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我會發現你們在保薦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過程中,未勤勉盡責督促發行人按照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五條規定。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關於對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申報文件存在信息披露嚴重錯誤。
按照《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證監會令第167號)第七十條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