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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賣與交易型家族


本文轉載自公眾號「活字文化」.
幾個世紀以來,人口販賣在中國社會中一直處於模糊的地位。儘管二十世紀初法律上禁止買賣人口,但社會的現實和法律的規定仍然很難一致。1910年,在正式發布禁止買賣人口的上諭之後,誘拐案件不但未有減少反而越發增加。現代交通的發展,為人口販子的活動創造了溫床。
買賣人口盛行起因於怎樣的社會環境?《被賣的人們:華北的人口販子和家庭生活》的作者任思梅從大量的史料中汲取靈感,描繪了世紀之交華北人口販子和被賣者之間的複雜關係。
窗戶,拍攝地:河北定縣,1931《甘博中國攝影集》

在書中,任思梅提出了一個富於創見性的概念:交易型家族。「中國的家族是交易型家族。除了生子這一例外,其他成員進入家庭和離開家庭都伴隨着金錢的交換以及經紀、中間人的斡旋」可以說,賣妻行為是一種司空見慣的交易,它經常和建立、重組家庭聯繫在一起,如同它使家庭破裂一樣。
今天,活字君與書友們分享東洋文庫研究員、御茶之水女子大學名譽教授岸本美緒的書評《評任思梅〈被賣的人們——華北的人口販子和家庭生活〉》。
評任思梅《被賣的人們——華北的人口販子和家庭生活》
岸本美緒文
本文原刊於《中國文化研究所學報》Journal of Chinese Studies No. 67July 2018
Sold People: Traffickers and Family Life in North China. By Johanna S. Ransmeier. Cambridge, MA and London, Englan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7. Pp. ix + 395. $49.95/£35.95.

中國人輕易賣掉自己子女這一現象,自十六、十七世紀歐洲傳教士到中國以來,一直為西方人所注目。二十世紀初法律上禁止買賣人口,但其後誘拐案件不但未有減少反而越發增加,引起國內外人士的關心。買賣人口盛行到底起因於怎樣的社會環境?Johanna Ransmeier(任思梅)的著作《被賣的人們:華北的人口販子和家庭生活》使用大量的第一手史料(北京市檔案館所藏北京市警察檔案、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所藏大理院檔案、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所藏順天府檔案等),詳細描繪出從晚清到民國時期華北人口販子和被賣者之間的複雜關係。

著者使用的「買賣人口」(trafficking)一詞指涉範圍頗廣,不僅指使用暴力、欺騙手段的職業性拐賣行為,還包括直接或間接參與買賣人口而獲利的多種行為,比如為買賣婚姻做媒、把傭人介紹給新主人等。著者採用寬泛的「買賣人口」概念,理由是違法的買賣人口和合法的行為(比如以財物為代價的婚姻等)本來就無法截然分開。買賣人口有時是社會互助的一個部分,在道德上被視為可以容認的行為,儘管在法律上可能是犯罪。擴大trafficking的定義有兩層意義,其一幫助我們了解人口買賣盛行的整個社會背景(context),其二使我們可以在買賣人口的敘述中探求被賣者的主體性(agency)(頁3)。著者批評把買賣人口視為異常性犯罪的一般看法,強調廣義的買賣人口行為紮根於庶民的日常生活和社會意識中。著者從日常生活的觀點來儘量內在地理解買賣人口行為,其努力始終貫穿於本書之中,十分明顯。

