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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還是說說遇到投稿中的故事。
可能四五年前了吧,郵箱裡面收到一位讀者朋友的來信,說某期上面的某文章在歐洲某刊物上也發表了,認為這種行為屬於學術不端,要求期刊處理作者。所說的歐洲期刊,是傳播學裡的SSCI一區。我請TA把更加詳細的資料傳過來,不久就收到了郵件,有歐洲刊物刊登該文章的情況,包括照片等。上網查了一下,確實是在該刊物發表了。
不過,我注意到有個細節,國內發表在前,歐洲發表在後,因此我給TA回信,大意是說,國內和歐洲發表有時間差,且如果歐洲的刊物願意接受這種情況,那麼也未必構成一稿多投和重複發表。
後來,又收到幾次來信,督促要處理此事。我最後說,作為首次發表的期刊會了解情況並決定如何處理,但建議TA同時向外刊投訴,因為畢竟外刊刊登在後,如果存在「重複發表」那麼外刊也是「受害者」。後來就沒有郵件過來了。
這位讀者朋友的認真精神是非常好的,就是要這樣嚴格要求,學術的規範才會好起來。不過,這個事情涉及到一個前提,也是爭議較多的問題:一篇文章以不同語言在國內和國際發表,算不算一稿多投和重複發表?
國內作者界和期刊界意見不一致,有認為這種行為不妥的,也有認為是合理的。按照《學術出版規範——期刊學術不端行為界定》(CY/T174-2019)的表述,似乎可以將其視為一稿多投和重複發表,但是該規範顯然主要是針對國內期刊而言。儘管該規範對國內作者有約束力,但是無法約束國際期刊的行為,比如如果國際期刊願意接收呢?畢竟該規範的細則中沒有明確說明國內國際不同語言發表屬於什麼行為。
國際學術出版界對此也不一致。認可這種行為的,對其設置了限制條件。國際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於1978年首次發布《生物醫學期刊投稿的統一要求》,其中對這種行為進行了界定,即有條件地接受不同語言的發表。在2019年的更新版本(張俊彥等譯)中,在明確反對重複發表行為的同時,也提出「不同期刊的編輯可以共同決定同時或聯合發表一篇文章,只要他們相信這樣做符合公共健康的最佳利益」。《統一要求》將其命名為「可接受的再次發表」,並辟出專門條款指出這種行為合理性的前提條件。考慮到《統一要求》已被全球超過一千種生物醫學類期刊採用,因此它的規範是有參考意義的。它指出以同種或另一種文字再次發表,特別是在其他國家的再次發表是正當的,但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1)作者已經徵得首次和再次發表期刊編輯的同意(準備再次發表的期刊的編輯必須得到首次發表的原版本)。(2)兩種期刊的編輯需與作者商量確認再次發表與首次發表的時間差,以尊重首次發表的優先權。(3)再次發表的論文是針對不同的讀者群體,因此可以簡略版形式發表。(4)再次發表應忠實地反映首次發表的版本中的作者署名、數據和解釋。(5)再次發表的版本應告知讀者、同行和文獻存檔機構,該論文已在其他地方全文或部分發表過。
(6)在再次發表的論文標題中,應指明是再次發表,如全文或簡略本再發表、全譯本或節譯。
因此,不同語言的國內國際發表也未必不可,但確應以明確告知和規範標註為宜。比如國內的期刊極少情況下會發表國外經典文獻的譯作,其實與這種情況很類似,但我們不能說這種發表沒有價值,也不能說它是違背學術倫理的。由於英文在全球學術語言中的地位,英文發表文章在中文期刊再次發表的價值可能有限,因為大多數學者具有英文閱讀能力,但是中文發表文章在英文期刊再次發表卻具有相當明顯的學術傳播意義,因為大多數英語學者不具有中文閱讀能力。因此,對於論文以不同語言在國內國際發表不必過於苛責,而借鑑「可接受的再次發表」原則,對於形成中英文期刊互動,對於傳播中國學術研究的成果,以及對於尊重作者合理的發表權益,都是有相當大好處的。
當然,這個問題可能會有不同觀點,大家可以討論。如果通過討論能促進統一規範的形成,那麼對研究者和期刊操作而言都可謂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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