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電子煙管理辦法》將於5月1日起施行之際,相關配套舉措出爐。4月26日晚,國家煙草專賣局發布《關於對電子煙有關企業境內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進行前置審查的實施細則》,嚴格限制不符合產業政策、行業規定的企業上市融資。
根據《細則》,擬境內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電子煙有關企業應當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前置審查申請文件及相關材料,經過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後方可履行後續發行上市程序。
一旦電子煙相關企業觸及四類負面行為中的一種,其將被終止審查並在36個月內無法再次提出上市申請。一是報送的前置審查申請文件或相關材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二是以欺騙手段騙取審查通過。三是以不正當手段干擾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工作。四是電子煙有關企業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系偽造或者變造。
從一併發布的《審查材料清單》來看,審查關注內容較為全面,大部分審查內容對照了《電子煙管理辦法》的監管要求。
比如,《審查材料清單》第十一條內容為:「最近36個月內的批覆產能和產銷存數據,生產規模核定的批覆,擴大生產能力的批覆文件(如涉及)」。《電子煙管理辦法》提出,電子煙生產企業、霧化物生產企業和電子煙用煙鹼生產企業等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電子煙相關企業海外業務被監管重點關注。根據《審查材料清單》,電子煙有關企業須就海外發展規劃及外銷訂單可持續性進行說明。
圍繞生產經營與管理,《審查材料清單》要求電子煙相關企業提交最近36個月內外銷相關的原料採購、產品生產及海外銷售訂單等數據資料;提交電子煙追溯管理體系和機制相關文件,追溯系統運行資料等。
從審查流程來看,審查進展可預期。根據《細則》,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文件後,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20個工作日內不能出具審查意見,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理由告知申請人。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電子煙有關企業在10個工作日內可以補交一次相關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電子煙有關企業申請審查未通過的,自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審查不通過意見之日起6個月後,可再次提出申請。
上述《細則》所稱電子煙有關企業,包括:擬上市主體為已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電子煙生產企業(含產品生產、代加工、品牌持有企業等,下同)、霧化物生產企業和電子煙用煙鹼生產企業等;擬上市主體雖未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但其合併報表範圍內有企業已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電子煙有關企業。
需要說明的是,上市前置審查已經寫入了3月中旬正式出台的《電子煙管理辦法》中。分析認為,這意味着國內主體電子煙企業再有新的上市企業難度加大。
來源:中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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