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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着離婚案件的增多和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由夫妻財產分割引發的矛盾越來越尖銳,而對絕大多數人而言,房屋無疑是最大的爭執焦點。
那麼新的婚姻法對離婚時房產的分割有什麼規定呢?小胖君整理了相關的資料,用一張圖帶您看懂離婚房產分割。

相關法律規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但應當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麼這個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二是在婚後,償還房屋的按揭貸款是由雙方共同支付的,應當歸屬於雙方共同財產,按按揭的數額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婚前,由父母全額出資或個人全款買房,屬於個人財產,離婚的時候,另一方是無法分割的。
婚前,按揭買房,由一方父母或者個人支付首付,婚後共同還貸的,離婚後分割的是共同還貸部分和房子增值部分。
結婚之後,夫妻雙方其中一方的父母,購買房產贈送給子女居住的,沒有明確表示贈與哪一方的,屬於共同財產。

結婚後,不論是誰出的錢購買的房子,沒有公證這套房子是個人財產的,屬於共同財產。
城鎮戶口子女,無法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但能繼承農村父母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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