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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債券業務的開展過程中,債券主承銷商在大型企業尤其是央企和金融企業的債券投標中,實際上是處於弱勢角色。對債券主承銷商來講,承銷債券無非是獲取承銷費和承銷規模,可是這兩個指標又是債券主承銷商無法自主確定的。每次大型企業的債券招標的公告中,其實已經把費率限制在了地板上,要麼不做,要麼低費率,已經變成了一個潛規則。
證券業協會和交易商協會規範主承銷商的承銷費報價情況,能夠維護信用債券市場秩序,防止惡性競爭。只不過,這個業務規範對大型國企、央企和金融企業沒有明確的約束力,債券主承銷商很難有實際的議價能力,為了爭取債券承銷規模,在債券實踐中可能很難完全避免自身和競爭對手的低承銷費競爭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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