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解釋和嚴密化:

作為理性選擇模型的羅爾斯契約論證



本文原載《中國社會科學》2009年第5期.

內容提要:羅爾斯的契約理論作為一種理性選擇模型,試圖嚴密地推導出公平正義諸原則;然而,一些技術失誤阻礙了這一目標的實現。羅爾斯不得不完全依賴康德式的先驗論證和「自由而平等的人」這一規範概念。與此同時,對羅爾斯理性選擇模型的修正或嚴密化卻推導出與公平正義相迥異的正義原則。由於理性選擇路徑未能吻合康德式的先驗路徑的方向,形式上將兩種路徑整合在一起的契約設計不能為公平正義提供實質性的辯護。

一、引論:契約論證的爭議和本文的研究視角

約翰•羅爾斯的公平正義(justice as fairness)理論在當代西方政治思想中居關鍵地位。諾奇克認為,就深度和系統性而言,《正義論》在政治哲學史上直接承續約翰•穆勒的作品。①安東尼•阿巴拉斯特說,通過把正義放置到自由主義的思考中心,羅爾斯標誌着自由主義傳統內的一個顯著進步或更新;②威爾•金里奇認為羅爾斯的公平正義理論為二戰後西方社會圍繞福利國家實踐的政治論爭提供了令人滿意的理論框架。③而一個更具致禮意味的評價則是1999年在羅爾斯獲獎頒獎禮上,當時的美國總統比爾•克林頓致辭時給出的:「《正義論》……這本書令人信服地將自由權利和正義置於理性的新基礎上。羅爾斯論證說,社會給予弱勢群體以幫助不僅是道德的要求,而且是理性的邏輯要求。」④

羅爾斯的正義理論復興了古典社會契約論的傳統,其特點是在一個虛擬的社會契約中讓理性的行為者在無知之幕的處境下締結社會合作的基本原則。無知之幕遮蔽了契約締結者的利益和身份,使得契約締結者無法提出或贊成只對特定地位有利的條款。在這種條件下締結的正義原則被稱為公平正義。簡略地講,公平正義包含兩條具有優先次序的基本原則:一是平等的基本自由原則,公民平等地擁有基本的政治權利和自由;二是涉及物質利益分配的差異原則,將使最低收入者的福利最大化。平等的自由原則優先於差異原則,即當基本自由與經濟利益發生衝突的時候,自由權利優先滿足。⑤

在其正義理論中,羅爾斯採用的契約式論證是一個極富爭議的論題,涉及契約論證與正義諸原則的關係問題:公平正義的原則在何種程度上依賴於契約式論證?圍繞這一論題,大致有兩種分析進路。

一種進路傾向於認為正義諸原則獨立於契約設計,否定契約式論證的有效性或重要性,甚至懷疑羅爾斯是否真的具有一種契約式的理論。這種進路的代表人物包括德沃金、桑德爾、麥克弗森、石元康、金里奇等人,而何懷宏、周保松等也基本上持有類似立場。德沃金認為羅爾斯的契約論證是無效的:原初狀態是虛構的,而虛構的契約不能對契約的條款提供任何獨立有效的證明。⑥依據德沃金的觀點,原初狀態只是一個通向一個更深的權利理論的中轉站,而後者才真正為正義的兩條原則提供證明。⑦桑德爾認為原初狀態不是一個契約,因為在無知之幕後根本沒有發生過任何選擇行為,而只有無差異的行為者的自我認知。⑧石元康先將羅爾斯的契約論界定為一種道德契約論即從契約推導出道德原則,然後指出其證立過程中存在一個兩難困境:為了證立道德原則,原初狀態必須被理解為一個前道德的純粹程序,而如何設置「公平程序」又反過來依賴特定的道德原則,這樣,契約論方法陷入循環困境。⑨何懷宏、周保松認為契約方法在羅爾斯的理論中扮演的角色遠遠不如想象中那麼重要,因為整個原初狀態和無知之幕只是羅爾斯的統合社會合作以及自由而平等的道德人等基本理念的一種裝載性或說明性的工具。(10)

另一條分析進路可以理解為一種默認契約式論證為正義諸原則提供了關鍵辯護的傾向,它不質疑契約式論證本身的正當性或有效性,卻未必滿意羅爾斯契約設計的具體方式。作為對羅爾斯的辯護,萊斯諾夫說桑德爾的批評犯了一個很簡單的錯誤:許多完全相同的個人仍然是許多個人。他們仍然可能發生利益衝突,尤其是在羅爾斯的理論中,他們都想最大程度地占有有限的、同樣的基本社會益品。因此,完全相同的個人之間的契約仍然是一個真正的社會契約。(11)諾奇克、布坎南、高斯爾都默認了契約論方法,他們設計了自己不同的契約理論。徐向東認同對契約式論證的一種溫和肯定:契約並非一定是形成權威及義務的根據,而可以僅僅看作是辯護或評價政治權威的一種工具,甚至盧梭和康德就是這麼看待社會契約論的。(12)趙汀陽從博弈論角度對羅爾斯的契約論進行了有洞見的技術批評:原初狀態中對無知之幕的設置是成問題的,因為難以轉化為有知狀態;而且,縱使在無知之幕後,羅爾斯的正義兩原則也未必是博弈最可能的解。(13)

