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寧波菲仕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4日科創板被否)
被否理由
上海證券交易所文件:上證科審(審核)(2021)701 號
一是2020年和 2021 年上半年新能源汽車電驅動系統客戶集中度較高、收入下滑、業務分部虧損的原因,新客戶的開拓情況,產能利用率較低的情況下募集資金投向新能源汽車驅動電機和動力總成項目的合理性;
二是新能源汽車電驅動業務相關資產如存貨等的減值計提情況;
三是公司目前整休業務淨利率較低的原因;四是公司核心技術先進性的體現,與同行業公司的比較情況。
科創板上市委員會審議認為,根據申請文件,發行人未能充分、合理、準確說明:(1)新能源汽車業務相關在建工程項目延緩投入的原因、合理性以及相關信息披露的充分性,相關在建工程項目繼續確認利息資本化的合規性:(2)在新能源汽車業務的收入及盈利下滑、產能利用率較低等情況下,發行人對相關在建工程、已建成產能的相關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充分性,相關募集資金項目的必要性;(3)報告期內持續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及對利潤影響的信息披露充分性。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信息披露不符合《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不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宙核規則(2020年修訂)》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上市會問題
1.請發行人代表說明:(1)2020 年與 2021 年 1-6 月,與新能源汽車業務相關在建工程項目沒有實質性投入的原因及合理性,相關在建工程項目繼續確認利息資本化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2) 在新能源汽車業務的收入及盈利下滑、產能利用率較低、主要客戶北汽新能源產銷率下降且庫存增長較大的情況下,發行人對相關在建工程、已建成產能的相關固定資產、對應客戶產銷率下降車型的存貨是否已充分計提減值準備或跌價準備;(3)在與新能源汽車業務相關在建工程項目尚未建成、已建成產能利用率較低的情況下,發行人動用募集資金繼續建設新能源汽車項目的合理性與必要性。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明確意見。
2.請發行人代表說明:在中國市場乘用車電動化快速推進的背景下,發行人選擇進入商用車領域的原因及合理性,與吉利商用車所簽協議轉為實際訂單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明確意見。
3.請發行人代表說明:發行人在報告期內持續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造成所得稅費用總額持續為負的原因及合理性,該等情形是否與發行人關於「整體盈利能力面臨較大壓力」的風險提示自相矛盾。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明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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