軌道交通建設投融資主體(如鐵路投資公司、地鐵及高速公路公司等)、非公開發行項目收益債券則暫不受該比例限制;
對非公開發行項目收益債的發行人暫不作此要求,但差額補償人需要滿足;

(5)資產負債率(參考發改辦財金〔2015〕1327號文和具體品種的業務指引,不符合相關要求的,須提供有效的增信措施;原則上以最近一年或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合併財務報表口徑計算)。

3、募投項目要求:

(1)資金投向: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產業政策的項目;

(2)項目類型:不得是公益性項目,收入須來自市場化銷售或運營收入;政府回購項目、政府代建項目、純公益性項目和商業地產項目均不適宜作為募投項目。

(3)項目業主:原則上應為發行人自身或並表的全資、控股子公司(非並表的必須是發行人出資設立的);

(4)項目批文:原則上至少已取得可研批覆或項目備案證或核准證;
募投項目涉及產業園區建設的,需要披露園區發展規劃、招商引資、廠房租售、工業地產去化周期等相關情況,並對項目的投資、建設、運營有關情況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上述內容應同時在募集說明書中披露。

(5)項目進度:在建或擬建項目;

(6)項目用地:一般情況下,什麼類型的項目對應什麼類型的土地(但也不是絕對的,可以綜合項目情況解釋清楚);

(7)資金占比:用於募投項目的債券資金,占債券發行規模的至少60%,且不超過募投項目總投資規模的70%(項目收益債、部分專項債有特殊規定);

募投項目收入來源應當主要為項目自身銷售或運營收入,不得回售給政府部分,不得來源於土地預期出入收入返還;

(8)收入結構:原則上,運營期內募投項目收入中包含的財政補貼占比不得超過50%,建設期不得補貼,涉及跨年項目須列入中期財政規劃並實施三年滾動管理;

(9)收益覆蓋:

① 債券存續期內,募投項目經營性淨收益(不含財政補貼)須覆蓋用於項目建設部分的債券利息;如不能覆蓋用於項目建設部分的本息,發行人應進一步合理測算債券本次償還資金缺口來源及相關安排;運營期內,覆蓋項目淨收益必須覆蓋項目總投資或稅後內部收益率大於0(除了項目收益債須逐年覆蓋債券本息)。
經營性淨收益(不含項目補貼)=項目總收入-經營成本-稅金及附加(不含折舊、攤銷、所得稅和建設期支出)

② 如果項目試試主體為發行人控股子公司,債券存續期內項目淨收益覆蓋債券本息計算中,僅僅歸屬於發行人的項目淨收益需要乘以持股比例;
項目運營期項目淨收益需覆蓋總投資計算中,項目淨收益及項目總投資都要乘以持股比例。
其中,暫不做收益覆蓋要求的包括以下3種情況:
① 省級棚戶區;
② 國家級高速公路;
③ 主體AA+及以上的省會城市或計劃單列市的軌道交通項目(地鐵、鐵路等)或一段連接省會城市或計劃單列市的城際鐵路。

4、補充營運資金的比例

不超過40%:一般企業債、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專項債券、債轉股專項債券、社會領域產業專項債券、城市停車場建設專項債券、養老產業專項債券;
不超過50%:戰略性新興產業、雙創孵化、配電網建設改造、綠色債券、PPP項目專項債券、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等專項債券;

5、申報時點要求:

(1)通道內只能有一隻一般企業債在審,兩隻債券同時申報,只能受理審核一隻,待該只債券獲批註冊後,另一隻債券才可受理審核。
(2)目前母子公司可以同時申報;
(3)合併範圍內多家子公司申報企業債券,建議一家獲批註冊後申報另一家;

(二)徵求發改委專業司意見

基礎司(基礎設施發展司):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專項債券、城市停車場建設專項債券;
社會司(社會發展司):養老產業專項債券、社會領域產業專項債券;
環資司(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司):綠色債
農經司(農村經濟司):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專項債券
高技術司(創新和高技術發展司):雙創孵化專項債券
投資司(固定資產投資司):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專項債券
金融處:基金債

(三)審核分類管理

企業債券審核按照「加快和簡化審核類」、「從嚴審核類」以及「適當控制規模和節奏類」三種情況進行分類管理。

1、屬於「加快和簡化審核類」的情況

(1)主體或債項信用等級為AAA級的債券;
(2)由資信狀況良好的擔保公司(指擔保公司主體評級在AA+及以上)提供無條件不可撤銷保證擔保的債券;
(3)使用有效資產進行抵質押擔保且債項級別在AA+及以上的債券;
(4)資產負債率低於30%,信用安排較為完善且主體信用級別在AA+及以上的無擔保債券;
(5)地方政府所屬區域城投公司申請發行的首隻企業債券,且發行人資產負債率低於50%的債券。地方政府所屬區域包括並僅限於地級市及以上城市和財政百強縣,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非財政百強縣不在此列;
(6)中小企業集合債券;
(7)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