全書導論和結論以外,由八章組成。第一章題為《作為可隨帶的財產之年輕婦女》(A Young Woman as Portable Property),使用順天府司法檔案,介紹十九世紀七十年代的案例。這個案例的女主人公是寶坻縣小康家庭姓陳的女子,父親把她嫁給姓李的。其後陳氏到吳家作妾(或者妻子)。李家說不是他們把她賣給吳家的,而是吳家霸占了在吳家幫傭的陳氏。對此吳家反駁如下:原來李家打算把陳氏賣給賈家作妾,這在陳家來說是丟面子的事,所以吳家給李家一筆錢,讓他們寫休書,在吳家舉行正式婚禮娶陳氏為妻。陳氏的父親也支持吳家的主張。最後,寶坻知縣判斷,陳氏應該回到娘家。著者使用了共有38頁的第一章大部分篇幅,詳細追蹤該案件相當複雜的經過。如著者本人所指出,對少數案例的詳細介紹與分析是本書的一個特點。「我認為,與其試圖歸納整個華北有關買賣人口的大量證據,倒不如選擇少數案例加以詳盡分析為好。本書將互相關聯的連串微觀史置於更大的社會背景下,比如:法律的變化、大理院對相關案例的判斷、精英使用的措辭、試圖解決饑饉和貧困等問題的人道主義努力、河政和水利、互相競爭的軍閥勢力的增強等」。1聚焦於個案的詳細敘述的確是本書的優點所在。由於著者費心於敘事方式,各個案例都寫得十分具體生動。然而要在書評里一一介紹案例,內容難免冗長,所以對以下諸章案例的具體介紹儘量從簡,把重點放在著者的主要論點上。
「買女納妾」,1913年8月21日(小學每日新聞畫報,1654 期)

著者從上述第一章中的案例導出的主要論點如下:雖然清律明確禁止賣妻,可是清律本身也暗示妻子與財產可以同等看待。不僅讀書人,連庶民也知道,地方官傾向於容許賣妻行為。家長把妻兒視為在必要時可以賣掉的財產。賣妻者強調家族的窮困,往往使用「非賣不可」的說法,但實際上他們不至於貧無立錐之地。他們賣婦女取決於包括家族運用財產的方式、婦女本人的將來、自己的社會地位等的綜合性考慮。在被賣婦女旁邊扮演經紀(brokers)角色的是她的鄰居和族人。

第二章《晚清買賣人口的流向》(The Flow of Trafficking in the Late Qing)首先討論以清朝官員周馥為中心的晚清禁止買賣人口運動。周馥在任官期間遭逢天津教案、苦力出口問題、丁戊奇荒等與買賣人口有關的重大事件,對買賣人口問題相當關心。這是他在1906年提出《禁革買賣人口摺》的背景。在第二章的後半部分,著者介紹了十九世紀七十年代的兩個案件,一個是兄弟間的糾紛,哥哥在弟弟出外做工期間賣掉弟婦;另一個是北京的下層旗人誘拐女孩。在前一案件中,弟弟撤回訴訟,哥哥沒有受到處罰;但在後一案件中,犯人被處以流放罪。據著者說,兩者的不同取決於受害者是犯人的親屬與否。有沒有出現積極協助買賣的族人和鄰居,也是兩個案件的不同之處。

《登船可疑活動》(天津畫報,1925年5月20日)

著者在第三章《新的法律與新出現的語言》(New Laws and Emerging Language)中指出,在周馥、吳緯炳等人提出禁革買賣人口的上奏以及1910年正式發布禁止買賣人口的上諭之後,社會的現實和法律的規定仍然很難一致。二十世紀初的社會變化對買賣人口帶來了雙重效果。第一是通過報紙等媒體批評買賣人口的主張,有關買賣人口的新語彙和新觀念普及起來;第二是由於交通發達,人口販子的活動越發活躍起來。在1920年北京圍繞一個年輕女性的娘家和婆家之間的一場糾紛中,年歲較大的婦女也使用新的法律語彙向警察訴說對方的罪行。當時警察面臨的是,在新的法律和長期以來的社會習慣之間如何解決糾紛這一難題。

第四章《市集上的偽裝家族和孩子們》(Fictive Families and Children in the Marketplace)的主題是在天橋等鬧市裡面通過唱歌等表演掙零錢的偽裝家族。這些「家族」中包括不少從附近農村買下來的孩子。著者主張,這些人口買賣與其說是迫於貧窮的不得已的行為,不如說是深思熟慮後某種合理決定的結果。有一個在天橋活動的偽裝家族包括七個男人、七個男孩、四個女孩。孩子們的姓都與一個年長男人的相同,自稱兒子、女兒、侄兒或者養子。偽裝家族的紐帶和孩子的存在對成人來說也十分重要,因為這些紐帶在不穩定的城市環境中起到了保護成員的作用。不僅在路上,在人口販子的家裡,偽裝家族的紐帶也發揮了不可或缺的作用。販子們如果以「家族」和「慈善」為藉口,那麼警察即使收到揭發信,也很難懲罰他們。

