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電白區「3·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22年3月9日上午9時許,在電白區G228線6388KM+400M路段發生一起粵K-11507號中型自卸貨車與從右邊非機動車道上穿插過來的自行車相撞事故,造成騎自行車人鍾*元當場死亡,粵K-11057號中型自卸貨車及自行車受損,直接經濟損失約30萬元。
事故發生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律法規要求,區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區政府辦張世華同志任組長,區紀委監委、麻崗鎮政府、區應急局、區交通運輸局、區交警大隊等單位有關領導為副組長,區應急局、區交通運輸局、區總工會、區人社局、麻崗鎮政府等單位相關人員為成員的茂名市電白區「3·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處理建議和事故防範措施建議。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車輛情況。
1.粵K-11057號中型自卸貨車,使用性質:貨運,車輛型號:LZ3120PAL,車輛識別代號:LGGX1CA36DL824470,發動機號:A11L1D01176,強制報廢期止:2028-07-26,檢驗有效期止;2022-07-31,初次登記日期:2013-07-26,登記住址:電白區水東鎮,車輛所有人:茂名立力環保有限公司,該車購有保險。經查該車近三年沒有交通違法行為,沒有被盜搶和事故逃逸記錄,除該起事故外,無其他事故記錄。
2.自行車,屬非機動車,現實際使用人為鍾**,已在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當事人情況。
1.李*塊,男,漢族,家住電白區坡心鎮,駕駛證號: 44092319810214****,准駕車型: B2D,初次領證時間:2009-12-02,有效期限:2025-12-02,事故發生時駕駛粵K-11057號中型自卸貨車。經進行常見酒精含量定量分析,未檢出乙醇成分。
2.鍾*元,男,漢族,家住電白區麻崗鎮,居民身份證號: 44092319370905****,事故發生時騎行自行車。
(三)涉事企業情況。
茂名立力環保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於2016年12月6日,法定代表人王*武,統一社會代碼:91440904MA4W1UWM47,註冊資本:人民幣伍仟伍佰萬元,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營業期限:長期,登記住所:茂名市電白區電海街道,其經營範圍有:環保工程施工,環境衛生管理服務,市政工程,清運服務,物業管理,綠化維護,園林綠化工程,園林景觀設計,市場經營管理服務,機械設備租賃,普通貨物裝卸服務,機電設備安裝,維修服務,污水處理,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憑有效的道路運輸許可證經營),固體廢物治理,銷售:清潔工具、勞保用品、機械配件、環保環衛設備。
(四)事故現場路段情況
事故現場現場為國道公路,位於電白區G228線6388KM+400M路段,道路為東西走向,西往湛江,東往廣州,瀝青路面,雙向4車道,中間有分隔帶,每車道寬3.80M,路面寬闊整潔,設有人行橫道,標誌標線齊全有效,路口有燈控設施,視線良好。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2年3月9日上午9時許,李*塊駕駛粵K-11057號中型自卸貨車從電城往水東方向行駛,行駛至電白區G228線6338KM+400M紅綠燈路段在超車道上停車等紅燈,在跟隨前車向前行駛時,碰撞到騎自行車從右邊非機動車道上穿插過來的鐘*元,造成鍾成元當場死亡,粵K-11057號中型自卸貨車及自行車受損,直接經濟損失約30萬元。
(二)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後,區交警大隊黨支部副書記楊光富帶領麻崗中隊、交管中隊值班民警及時趕到事故現場,隨後,麻崗鎮、醫療等部門也到達現場,開展應急救援、管控公路、疏導車輛等現場處置工作。在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沒有造成道路交通擁堵、沒有發生二次事故。經評估,事故應急處置及時有效,沒有造成不良影響。
(三)善後處理情況。
事故發生後,麻崗鎮政府、區交警大隊等單位安排人員做好死者家屬安撫工作,死者家屬情緒穩定,沒有引發不穩定事件。區交警大隊已對該起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電公交認字【2022】第A0075號),李*塊與鍾*元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現鍾*元家屬對該認定不服,向市支隊申請覆核,該案件正在市支隊審核中。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1.李*塊駕駛粵K-11057號中型自卸貨車不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載物超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以及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之規定,導致事故發生。
2.鍾*元駕駛非機動車橫過道路不下車推行通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之規定,導致事故發生。
(二)間接原因。
粵K-11057號中型自卸貨車登記所有人為茂名立力環保有限公司,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對司機安全宣傳教育培訓不到位,對車輛超載行駛監督不到位,造成司機不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載物超載,導致引發事故。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粵K-11057號中型自卸貨車車輛登記所有人為茂名立力環保有限公司,該公司與樹仔鎮簽訂政府採購合同,負責樹仔鎮生活垃圾清運服務,服務期間自2020年7月21日至2023年6月20日止,屬公司性質的生產經營運輸車輛。事故發生時李*塊正駕駛粵K-11057號中型自卸貨車從事生活垃圾清運途中,是在生產經營運輸活動中發生事故;李*塊是粵K-11057號中型自卸貨車的駕駛員,其崗位職責是駕駛車輛清運生活垃圾,運輸過程中途經的道路認定為其工作場所。事故調查組討論研究認為,茂名市電白區「3·9」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事故。
四、相關單位履職情況
