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保險業監管費、證券期貨業機構監管費恢復徵收。
據國家發改委1月7日消息,根據《財政部、發展改革委關於證券期貨業、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銀保監會恢復徵收銀行業監管費、保險業監管費,證監會恢復徵收證券期貨業機構監管費;對北京證券交易所自開市之日起收取證券業務監管費。
恢復徵收銀行業、保險業監管費
據國家發改委1月7日消息,根據《財政部、發展改革委關於證券期貨業、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銀保監會恢復徵收銀行業監管費、保險業監管費。
相關監管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銀行業監管費(包括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保險業監管費(包括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證券期貨業機構監管費收費標準暫按照暫免徵收政策出台前的收費標準執行。
二、證監會對北京證券交易所徵收的證券業務監管費執行與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相同的徵收標準。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將會同相關部門對相關收費標準進行全面評估,根據情況變化,適時進行調整。
銀行業監管費和保險業監管費暫免始於2017年7月。當年6月7日召開的國常會提出,持續推出減稅降費措施,讓企業輕裝上陣,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培育我國競爭新優勢的重要舉措。會議確定,在當年已出台4批政策減稅降費7180億元的基礎上,從當年7月1日起,推行4項新的舉措,其中包括暫免徵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費。採取四項新措施,預計每年可再減輕企業負擔2830億元,合計全年為企業減負超過1萬億元,其中降費占60%以上。
2017年6月,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於暫免銀行業監管費和保險業監管費的通知》。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經國務院同意,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暫免徵銀行業監管費和保險業監管費。
通知明確,免徵銀行業監管費(包括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和保險業監管費(包括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免徵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後,銀監會和保監會依法履行管理職能所需相關經費,仍由中央預算安排資金予以保障。
通知要求,銀監會和保監會應當於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以前年度銀行業監管費和保險業監管費的彙算清繳工作。兩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清欠收入,應當足額徵收,並按照財政部規定的渠道全額上繳中央國庫。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提出,證監會恢復徵收證券期貨業機構監管費;對北京證券交易所自開市之日起收取證券業務監管費。
證監會對北京證券交易所徵收的證券業務監管費執行與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相同的徵收標準。
證監會監管費收費項目主要包括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按照發改委2018年下發的關於證券期貨業監管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證券期貨業監管費標準如下:
(一)業務監管費標準。對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收取證券業務監管費,按股票交易額的0.02‰收取。對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收取期貨業務監管費,按交易額的0.001‰收取。
(二)機構監管費標準。對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經紀公司收取的機構監管費,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停徵免徵和調整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7號)有關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暫免徵收。
在2018年暫免徵收前,證券期貨業機構監管費具體收費標準為:對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註冊資本金的 0.5‰收取,最高不超過 30 萬元;對期貨經紀公司每年按註冊資本金的 0.5‰收取,最高不超過 5 萬元。
收費標準與暫免前一致
在收費標準方面,日前發布的通知指出,銀行業、保險業的監管費(包括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證券期貨業機構監管費的收費標準暫按照暫免徵收政策出台前的收費標準執行。
證監會對北京證券交易所徵收的證券業務監管費執行與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相同的徵收標準。
在2017年暫免相關監管費通知出台前,收費標準參照的是2014年發布規定。
2014年,發改委、財政部曾發布關於重新核定銀行業監管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銀行業監管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106號)的有關規定,公布了重新核定後的銀行業監管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
一、機構監管費。銀監會向納入監管範圍的各類商業銀行、信用社、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郵政儲蓄機構等(以下簡稱「被監管單位」)收取的機構監管費,按被監管單位上年末實收資本的一定比例並考慮風險因素計收。
具體收費標準為:機構監管費=上年末實收資本×0.05%×風險調整係數。風險調整係數根據被監管單位的監管評級確定,其中一級為0.85,二級為0.92,三級為1,四級為1.08,五級為1.15。
二、業務監管費。銀監會向被監管單位收取的業務監管費,按上年末資產總額減去上年末實收資本後的一定比例分檔累加並考慮風險因素計收。具體標準為:業務監管費=(上年末資產總額-上年末實收資本)×分檔費率×風險調整係數-境外分支機構在所在國家繳納的監管費。
2013年的分檔費率為:6萬億元(含6萬億元)以下部分為0.0043%,6萬億元以上至9萬億元(含9萬億元)部分為0.003%,9萬億元以上至12萬億元(含12萬億元)部分為0.002%,12萬億元以上至15萬億元(含15萬億元)部分為0.001%,15萬億以上部分免收。2014年和2015年的分檔費率按上述標準逐年遞減10%。
風險調整係數根據被監管單位的監管評級確定,其中一級為0.85,二級為0.92,三級為1,四級為1.08,五級為1.15。
被監管單位的境外分支機構上一年度向所在地繳納的監管費,可抵扣境內法人計繳的業務監管費,但抵扣總額不得超過該境外分支機構按上述標準計收的業務監管費數額。
該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滿後,由銀保監會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重新申報。
來源:證券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