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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國際商業機器(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唐某某,男,1981年出生


IBM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609 624元;
2、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9043.31元。

事實和理由:

一、唐某某存在多個嚴重違紀行為,IBM合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賠償金。

(一)唐某某在IBM事先明確不得刪除工作電腦中文件情況下,在調查期間違規刪除1810個文件。

2017年8月9日,IBM調查員向唐某某送達電子郵件,明確要求唐某某將與業務有關的所有電腦和設備帶到調查現場並且保留所有這些設備中的所有數據,不准刪除任何文件,不管這些數據是否包含個人信息。2017年8月11日17點左右,調查員將從唐某某處獲得的電腦交給IBM數字調查和IT取證的安全專家進行文件刪除分析。根據分析結果,2017年8月11日11點22分至11點58分之間(即唐某某向調查員交出該電腦之前),唐某某集中刪除了調查員要求提交的電腦中1810份文件。唐某某在調查員事先明確要求保留所有提交設備中的所有數據的情況下,故意刪除大量文件、向IBM內部審計隱瞞信息行為,嚴重違反了《業務行為準則》第3.5條和《員工手冊》第5.7條的要求,公司有權據此解除其勞動合同。

(二)唐某某偽造公司公章和授權函,虛構「IBM原廠公有雲服務」交易,從中獲利298 401.72元。

首先,唐某某明知國際商業機器(中國)有限公司(原告母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IBM」)沒有向CNTV銷售公有雲服務的資質,卻仍然代表第三方公司光泰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泰通公司)與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NTV」或「央視網絡公司」)溝通「IBM原廠公有雲服務」合同,並最終訂立合同。其次,唐某某偽造了IBM公章及IBM「原廠商授權函」。第三,唐某某以自己名義註冊公有雲服務(即Softlayer)賬號、密碼,自己刷信用卡付費的形式購買公有雲服務,並倒賣給CNTV。唐某某利用自己是服務CNTV的高級客戶代表的職務便利,偽造公司授權文件,讓CNTV誤認為其購買的是IBM授權光泰通公司銷售的原廠公有雲服務,而事實上是唐某某自己註冊賬號、購買公有雲賬號,卻打着公司的名義,轉售給CNTV,從中賺取差價。唐某某的這一行為嚴重違反公司《員工手冊》第5.8條、第5.24條。

(三)唐某某改變公司特價訂單的交易路徑和交易價格,從中獲利27萬餘元。

唐某某在事先與最終用戶CNTV談定最終價格為45萬元的前提下,利用深圳市華成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成峰公司)向IBM以競爭激烈為由申請極低的價格折扣。最終,在唐某某的操縱下,光泰通公司以比IBM批准的交易價格高出273 495.72元(計算公式為450 000元-176 504.38元)的價格向CNTV銷售IBM的全球傳輸加速系統服務。唐某某不僅改變該特價訂單的交易價格,為了將獲利情況轉移給自己,他還改變了交易路徑,偽造了光泰通公司與北京軟信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軟信公司)的外包服務合同,唐某某的這一行為嚴重違反公司《員工手冊》第5.10條。(四)利用公司知識產權、招攬公司技術人員,計劃與客戶開辦公司。「騎闖天路」項目應用程序是IBM公司為賽事直播方央視網開發的一款實時數據檢測與展示的APP,是由IBM公司技術人員利用IBM的IBM®IoT Platform、IBM®Cloudant以及IBM®Bluemix Garage等多項技術完成。該程序知識產權屬於IBM公司所有。但是,在明知「騎闖天路」屬於IBM公司知識產權的情況下,唐某某多次招攬公司當前在職員工,並利用IBM的知識產權多方運作、計劃與公司客戶一起開辦公司。

綜上,唐某某的違紀行為情形十分惡劣,公司單方解除與唐某某的勞動合同應屬合法。

二、唐某某已經休完應休年休假,公司無需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唐某某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9日享有兩天年休假,而其實際已經休3天年休假,公司無需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9043.31元。