本文試圖從一個被忽略的視角或進路來分析羅爾斯的契約理論,即將其視作一種理性選擇模型,強調藉助理性選擇範式的成熟理論模型獲得較科學的認知。導致這一視角被忽略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政治思想家注重羅爾斯的公平正義觀的實質政治理念,而傾向於將社會契約設計理解為一種較次要的論證工具;二是當代一些衍生型契約理論者大大拓展契約論工具的應用範圍,如托馬斯•斯坎倫對普遍道德的推衍、帕特曼對社會性別平等的主張、查爾斯•密爾對種族不平等的分析等都藉助了契約工具。(14)這種拓展模糊了當代西方主流的社會契約論由於引入理性選擇模型所具有的認知上的嚴格知識品質;三是雖然諾奇克、布坎南和高斯爾等契約理論家普遍應用了理性選擇範式,但他們都無意於對羅爾斯的模型進行精緻的技術分析。四是將羅爾斯的契約理論看作一種理性選擇模型的做法初看很魯莽,存在着扭曲和簡化羅爾斯政治思想的危險。因為羅爾斯從未認為個體是純粹經濟意義上的理性人,而是相反,他明確預設了「自由而平等的道德人」這樣的規範概念。(15)這種危險或許是該進路被漠視的主要原因。

然而,如果羅爾斯的契約論證採納了理性選擇範式,那麼將其視作一個理性選擇模型進行考察就是一種正當的做法。兩個理由強化了這一點:第一,羅爾斯正義理論的巨大理論吸引力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在於其正義兩原則常常被理解為眾多行為者理性選擇的結果。這使得正義原則看起來是所涉前提的演繹結論,具有強大的邏輯說服力;第二,作為一種數理模型,理性選擇範式之推理的可靠性訴諸於數學演算。這樣,將羅爾斯的契約論證視作一種理性選擇模型,就可對其進行嚴密的分析。這一視角的關鍵在於辨析出羅爾斯契約論證中可靠和不可靠的部分。

二、當代社會契約論的復興與理性選擇範式

在本文中,社會契約論被理解為一種解釋國家或公共權力的合法性和限度的思想模型,即個體通過某種歷史上或邏輯上優先的契約來形成國家或確定政治社會的基本原則。這種選擇性的解讀符合對自霍布斯、洛克、盧梭、康德到羅爾斯、諾奇克、布坎南以來西方主流社會契約論傳統的描述。古希臘以及中古零星的契約論思想往往只邊緣性地為對公共權力的服從及其限度提供理由,(16)而只有在霍布斯將個體設定為國家或公共權力的邏輯起點的時候,社會契約論才在政治思想中居於主導地位,並先導了現代自由民主政治的實踐。

在《利維坦》中,物理意義上平等的個體通過契約建構了一個全權國家來維護公共安全和秩序。而在《政府論》中,人們在訂立社會契約時只向國家讓渡了有限的權利。不過,霍布斯和洛克都傾向於認為自然狀態和原初的社會契約是歷史事實或部分地描述了歷史事實。(17)休謨抨擊說原初契約的歷史事實性這樣的詮釋並不能授予既定的政治權威以正當性,因為絕大多數的現存國家都是藉由暴力和征服而來的。(18)隨後的契約理論家逐漸發展出假想的社會契約。盧梭的《社會契約論》致力於用原初契約來解釋政治社會的合法性而非其歷史起源。(19)康德首次清晰提出假想的契約的思想,他將社會契約看作一個檢查政治社會的適當性的標準而非歷史事實。(20)雖然盧梭和康德的契約論成功地應對了對契約之歷史性的質疑,然而,契約論仍然在更大範圍內遭到嚴厲批評。自由而平等的個體這一普遍概念遭受黑格爾主義的有力批評:人是一種歷史和社會的存在,其特徵總是由具體的文化形成的,難以表明無論在歷史的還是虛構的自然狀態中存在普遍的人性;休謨和邊沁等從經驗主義的角度將「自然狀態」、「不可轉讓和不可剝奪的權利」等概念斥為荒誕不經。(21)虛構的社會契約也失去了對實際政治的吸引力。古典社會契約理論在18世紀末期開始衰落。與此同時,具有經驗傾向並採納結果主義方法(22)的效用主義崛起為道德和政治哲學的主流。(23)在經歷了一個半世紀的沉默之後,社會契約論在20世紀70年代經歷了強有力的復興,而其主要特點就在於對理性選擇範式這一嚴格模型的採納。

