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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星期二深夜,英國政府運送難民到盧旺達的第一班飛機因為歐洲人權法院最後一刻的干預而未能起飛。

長期以來,在歐洲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西北高、東南低」的大格局下,跨越英吉利海峽的難民和非法移民問題一直困擾整個英國政界,並且在脫歐問題中也扮演了不低的戲份。保守黨政府誓言徹底解決問題,然而因為包括英法衝突在內的各種原因,最近幾年在英國海岸登陸的難民和非法移民人數反而激增。

本地安置有其極限,也挑戰本國選民的容忍程度和政治利益,在國際上,包括以色列、澳大利亞在內的一些國家嘗試過出錢將本國不願意收留的難民和移民安置到其他國家。然而,這類「單程票」措施因其推卸道德責任的本質和並不低的執行成本而備受爭議。

英國同樣沒什麼其他辦法。約翰遜及內政大臣普里蒂·帕特爾在4月宣布,將把非法移民和尋求庇護者重新安置到盧旺達,以期控制移民和難民問題對英國本土社會的影響、減輕財政負擔並且「打掉人口販子的商業模式」。

●作為交換,英國承諾將向盧旺達提供發展資金 / 網絡

幾個月過去,這項本質上服務於爭取保守黨內部強硬排外派別並且尚未正式執行的政策,已經加劇了《是,大臣》式的內閣大臣和文官之間的衝突,刺激了保守黨內戰(比如前首相特蕾莎·梅早就在下議院公開質疑該計劃的「合法性、可行性、有效性」),引發了英國國教會領袖坎特伯雷大主教和首相之間的口水戰,甚至把查爾斯王子拖進了涉嫌王室干政的危機,更讓英國飽受國際社會的譴責。

而隨着歐洲人權法院在最後一刻的介入,英國政府面對這個曠日持久的問題,註定還要繼續頭疼下去。

四個法院之間的法律鬥爭


撇開所有的道德考量和政策評估不談,圍繞着難民問題,單單法律鬥爭就已經足以讓人眼花繚亂了。關於當前英國政府的盧旺達計劃,有兩個平行的司法過程正在進行:6月8日,由兩個英國人權團體以及面臨被重新安置的個人針對內政大臣發起一項訴訟,這個案子直接由英格蘭和威爾士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 of England and Wales)受理;另一邊,6月10日,高等法院也接受了一項申請,確定將會在7月份舉行針對整個盧旺達計劃的聽證會,以裁定其是否合法。

而眼下的訴訟,所要決定的並不是盧旺達計劃本身是否合法,而是內政大臣在法院確定該計劃合法之前就讓這些人上飛機是否合法。

起訴方希望以相關個人有可能在盧旺達面臨各種風險為由。從高等法院獲得臨時禁令,暫時避免難民們被轟上飛機。但高等法院拒絕了這一請求,理由是相關人士在等待7月份司法審查結論期間在盧旺達遭遇傷害的可能性非常低,相比而言,內政大臣有就移民事務作出政策決定的權力很重要。

難民和人權團體隨即首先向英格蘭和威爾士法律體系內地位第二高的法院即上訴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提起上訴,要求推翻高等法院的判決。其法律上的理由是:高等法院的法官在判決中預設了盧旺達政府將遵守其在與英國政府簽訂的備忘錄中做出的各種保證,這一預設是錯誤的。

6月13日,上訴法院也宣布駁回上訴,理由是上訴法院在申請臨時禁令方面的法律角色非常有限,只能因為純粹法律層面的理由駁回高等法院判決,而在這個裁決中高等法院法官沒有犯法律錯誤。

最後,一名伊拉克籍難民向聯合王國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提起了上訴,請求允許對於上訴法院的上訴判決進行進一步上訴,理由是上訴法院法官認定了高等法院法官的預設是正當的,但是上訴人認為上訴法院法官的這個判斷在法律上是錯誤的。

●聯合王國最高法院所在地外景 / Supreme Cour

6月14日稍早時候,最高法院作出裁決,支持了上訴法院的判決,難民方的訴求也再次沒有獲得響應。以下是最高法院令人眼花的司法解釋:最高法院認為,上訴法院並沒有認為高等法院法官預設了盧旺達政府會遵守備忘錄,而高等法院法官也沒有做這個預設。但是高等法院法官確實有理由重視一個主權國家政府作出的書面保證,而至於法官對這個保證究竟有多看重,則由這個法官本人說了算,而不是上訴法院可以管轄的法律錯誤,因此上訴法院駁回上訴是正確的。此外,政府法務部門向最高法院保證,假設7月份高等法院裁定盧旺達計劃不合法,那麼英國政府將按照與盧旺達的備忘錄中的相關規定把被重新安置的人再接回來,因此沒有理由進一步上訴。