唐某某辯稱:不同意IBM的訴訟請求,同意仲裁裁決。

一、唐某某不存在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IBM系違法解除。

1、唐某某不存在「實施與公司利益相衝突的個人行為」,IBM系違法解除。

2018年4月9日IBM以唐某某違反《員工手冊》第 5.9條「實施與公司利益相衝突的個人行為」為由通知唐某某解除勞動關係,然而在勞動仲裁及訴狀中並未指出唐某某存在「實施與公司利益相衝突的個人行為」,而是另行提出了其他事由,可見唐某某並不存在「與公司利益相衝突的個人行為」,IBM系違法解除。

2、IBM主張唐某某違紀的事由不成立。

(1)IBM所述的「刪除文件事件」並非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首先,在2017年8月內審過程中,IBM並未明確告知唐某某不得刪除任何文件(包括個人文件)。其次,在內審過程中,IBM與唐某某進行了面談。面談過程中並未提及唐某某違反公司規章制度,IBM也未對唐某某進行任何處罰。最後,2018年4月9日IBM以唐某某違反《員工手冊》第5.9條「實施與公司利益相衝突的個人行為」為由通知唐某某解除勞動關係,可見與IBM所述2017年8月內審過程中違反《員工手冊》第5.7條無關。

(2)IBM所述的其他行為不構成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與IBM違法解除無關。2018年4月9日IBM通知唐某某解除勞動關係,唐某某便辦理離職將郵箱交還給IBM。IBM對於唐某某郵箱內容的掌握均在唐某某離職後,與IBM通知唐某某解除勞動關係的事由無關。

3、2018年4月9日IBM以唐某某違反《員工手冊》第5.9條「實施與公司利益相衝突的個人行為」為由通知唐某某解除勞動關係,在審查IBM是否合法解除勞動關係過程中,應圍繞唐某某是否存在「實施與公司利益相衝突的個人行為」。對於IBM主張的唐某某違反《員工手冊》第5.7條、第5.8條、第5.10條、第5.17條、第5.24條,並非2018年4月9日IBM發出解除通知的事由,不應納入本案的審查範圍。

二、唐某某自2003年開始在IBM處工作,至解除日已滿13年,依法享有10天的法定年休假,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9日期間,唐某某未休年休假,IBM應當支付唐某某未休年休假工資9043.31元。

綜上所述,IBM2018年4月9日以唐某某「實施與公司利益相衝突的個人行為」為由,然而在勞動仲裁及訴狀中並未指出唐某某存在「實施與公司利益相衝突的個人行為」,IBM系違法解除。原仲裁裁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金額計算正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IBM的訴訟請求。

2018年5月23日,唐某某以IBM為被申請人向北京市朝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朝陽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1、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665 280元;2、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9日未休年休假工資57 351元。2019年9月17日,朝陽仲裁委作出京朝勞人仲字[2018]第11362號裁決書,裁決:一、IBM支付唐某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609 624元;二、IBM支付唐某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9日未休年休假工資9043.31元;三、駁回IBM其他仲裁請求。

IBM不服該仲裁裁決,訴至法院。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法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

法院查明事實:


唐某某於2005年11月14日入職IBM公司,擔任銷售,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並於2010年3月1日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每月月底轉賬支付上月整月工資,工資支付至2018年4月9日。唐某某執行不定時工作制,不記錄考勤。2018年4月9日,IBM向唐某某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經過公司的調查,發現您與公司相衝突的個人行為,嚴重違反了《IBM業務行為準則》和《員工手冊》的相關規定,根據您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其附件《員工手冊》中相關規定和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公司決定於2018年4月9日與您解除勞動合同,立即生效。」唐某某最後工作至當日。唐某某每年應休年休假10天。原、唐某某均主張唐某某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超過上一年度北京市社平工資的三倍。

對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法院認定如下:

1、關於月工資標準及工資構成。IBM主張唐某某月工資標準為 19 689.17元+固定工資+銷售提成+獎金。唐某某主張其月工資標準為49 173元。就唐某某的月工資標準,IBM未提交相應證據。

2、關於勞動關係解除情況。IBM主張唐某某嚴重違反《IBM業務行為準則》和《員工手冊》的相關規定的行為包括:

