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作者|詹姆斯·M.布坎南(James M. Buchanan,1919-2013)
經濟學家,公共選擇學派創始人,1986年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

政治理論關注的問題是:國家是什麼?政治哲學把這個問題擴展為:國家應該是什麼?而政治「科學」則問道:國家是如何組織起來的?

這裡不打算回答這些問題。我們並不直接對這個國家或某一個國家是什麼感興趣,而是打算十分具體而又十分簡要地厘定,我們認為國家應該是什麼。我們不會停下來與那些意見可能與我們不一致的人論辯以維護我們的意見,我們也不會詳細地去考察現有的或某種理想的政府活動組織。

在給定一個關於集體行動目標的明確說明的假定後,我們將以一種公認是初步的並且也許是樸素的風格來建構一種集體選擇(collective choice)理論。這一建構工作需分幾個步驟進行。按我們的假定,集體行動(collective action)必定是由個體行動(individual action)組成的。因此我們的建構工作的第一步是,就個人在與私人的或個性化的活動相對照的社會活動中的動機與行動提出某種假設。於是我們的理論就從那些在組織群體選擇(group choice)的過程中行動或決策的個人開始。既然我們的模型把個體行為(individual behavior)當做其核心特徵來加以體現,所以把我們的「理論」歸類為方法論的個體主義理論或許有可能是最好的。

在此我們將闡明,有必要重申的是,就其基本的邏輯正當性而言,這個分析並不依賴於社會選擇(social choice)過程中的個人行為的任何狹隘的享樂主義動機或自私自利動機。在我們的模型中,典型的個人可能是利己主義者,也可能是利他主義者,或者是利己與利他的任意組合。我們的理論是「經濟學的」,這僅僅是因為它假定,獨立的個人就是獨立的個人,並且他們本身很可能對集體行動的結果懷有不同的目的和旨趣。換句話說,我們假定,由於種種除無知以外的原因,人的利益是各不相同的。正如我們將要說明的那樣,只有當必須用這個基本理論來發展一些有關集體選擇的結果的具體操作假說時,才需要一些更為嚴格的假設。

任何一種集體選擇理論都必須嘗試解釋或描述用以協調衝突的利益的手段。在某種真正的意義上,經濟學理論也是一種集體選擇理論,且因此而為我們提供了一種解釋:對於獨立的個人利益,如何通過交易或交換的機制來加以協調。誠然,一旦假定個人利益是同一的,經濟學理論的主體部分就湮滅了。如果所有的人在利益上在先天或後天的資質上都是一樣的,那麼就不會存在有待解釋的有組織的經濟活動。每一個人都可能是一個像魯濱遜一樣漂流到無人之島的孤獨的人。因此,經濟學理論解釋的是,人們為什麼通過交易來合作:他們這樣做就因為他們是不同的。

相比之下,政治理論家似乎尚未充分考慮個人差異對於政治決策理論的意蘊。通常,抉擇(choice-making)的過程被看做是達成某種形式的「真理」、某種理性主義的絕對的手段,這種真理或絕對還有待於通過推理或啟示來發現,並且一旦被發現,就會吸引所有的人來支持它。關於理性主義民主的種種概念,都是基於以下假定:一旦全體選民都得到了充分的信息,個人利益衝突就會並且應該消失。我們並不否認這種概念的偶然的有效性,在此種概念中,政治抉擇規則提供了達成某些「真理判斷」的手段。然而,我們卻要對這種政治過程觀的普遍的或者甚至是典型的有效性提出質疑。我們探究集體決策過程的方法,與T.D.韋爾頓(T.D.Welton)在「個體主義民主」這一術語下所闡述的方法相似。我們的假設與他的假設實質上是等價的,但是韋爾頓強調,這樣的假設引入了理論上的不確定性。在某種意義上,我們的任務,是要給「一個民主的政府……能夠加以控制的人類生活領域」提供理論上的確定性,甚至要在這種純粹個體主義的假設基礎上,提供一種被韋爾頓特別指出正在失掉的確定性。

在這裡,我們所說的理論上的確定性指的是什麼?經濟學理論對私人選擇(private choice)的組織化的解釋,尚未充分到使得這位職業經濟學家能夠預言國民產值的精確構成、任何兩種貨物或服務的交換比率、或任何一種貨物的用貨幣衡量的價格。這樣的預測需要的是無所不知而不是科學,因為我們必須把個人當做行動者而不是原子來對待。各種關於人類選擇的科學,在其目的上都必須謙虛謹慎。它們至多能給熟練的從業者提供某種能力,來預測有組織的人類活動的結構特徵,以及發生在各種明確定義的變量中的變遷的一些方向性影響。經濟學理論能夠幫助我們預測的是,市場將被結清,在開放的市場上,統一的產品單位將要求統一的價格,需求將隨價格降低而增長——當然,總是要附加必要的假定其餘情況保持不變的顯著條件。

我們希望建構的政治選擇理論所能做到的甚至尚不及此。這樣一種理論,由於社會選擇中個人行動的基本相互依賴性,在一開始就內在地顯得更為困難。在經濟活動的市場組織中,個人行動的相互依賴性是非常缺乏的,至少就初步的分析來說是這樣。集體選擇理論至多能允許我們就群體決策的結構特徵做出一些非常初步的預測。