以上涉及三層法院的複雜的流程還只是在英國國內的司法程序。6月14日晚間,在海峽的另一邊,位於斯特拉斯堡的歐洲人權法院(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決定接受尋求庇護者的申請。該法院下達指令,要求英國政府只能在高等法院裁決盧旺達計劃合法的情況下,再留出一定的時間,讓飛機起飛。

依據《法院規則》第39條「臨時措施申請」,歐洲人權法院有權向任何締約國政府下達臨時指令,但是這僅限於當事人有迫在眉睫的風險遭受不可挽回的傷害的情況下。也就是說,歐洲人權法院認為這名來自伊拉克的尋求庇護者如果被送到盧旺達,確實存在遭受不可挽回的傷害的風險,而這種風險又因為英國內政部讓飛機立即起飛的決定變得迫在眉睫。

迫於該指令,6月14日晚間那班原定運送難民到盧旺達首都基加利的飛機,終究在最後一刻被攔截。

英國國內三層法院的層層放行,最終卻被海峽對面的歐洲人權法院以一紙臨時指令暫時推翻,這在英國國內引起了更大的輿論爭議和政治風浪。

脫歐,並脫歐洲法?


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重新掀起了一個爭吵了幾十年的問題:《歐洲人權公約》和英國主權之間的關係。

雖然英國退出歐盟之後不再受到歐洲法院的管轄,歐洲人權法院卻不是一個歐盟機構,而是依據《歐洲人權公約》設立的機構。英國是《歐洲人權公約》締約國,因此由於這一國際條約的效力,英國受到歐洲人權法院的管轄。

●歐洲人權法院所在地外景 / Wikipedia

需要指出的是,儘管歐洲人權法院是在當事人窮盡了國內救濟手段之後,也就是說聯合王國最高法院作出判決之後,才作出判決,但這個判決並不是針對聯合王國最高法院、上訴法院或者高等法院的上訴判決,而是與高等法院早先判決平行的判決,只不過歐洲人權法院的法官與高等法院的法官對於盧旺達政府的保證作出了不同的評估,而臨時指令的存在又給了歐洲人權法院以執行意志的臨時工具。

英國首相約翰遜在歐洲人權法院宣判之前便揚言,如果判決不利於英國政府,英國或將退出《歐洲人權公約》;而在宣判之後,副首相兼司法大臣多米尼克·拉布公開表示,歐洲人權法院過度拓展了管轄權,因為這個判決並不是依據《歐洲人權公約》做出的,而是依據歐洲人權法院內部規則以及該院自身的先例做出的,英國則從未簽約對於這樣的內部規則表達同意。所以儘管英國政府依據國際法需要遵守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但是這個判決是錯誤的,其管轄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拉布的反駁聽起來有合理之處,但是這引發了另一個問題:這並不是歐洲人權法院第一次訴諸第39條規則發出臨時禁令,幾十年以來,該條規則已經適用於一系列針對英國政府的訴訟,而上述案件都可以構成本次判決的先例,因此即使英國政府認為歐洲人權法院的內部規則本身沒有法律效力,也無法否認先例的約束力。

相比於主要受到草根群體追捧的脫歐運動,英國對於歐洲法的牴觸和擔憂主要來自國內法律精英,包括許多大法官在內。諷刺的是,歐洲法遵循先例的原則恰恰是來自英國普通法,而不僅歐洲人權法院可以援引其早先判例干預英國,英國自己的法院也會這樣做。

一個典型例子是去年蘇塞克斯公爵夫人梅根起訴《每日郵報》曝光她的私人信件侵犯了她的隱私權,上訴法院的判決最終裁定梅根勝訴,就是依據歐盟法律和斯特拉斯堡的判決先例——但是此時英國已經脫離歐盟了。雖然嚴格來說這起事件發生的時候英國還在歐盟里,所以適用歐盟法在法律上是對的,但在當時,這還是掀起了法學界的討論。因為依據遵循先例原則,梅根訴《每日郵報》案在未來對於英國的隱私權案件都有約束力,這意味着歐盟隱私權法會以判例形式在已經脫離歐盟的英國生效。也正是因此,歐洲法院和歐洲人權法院在歷史上的判決被一些英國法律界人士稱為永久性地「污染」了英國法。