(1)被明確通知不能刪除文件的情況下依然刪除1810個文件,文件包括當時的Softlayer賬單、授權函模板、聖一體育文件下的文件、央視國際文件夾下的文件。

(2)偽造公章、虛構公有雲交易,從中獲利29萬元。唐某某代表光泰通公司與央視網絡公司溝通提供IBM原廠公有雲服務事宜,並訂立合同。偽造公司公章及授權他人銷售公有雲服務產品的授權函。使用個人信用卡美元賬戶支付CNTV使用的公有雲賬單11萬元,從中獲利近30萬元,並將獲利通過第三方轉給唐某某本人。

(3)改變特價訂單交易路徑和交易價格,從中獲利27萬餘元。具體為:華成峰公司向IBM提交特價訂單,該公司批准該特價訂單,唐某某是服務CNTV的高級客戶代表,知曉CNTV的服務路徑和交易價格卻起草了比IBM公司價格高273 495.72元的合同,其增加了軟信公司為外包方,虛構外包業務,個人不當得利。4.利用公司的知識產權,招攬公司技術人員,計劃和客戶開辦公司。

就其解除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IBM提交如下證據:

一、《員工手冊》及(2011)京證經字第24169號公證書、(2011)京證經字第24170號公證書、(2012)京證經字第07970號公證書、(2013)京方圓內經字第12314號公證書,上述公證書的證明目的為《員工手冊》已履行民主程序及通過公司內網向唐某某發送郵件送達情況。《員工手冊》載明:勞動紀律和處罰。5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有下列情形的,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可以處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的紀律處分,將由違紀員工所在BU以及HR、Legal部分進行合議批准後執行。5.7在審計調查中提供不實信息或故意隱瞞信息以誤導審計結果的;5.8利用職務便利,為本人及親友或他人謀取不當利益的;5.9實施與公司利益相衝突的個人行為,如代表公司與自己親友進行業務往來或自營競爭業務,擔任競爭對手、供應商的顧問或董事等;5.10故意隱瞞或編造相關業務信息或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市場路徑、價格、交易日期、渠道、工時申報等;5.17玩忽職守、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給公司聲譽造成嚴重損害的;5.24捏造,編造或偽造信息或文件的,包括但不限於提供虛假個人信息、偽造、編造公司公文或各類證明材料、文書、虛開病假證明等。

二、《IBM業務行為準則》及簽收單(附翻譯件)。

三、2017年8月9日調查員劉華發給唐某某的電子郵件、2017年8月10日唐某某回復劉華的電子郵件、2017年8月10日劉華回復唐某某的電子郵件、《調查同意書》2張、2017年8月15日取證專家鍾某發給劉某的電子郵件及上述電子郵件、《調查同意書》的公證書及翻譯件,上述證據均未顯示唐某某認可存在刪除文件行為及刪除行為的實際操作界面。

四、國際商業機器(中國)有限公司工商登記信息、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2016年修訂),證明目的為國際商業機器(中國)有限公司屬於外商獨資企業,公有雲服務屬於增值電信業務,外商獨資企業不允許在中國開展增值電信業務,因此,公司沒有在中國開展公有雲業務的資質。

五、2016年6月28日至7月18日唐某某與CNTV的陳某、常某某溝通海外公有雲平台租賃服務合同及全球傳輸加速系統服務合同的電子郵件(未顯示相應公司確認痕跡)、光泰通公司工商登記信息、2016年7月21日至7月29日唐某某與CNTV常某某的微信聊天記錄(為表格式記錄,未顯示電腦或手機原始聊天界面)、2016年7月25日至8月1日唐某某與羅某的微信聊天記錄(為表格式記錄,未顯示電腦或手機原始聊天界面)、唐某某偽造的原廠商授權函及短信截屏(均為照片,未顯示唐某某確認痕跡)、2016年8月26日至2017年2月5日唐某某收到或發出關於CNTV電子郵件(為顯示CNTV官方確認痕跡)、2018年1月14日蔣某某答覆劉某電子郵件及附件CNTV賬單(未顯示CNTV確認痕跡)、唐某某與CNTV陳某2015年9月24日至2017年2月16日微信聊天記錄(未顯示聊天記錄原始界面)、唐某某與光泰通公司法定代表人蘇某2017年3月29日至2017年5月12日微信聊天記錄(未顯示聊天記錄原始界面)、唐某某與羅某2017年2月27日至4月18日微信聊天記錄(未顯示聊天記錄原始界面)、唐某某與張某某2017年3月31日至4月5日微信聊天記錄(未顯示聊天記錄原始界面)、軟信公司工商登記信息及上述電子郵件及微信聊天記錄公證書。