理性選擇範式一直在經濟學中居支配地位,至20世紀50年代以來更遠遠越出了經濟學範圍,在政治學、社會學、人類學和哲學中占據重要位置。理性選擇範式由幾個普遍接受的基本假設構成。第一,行為者的目標是效用最大化,而效用則指示行為者的偏好,(24)在添加了完全性公設和傳遞性公設等輔助假設後,就可以建構效用函數來表示偏好。第二,約束的存在,有超過一位的行為者在競爭有限的資源。約束的存在使得選擇變得必要。第三,行為者的基本單位是個體,集體行為結果用個體效用最大化的行為來解釋。另外兩個存在爭議的基本假設一個涉及理性(rationality)的概念,另一個涉及可獲取的信息。弱理性(thin、rationality)主張者只要求行為者採納最有效方法最大化自身效用,而強理性(thick、rationality)主張者則認為至少行為者的偏好具有穩定的結構;新古典經濟學假設理性行為者擁有充分信息,而信息不充分的存在則意味着有時候短視的決策也是理性的,因為獲取信息是需要成本的。有了這些基本假設,就可以建構一些基本的理性選擇模型。如果將時序、不確定性、策略互動等因素輸入則會引出更為複雜的模型。(25)理性選擇範式的主要優勢在於其模型的數學本質:在採納了上述假設後,可以用數學計算推導出精確的結果。理性選擇範式不是一種綜合的學說,而是一種「試圖引入形式的、理論的和方法論的嚴謹」的研究範式,「正如新古典經濟學已經做到的那樣」。(26)

理性選擇理論的批評主要指向理性選擇模型的基本假設,認為這些假設並非完全真實。譬如,馬克思主義者認為群體(社會階級)而非個體才是基本的;制度主義者認為制度比個人偏好更重要;經濟學家西蒙在嚴格分析了決策者在知識和計算方面的局限性後指出,理性行為者的行為最多也就貌似是理性的,但在其嚴格意義上則未必。(27)理性選擇範式的支持者們作出了各自的回應。諾斯分析說,制度最終仍然是理性個體決策的反射;(28)密爾頓•弗里德曼則認為:「重要的問題並非一個理論的假設是否準確地記錄了現實,而是針對手頭的工作而言,這些假設是否足夠接近現實。這個問題只能通過檢查該理論是否起作用來判定,也就是說,是否產生足夠精確的預測。」(29)事實上,批評並沒有動搖理性選擇範式在經濟學中的統治及其在人文社會學科中的迅速擴展,以至於理性選擇範式被稱為一種「霸權」。(30)

當代契約理論家們普遍採納了理性選擇範式。羅爾斯、諾奇克、布坎南和高斯爾等代表人物在某種意義上都用經濟人這一科學前設概念取代了自由而平等的個體概念:經濟人的概念僅僅是一個必要的假設,較易應用計量方法。這種做法使得當代社會契約論逐漸轉變為較精確的政治理論模型。作為古典社會契約論的當代繼承人,諾奇克保留了個體的不可侵犯的自然權利這一概念,然而在諾奇克處,自然權利卻被當作一種需要予以捍衛的利益,甚至必要時可以被精確分割。(31)在自然狀態中,個體嚴格地遵循理性選擇的原則進行決策。諾奇克用市場這一「看不見的手」的觀念來解釋國家的產生:為了捍衛自然權利這一利益,諸多個體成立起分散的組織(私人執法機構)將執行權利轉讓給它們以換取安全。一個居於支配地位的私人執法機構在完全競爭市場中脫穎而出,成為事實上的暴力壟斷者。而表明支配性執法機構在作為賠償給予異議者以保護的條件下禁止異議者私人執法這一做法並不違背個人權利之後,事實上的暴力壟斷者就變成了合法的暴力壟斷者。國家也就產生了。因為國家僅僅擁有個體轉讓的執行自然權利這一職能,故只是一種權限最小的國家,只能執行提供安全保障、裁決爭議等職能,沒有權利進行社會財富再分配。(32)高斯爾和布坎南最徹底地執行了理性選擇模型,他們試圖僅從效用最大化者這一前設推演出基本的政治規則。因為兩者立場類似,(33)此處僅簡述布坎南用經濟模型闡述的契約概念: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諸多個體在自然狀態中會形成一種均衡,這種均衡指示着權利、財產和身份方面的自然分布。(34)所有個體都會認同一個憲政契約來確認自然分布下的權利、財產和身份狀態:憲政契約將免除所有人為獲致和捍衛自然分布下自身的身份、權利和財產所耗費的資源,因而能增進所有人的福利(和平紅利)。由此契約建立的國家將執行法律並保護個體的權利。

羅爾斯的契約論也採納了理性選擇模式。羅爾斯將社會理解為一個基於相互利益的合作體系,而在無知之幕後準備締結社會契約的代表則是相互不關心、尋求自我效用最大化的理性行為者。羅爾斯正是試圖藉助理性選擇模型為他心儀的正義概念提供辯護。羅爾斯說:「契約論術語的價值在於它傳遞了這樣的概念:正義的原則能夠被理解為理性人願意選擇的原則。通過這種方式,正義的概念能夠得到解釋和辯護。正義理論是理性選擇理論的一部分,甚至是最重要的一部分。」(35)