2、屬於「從嚴審核類」的情況

(1)募集資金用於產能過剩、高污染、高耗能等國家產業政策限制領域的發債申請;
(2)資產負債率較高(城投類企業65%以上、一般生產經營性企業75%以上)債項級別在AA+以下的債券;
(3)企業及所在地方政府或為其提供承銷服務的券商有不盡職或不誠信記錄;
(4)連續發債兩次以上且資產負債率高於65%的城投類企業;
(5)企業資產不實、運營不規範,償債保障措施較弱的發展申請。

除符合「加快和簡化審核類」、「從嚴審核類」兩類條件的債券外,其他均為「適當控制規模和節奏類」。

二、創新品種——社會領域產業專項債券

(一)社會領域產業專項債券概念

社會領域產業專項債券,是指由市場化運營的公司法人主體發行(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公立學校等公益性質主體除外),募集資金主要用於社會領域產業經營性項目建設,或者其他經營性領域配套社會領域產業相關設施建設的企業債券。

(二)適用範圍和支持重點

社會領域產業專項債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專項債券類型:
1、健康產業專項債券,主要用於為群眾提供醫療、健康管理等健康服務項目。
2、養老產業專項債券,主要用於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等服務設施設備,以及開發康復輔助器具產品用品項目。
3、教育培訓產業專項債券,主要用於建設教育培訓服務設施設備、提供教育培訓服務、生產直接服務教育發展的教學教具產品的項目。
4、文化產業專項債券,主要用於新聞出版發行、廣播電視電影、文化藝術服務、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等文化產品生產項目,以及直接為文化產品生產服務的文化產業園區等項目。
5、體育產業專項債券,主要用於體育產業基地、體育綜合體、體育場館、健身休閒、開發體育產品用品等項目,以及支持冰雪、足球、水上、航空、戶外、體育公園等設施建設。
6、旅遊產業專項債券,主要用於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旅遊產品和服務開發等項目。
支持企業發行專項債券,同時用於多個社會領域產業項目或社會領域產業融合項目。發債企業可使用債券資金收購、改造其他社會機構的相關設施,或擴大社會領域產業投資基金資本規模。

(三)發行條件

1、優化社會領域產業專項債券品種方案設計,可根據資金回流的具體情況科學設計債券發行方案,支持合理靈活設置債券期限、選擇權及還本付息方式。

鼓勵企業發行可續期債券,用於劇場等文化消費設施、文化產業園區、體育館、民營醫院、教育培訓機構等投資回收期較長的項目建設。

2、社會領域產業專項債券以項目未來經營收入作為主要償債資金來源。對項目收費標準由政府部門定價的,地方價格部門應及時制定和完善項目收費價格政策。

3、鼓勵發行人以第三方擔保方式,或法律法規允許的出讓、租賃建設用地抵質押擔保方式為債券提供增信。

對於項目建成後有穩定現金流來源的項目,如體育場、電影院等,允許以項目未來收益權為債券發行提供抵質押擔保;

項目建成後形成商標權、專利權等無形資產的,經中介機構評估後,可將無形資產為債券發行提供抵質押擔保。

4、鼓勵採取「債貸組合」增信方式,由商業銀行進行債券和貸款統籌管理。

以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形式發行社會領域產業專項債券,募集資金用於社會領域產業小微企業發展的,可將《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發行管理規定》中委託貸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寬為「對單個委貸對象發放的委貸資金累計餘額不得超過5000 萬元且不得超過小微債募集資金規模的10%」。探索保險機構等機構投資者設立特殊目的實體,發行項目收益債券用於社會領域產業項目的建設和經營。

(四)審核要求

1、在相關手續齊備、償債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礎上,社會領域產業專項債券比照我委「加快和簡化審核類」債券審核程序,提高審核效率。

2、《養老產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發改辦財金〔2015〕817號)的相關規定,在本文範圍之外的,可繼續執行。

3、發改委將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和細化社會領域產業專項債券的相關條款,並及時公開發布。