六、IBM特價訂單(未顯示華成峰公司官方確認痕跡)、2016年12月14日高某發給Cheng Cheng電子郵件(未顯示唐某某確認痕跡)、2016年12月13日高某發給Vicky Wang並抄送唐某某的電子郵件(未顯示唐某某回復內容)、2016年12月6日唐某某回復高某電子郵件(未顯示高巍發送需確認用戶信息的具體內容)、唐某某與蘇某、羅某、張某某微信聊天記錄(顯示為涉及發件人、接收人及發送時間等內容的表格,未顯示微信聊天界面)。

七、2016年11月4日JJ Tsai發送給朱某並抄送唐某某的電子郵件(未顯示唐某某回復內容)、2016年12月6日唐某某發送給高某的電子郵件(顯示「請將附件這些案例文件蓋章以用於招標」等內容,未顯示該內容唐某某用於自己與客戶開辦公司)、唐某某與IBM技術人員黃某某微信聊天記錄、唐某某與IBM技術人員胡某某微信聊天記錄、唐某某與IBM技術人員俞某某微信聊天記錄、唐某某與王某某微信聊天記錄、唐某某與CNTV馬某微信聊天記錄、唐某某與CNTV盛某微信聊天記錄(上述微信聊天記錄均為含有序號、發送人、接收人、常見時間及信息的表格,未顯示原始聊天界面)。

唐某某認可證據一的真實性,但不認可證明目的,稱IBM發送解除通知的理由為《員工手冊》第5.9條,並不是第5.7條、第5.8條、第5.10條、第5.17條、第5.24條,《員工手冊》未向唐某某送達,公證書中的確認單未顯示唐某某簽字。唐某某認可證據二的真實性,但不認可證明目的,稱《IBM業務行為準則》未履行民主程序,不能作為解除的依據。唐某某不認可證據三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稱唐某某離職後郵箱交還給了公司,現在郵箱由公司掌控,郵件內容無法核實,根據公證書顯示,證據保存在IBM Notes,並非郵箱原始郵件,該郵件內容並沒有「明確指出不准刪除文件」,該事件發生在2017年8月,並且於2017年8月11日與唐某某進行了談話,談話中IBM並沒有指出唐某某違紀,更未對唐某某進行處罰,2018年4月9日IBM以違反《員工手冊》第5.9條款解除勞動合同,可見與改事件涉及的《員工手冊》第5.7條無關;不認可《調查同意書》中英文簽名是其本人簽名,但就此不申請司法鑑定。唐某某認可證據四的真實性。唐某某不認可證據五中電子郵件及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不認可唐某某偽造的原廠商授權函的真實性,稱無原件,無法核實照片中兩方的身份;認可工商登記信息的真實性。唐某某不認可證據六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稱IBM特價訂單為IBM單方製作,未顯示告知唐某某或經過唐某某確認,反證光泰通公司是IBM的轉銷商;唐某某離職後郵箱交還給了公司,現在郵箱由公司掌控,郵件內容無法核實,根據公證書顯示,證據保存在IBM Notes,並非郵箱原始郵件,唐某某的郵箱內容為唐某某離職後公司所知曉,與通知唐某某解除勞動關係無關;微信聊天記錄為IBM單方製作表格,無原件。唐某某不認可證據七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因唐某某認可《員工手冊》及(2011)京證經字第24169號公證書、(2011)京證經字第24170號公證書、(2012)京證經字第07970號公證書、(2013)京方圓內經字第12314號公證書、《IBM業務行為準則》及簽收單(附翻譯件)、國際商業機器(中國)有限公司工商登記信息、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2016年修訂)、光泰通公司工商登記信息、軟信公司工商登記信息的真實性,故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採信。