群體不管願意不願意都得做出的重要選擇是:集體行動與私人行動之間的分界線如何劃?社會選擇的範圍是什麼?私人或個人選擇的範圍又是什麼?理論的職能並不是劃一條精確的界線,理論只是就某種分析模型而言才具有意義,這種分析模型描述或解釋群體中的個人能夠由以作出這種十分重要的決定的過程。況且,在導出這種模型時,我們能夠用一般性的術語來描述一個「解」(solution)的某些特徵屬性。

決策規則的選取本身就是一種群體選擇,而且也不可能實證地討論一個社會群體的這種基本抉擇,除非有關於各種規則的仔細說明的假設。在這裡,我們面臨着一個無限回歸的問題。在各種替代選擇的結果得到分析之前,個人不可能在某一具體領域中的集體行動與個體行動之間做出合適的選擇。最簡單的私人行動顯得沒有什麼為難之處;最終的決策者被假定是行動着的個人。然而,集體行動卻完全不同。在能夠恰當地把集體行動當做私人行動的一種替代而加以恰當評估之前,必須指明最終的決策權威。是某種簡單多數行使控制呢,還是必須在達成完全的意見一致的基礎上做出集體決策?或者是存在專一的統治階級或群體?個人對集體選擇的評價,將強烈地受到他認為是普遍流行的決策規則的影響。不過,甚至當這個困難在初始水平上得到克服時,也還是允許我們僅僅分析單個的人在他自己的「立憲」決策中做出的選擇。當我們認識到,各種必然是集體性的「立憲」決策本身也可以按若干決策規則中的任何一種來達成時,便又會完全地面臨同樣的問題。況且,在為立憲選擇設定一種決策規則時,如果我們問,這種規則本身是怎樣選取的?我們也面臨同樣的問題。

避開看上去毫無希望的方法論困境的一個途徑,是在決策的終極立憲層次上引入某種全體一致或完全合意規則(rule for unanimity or full consensus)。完全撇開這種規則作為對政治現實的一種解釋的恰當性不談,它確確實實給我們提供了一個標準,可以比照這個標準來分析個體的人在立憲問題上做出的決定。在考察單個的人的選擇計算(the choice calculus)時,由於這種計算受到群體中所有其他個人在採取最終行動之前必須取得一致的認識的約束,所以我們能夠有意義地討論抉擇規則的種種「改進」。什麼時候將證明,使一個以上的人類活動部門從私人選擇領域轉向社會選擇領域,乃是合乎需要的呢?蘊含在我們的討論中的假定是,回答此類問題的準則,只能是政治群體中所有各方的理性的意見一致。群體中的所有個人都同意這種變化,成了可以通過變化而實施的惟一現實的「改進」辦法。

然而,一致同意的達成是一個代價很高的過程,對這一簡單事實的認識直接指向一種「經濟學的」立憲理論。個人會發現,當預期到收益超過付出時,預先贊同某些規則是有利的(他也知道這些規則有時可能對他不利)。可以通過分析個體選擇來建構的這種「經濟學」理論,為政治憲法在那種由自由的個人進行的討論過程中出現提供了一個解釋,這些自由的個人試圖系統地提出在他們自己的長遠利益中普遍可接受的規則。必須強調的是,與在發生於明文規定好的規則範圍之內的集體選擇過程中相比,在這種立憲討論中,個體參與者的預期效用必須得到更為顯著明白的表達。只是就個人一致同意這一根本基礎得到接受而言,我們關於立憲選擇的理論才具有規範性的意蘊。

如果這樣一種憲法理論不想流於象徵性,便必須嘗試對各種獨立的決策規則進行某種分析。進行選擇的個人所面對的集體行動的成本與收益,只能在對各種各樣的選擇過程進行某種分析的基礎上來加以評估。本書的核心部分,便是對最重要的集體選擇規則之一即簡單多數表決(simple majority voting)的一種分析。理性而明智的個人會選擇將人類活動的哪些領域納入集體選擇的範圍,這在很大程度上將取決於他怎樣預期各種選擇過程的運作。而且,既然多數規則在現代民主的理論與實踐中占有如此顯要的地位,那麼有關這種憲法的任何理論,如果不對多數規則加以相當仔細的分析,便將不過是一個空殼而已。

任何理論化的工作,不論是有關私人決策的還是有關集體決策的,都必須從一開始就建立在一些簡單模型的基礎之上,這些模型清楚地規定了個體行動者在其範圍內運作的各種約束。在初步的分析中,簡化和抽象都是必要的。對於人類行為的種種制度約束,必須剝離掉一切非本質的東西。如所注意到的,本書的核心部分分析了個人在簡單多數規則的單一約束下參與群體決策時的行動。現行政治制度在任何時候都很少是那麼簡單的。然而進步是通過從頭開始建設而實現的,並且我們也不打算提出一個充分展開的理論框架來。我們的探究方法從個人參與簡單表決的情形開始,它應當成為那種從諸如政黨、代表大會、行政領導等現代政體之類的現行制度結構的特徵開始探究的方法的補充。