第五章《逃出法律所及範圍》(Moving beyond the Reach of Law)從空間和交通這些角度來探討買賣人口問題。本章有幾個主題。第一是「三不管」,即國家權力很難到達的交界地區,例如天津城南門外;第二是鐵道的作用。從人口販子來看,為了使被賣者儘快遠離故鄉和親屬而陷於孤立無援,鐵道是很有效的手段。1906年有一對情侶從北京坐火車逃入天津城南門外。他們到達天津之後,男子把錢花光後逼迫女子在娼館賣身。女子寫信給父親求助,父親向北京的地方政府提出訴狀。北京憲兵遠赴天津進行調查,但因為女子本來自願跟從男子來到天津,所以男子沒有受到處罰。為了防止利用鐵道的拐賣等犯罪活動,政府設置了專門督察鐵道的警察。本章的後半用中國第二檔案館所藏相關檔案(鐵道警察的報告書),介紹了自1922年至1926年京漢鐵路警察的活動。當時的中國還處於軍閥割據狀態,但中央政府通過對全國性幹線鐵路的有效管理,試圖顯示中央政府的權威。

楊以德(1873年-1944年)字敬林,直隸天津人,清朝及中華民國政治人物。《圖解歷史》(天津出版社, 1925 年)
第六章的標題《將領遺孀和警察廳廳長》(The Warlord’s Widow and the Chief of Police)指的是皖系軍閥將領納順洪的遺孀和天津警察廳廳長楊以德。1920年直皖戰爭之後,段祺瑞勢力瓦解,麾下的振武軍也被遣散。隸屬于振武軍的若干士兵投靠當時住在天津的前振武軍將領納順洪,試圖在他的幫助下找到工作。納順洪不久病死,但他的遺孀抓住京津水災的機會,與納的從兄弟及士兵合作,開始收買孩子由海路運到香港出賣。在幹練的警察廳長楊以德領導下,天津警察對這個案件進行了詳細調查,納的遺孀與其同夥終於被逮捕。著者通過這個案例導出的主要論點如下:民國時代前半期的社會流動化、交通發達、軍事化、商業化給人口販子的長距離活動帶來了新的發展機會。隨着禁止人口買賣的法網越密,買賣人口的手法也越猖獗,行事也越秘密。

第七章《家族的結合》(Domestic Bonds)討論的是「家族」的範圍與其結合情況。雖然長期以來「同居共財」作為「家」的定義普遍通用,而國民黨民法典也基本上沿襲這定義,但「扶養之義務」所及範圍卻不太明確。民國司法對契約關係的重視有時候保護家庭內被賣者的地位,但同時削弱了傳統家族擁有的扶養傭人的家長式(paternalist)義務。著者在本章通過婢女、童養媳和乳母的案例,分析她們和主家的關係。舉乳母的例子來說,乳量不夠的乳母面臨被解僱的危險,而乳量豐富的乳母對主家有較大的交涉能力,因為乳母出逃是嬰兒性命攸關的大事。著者在本章還指出,一個家庭內的各種傭人之間也有階級差異,其差別基於職務的種類、雇用期間的長短、有沒有可靠的人際關係等複雜的因素。

第八章《與人口販子交談》(Talking with Traffickers)基本上依據周叔昭在1933年向燕京大學社會學系提交的碩士論文《北平誘拐的研究》介紹人口販子的口述歷史。周叔昭是提倡禁革買賣人口的晚清官員周馥的曾孫女,專攻社會學,在芝加哥學派的影響下,選擇誘拐問題作為論文課題。她在北京第一監獄對誘拐犯人進行了長達三年的採訪。本章特別聚焦於兩個經驗豐富的人口販子(男女各一),他們樂於與年輕女學者對話,談自己的經歷時態度與在警察面前作口供不同,相當直率,甚至有自豪感,儘管證言未必都是事實。本章的內容不僅使讀者得以窺見從販子觀點來看的人口買賣的詳細情況,而且令人思考在研究此類犯罪問題時,怎樣傾聽、怎樣處理當事者的證言這一口述歷史方法上的難題。