IBM就上述其公司提交的電子郵件、微信聊天記錄提交了2018京長安內經證字第32611號、32612號、32613號、32614號、32616號公證書,公證書未顯示微信聊天原始界面對話內容,亦未顯示出CNTV公司或光泰通公司官方確認痕跡,未顯示相關公司對陳某、常某某、武某某等人身份確認信息。其中,32611號公證書載明:「……進行了如下操作:……點擊附件第1頁所示頁面左側的IBM Notes程序圖標,進入相應界面……點擊附件第4頁所示頁面左上角『打開』點擊『應用程序』、點擊『工作空間』,進入相應界面……進入附件第7頁所示頁面中Leslie H Liu的郵箱,點擊該頁面左側的『Sent』,進入相應頁面,拖動郵件列表右側的進度條至所需位置,點擊打開所需電子郵件進行瀏覽……點擊附件中第11頁所示頁面左側『Inbox』,進入相應頁面,拖動該頁面中郵件列表右側的進度條至所需位置,點擊打開所需電子郵件進行瀏覽……」唐某某認可上述公證書的真實性,但不認可公證內容及證明目的。因唐某某認可2018京長安內經證字第32611號、32612號、32613號、32614號、32616號公證書的真實性,故法院對上述公證書的真實性予以採信。

審理中,IBM申請證人劉某出庭就唐某某的調查情況及微信聊天記錄導出情況作證,並使用劉某的電腦及手機演示唐某某電子郵箱、劉某電子郵箱、微信聊天記錄、照片等,劉某稱IBM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是從唐某某的電腦中導出的備份,在調查時對唐某某的電子郵箱進行了解密。IBM認可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唐某某不認可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稱證人是IBM的員工,與IBM存在利害關係。

另查,法院至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調取微信號「taoxxxxx」綁定的財付通賬戶實名認證信息及綁定的銀行、綁定手機號及QQ號,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於2021年3月31日函複本院:微信號「taoxxxxx」,姓名為「唐某某」,開戶行信息為招行借記卡快捷支付,銀行賬號為62xxx;開戶行信息為招行信用卡快捷支付,銀行賬號為43xxx。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於2021年3月29日函復法院:微信號「taoxxxxx」綁定手機號為186xxx,綁定QQ號為46xxx。IBM認可上述函復的真實性,稱其公司從唐某某電腦iTunes備份導出的聊天記錄會顯示使用的手機型號及手機號碼,該號碼與函復顯示一致,聊天記錄備份的移動硬盤已於2018年7月27日封存在公證處。唐某某認可上述函復的真實性,認可相應的手機和賬號是唐某某使用,但稱IBM從唐某某電腦中提取的電子數據極其容易篡改。因原、唐某某認可上述兩份函復的真實性,故法院對兩份函復的真實性予以採信。

再查,法院至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調取唐某某名下賬號為62xxx交易明細表,顯示:林某某於2016年5月23日向唐某某轉賬37 300元,摘要為「tele-hk」;2016年5月31日RI網銀貸記發起向唐某某付款22 180元,摘要為「個貸、信用卡還款等」;2016年5月31日向唐某某賬戶結算匯即時售匯支出36 941.52元、國際結算費用150元;2016年8月13日林瑞蘭向唐某某轉賬10萬元,摘要為「cctv-1」;2016年8月30日林瑞蘭向唐某某轉賬146 700元,摘要為「cc」;2016年11月6日林某某向唐某某轉賬62 400元,摘要為「cc」。法院至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信用卡部調取唐某某名下賬號為000xxx美元賬戶交易明細表,顯示:唐某某於2016年7月6日、2016年7月10日、2016年7月31日、2016年8月30日、2016年10月9日、2016年11月1日、2016年12月1日、2016年12月2日支出659.9美元、882.27美元、1827.91美元、1860.27美元、829.77美元、1135.31美元、877.11美元、1089.75美元、473.1美元,交易摘要均為「PAYPAL*SOFTLAYERDU」。IBM認可上述兩份交易明細表的真實性,稱可以證明唐某某使用個人銀行卡支付CNTV公有雲賬單,為CNTV提供海外公有雲服務從中獲利。唐某某認可兩份交易明細的真實性,但稱交易摘要里無法看出唐某某用信用卡支付海外公有雲賬戶。因IBM、唐某某認可上述兩份銀行卡交易明細表的真實性,故法院對兩份銀行卡交易明細表的真實性予以採信。