事實上,在應用了理性選擇模型的幾位主流的契約理論家中,羅爾斯的理論居於某種中間的位置。諾奇克的理論依賴於人的自然權利這一假設,哲學家托馬斯•內格爾批評諾奇克的契約論是無根的,因為諾奇克的個體權利這一概念欠缺解釋。(36)另一方面,高斯爾和布坎南在建構原初契約模型的時候沒有對理性行為者施加任何約束,從而其社會契約不完全適用於詮釋公共權力受限的現代國家:不平等的關係(奴役,等級制)可能被效用最大化者引入原初社會契約的條款中。高斯爾依賴於一個偶然的事實性假設來克服這個困難:人的物理的和智力的條件被設定為是大致相等或互補的,這樣,原初契約將會是平等而互利的。(37)布坎南則似乎沒有意識到這個困難的存在。結果布坎南的原初社會契約僅僅是一種利益最大化的個體們形成政治秩序的方法。(38)無論君主制、貴族制還是民主制都可以藉由布坎南的原初契約得到解釋。因此,布坎南的契約論遠離了他宣稱要解釋現代自由民主政治的合法性基礎的初衷。諾奇克和布坎南等人契約論的缺陷恰恰反襯出羅爾斯社會契約論的穩健。羅爾斯的無知之幕這一裝置約束了效用最大化者,從操作上設定了理性行為者平等的談判地位。

然而,對羅爾斯契約理論的詳細考察將表明,羅爾斯在建構理性選擇模型時並未取得完全成功:一系列技術失誤阻止了在其契約論前設與作為結論的正義原則之間建立嚴密的邏輯關係,而羅爾斯也不得不更多地依賴康德的自由而平等的人的概念來完成對正義原則的推導。

三、契約論證的問題、後果以及羅爾斯的應對

下面將通過對差異原則的分析引導出羅爾斯契約設計中存在的問題。以差異原則的分析開始是有理由的,因為在羅爾斯的公平正義的契約設計中,對差異原則的論證嚴格應用了理性選擇理論,並且差異原則本身獲得了嚴謹的數學表達:在福利經濟學評價社會的收入分布時,差異原則同最大化個體效用之和的效用原則一起構成了基數型社會福利函數的主要原型。(39)

差異原則將社會總效用等同於最低收入者的效用,因此最大化社會總效用等同於最大化最低收入者的效用。差異原則由平等分配和經濟效率兩個要素綜合而成:首先靜態地假定社會效用總值固定,則最大化最低收入者的效用等同於完全的平均分配,因此羅爾斯設定平均分配是理想分配方案的基準點;(40)隨即放鬆總的社會效用固定這一約束條件,則經濟效率原則會推動平均分配轉化為遵循差異原則的分配:在依據經濟效率原則而有差異的分配方案中,最低收入者的效用要高於平均分配時的人均效用。(41)因此,對最低收入者來說,差異原則比平均分配是一種更優的方案。

為了準確地把握差異原則內經濟效率和平等分配的關係,首先需要釐清經濟效率的精確涵義。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採納了經濟效率的標準定義:「……一種配置處於如下狀態時是有效率的:在不使任何人境況變壞的情況下,不可能再使得某些人的境況變好。」(42)該定義描述出帕累托效率或帕累托最優這樣一種不存在改進餘地的最優狀態。在經濟和資源分配領域中,帕累托效率是通過完全競爭市場的一般均衡(43)描述出來的:在完全自由競爭的多產品市場中,存在一個穩定的均衡,這一均衡滿足帕累托最優。一般均衡描述了與消費相關的生產和交換兩個環節,因而可被分解為生產效率和交換效率兩個部分。生產效率需要滿足的技術條件是:對於任何產品,任意兩個生產要素之間的邊際技術替代率(44)相等。這一技術條件滿足時,產出就處在生產可能性邊界上並獲得最大生產組合。生產效率的另一個條件是滿足消費者受收入約束的最大效用。生產可能性邊界描述生產效率的技術條件,無差異曲線刻畫不同收入約束下的效用組合,則生產可能性邊界曲線與無差異曲線的切點處就滿足了生產效率。下頁圖中的E點就是帕累托最優的生產點。

分配效率涉及多個人(消費者)的模型。分配效率的條件是:任何兩個消費者的任意兩種產品的邊際替代率(45)都相等。當這一條件滿足時,消費者的消費就處在效用可能性邊界上並獲得最大的效用組合。

當一般均衡的條件滿足時,所獲致的帕累托效率同時包含這樣的內容:既定的資源在生產過程實現最大的產出組合,該產出組合能實現消費者的最大效用;對任意起始資源分布狀態,市場交換能夠在不損害任何人的條件下最大化所有人的效用。事實上,一般均衡符合帕累托最優的嚴格陳述是對亞當•斯密的「看不見的手」(46)的古典思想的現代數學陳述:依賴行為者的效用最大化動機,在完全競爭的環境中,市場將自動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最優。