在結論部分,著者在包括現代中國的拐賣問題的長期視野中整理本書的論點,從而指出紮根於日常生活的人口買賣的連續性。

以上簡單地介紹了本書的內容。概括本書各章的豐富內容並非易事。如上所述,本書的主要優點在於各個案例(即著者所謂的微觀史)的具體性。當然著者不僅敘述各個案例的事實過程,而且隨處提出重要的論點;但這些論點分散於各章,邏輯上的結構性關聯不太強,因此在讀者來說,本書最核心的主張與其原創性的所在未必十分明顯。

著者在導論中介紹了與本書相關的先行研究(頁18–19)。雖然她涉及到Matthew Sommer、Gail Hershatter、Christian Henriot等的研究,但沒有深入地分析他們研究的方法問題,似乎把自己研究的獨特性歸於時期、地區以及對象的不同(與Sommer不同的清末民初;與Hershatter、Henriot不同的華北地區;與這三位學者不同,包括男性的人口買賣)。對此書評人感到不無遺憾,因為讀者對新書所期待的不僅是新事實的發現而且是新觀點和新方法。像著者自己所承認,在非法人口買賣和合法行為之間沒有明確的界線這一點上,著者的看法與Sommer比較接近。2在重視人口買賣背後的日常生活、關注到被賣者的主體性等方法上態度也是同樣的。對本書方法上的這些方針,大部分讀者包括書評人在內大概沒有異議。但書評人認為,如果著者能夠更明確且詳細地討論本書方法上的原創性的話,本書的價值會進一步提高。

對歐洲文字以外的先行研究較少言及這一點也是本書導論中的一個缺點。舉一個例子來說,本書中不少論點與可兒弘明(かに ひろあき)關於十九世紀下半葉華南人口買賣的日文研究中的主張相符。3比如,人口販子不限於棍徒、無賴之類,也有近鄰的溫厚人物;妻妾的拐賣和私逃之間有密切的關係;妹仔買賣雖然是營利性人口買賣,但同時還有向貧民提供生路的福利作用等。本書著者將James Watson有關香港奴婢買賣的1976年及1980年著作評價為有關人口買賣的先驅性著作,慨嘆後續研究之少(頁4),但與此幾乎同時(1979年)出版的可兒弘明的這本著作是利用香港保良局所藏手稿史料相當詳實的研究,現在還大有參考價值。據Ransmeier指出,本書的目的之一是「弄清華北人口買賣機制中的中國性」。4對華北和可兒弘明研究的華南等不同地區進行比較,一定會幫助我們不僅了解其共同的「中國性」而且討論各地區的獨自特點。

著者在此所謂的「中國性」到底是什麼?據書評人的理解,本書中有關這個問題的關鍵詞大概是transactional family,以下姑且將此翻譯成「交易型家族」。這一詞以及相關的表達在本書中出現十多次。首次出現時,著者斷言「中國的家族是交易型家族。除了生子這一例外,其他成員進入家庭和離開家庭都伴隨着金錢(或者物品)的交換以及經紀、中間人的斡旋」。5她還主張:「長期以來學者們強調儒教式家族的嚴格等級制度,但沒有仔細研究中國家族形成方式中的交易性質所含有的意義。」6

「交易型家族」一詞的語感十分新鮮,其內容與這一百多年以來外國人觀察中國庶民家族時感受到的某種衝擊也頗為一致。其衝擊一方面來自於外國人想象中的被禮教緊緊束縛的儒教式家族的理念形象,與實際中國家族中充分體現出的敏感於現實利益的欲望主義之間的矛盾;另一方面來自於近代西方人以為理所當然的立足於愛情的家族模型,與中國庶民家族內人際關係的精於計算的冷淡性質之間的乖離。7

下文對「交易型家族」這一富有趣味的概念從若干方面加以探討:「交易型家族」是不是立足於實證研究?「交易型家族」的概念和中國家族的範圍問題有何關係?中國家族的「交易性質」和儒教的關係到底如何?

