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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煙草專賣局發布發布《電子煙管理辦法》,同時 《電子煙》國標再次掛網徵求意見。《電子煙管理辦法》和《電子煙》國標中的一些條款讓人矚目。

其中涉及電子煙生產企業上市、市場准入、銷售、產品口味等方面。

第一、市場准入

第八條提出設立電子煙生產企業(含產品生產、代加工、品牌持有企業等,下同)、霧化物生產企業和電子煙用煙鹼生產企業等,應當報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准立項。

第二、股票上市

第八條還有一項重要內容「 第八條規定的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應當報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企業上市

從事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鹼等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生產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生產所需技術和設備條件;

(三)符合國家電子煙產業政策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述生產企業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還應當取得相應許可。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申請辦理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除應當具備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提交有關電子煙委託經營協議等申請材料。

第四、銷售

意見稿提出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應當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變更許可範圍後方可從事電子煙產品批發業務。

意見稿第十九條提出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台。依法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電子煙生產企業、霧化物生產企業、電子煙用煙鹼生產企業、電子煙批發企業、電子煙零售經營主體等應當通過電子煙交易管理平台進行交易。未通過技術審評的電子煙產品,不得上市銷售。上市銷售的電子煙產品與通過技術審評的產品信息應當保持一致。

意見稿第二十條提出依法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電子煙產品生產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等應當通過電子煙交易管理平台將電子煙產品銷售給電子煙批發企業。

第五、產品口味

意見稿第二十六條提出禁止銷售除煙草口味外的調味電子煙和可自行添加霧化物的電子煙。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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