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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

粵府令[第281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已經2021年1月15日十三屆廣東省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

省長2021年2月1日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

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和廣州實現老城市新活力、「四個出新出彩」,省人民政府決定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

  廣州、深圳市和省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整實施事項的交接工作,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事項的承接部門、交接日期等具體內容。自交接之日起,由廣州、深圳市承接部門負責辦理相關事項,省有關部門此前已受理的繼續完成辦理。廣州、深圳市要主動配合省有關部門做好銜接落實,嚴格依法規範辦事行為,簡化辦事程序,優化辦事流程,縮短辦理時限,為企業和群眾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省有關部門要立即組織對廣州、深圳市承接部門的業務培訓,並加強日常工作的指導、監督,幫助解決實施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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