首先探討「交易型家族」概念的實證基礎。一般地說,社會科學上的概念模型在較多場合是根據該社會的人們共同承認的理念而構築起來的。舉例來說,雖然我們並不相信所有現代家族的結合都立足於愛情,但總的來說承認以夫妻、子女間親密愛情為基礎的「現代家族」(modern family)模型的理論意義,因為我們認為這種家族形象作為一種理念性標準為現代大部分人所共有。這種模型作為理念性假設,成為學者們通過實證性探討來深入分析的出發點。8與此相比,本書的「交易型家族」似乎不是作為理念性假設,而是作為已經證明的事實而被提示於讀者面前的。如上所述,著者開宗明義說:「中國的家族是交易型家族。除了生子這一例外,其他成員進入家庭和離開家庭都伴隨着金錢(或者物品)的交換以及經紀、中間人的斡旋。」據著者認為,這才是人口買賣盛行現象的社會基礎。但也許有些喜歡盤根問底的讀者會問:「這真的是基於史料的、適用於整個中國的事實嗎?」

有關買賣人口的史料中出現的家族往往表示出強烈的交易性質,這是理所當然的。但是我們應該注意,買賣人口史料中顯示的事例不一定是中國的普遍情況。二十世紀四十年代日本學者在華北進行的大規模農村調查中,農民家族中體現出的交易性質不那麼強烈。9像著者在本書中指出的那樣,民國時期為了編纂民法典而進行的全國性習慣調查中,調查員匯報了很多類似於買賣人口的地方性習慣,比如賣妻、典妻、童養媳等(頁103),但這些事例之多未必表示其普遍性。有些報告中卻體現出與金錢交換相反的志向,比如若干地區的居民「以許婚受財為辱」。10中國家族的「交易性質」給我們的印象的確深刻,但這與其說是中國家族的一貫且普遍的基本性質,不如說是中國家族的多種多樣的活動中因時因事而強烈地表露出來的一個側面。那麼,中國家族在什麼條件下會充分發揮其交易性質?這是第二個問題。

中國家族的界線相當模糊這一主張是本書(特別是第七章)的主要論點之一。著者將該模糊性表現為「具滲透性」(permeable,頁4)。其實,中國的家族界線模糊這一論點並不是在中國研究學界從未提出的。很多讀者會想起費孝通的《差序格局》(1947年)。11眾所周知,在這篇文章中,費孝通對於為什麼中國人被外國人認為「私」(利己主義)這一問題,從「群己、人我的界線怎樣劃法」的觀點來加以說明。他把中國的「差序格局」和西方的「團體格局」相對比,指出:西方社會以有明確界線的團體為單位而組織起來,但在中國社會,連像「家」那樣的基本概念也沒有明確的界線,「伸縮自如」;中國社會的格局是「好像把一塊石頭丟在水面上所發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紋。每個人都是他社會影響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群己的界線是相對的,其伸縮能力很強,有些人可以把它無限推廣而普愛天下,但有些人把它無限縮小甚至為自己可以犧牲家。中國人作為利己主義者的形象反映其群己界線縮小的狀態。以上費孝通的看法比著者的「滲透性」論更為徹底,主張客觀的「家」的界線根本不存在。

如果我們不是把中國的家族籠統地規定為「交易型家族」,而是注意到中國家族內部的交易部分和非交易部分之間伸縮自如的界線的話,中國家族會呈現出其更動態且複雜的面貌。這條界線的內部是超越金錢計算的一團和氣的領域,而其外部則是競爭和計算的領域。在某些場合這條界線可能一致於「同居共財」範圍,但這不過是多種界線之一。「同氣/不同氣」亦即同姓與否的區別大概更為重要。結婚和異姓收養之所以傾向於帶交易性的理由大概因為對象不是同氣的人。像本書的案例所示,同氣的子女也往往成為買賣的對象,但這未必意味着整個中國的家族在本質上是交易型家族,而不過是非交易部分極端縮小的例子。另一方面,在某種場合,非交易部分可能跨越同氣或同居共財的範圍而擴大。

據費孝通認為,這種「差序格局」式社會感覺與以「己」為中心而擴大的儒教的「人倫」觀念頗為一致;像《大學》八條目所示,「差序格局」式社會觀存在於儒教的核心。與這些儒教論相比,本書著者對儒教(Confucianism)的理解,以家庭內等級制度和支配關係為中心。本書對「交易型家族」和儒教的關係討論如下:

