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原告):北京新東方迅程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無需支付武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31252.5元。2、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年底雙薪42000元。武某於2011年12月20日入職新東方迅程公司,新東方迅程公司(甲方)與武某(乙方)簽訂了期限自當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雙方於2019年5月8日續簽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六條約定甲方可根據生產經營狀況並依據公司規章制度以及乙方的能力、表現安排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乙方保證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武某主張其月工資標準為21000元,另外有1000元補貼。新東方迅程公司主張武某月工資標準為21000元,另外有570元補貼。新東方迅程公司每月10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武某上上月26日至上月25日的工資,武某於2021年4月8日自新東方迅程公司離職。2021年3月16日,新東方迅程公司向武某發送崗位調整通知書郵件一份,載明:「武某(工號:xxx)您好。您於2011年12月20日入職公司,現工作崗位為技術中心用戶產品技術部/促銷中心開發組部門高級開發工程師崗位。鑑於:因公司生產經營需要,公司將您的工作崗位調整為產品中心策略和用戶分析部/技術支持組部門技術支持工程師崗位。調崗後,您的薪酬、工作地點、工作時長保持不變,工作內容相近。請您配合現部門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並於2021年3月18日,前往新崗位,履行新崗位工作職責。如您有任何疑問,可與您所在部門的HRBP聯繫。以上,請您知悉」。該郵件中所附崗位信息表中記載原崗位名稱、部門、直屬上級、工作地點、薪資標準、工作時間、工作職責分別為:高級開發工程師;技術中心用戶產品技術部/促銷中心開發組;杜某;E世界財富中心15層;維持不變;標準工時,工作日工作時間:9:00-18:00,其中包括午餐時間一小時;1.與產品經理配合,參與系統的需求討論、功能定義等工作。2.依據業務需求,對金幣商城服務端的系統進行開發、優化升級。3.及時修復金幣商城服務端出現的緊急系統問題,保證系統的平穩運行。崗位信息表中記載新崗位名稱、部門、直屬上級、工作地點、薪資標準、工作時間、工作職責分別為:技術支持工程師;產品中心策略和用戶分析部/技術支持組;鄧某某;E世界財富中心15層;維持不變;排班制,具體上班班次以公司的排班表為準,以下班次的上班時間中包括午/晚餐時間一小時。早班:8:30-17:30中班:9:00-18:00晚班:12:30-21:30每周休息兩天;1.處理學生/輔導老師/主講老師遇到的技術類、產品類、用戶體驗類常見問題。2.優化內部工單系統與工單流轉流程、流程化產品化地處理問題。3.向研發各端口發送工單匯總周報,分析問題,促進優化。總結問題與經驗,落實成書面文檔。4.通過產品化催單等方式提升研發處理工單的時效。武某於2021年3月18日回復如下:「公司單方面要求武某由高級開發工程師降級調崗為技術支持崗位,工作時間由固定時間變更為排班制,本人不同意調整崗位」。2021年3月19日,新東方迅程公司回覆:「武某,您好:現就您提出的調崗異議做如下回覆:1、本次調崗確因業務需要,技術支持組希望有開發經驗且對公司業務相對了解的同事支持他們,進行內部工單系統持續優化、提升問題流程化/產品化處理能力,因此將您的工作崗位由技術開發調整為技術支持,不存在降級的事實,且未對您的薪資標準進行任何調整,工作地點仍在同一樓層,符合相關法律要求。2、您在原崗位實行的是標準工時,即9:00-18:00彈性60分鐘。新崗位依舊實行標準工時制,但因為技術支持組工作特性,需及時解決員工、客戶等關聯方的技術問題,故工作時間會略微調整,但仍以早班(8:30-17:30)、中班(9:00-18:00彈性60分鐘)為主,極少安排晚班(12:30-21:30)。如確因工作需要安排晚班,公司將額外提供30元/天的晚餐補助、企業滴滴打車報銷等福利,減少對您生活的影響。綜上所述,本次崗位調整,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屬於公司自主經營管理權限。現再次提醒您:請您於2021年3月22日10:00,前往新崗位報道,並開展工作。如您拒不出勤或拒絕到新崗位報道或拒絕履行工作義務,公司將依據《獎懲管理辦法》第10.5款:不服從工作安排,經過公司口頭、書面等方式提醒或者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將給予嚴重書面警告處分予以處罰。以上,請知悉」。2021年3月24日,新東方迅程公司向武某發送處分單郵件一份,其中載明處分等級為嚴重書面警告,因武某直至2021年3月24日上午仍未到新崗位報道,且無正當理由。依據《獎懲管理辦法》第10.5款:不服從工作安排,經過公司口頭、書面等方式提醒或者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公司可以予以嚴重書面警告處罰。給予員工武某嚴重書面警告處分一次,即日生效。並要求武某於2021年3月25日按通知要求,前往新崗位報道並開展工作。武某於2021年3月25日回復內容如下:「公司直接通知,未考慮本人意願,且未得到本人同意,單方面變更勞動時間,工作崗位,工作性質,降職,將開發環境權限關閉,未提供工作條件。處分單也是單方面以不到新崗位報道為由進行處分。現提出申訴」。新東方迅程公司回復如下:「武某老師:您好。針對您的申訴,人力資源部將在今日下午和您進行調查溝通,具體信息如下:時間:2021年3月26日,16:00地點:E世界15層,愛丁堡會議室(人力辦公室)參與人:武某、李某、劉某以上信息,請您知悉,並準時出席」。2021年4月1日,新東方迅程公司向武某發送郵件一份,載明:「武某老師:您好。您於2021年3月24日,對崗位調整及嚴重警告處分進行申訴,現經調查,結論如下:1、本次崗位調整及對您的嚴重書面警告處分,符合法律規定,您應予以服從。