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確實到中紀委、最高檢等單位反映過問題,但都是依法進行。」山東省聊城市高唐縣的75歲老人王正興,至今無法接受高唐縣公安局此前對他進行刑拘的手段。
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羈押12天後,老人被取保。最終,警方以「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進行撤案。
而在老人看來,這樁所謂的「尋釁滋事案」,就是高唐公安的「報復性刑拘」:警方明明知道我沒有擾亂公共秩序,明明知道我在信訪過程中始終保持理性、克制,但就是故意要拘留我,試圖震懾我。
王正興原是高唐縣公安局趙寨子派出所的副所長。多年來,一直在為自己的一樁案件四處奔走「喊冤」。
1992年,高唐縣公安局趙寨子派出所處理了一起鄉西屯村村民鄭某祥毀壞樹木的案子,當事人鄭永祥被傳喚到派出所三天兩夜,隨後被刑事拘留,七天後釋放。
隨後,鄭某祥指控,他在羈押期間,被趙寨子派出所多名民警在「王所長」的指示下毆打,自己的腰部被人打傷,多次上訪要求追究「王所長」等人的責任,據了解,當時派出所主管領導為所長為王某鶴以及副所長王正興。
鄭某祥指控遭刑訊逼供後,王正興被列為了「嫌疑人」。但他本人說,「當時我什麼都不知道,也不在場,更不清楚拘禁和打人這事,然後我就被列為了嫌疑人。當事人只說王所長,只能懷疑在當時有關部門也沒調查究竟有幾個王所長。」
1994年4月,聊城市檢察院派人到高唐指揮調查此案。隨後,王正興因「刑訊逼供」被刑拘、批捕。
王正興一直表示,他從頭到尾都沒有參與過此事,被羈押也是冤枉的。
同時,法院對當事人鄭秀祥傷情提出質疑。最終,在公安部以及山東省高院將鑑定結論推翻後,高唐檢察院於1996年12月,判定刑訊逼供案不成立,撤銷了趙寨子派出所刑訊逼供案。
「整個事件從立案到最後撤案經歷了兩年多的時間,無緣無故被關押100多天,一定要給我個說法。」為此,王正興一直在進行申訴。
他一直堅信,自己根本沒在現場,不會平白無故被冤枉,開始逐級往上級有關部門反映,但反映問題的信件最終又都回到了高唐縣檢察院辦案人員手裡,至今未有人對此事給其任何書面結論。
十餘年了,王正興一直等着相關部門,針對他被羈押100多天的事情給一個說法。但沒想到的是,這卻給他帶來了另一場禍患。
2021年3月6日,因為前往北京信訪,王正興被高唐縣公安局以「涉嫌尋釁滋事」刑事拘留。
王正興認為,高唐縣公安局此舉屬於濫用職權、打擊報復。他說,自己在信訪過程中,始終遵循國家法律,依法進行,沒有任何擾亂公共秩序的過激或違法行為,高唐縣公安局以什麼法律為依據,對他進行羈押?
根據《信訪條例》第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覆信訪人。
根據《信訪條例》第四十六條,打擊報覆信訪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王正興一共被羈押了12天,直到2021年3月18日,高唐縣公安局對其變更為監視居住強制措施並釋放。
王正興向高唐縣人民檢察院提起立案監督後,2021年7月9日,高唐縣檢察院作出答覆稱:
該院經審查認為,王正興多次在全國兩會、省兩會等重點敏感事件,企圖通過進京信訪,給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施加壓力,解決其個人訴求,其在被公安機關訓誡、行政處罰後,仍在國家重大政治活動期間上訪,擾亂了正常的公共秩序,違反了《刑法》第293條規定,涉嫌尋釁滋事罪。
高唐縣檢察院認為,高唐縣公安局的立案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事實上,《刑法》第293條規定如下: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王正興說,自己依法登記個人信息,不起鬨、不鬧事,國家機關的工作秩序、公共場所的秩序,並沒有因為他的理性、克制的信訪行為而有任何的破壞。
2021年9月10日,高唐縣公安局決定撤銷王正興尋釁滋事案,理由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王正興認為,自己根本就沒有任何犯罪的情節,哪怕是「顯著輕微」也構不上。
他要求高唐縣公安局向他賠禮道歉,索取精神損害賠償金,但均遭到拒絕。
這名75歲的老民警,至今仍走在維權的道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