「雖然儒教重視貞節,但在年輕婦女為了家族的發展犧牲肉體和貞操時,孝順肯定成為更有強制力的原理。」12

「對於多數人來說,通過人口買賣,家庭內等級制度才能成立。家庭的存續是維持儒教規範的不可缺少條件,而這個條件也通過人口買賣才得到保證。乍看之下,中國儒教家族立足於正統主義,可是實際上是依靠於人口買賣這一隱藏機制的。」13

「儒教曾經形成了傳統等級制度,在這個制度下,為了家族內若干成員的利益賣掉其他成員這種行為被認為有道理。儒教造成了對子孫的需求,而提供了支撐擴大家族和上層人士娶妾行為的父權制邏輯。交易型家族是使傳統儒家式家族可以存續的未言明機制。雖然二十世紀初,儒教式社會結構衰退,但其交易性機制卻完好地保留下來。」14


在這些引文中,著者指出儒教式家父長支配和交易型家族之間存在着隱蔽的合作關係,但強調家父長支配的這種五四新文化運動式對儒教的理解不過代表了儒教的一個側面。儒教還有另一個側面,即主張人民平等。比如周馥在他的《禁革買賣人口摺》中主張如下:「竊惟天生萬物人為貴,聖王御宇,首重民生。凡屬戴髮含齒之倫,皆在覆育生成之列。若於微賤無告之民,有所歧視,使不得自等於人類,非盛世仁政所宜有也。中國三代盛時,無買賣人口之事,惟罪人乃為奴隸。周室之衰,始有鬻身之說。秦漢以後,變而加厲,以奴婢與財物同論,直不以人類視之。舉動不得自由,生殺悉憑主命,相沿成俗,視為固然。……同此生人,獨無生趣,實足以干天地之和而累聖明之治。」15在儒教有關買賣人口的言論歷史中,周馥的論調並不新穎,倒不如說是常見的說法。但我們不應該忽視儒教的這一側面,因為這樣的歷史認識給傳統中國的人口買賣賦予了跟西方的奴隸買賣不同的特徵。16

以上討論了本書主要論點的大問題,下面列舉較小的問題。

第一,雖然著者使用大量的檔案,可是定量分析較少。由於本書的特點在於對案例的定性分析,所以定量分析為數不多並不是缺點;但對於涉及數量的論點,應該提出更明確的論據。舉一個例子來說,著者提出如下的調查結果:「在華北報紙上報導的誘拐案件罪犯中,女性罪犯占將近一半的比率。……大部分女性罪犯(人口販子)的年歲分布於三十歲和五十歲之間。其中大約一半是寡婦,其餘大部分已婚。」17這些調查結果十分寶貴,但遺憾的是這個部分沒有附上注釋來顯示根據,無法知道作為調查對象的報章的名稱、年代、案件數量等基本信息。


第二,本書中有六張從民國時期畫報中選出的插圖。但除了有關楊以德的一張以外,其他插圖都沒有附上充分的解說,不懂中文的讀者也許難以了解插圖的含意。舉一個例子來說,頁130的插圖上有簡單的標題「向巡警報告」(Making a Report to the Police),但插圖內附帶的原本標題為「巡警盡職」。插圖內有三個人物——巡警、小孩、似乎為女主人的女性——和一隻狗。原圖內的說明大致如下:昨晚有一個幼女被狗咬了;巡警聽到她的喊叫聲前往,加以治療和安慰;不料大人出來不但不加憐惜,反而打她,由於巡警勸解方才罷手;巡警如此行為,可稱為盡到了職責。乍看此圖,女人好像在向巡警訴說什麼,但實際上此圖表示的故事跟「向巡警報告」這一標題有所乖離。

第三,本書收錄了根據周叔昭論文製作的人口販子使用的隱語表(頁331–34)。漢英對照並附上解說的這張表可算是體現出本書的特色,富有趣味。但就其他的詞彙來說,卷末的英漢對照表略有不足之處。對於比較重要但不是人人皆知的若干人名——周馥、吳緯炳、納順洪、周叔昭等——來說,如有中文字標記,讀者會感到更方便。