(五)募集資金使用

債券募集資金可用於社會領域產業經營性項目建設,並可使用不超過40%募集資金用於補充營運資金。

(六)發行案例

2018年至2022年8月末,社會領域產業專項債券一共發行30隻,合計融資243.90億元,平均發行規模8.13億元。

2018-2022年1-8月分別發行2隻、6隻、13隻、6隻、6隻。

募投項目分類包括:

1、仁壽城市會客廳-城市名片項目

城市名片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包括文創產業中心、遊客中心、文化中心、體育中心、劇院等五個場館建設及場館配套工程。其中,體育中心主要包含籃球館、羽毛球及乒乓球館、游泳館、室外網球館、室外足球場(七人制球場)、卡丁車場及檯球館(在籃球館內),另含配套商業用房、停車位及充電樁、廣告牌;文化中心主要包含一千平方米演播大廳、專項展出展覽館,另含配套商業用房、停車位及充電樁、廣告牌;文創產業中心主要包含文創工作室、運動康養恢復中心,另含配套商業用房、停車位及充電樁、廣告牌;劇院主要包含電影院、劇場,另含配套商業用房、停車位及充電樁、廣告牌;遊客中心主要包含旅遊大巴及遊客場館,另含配套商業用房、停車位及充電樁、廣告牌。

2、南川區社會領域產業項目建設

南川區社會領域產業項目主要包括金佛山遊客服務中心、南川區大觀園特色鄉村旅遊項目和重慶市南川區大觀園鄉村旅遊綜合服務示範區項目。

‍三、創新品種——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專項債券

‍‍‍‍‍‍‍‍‍‍‍‍‍‍‍‍‍‍‍‍‍‍‍‍‍‍‍‍‍‍‍‍‍‍‍‍‍‍‍‍‍‍‍(一)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專項債券概念

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專項債券,是指以建立更加完善的農業產業鏈條、培育更加豐富的農村新產業新業態、打造更加高效的產業組織方式、構建更加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為導向,募集資金用於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的企業債券。

(二)適用範圍和支持重點
重點包括以下六類項目:
1、產城融合型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主要包括推動農村產業融合發展與新型城鎮化建設有機結合,培育農產品加工、休閒旅遊等「農字號」特色小城鎮,建設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園區等。

2、農業內部融合型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主要包括以農牧結合、農林結合、循環發展為導向,發展農林牧漁結合、綠色生態循環農業項目等。

3、產業鏈延伸型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主要包括以農業向後延伸或者農產品加工業、農業生產生活服務業向農業延伸為重點,建設農業生產性服務設施、農產品加工和倉儲物流、營銷網點等。

4、農業多功能拓展型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主要包括通過推進農業與旅遊、教育、文化、健康、養老等產業深度融合,拓展農業新的功能,建設休閒農業、鄉村旅遊、農事教育體驗、文化創意農業、農村生態康養和能源農業等新業態項目。

5、新技術滲透型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主要包括以信息技術、物聯網技術等新技術在農業中的應用為重點,發展「互聯網+現代農業」,建設涉農電子商務、智慧農業等項目。

6、多業態複合型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主要包括同時兼有上述幾種類型或者融合其中兩個以上類型的項目。

(三)發行條件

1、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申請發行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專項債券,需滿足以下所列條件:
(1)企業資產規模不低於3 億元或者年度涉農業務收入不低於2 億元;
(2)擬投資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總投資不低於1 億元。鼓勵通過保底收購價+二次分配、農民參股持股等方式與農民建立緊密利益聯結機制的項目申請發行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專項債券。

2、以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形式發行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專項債券,募集資金用於農村產業融合小微企業發展的,可將《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發行管理規定》中委託貸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寬為「對單個委貸對象發放的委貸資金累計餘額不得超過5000萬元且不得超過小微債募集資金規模的10%」。

3、優化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專項債券品種方案設計,可根據資金回流的具體情況科學設計債券發行方案,支持合理靈活設置債券期限、選擇權及還本付息方式。根據農業項目投資較大、回收期長的特點,支持發債企業發行10 年期及以上的長期限企業債券或可續期債券。

(四)審核要求

1、在相關手續齊備、償債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礎上,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專項債券比照我委「加快和簡化審核類」債券審核程序,提高審核效率。

2、在償債保障措施完善的情況下,允許企業使用不超過50%的債券募集資金用於補充營運資金。

3、鼓勵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發行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專項債券。

(五)募集資金使用

債券募集資金用於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建設,並可使用不超過50%募集資金用於補充營運資金。

(六)發行案例

2019年至2022年8月末,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專項債券一共發行23隻,合計融資149.80億元,平均發行規模6.15億元。

2019-2022年1-8月分別發行2隻、4隻、9隻、8隻。

募投項目分類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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