不足為奇的是,這項工作的一個與本書關係極為密切的重要部分,已經由政治經濟學家們做過了。必須特別予以稱讚的是,在其有關財政制度組織的獨到而極具挑戰性的工作中,納特·威克塞爾(Knut Wicksell)促成了我們在這裡所展開的許多觀念。他的工作領先於帕累托式「新」福利經濟學的最終建立達幾十年。這種「新」福利經濟學儘管是獨立地發展起來的,但又與他的工作密切相關。威克塞爾的優點在於,他直接地闡明了他的分析對於各種集體選擇制度的意義,對於此一主題,現代福利經濟學家們卻是相當奇怪地不置一詞。只是在最近的十年裡,才有人嚴肅地嘗試用某種可稱之為「經濟學的」方法分析集體選擇過程。肯尼思·阿羅(Kenneth Arrow)、鄧肯·布萊克(Duncan Black)、詹姆斯·M.布坎南、羅伯特·A.達爾(Robert A.Dahl)與查爾斯·E.林德布盧姆(Charles E.Lindblom)、布魯諾·利奧尼、以及亨利·奧利弗(Henry Oliver)等人新近的工作,都與本書所考慮的方法論和主題直接相關。然而,與本書關係最為密切的,還是安東尼·唐斯(Anthony Downs)和戈登·塔洛克的工作。本書不同於唐斯的工作的地方,在於它探究這一政治過程的基本方法。唐斯力圖通過把注意力集中於政黨行為而建構起一種類似於市場理論的政府理論。各黨派想使投票者的支持最大化的企圖,取代了個人想在市場過程中使其效用最大化的企圖。比較起來,我們在本書中並不考慮代議制的問題(亦即不考慮與領導人的選舉、政黨組織等有關的問題),在分析的第二階段則除外。我們建構了一個集體抉擇模型,該模型更密切地與蘊含在市場理論中的私人選擇理論而不是唐斯所提出的那種理論相類似。另一方面,塔洛克在他的一項有計劃的綜合性工作的初步成果中,把注意力集中於個人在科層制等級體系中的行為,以及這樣一個個人所面對的種種選擇。我們的探究與此類似,也集中於個人的動機,並提出有關個人動機的種種假定,但在這裡,我們首要感興趣的是個人在參與某種表決過程時的行為,以及他按照各種各樣的表決或決策規則的結果而採取的行為。

雖說是獨立地發展起來的,但我們的民主過程概念仍與追隨阿瑟·本特利(Arthur Bentley)的政治科學學派所接受的民主過程概念有很多共同之處,該學派力圖根據群體利益的相互影響來解釋集體決策。在我們的分析中,「群體」一詞從頭到尾都可以用「個體」這個詞來替代,而不會對結果產生什麼顯著的影響。以此方式可以發展出一種群體計算法。然而,我們所偏好的卻是要保留個體主義的探究方法。對群體利益的分析充其量會給我們留下一個與最終抉擇過程相剝離的階段而已,而這個最終抉擇過程只可能發生於個人心中。

我們探究政治選擇的「經濟學」方法與由本特利學派所代表的那種探究方法之間的本質差異在於,我們企圖根據一些簡化的分析模型來考察政治活動的各種結果,並且以此方式提示出這一可以接受經驗考驗的理論的某些意蘊。

從方法方面來說,我們的模型與被應用於正在形成的「團隊理論」的發展的那些模型相關,儘管這種發展又是完全獨立於我們自己的模型的。然而,團隊理論首要關注的是,當一個組織的目標可以相當詳細地加以說明時,對組織內部決策規則的選擇。據我們所知,該理論尚未被推廣應用於政治決策規則。

—End—

本文選編自《同意的計算:立憲民主的邏輯基礎》,注釋從略,題目為編者所加。特別推薦閱讀此書完整內容。該選文只做推薦作者相關研究的書目參考,不得用於商業用途,版權歸原出版機構所有。任何商業運營公眾號如轉載此篇,請務必向原出版機構申請許可!


點擊下列標題,延伸閱讀:

詹姆斯·布坎南 | 我成為經濟學人的演化之路

布坎南|契約主義、政治平等與民主實踐
詹姆斯·布坎南 | 文化演進、制度改革與人類行為規則
哈耶克| 市場的進化:比國家更古老的貿易擴展文明秩序
弗里德曼 | 我成為經濟學者的演化之路
弗里德曼|關於自由、平等、貧困和遺產稅的回答
科斯| 我成為經濟學者的演化之路
阿倫特|我知道和相信的唯一一種愛是人與人之間的愛
安德森|全世界青蛙聯合起來!
史蒂芬·平克|自由與保守:西方左右派之爭的信仰根源


----------------------------------

混亂時代 閱讀常識

歡迎讀者點擊關注,出版機構、媒體合作可留言👇


👇 點閱讀原文查看更多好書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鑽石舞台 的頭像
    鑽石舞台

    鑽石舞台

    鑽石舞台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