因為帕累托效率能給出數學定義,研究帕累托效率與平等分配之關係的一種恰切方式就是探究平等分配是否能與帕累托效率兼容。帕累托效率與平等之間存在衝突被認為是經濟學中最基本的主題之一。(47)衝突的主要原因是,帕累托效率與平等對同一事件(分配)提出了兩種完全不同的標準:在帕累托效率的精確定義中,根本不涉及平等的因素;引入平等要求這一額外因素,恰恰可能會破壞市場機制下的均衡。我們分別考察帕累托效率與平等分配可能兼容的兩種特殊情況:平等與帕累托效率的自然兼容;通過政府干預實現的兼容。

帕累托效率與平等分配狀態同時被滿足的自然條件是:起始資源分布狀態嚴格平等,並加上其他有利的輔助設定(類似的偏好、風險和機遇類似等等),則通過市場機制運作的效用分布狀態將不僅僅是帕累托最優的,而且也是平等的。然而,不僅那些有利的輔助設定很難滿足,而且在複雜社會中,起始資源分布狀態可以被設定為不平均的。因此帕累托最優分配和平等分配之間的一種自然的和諧狀態幾乎是不存在的。用效用可能性邊界曲線更嚴謹地表示:設定任意的起始資源分布,則市場機制決定的帕累托最優點可能落在效用可能性邊界曲線的任意一點上,而平等的帕累托最優點只是一個特定點:效用可能性邊界曲線與過原點沿橫坐標逆時針旋轉45°所成直線的交點。帕累托最優點同時滿足平等分配的概率為零,帕累托效率與平等分配的自然兼容是沒有可能的。

福利經濟學第二定理似為符合帕累托效率的政府干預提供了理論依據,該原理證明任意特定帕累托最優點能夠通過給定合適的起始生產資源分布在競爭市場中取得。(48)這一定理對平等分配原則的實際應用含義是:政府通過一筆總付(Lump sum)方式的轉移支付來實現平等的起始資源分布,其後通過自由競爭的市場機製取得平等而有效率的分配結果。但是,這一設想中的符合帕累托效率的政府干預是不可能的:這一定理不恰當地授予了政府一種超驗的地位。(49)政府的干預總是在完全競爭市場運作過程之中發生的,政府不可能退回到完全競爭市場的起點處,通過更改起始資源分布狀態而取得特定的效用分配結果。因此,通過政府干預實現帕累托效率與平等的兼容也是不可能的。

平等與帕累托效率的不兼容關係表明羅爾斯的差異原則本身存在內在的衝突。雖然羅爾斯有時也意識到帕累托效率和平均分配之間的衝突,但基本上傾向於認為平均分配和帕累托效率具有融洽的關係。羅爾斯說:「假設基本的社會結構有多種有效率的安排,每一種都規定了對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的分配方案。現在的問題就是選擇一種安排或發現一種正義概念,使得能夠從這些有效率的分配方案中挑出一種正義的(較平等的)方案。如果我們成功地做到這一點,我們就能在超越效率的同時又符合效率。」(50)

上述引文可以技術地表述為,羅爾斯將差異原則等同於效用可能性邊界曲線上符合平均分配原則的一點。這就假設了可以對那些帕累托最優點進行政府干預而無損效率。而依據對帕累托效率的精確分析,政府干預是無法在帕累托效率與平等分配之間實現兼容的。因此,這裡涉及羅爾斯的第一個技術失誤,即不當地預設帕累托效率與平等分配之間具有融洽關係,忽略或否定了差異原則的內部衝突。不過,差異原則本身存在內部衝突這一點並不構成在締結原初社會契約時拒絕差異原則的理由。基本的政治正義原則本來就可能是由相互衝突的要素綜合而成。然而,差異原則存在內部衝突迫使我們更小心翼翼地分析其被接受的過程。

分析了差異原則的構成之後,需要考慮差異原則的辯護問題,也即分析差異原則是否是理性行為者在原初狀態中的最優選擇,以及羅爾斯的原初契約的設計本身是否合理的問題。本文對羅爾斯契約論證的第二個批評就是:在原初狀態中,無法確認理性行為者選擇差異原則是最優選擇,羅爾斯之所以選擇差異原則是因為他把處在原初狀態的理性行為者的風險偏好無理由地預設為極度風險厭惡。(51)