(一)麻崗鎮人民政府。該鎮建立健全由鎮政府領導任組長、各有關部門為成員的鎮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領導機構,通過定期組織召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研判轄區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狀況,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推進農村「兩站兩員」建設,落實專兼職交通安全員和勸導員,深入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和勸導工作;加強對轄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協調、情況信息收集、研究、上報等工作,定期匯總更新轄區內的機動車輛、駕駛人員信息,並對勸導工作進行了指導,基本履行工作職責。
(二)麻崗鎮後*田東*村(自行車司機鍾*元所在村委會)。該村按照規定建立了勸導站(配備了站長1名、副站長1名、勸導員2名),也建立了制度,明確工作職責,對轄區內機動車、駕駛人進行排查登記建檔,建立了開展交通安全勸導的相關工作檯賬。2022年第一季度APP錄入任務為1490條,完成725條,完成率48.6%,基本履行工作職責。
(三)坡心鎮紅*月坡*村(粵K-11057號中型自卸貨車司機李*塊所在村委會)。該村按照規定建立了勸導站(配備了站長1名、副站長1名、勸導員2名),也建立了制度,明確工作職責,對轄區內機動車、駕駛人進行排查登記建檔,建立了開展交通安全勸導的相關工作檯賬。2022年第一季度APP錄入任務為1490條,完成1442條,完成率96.7%,基本履行工作職責。
(四)電白公安分局麻崗派出所。該所基本按照有關工作要求,開展轄區內路面巡邏管控工作,定期參加街道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基本履行工作職責。
(五)區交警大隊麻崗中隊。麻崗中隊有6名民警,管轄麻崗、樹仔、旦場、陳村四個鎮(街),該中隊基本按照有關工作要求,開展轄區內路面巡邏管控工作,查處轄區內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指導轄區內各有關鎮街和村委會開展農村「兩站兩員」建設工作,定期匯總更新轄區內的機動車輛、駕駛人員信息,並對勸導工作進行了指導,開展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轄區內的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今年第一季度共查處交通違法行為332宗、查處貨車超載28宗,基本履行工作職責。
(六)區交警大隊。交警大隊能夠按照有關工作要求,定期組織開展全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指導轄區內各鎮(街)、村開展農村「兩站兩員」建設工作,開展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工作,開展轄區內的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加強了轄區內路面巡邏管控工作,查處轄區內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牽頭開展電白區客(貨)運車專項整治工作,2022年第一季度共查處貨車超載201宗,基本履行工作職責。
(七)區交通運輸局。該局建立了源頭治超常態化制度化工作機制,建立源頭企業檔案,與源頭企業簽訂源頭治超責任書,定期召開源頭企業監管工作會議,引導源頭企業安裝使用稱重和視頻監控設備,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布置安全生產工作,制定有關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文件;每月對轄區重點貨運源頭企業開展現場監督檢查;同時,積極配合區公安交警部門開展治超工作,基本履行工作職責。
五、處理建議
(一)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李*塊駕駛粵K-11057號中型自卸貨車發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同等責任,該案件正處於市支隊覆核階段,建議區交警大隊根據市支隊的覆核結論,依法追究李*塊的責任。對李*塊的超載違法行為,由區交警大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對其作出罰款2000元、記6分的行政處罰。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粵K-11057號中型自卸貨車登記所有人為茂名立力環保有限公司,該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履職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區交警大隊對該車違法行為作出處罰後,把該公司超載違法行為移送區交通運輸局,由區交通運輸局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對肇事車屬公司進行相應行政處罰。
六、事故防範措施建議
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訓,預防和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提出事故防範措施建議如下:
(一)強化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區交警等部門要切實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大力開展交通安全進單位、進社區、進農村、進學校、進家庭等「五進」宣傳工作,藉助微博、微信、廣播電視、電子顯示屏等多種宣傳載體和媒介,助力宣傳,提高全社會交通參與者的安全意識,自覺抵制醉酒、酒後駕駛、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疲勞駕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二)督促企業加強安全管理。交通部門要繼續加強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監管,督促企業認真落實生產安全責任制,督促企業加強對駕駛員的日常教育培訓,加大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行車常識等內容的學習。加強對道路運輸企業運營車輛落實動態監控管理的監督檢查,嚴格道路運輸安全監管執法,積極配合交警部門開展治超工作。
(三)加強重點車輛管控和巡查執法。交警部門要加大治超工作力度,努力提高上路率、見警率、管控率、查處率,嚴厲打擊各類交通違法行為。要加大對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的排查力度,全面排查轄區內各種道路交通安全隱患,並及時通報給道路主管部門。各道路主管部門要及時予以確認和治理,以消除隱患,確保道路交通安全。
(四)推動「兩站兩員」的實體運作。各鎮街要強化「兩站兩員」功能作用,落實對轄區內機動車、駕駛人進行排查登記建檔,建立了開展交通安全勸導的相關工作檯賬,深入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和勸導工作,特別要強化對駕駛人、農村群眾、學生等重點群體宣傳力度,不斷提高群眾安全出行意識。(電白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