●英國移民反對盧旺達計劃的標語牌 / 網絡

實際上,因為尚未涉及議會立法,盧旺達計劃的法律糾紛還不算最嚴重的法律問題,只不過是被卷進了約翰遜政府的本土保守主義政治遊戲中,但它依然因為歐洲人權法院的介入和遵循先例原則的存在,而導致了空前複雜的法律爭議的集中爆發。

今年稍早時候,司法大臣拉布曾宣布本屆英國政府正在醞釀一項新的制度:每年由司法大臣向國會提交一個單子,列舉政府認為過去一年中應當被推翻的判例,一旦國會同意,上述判例就將在本身依然有效的情況下失去在未來案件上的約束力。儘管聽起來可能很令人驚訝,但是這件事即使真的落實,也並不在任何意義上破壞現有的憲法制度。因為議會原本就有絕對的權力推翻任何立法,更不用說法院判決,新的機制只是讓事情更加方便了而已——英國憲法最核心的要義就是議會主權至高無上:議會可以在任何時候作出任何立法,而法院只能在具體案件中解釋現存的法律,對於議會制定什麼樣的法律無能為力。

但是在現代政黨制度下,如果讓先例失去約束力的機制太過方便,就會產生新的擔憂:多數黨政府想要剝奪個人權利未免太過容易,而法律的穩定性也會被削弱,這就引出了究竟什麼是「權利」、而什麼僅僅是「利益」的問題。

植根於法律之中的政治


英國法承認的權利來自鬥爭和傳承,而非演繹和論證。在英國法中,站得住、敲得響的權利要麼是為古老的立法、先例和習慣所確立的程序;要麼是成文法和憲政傳統劃定的君權(包括政府權力)的禁區。前者發源自諾曼底王朝時期將地方上的案子調到王室法庭審判的令狀體系,王室提供了一種把人從地方領主和教會的任意權力中拯救出來的救濟渠道,後來演化為普通法下法庭的各種程序性權利,比如有權獲得陪審團的裁決、不得強迫自證清白、法院可以頒布人身保護令等等。而後者來自過去八百年中議會及其所代表的各種勢力與君主之間的鬥爭,典型例子是「無代表不納稅」。

所以,一方面來講,英國普通法權利的淵源先於現代國家;另一方面,除了上述兩類就只剩下可以上稱論斤兩的利益。

這不意味着英國法不保護更加實質性的利益,只意味着這種保護是有限的,而且可以隨時被推翻。高等法院在盧旺達計劃的案子中判決的邏輯,就是在起訴方的個人有可能蒙受的個人利益損失跟限縮政府的行政裁量自由帶來的公共利益損失(判決在未來是有約束力的)之間做權衡,兩害相較取其輕。

與之相反,歐洲法在人權問題上的邏輯是首先承認一系列依據道德原則推演出來的個人權利,從而比如隱私權和難民的問題,因此判決就不再是需要在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比如行政裁量的重要價值以及媒體監督的重要價值)之間進行平衡,而是變成是否有侵犯權利的風險的判斷。簡而言之,英國法官在做「比大小」,歐洲法官在做「打勾叉」。

由於上述這些衝突,一些政治家和法律工作者早就主張制定新的《不列顛權利法案》來取代依據《歐洲人權公約》制定的《1998年權利法案》。6月16日,司法大臣明確表示計劃在新的立法中排除歐洲人權法院的影響。

在現實中,雖然國際條約可以帶來一定壓力,主權國家畢竟可以自行其是。國內法可以修改,國際法可以退出。一旦時勢不再利於保護某些個人利益的努力,法律要麼不再被執行,要麼會被修改,如果修改不了則有可能被政治上的強力連根拔起而廢除。考慮到《魏瑪憲法》關於民主程序和基本權利的條款直到納粹覆滅都還在形式上有效,指着歐盟文件或者德國《基本法》的某幾條,認為是這些鉛字保護了歐洲的民主制度和人的權利,未免過分書生氣。

最近辭世的偉大法哲學家約瑟夫·拉茲提出,法律之為法律,在於僅僅憑藉其作為法律這一點,法律就給人以排除其他所有對立的行為理由而遵守之的理由。比如,只要英國還在《歐洲人權公約》之內,英國政府儘管反對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儘管醞釀着在未來掙脫束縛,但它依然必須排除其他所有支持讓飛機起飛的理由而執行其判決。

但是,這一點僅僅在司法的語境下成立。在立法的語境下,如果我們討論的對象有現實能力能夠修改、退出、擱置或者曲解法律,那麼法律的存在本身無法提供任何使之不要做這些事的理由。

從倫敦到基加利需要途徑斯特拉斯堡嗎?這不取決於斯特拉斯堡的法律推理,而取決於倫敦的政治算計。(責編 / 張希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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