羅爾斯提供了兩種理性行為者界定自我利益份額的方法:一種是採取極端保守的方法將自己的利益份額認同為社會中的最低收入者的利益份額,在此基礎上採取的就是最大化最小值(maximin)策略,而差異原則就是這一策略在財富和利益分配領域的應用;另一種則採取概率計算的策略,將自身利益份額界定為所有可能利益份額的數學期望值或均值,其結果則要求最大化人均效用,也即採納人均效用原則。給定了兩種主要的選項之後,羅爾斯通過否定由概率計算產生的平均效用原則的方式,來辯護最大化最小值原則。羅爾斯認為,無知之幕背後的理性行為者不能預先設定自己的利益份額落在任意位置的概率,因此無法用數學預期值或均值來界定自己的利益份額。其理由是,不充足理由律(52)規定的預先設定概率是由隨機樣本的方式在統計經驗中逐漸積累起來的,而原初社會契約是一次性思想試驗,理性行為者在此契約中無法依賴此前的統計經驗來預設自己落在某一位置的概率,而由於原初契約的極端重要性,慎重的理性行為者會拒絕應用概率計算的方法。(53)概率計算的方法被拒絕之後,羅爾斯就剩下最大化最小值的差異原則可選了。本文避開評估羅爾斯反對概率計算的理由,也不質疑羅爾斯採取的比較法的論證有效性,僅指出羅爾斯的差異原則的一個明顯的自相矛盾:羅爾斯實際上為無知之幕後的理性行為者設定了極度風險厭惡的偏好;同時,依據羅爾斯,無知之幕這一約束條件包括理性行為者不知道自己的風險偏好。(54)這構成了一個矛盾。這個矛盾並不表明選擇差異原則是非理性的,卻嚴重地動搖了差異原則作為理性行為者的最優選擇的地位。此處是通過統計分析方法確認差異原則預設了極度風險厭惡的偏好。差異原則要求不同的人的利益份額差別儘可能小,也即所有人的收入儘可能地靠近均值。這意味着由所有人的收入份額組成的數集的方差應該儘可能小。方差大小與風險大小成正比關係,選擇具有極小方差分配方案的理性行為者,其風險偏好為極度風險厭惡。

如果說羅爾斯無根據的風險偏好設定動搖了差異原則的最優性,那麼,羅爾斯在契約設計時的另一個錯誤則更為嚴重,這涉及羅爾斯不恰當地將原初契約的任務設計為確定劃分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和負擔)的原則。在《正義論》第1節中,羅爾斯就從分配角度來理解社會正義原則的功能:「這些原則就是社會正義的原則:它們一方面提供了在社會基本制度中劃分權利和義務的方式;另一方面又規定了社會合作的利益和負擔的適當分配。」(55)而在隨後第11節對正義兩個原則的闡述中,羅爾斯更明晰地以分配的主題來理解正義的兩個原則的任務:確定分配社會基本益品(自由、權利、機會、收入和財富,以及自尊的基礎)的原則。(56)

以分配主題來設計原初契約在技術上嚴重背離了羅爾斯自己採納的理性選擇範式。羅爾斯的契約理論之採納理性選擇框架反映在兩個基礎概念上:一個是被理解為基於各自利益而形成公平的合作體系的社會,這一社會概念是羅爾斯的《正義論》理論的基本組織性概念;(57)另一個則是在原初狀態中尋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理性行為者概念。在此概念基礎上,羅爾斯讓理性行為者們在一種虛構的契約中來為他們的合作體系設計基本規則。這樣,原初契約的任務自然地就是設計或者確定社會合作的基本規則,而羅爾斯卻將這一任務窄化為確定分配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和負擔的基本規則。分配主題並不能完全或準確地刻畫社會合作,因為利益分配只是社會合作的一個子集,而社會合作就經濟領域而言是包含生產和分配等環節的整體。(58)其次,權利和自由等社會基本益品與其說是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不如說是界定特殊的合作方式的要素,從分配角度來理解和處置自由與權利,猶如將自由和權利當成收入與財富等社會基本益品一樣可以量化並予以精確分割。(59)另外,分配主題還將「公共資產」這一導致循環困境的前提引入到原初契約中:一方面,原初契約的目標是確定社會基本益品的分割方式,因此,在契約締結之前,社會基本益品的所有權狀態應該是未定的;另一方面,社會基本益品又被當成一種所有代表都有份參與分割的公共資產,這已經預設了一種所有制前提。

通過上述對差異原則的構成及其推導過程的分析,可以看到羅爾斯契約設計存在三個技術失誤,即對帕累托最優的誤解、無根據的風險偏好假設,以及不恰當地設定原初契約的任務。這些失誤不但動搖了差異原則的可接受性,而且阻礙了整個正義原則從理性選擇模型中獲得嚴格的推理。事實上,羅爾斯對正義兩原則尤其是平等的自由原則及其優先性的辯護並非完全遵從理性選擇範式。