總結起來,本書是一部探究新穎課題的內容豐富的力作。買賣人口(trafficking)是禮教、契約、生存等形成社會秩序的根本問題互相交錯的富有趣味的課題。正如本書中隨處指出的那樣,當時人面對買賣人口盛行,既不能完全否定,也不能完全肯定,不免因此煩惱。這樣的難題正是我們深入研究該社會很好的切入點。本書利用大量的第一手史料,不僅生動地描繪出清末民初華北人口買賣的豐富多彩的具體像,而且為法律史、社會史、性別史等多樣領域的專家提供了寶貴的啟示。希望著者提出的諸論點今後能引起跨領域的活躍討論,以獲取越發豐碩的研究成就。

注釋:
1 Sold People,pp.16–17:「Rather than attempt to assimilate the vast evidence of trafficking throughout North China,however,from this material I have selected a handful of incidents for closer examination.This book situates a series of interrelated microhistories in the broader context of changes to China’s legal codes,pertinent rulings by the Chinese Supreme Court,elite rhetoric,humanitarian efforts to address famine and poverty,river administration and water control,and the rise of competing military factions.」
2 Matthew H.Sommer,Polyandry and Wife-Selling in Qing China:Survival Strategies and Judicial Interventions(Berkeley and 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15).Sommer認為,結婚、賣妻、性工作之間有一種連續性,都有性交易的意義。
3 可児弘明:《近代中國の苦力と「豬花」》(東京:岩波書店,1979年)。
4 Sold People,p.19:「...to reveal more about what is Chinese(other than the mere geographical location)about the mechanisms of the trade in people in North China.」
5 Sold People,p.2:「Chinese families were transactional families.With the exception of childbirth,arrivals and departures from a household involved the exchange of money(or goods)and mediation by an intermediary or broker.」
6 Sold People,p.4:「While scholars have long emphasized the regimented hierarchy of the Confucian family,they have not explored the implications of the transactional nature of Chinese family formation.」
7 明恩溥(Arthur H.Smith)的《中國農村生活》(Village Life in China:A Study in Sociology[New York:F.H.Revell,1899])等著作可算是把對中國家族的這種印象推廣於西方世界的代表性文獻。
8 就是Max Weber所謂的Idealtypus。
9 中國農村慣行調查刊行會(編):《中國農村慣行調查》全六卷(東京:岩波書店,1952–1958年)。比如,農民回答幾乎沒聽說過賣兒子的事例。雖然把兒子過繼給兄弟的例子不少,但未必伴隨金錢授受。
10 司法行政部(編):《中國民商事習慣調查報告錄》(台北:進學書局,1969年),第四編,親屬繼承習慣。在此舉若干例子:河南省西平縣「通常定婚皆以啟帖為憑,俗以使用財禮可恥,惟孀婦再醮,多系出於貧戶,故用財禮而不用啟」;山東省平原縣「訂婚祗用衣飾,不用錢財,雖在貧寒,亦以許婚受財為辱」;湖北省秭歸縣「無論貧富,向無聘金,完婚時男家僅備禮物數色,女家家奩亦聽其便」。
11 載費孝通:《鄉土中國》(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85年),頁21–28。
12 Sold People,p.13:「Although Confucianism valued chastity,arguably filiality proved an even more compelling principle,as young women sacrificed themselves and their virtue for the betterment of their families.」
13 Sold People,p.313:「For many,transactions in people established household hierarchies and ensured the family continuity necessary to maintain Confucian norms.Seemingly orthodox Chinese Confucian familied relied upon the hidden mechanisms of the transactional family.」
14 Sold People,pp.327–28:「Confucianism had once created the traditional hierarchies that made selling some members of a family for the sake of others make sense:it created a demand for heirs,and provided the patriarchal logic behind extended families and the elite acquisition of concubines.The transactional family was the unspoken mechanism that made the traditional Confucian family possible.When Confucian social structures deteriorated in the early twentieth century,transactional mechanisms remained in place,unchecked.」
15 周馥:《周愨慎公奏稿》,《清代詩文集匯編》影印民國十一年(1922)石印周愨慎公全集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卷四,頁一上至一下。
16 參看Kishimoto Mio,「Selling Land,Selling People:The Concept of Ownership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日本中東學會年報》第19卷第1號(2003年),頁3–26。
17 Sold People,p.306:「Women criminals represented nearly half of the abductions reported in North China’s newspaper....Most women criminals were between the ages of thirty and fifty.Approximately half of those women were widows;the majority of the remainder had already married.」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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