2、依據公司安排,您的年假及調休休假將於2021年4月2日上午結束,請您於2021年4月2日13時30分,前往E世界15層產品中心策略和用戶分析部/技術支持組辦公區,向部門負責人鄧某某報道,並履行新崗位工作職責」。2021年4月7日,新東方迅程公司出具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以下簡稱解除通知)一份,載明:「武某:經查,您於在職期間存在以下行為:不服從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做出的崗位調整安排,未到新崗位報到,且經過公司多次解釋、告知、催促,仍拒絕前往新崗位報道。您的上述行為,已嚴重違反基本職業道德及《獎懲管理辦法》中:第11.2.3款:不服從公司依法調整工作崗位或職務,未到新崗位報到,經過公司口頭、書面等方式的提醒或者批評教育後仍不改正的,公司可予以解除勞動合同。基於上述事實,現公司決定:於2021年4月7日,解除與您的勞動合同,《競業限制協議》同時解除。請您在2021年4月7日之前,依據公司要求,完成工作交接,完成公司規定的離職交接流程後,公司將為您開具離職證明。同時,若因您個人原因,未完成離職交接,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公司有權通過扣減您的待發薪資進行賠償。以上,請知悉」。武某主張新東方迅程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新東方迅程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新東方迅程公司為證明解聘的制度依據,並提交《獎懲管理辦法》予以佐證。《獎懲管理辦法》第11.2.3規定,不服從公司依法調整工作崗位或職務,未到新崗位報到,經過公司口頭、書面等方式的提醒或者批評教育後仍不改正的,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影響的,公司可予以解除勞動合同處分,員工的違紀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就不同意調崗的原因,武某主張如下:「公司原有的開發部門開發崗位需要員工,武某完全可以勝任,調崗不具備合理性;調崗改變了武某的工作時間,對生活造成嚴重影響;調崗後,武某無法使用原有的技術能力,也不可能有升職空間,對武某的職業發展造成嚴重影響」。武某主張新東方迅程公司未支付其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的年底雙薪,並提交銀行交易記錄及招聘廣告截圖予以佐證。銀行交易記錄顯示新東方迅程公司向武某支付款項情況如下:2016年7月20日25485元、2017年3月10日17627.1元、2018年5月10日21073.32元、2019年7月9日33891.6元、2020年7月10日20370元,摘要均為「代發工資」或「工資」。招聘廣告截圖顯示「新東方在線」,高級java開發工程師的月薪為「25-50k·14薪」。新東方迅程公司認可交易記錄的真實性,但主張上述款項均為獎金。對招聘廣告截圖的真實性不予認可。武某主張上述款項均為年底雙薪即十四薪,新東方迅程公司對此予以否認,主張上述款項為年度獎金,根據公司和部門經營情況發放,雙方並無書面約定。武某以要求新東方迅程公司支付年底雙薪、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為由,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委員會裁決如下:一、新東方迅程公司支付武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31252.5元;武某與新東方迅程公司均不服該裁決,於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新東方迅程公司起訴在先。就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年底雙薪一節,其一,武某所提交的招聘廣告截圖無法證實系新東方迅程公司所發布,新東方迅程公司對該截圖的真實性亦不予認可,故該院對招聘截圖的真實性不予採信。退而言之,即使該招聘廣告確實存在,僅憑該招聘廣告無法證實雙方存在年底雙薪的約定;其二,根據銀行交易記錄顯示,武某所主張曾發放的年底雙薪,雖摘要顯示為「代發工資」「工資」,但在發放時間和金額上並不固定,亦不足以證明武某關於年底雙薪的主張。綜合上述兩點,武某並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年底雙薪的約定,武某要求新東方迅程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年底雙薪42000元之請求,該院不予支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可根據生產經營情況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用人單位應證明生產經營情況已經發生變化,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合理地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屬於用人單位自主用工行為。而判斷合理性應參考以下因素:用人單位經營必要性、目的正當性,調整後的崗位為勞動者所能勝任、工資待遇等勞動條件無不利變更。具體到本案而言,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中明確約定,新東方迅程公司有權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合理調整武某的工作崗位,故本案中對於調崗的審查,一是生產經營情況是否發生變化;二是調崗是否合理。針對第一點,新東方迅程公司主張其公司主要經營業務為在線教育,2020年起業務量迅速增加,課程授課方式由錄播課程改變為以直播授課形式為主。但在直播課程中,會出現因自主研發的直播軟件、互動系統等發生故障導致的課程直播事故,而現有技術支持團隊在發生系統故障時,無論系統故障的複雜程度,都須先行聯繫系統開發的同事進行處理,無法做到及時、有效修復一般性系統故障,需要對公司業務了解、有系統開發或維護經驗的人員加入團隊,幫助建立處理系統故障的規範流程、協助處理一般性技術故障。