羅爾斯對正義原則的辯護是多維的,除了虛擬契約處境下的理性選擇之外,羅爾斯同時還依賴康德的先驗倫理學路徑,並且後來的羅爾斯愈來愈依賴於後一種策略。我們可以清晰地辨析出這種論證重心的變遷。在《正義論》第一版中,羅爾斯還訴諸經濟學和心理學的解釋來辯護自由原則及其優先性:發達社會的發展在跨越某一門檻時,經濟利益的邊際效用遞減,自由權利遠較經濟利益更重要,此時犧牲自由權利來換取經濟利益是不理性的。(60)這一辯護方案遭到法學家哈特和哲學家巴里的批評。哈特指出,羅爾斯對自由原則及其優先性的辯護不成功,因為該辯護允許如下情況:如果物質利益能獲得極大的增長,個體會選擇暫時犧牲自由權利,只要這種犧牲不是永久性的。(61)巴里指出,羅爾斯的辯護預設了這樣一個條件:相對於自由權利,物質財富的價值根本不值一提。巴里認為,這個條件並沒有說服力。(62)羅爾斯多次提及哈特的重要批評,(63)並調整了自己的策略:羅爾斯現在注重「自由而平等的人」這一理念對自由原則及其優先性的辯護。人是平等的,因為他們「具有最低限度的道德能力,能從事穩定的社會合作,並作為平等的公民參與社會生活」;(64)人是自由的,因為他們「具有形成、修正和合理追求善觀念的道德能力」並且他們把自己看作是正當要求的自證根源(self-authenticating sources)。(65)為正義兩原則所調節的良序社會能平等地保證所有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而平均效用原則卻可能為了更多的社會效用而危害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因而,在平均效用原則和正義兩原則中,「自由而平等的人」必定會選擇正義兩原則以確保自身作為「自由而平等的人」這一身份的利益,這一保證主要是通過平等的自由原則來實現的。(66)因而,這一辯護本身就刻畫了自由的優先性。羅爾斯藉助「自由而平等的人」的辯護是康德式的先驗論路徑:它從某種標準的道德思想和道德實踐的特性出發(人具有正義感和善觀念兩種道德能力),推出使道德生活得以成立的原則和前提條件(平等的自由原則):唯有在平等的自由原則的框架下,公民才能實踐其兩種道德能力,形成合理的道德生活。

羅爾斯依靠康德式的先驗論為平等的自由原則及其優先性辯護。然而,「自由而平等的人」這一概念的凸現實際上意味着理性選擇模型的廢棄:在原初狀態中,自由而平等的道德人取代了彼此漠不關心、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理性行為者。這使得羅爾斯精心設計的原初狀態這一理性選擇模型顯得有點虛張聲勢:雖然羅爾斯在設計契約論證時一直念念不忘要逼近具嚴格演繹性的道德幾何學理想,(67)但理性選擇模型並沒有為正義原則提供嚴格的證明。平等的自由原則是自由而平等的人這一道德概念的政治詮釋,而並非原初狀態下行為者理性選擇的結論。

四、理性選擇模型的嚴密化及其意義

雖然羅爾斯逐漸更依賴於康德式的先驗論而非理性選擇模型來為其正義原則辯護,但其理論畢竟是在契約設計和理性選擇的框架下進行的,因而對其作為理性選擇模型的契約設計進行形式分析是完全切題的。下面將為修正羅爾斯理性選擇模型提供一個初步的輪廓,即通過剔除羅爾斯方案的技術錯誤來使其理性選擇模型嚴密化,至少在關鍵步驟,使正義原則可以被看作原初契約前提的邏輯結論。最後,將澄清這樣做的意義。

修正時只需要具體改正第三個錯誤,即將虛擬契約的任務從設計分配規則改成為設計合作規則,同時,小心避免重蹈前兩個失誤(誤解帕累托最優和無理由的風險偏好設定)。修正後的原初契約可以被描述為: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多元理性行為者在無知之幕後共同磋商和選擇相互合作的基本原則。在修正的契約論證中,推理可以分為三個步驟:第一步,從無知之幕和利益最大化中演繹出帕累托最優這一標準,這一步是嚴格演繹的;第二步,從帕累托最優這一標準推導出對完全競爭市場這一規則體系的選擇,這一步是邏輯的,但需要經驗和常識來克服如下困難:難以確證完全競爭市場是唯一符合帕累托最優標準的規則體系;第三步則是從完全競爭市場這一規則體系中抽取或解釋出恰當的正義規則。

第一個步驟的推理如下:設想一個理性行為者考量是否認可一個規則體系,他認可的標準是該規則體系不得損害其利益;(68)由此,一個能被所有理性行為者都接受的規則體系的標準是:該規則體系不能損害任何人的利益。然而,利益最大化這一條件蘊含着符合不損害任何人的利益這一標準的諸多規則體系中最優的一個:在不損害任何人的利益的前提下能夠最大化所有人的利益的那個規則體系,換句話說,符合帕累托效率標準的規則體系將是原初狀態下的最優選擇。由此,可以邏輯地將原初契約的條件轉換為帕累托最優這一標準。實際上,這一步驟只是將競爭性一般均衡的行為條件代入該均衡模型。

第二個步驟依賴於前文已經論述過且獲得數學證明的阿羅—德布魯定理,即完全競爭市場的一般均衡狀態符合帕累托最優。由此,理性行為者能判定,完全競爭市場這一規則體系是可選項。然後,訴諸經驗克服選項非唯一性的困難:在社會生活諸領域及其理論模型中,還沒有任何一個領域及其理論模型像完全競爭模型一樣證明了帕累托最優的存在,(69)由此,完全競爭市場的規則體系暫時作為唯一現實的可選項被選擇。