3、關於年休假情況。IBM主張唐某某2018年已休年休假3天。就其主張,IBM提交唐某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9日年休假記錄系統截圖,未顯示唐某某確認痕跡。唐某某不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稱是IBM自行製作,沒有唐某某確認。唐某某主張其2018年未休年休假。

法院裁定: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關於月工資標準。IBM未就唐某某月工資標準提交證據,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責任,故法院對唐某某主張的月工資標準予以採信。

關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就IBM主張的唐某某存在的四項違紀事實,法院作出如下認定:

一、IBM提交的證據未顯示出唐某某認可存在刪除文件的行為的實際操作界面,且相應電子郵件無唐某某確認痕跡,唐某某亦不予認可,故對IBM關於唐某某存在被明確通知不能刪除文件的情況下依然刪除1810個文件的行為主張法院不予採信。

二、IBM提交的電子郵件載明的CNTV公司與光泰通公司的海外公有雲平台租賃合同均未顯示兩公司官方確認痕跡,亦無法核實收發電子郵件相應人員身份信息,故IBM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CNTV公司與光泰通公司建立了公有雲服務關係;IBM提交的證明唐某某偽造的原廠商授權函及短信截屏均為照片,均未顯示唐某某確認痕跡,唐某某亦不予認可;唐某某名下銀行卡交易僅顯示唐某某向「SOFTLAYERDU」支付款項,不能證明唐某某是代表光泰通公司購買公有雲服務並向CNTV提供該服務,且向唐某某轉賬的林瑞蘭身份無法核實,不能證明唐某某獲取不當利益;唐某某就電子郵件、微信聊天記錄所提交的公證書所公證內容中,電子郵件系經由IBM Notes程序進入工作空間,再瀏覽具體郵件,聊天記錄系從備份中導出,且為表格式列表,故電子郵件與微信聊天記錄內容均具有易篡改性,對公證書的公證內容及證明目的本院不予採信。故對IBM關於唐某某存在偽造公章、虛構公有雲交易並從中獲利的行為主張法院不予採信。

三、IBM提交的IBM特價訂單未顯示華成峰公司官方確認痕跡,且法院未採信IBM提交的公證書中公證的電子郵件的內容,故對IBM關於唐某某存在改變特價訂單交易路徑和交易價格,並從中獲利的主張法院不予採信。

四、因法院未採信IBM提交的公證書公證的電子郵件、微信聊天記錄的內容,且IBM提交的JJ tsai發送給朱某、抄送唐某某的電子郵件未顯示唐某某的回覆內容,唐某某發送給高某的電子郵件亦未顯示唐某某用於自己與客戶開辦公司,故對IBM關於唐某某存在利用公司的知識產權,招攬公司技術人員,計劃和客戶開辦公司的行為的主張法院亦不予採信。

綜上,根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唐某某存在IBM所主張的四項違紀事實,亦不能證明唐某某存在實施與公司利益相衝突的個人行為,法院難以認定IBM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故對IBM關於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IBM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經核算,仲裁裁決金額不高於法律規定,且唐某某無異議,法院依法予以確認。

關於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IBM提交的年休假記錄系統截圖,未顯示唐某某確認痕跡,且唐某某不予認可,故對IBM關於2018年度唐某某已休年休假3天的主張法院不予採信。IBM應支付唐某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9日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仲裁裁決金額不高於法律規定,且唐某某無異議,法院依法予以確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 國際商業機器(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唐某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609 624元。

二、國際商業機器(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唐某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9日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9043.31元。

三、駁回IBM國際商業機器(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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