首先,新東方迅程公司並未就上述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舉證;其次,退而言之,即使確存在上述經營情況變化,新東方迅程公司以2020年存在的經營變化,於2021年3月對武某進行調崗,亦缺乏相應的時效性。針對第二點,新東方迅程公司雖並未調整武某的工作地點及薪酬,但其一,武某的工作崗位從「資深開發工程師」調整為「技術支持工程師」,顯然會對武某的職業發展產生一定的影響;其二,武某的工作時間從固定早9點到晚6點,變更為早、中、晚三個班次排班,新東方迅程公司雖告知武某以早、中班為主,極少安排晚班,但並未進行充分具體說明。綜上所述,新東方迅程公司對武某進行的調崗缺乏相應的合理性,武某有權予以拒絕。新東方迅程公司以武某不服從公司依法調整工作崗位或職務,未到新崗位報到,經過公司口頭、書面等方式的提醒或者批評教育後仍拒不改正,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新東方迅程公司作為負有管理責任的用人單位,未就武某的工資標準舉證,故該院採信武某關於月工資標準的主張。根據武某的工資標準及工作年限,新東方迅程公司應支付武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18000元。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之規定,判決:一、新東方迅程公司於判決生效後七日內支付武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18000元;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新東方迅程公司一審的訴訟請求。新東方迅程公司對武某進行崗位調整符合法律規定,武某不服從調崗安排,新東方迅程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不構成違法解除。1、依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第六條的約定,新東方迅程公司有權依據自身生產經營需求,調整武某的工作崗位。新東方迅程公司的經營情況確實發生了變化,且發生變化的情況是持續的,因此新東方迅程公司在2021年3月對武某的崗位進行合理調整合法。2、武某的工作崗位調整後,工作內容與原崗位接近,工作難度降低,武某完全能夠勝任,且薪資、職級、工作地點均維持不變,未損害武某的利益。一審法院認定新東方迅程公司的合理調崗行為對武某的職業發展產生一定的影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雖然調崗後工作時間改為排班制,但早班8:30至17:30、中班9:00至18:00彈性60分鐘的工作時間與調崗前9:00至18:00彈性60分鐘的工作時間幾乎無差別。3、武某收到崗位調整通知書的郵件後,不同意到新崗位上班,後經新東方迅程公司解釋、催促後,武某仍拒絕服從崗位調整安排,故新東方迅程公司依據《獎懲管理辦法》的規定給予武某嚴重書面警告一次,要求武某前往新崗位開展工作,但武某仍然拒絕到新崗位上班,隨後新東方迅程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獎懲管理辦法》的規定,與武某解除勞動合同,不存在違法解除。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新東方迅程公司的上訴意見。新東方迅程公司的生產經營狀況沒有發生任何變化,其對武某實施調崗沒有合理性,新東方迅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解除,一審判決正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新東方迅程公司以武某不服從崗位調整安排、未報到且經提醒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為由與武某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構成違法解除,該爭議又集中於新東方迅程公司對武某進行崗位調整是否具有合理性。對此法院認為,儘管雙方勞動合同約定了新東方迅程公司可根據生產經營狀況等事由安排調整武某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但其對員工調整工作崗位亦應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新東方迅程公司應證明其生產經營情況已經發生變化,及其調崗屬於合理範疇。本案中,一方面,新東方迅程公司並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生產經營發生變化,系出於經營必要而對武某進行調崗。另一方面,雙方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武某的工作崗位為JAVA開發工程師,雖然新東方迅程公司的調崗行為未對武某的薪資待遇有所影響,但是新崗位為技術支持工程師,根據崗位調整通知書的內容,新崗位的工作內容基本不涉及系統開發工作,顯然對武某的職業發展產生一定影響。且調整後,武某的工作時間從固定早上9點到晚上6點,變更為早、中、晚三個班次排班,亦存在對武某不利的勞動條件變更。故,一審法院認定新東方迅程公司的調崗行為缺乏合理性,認定正確。新東方迅程公司在未與武某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基於自身原因自行對武某調崗,武某有權予以拒絕。新東方迅程公司以武某拒絕調崗、未報到且經提醒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違法解除。新東方迅程公司上訴主張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新東方迅程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北京新東方迅程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同樣理由開除葛某某、判賠38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