第三個步驟即從完全競爭市場這一規則體系中抽取或解釋出那些最基本的規則並將之確立為社會合作的基本準則。在政治社會的基本原則問題上,當代社會契約論思想甚至更廣泛的政治討論主要圍繞平等的自由權利和社會物質財富分配方案展開,此處的第三步驟依賴這些背景討論提供的導引性知識。當代廣泛領域的政治思想家都認同平等的基本自由原則,而在基本自由的構成上則存在嚴重的分歧。羅爾斯的基本自由包括宗教和良知自由、言論自由、結社自由、捍衛人格尊嚴的自由權利(如遷徙自由、職業自由以及個人財產權)、平等的政治參與的權利、維繫法治所必需的一些權利。(70)然而,雖然允許有限的個人財產權,羅爾斯卻將作為生產手段的個人財產權從基本自由中剔除掉。(71)另一方面,對於諾奇克、布坎南和弗里德曼等自由放任主義者來說,基本自由除了羅爾斯談及的這些項目,還包括至關重要的經濟自由:個人財產權以及契約自由。弗里德曼甚至認為個人財產權是最基本的權利,也是其他權利的一個根基。(72)對個人財產權的定位還直接關涉國家是否或在何種程度上有正當權利干預社會物質財富的分配。因此爭議的焦點在於個人財產權和契約自由等項目是否應該納入平等的基本自由原則之中。在肯定良知和思想自由、政治自由等傳統基本自由上,平等的自由主義和自由放任主義之間並不存在原則性的分歧,因此本文的修正設想也僅集中於基本的經濟自由。

從完全競爭市場的規則體系中可以推導出個人財產權和契約自由等項目,因此,平等的基本自由原則應包括個人財產權和契約自由等項目。對基本的經濟自由的推導依賴於這一事實:基本的經濟自由是完全競爭市場這一模型的預設,整個完全競爭市場模型就是對具有個人財產權和契約自由的現實經濟的抽象描述。在完全競爭模型中,為了獲致帕累托效率狀態,各種要素資源(自然資源、資本、勞動、專業知識、技術和信息等)必須在利益最大化動機推動下被順利配置到理想的位置即均衡點。為了實現這一過程,各要素的所有權狀態必須明確並有便捷的轉移機制,這樣行為者才能利用自己排他性占有的資源並能通過交換獲取別人占有的資源來實現最優生產和消費。由此,完全競爭市場要求對特定的要素資源具有明晰的、清楚分割的、排他性的控制和支配權利,確立個人財產權以及相應的契約自由等基本的經濟自由。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古典自由主義者都認同個人財產權並提供了至少三種辯護:洛克和諾奇克式辯護說個人財產權是個人自我所有權的一種自然延伸;休謨式辯護說個人財產權是個人有效行使自我所有權的必要前提;而康德式的辯護則認為個人財產權保證個體的獨立性。(73)提及這些古典自由主義者的論證顯示將個人財產權列為基本自由權利是西方主流的做法。

在社會物質財富分配議題上,羅爾斯主張儘可能平均分配物質財富;諾奇克則強調政府並無權利對社會財富進行再分配,認為再分配是對公民個人財產權的侵犯;具有經驗傾向的經濟學家如弗里德曼和哈耶克等人原則上反對政府的分配功能,卻不排除政府以有限的方式提供公共產品以緩解貧困。(74)鑑於修正後的契約的目的並非要提供羅爾斯的公平正義原則的全面替代方案,而是嚴密化羅爾斯的理性選擇模型,本文僅需指出:對個人財產權的確認將大大限制國家干預社會物質財富分配的正當權利,雖然這未必意味着要像諾奇克那樣完全禁止國家的分配功能。

這裡雖然只是局部地嚴密化羅爾斯的理性選擇模型,但演繹出來的初步結果卻與羅爾斯的公平正義原則相去甚遠:國家干預主義是羅爾斯的差異原則中所蘊含的,而在修訂方案中,個人財產權被接納為基本自由權利並因而收窄了國家的正當的分配功能,排斥了所有制干預這種較激進的再分配形式。在政治哲學譜繫上,如果說平等主義和自由放任主義代表着左右兩種明顯不同的取向,則修正方案從表面上看似乎通向自由放任主義或新自由主義(neo-liberalism),但實質上卻只是緩和了羅爾斯的平等主義的自由主義中的較激進成分,意味着在政策上將羅爾斯的平等主義的自由主義立場拉向了某種中間狀態,並非趨同於自由放任主義。

那麼,對羅爾斯的理性選擇模型的修正或嚴密化的意義何在?前文曾指出羅爾斯對公平正義原則的辯護有兩條主要路徑:理性選擇模型的論證以及康德式的先驗倫理論證。雖然在《正義論》中兩條路徑形式上統一在契約設計的框架下,兩條路徑卻有着巨大的背離:嚴密的理性選擇模型指示着正義原則的不同輪廓,羅爾斯不能依賴理性選擇模型來支持其公平正義諸原則;而如果羅爾斯完全依賴於康德式的先驗倫理論證,則羅爾斯的公平正義原則僅僅只是「自由而平等的道德人」這一道德信念的先驗演繹之結果。(75)本文對契約設計作為一種理性選擇模型的嚴密化揭示了羅爾斯的契約理論內部的巨大分裂,而這種分裂則意味着貌似具有統合性的契約設計並不能為羅爾斯的正義諸原則提供實質性的辯護。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鑽石舞台 的頭像
    鑽石舞台

    鑽石舞台

    鑽石舞台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