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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江蘇省委省政府調查組發布關於「豐縣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調查處理情況的通報。

實際上,在官方通報前,關於「拐賣人口」應提高量刑標準的呼聲此起彼伏。

2015年6月24日,人大常委會再次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將收買兒童可免於刑責的規定,改為滿足一定條件才可從輕處罰,即對買方也將追究刑責。

但從實踐中看,買方被追究刑責的案例依然相對較少。

隨着「八孩母親」事件引爆輿論,「人販子一律死刑」「買賣同罪」「只有綁架和非法拘禁,沒有販賣、拐賣和買賣」等觀點再次成為熱議話題。

觀點一應像打擊黑社會犯罪一樣 打擊人口販賣


浙江漢鼎律師事務所張永輝律師表示:

我們國家現有刑法規定的,拐賣婦女兒童要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其他加重情節的話,要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最高是可以到死刑的。

個人認為這個刑罰並不算低,在現實中遇到的問題,可能更多是法律執行的問題,比如人販子很難抓得到,還有就是刑法的追訴期,一旦過了20年,需要逐級上報給最高檢批准!

我本人代理的李景偉被拐賣案就遇到了這個問題,李景偉是1990年左右被人拐走,儘管李本人已經向雲南當地的公安部門提供了破案線索,但是至今仍然沒有獲得立案。

所以說,打擊拐賣行為,重在執法、司法。

同時,現在比較好的打拐經驗就是使用新媒體抖音等工具來鼓勵公民舉報、主動尋親,另外民間組織可以成立相關的公益組織,政府應該對於舉報的群眾給金錢獎勵,就像打擊黑社會犯罪一樣,公安部門應該開展為期三年的人口販賣專項打擊活動,並且讓嚴厲打擊常態化。

對於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買家,我認為,最高刑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是當初考慮到現實解救難度的問題,過於輕罰,今非昔比,並且社會對於提高收買行為的刑罰呼聲極高。

所以全國人大常委會應該考慮對於收買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提高最高刑到七年有期徒刑,比如說有些家庭因為孩子丟失造成其他家庭成員因此殘疾、去世以及其他嚴重後果,在3—7年有期徒刑期間量刑,這樣也延長了買家的刑事追訴期,不至於因為過了五年而不能追訴期。

法律的有效性除了良法,更需要好的執法者與司法部門善治。最近熱議的這個案子,其發生至今都20年過去了,不管是構成收買行為還是強姦、非法拘禁罪,都是應該給予刑事立案的釀成今日的局面?不是修改刑法一句話就把問題可以解決的。

「現有法律是否適當、是否有效,這需要去考量多方面因素來衡量。如果對人販子一律都要判處死刑,那明顯是罪責刑不相適應的,會造成死刑的濫用。」

觀點二 應提高收買婦女、兒童買家的量刑年限


北京和銘律師事務所陳建新律師也表示,現階段對「販賣婦女、兒童罪」和「收買被販賣的婦女、兒童罪」的法律規定主要是:現行《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以及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實踐中對拐賣婦女、兒童罪追究的比較多,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追究的比較少。

陳建新律師亦不贊成「對人販子一律死刑」的觀點:一是這種觀點不符合刑法『罪刑相適應』原則;二是《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已經將『拐賣』並『姦淫、綁架』等情節作為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加重』情節,對於其中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沒有給人販子留下法律『漏洞』。

陳建新律師還表示,自己並不贊成「買賣同罪」。一是買賣雙方的犯罪情節不一樣,不易規定同種量刑幅度;二是買賣雙方主觀惡性不一樣,其中對於同等惡性的情節,如「行為人指使他人拐賣婦女、兒童,然後再予收買的」已經被司法解釋規定「按照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共犯」處理;三是「買賣婦女、兒童」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已經被《刑法》規定為兩個「罪名」,從保持法律穩定性的角度,也不易再「拆分」。

其實也有觀點提出,人是法律關係主體而非客體,不是任何意義上的標的物,所以只有綁架和非法拘禁,沒有販賣、拐賣和買賣。

對此,陳建新律師表示,「販賣、拐賣、買賣婦女」犯罪的客體侵犯的是人的「人格尊嚴權」,人不是法律關係的客體,但是人可以作為販賣、拐賣、買賣的標的物,這裡所說的「物」不是指具有物理特性的物,而是指犯罪分子把人當作「物」來對待。

陳建新律師還對《法度Law》提到,自己贊成維持現行《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的現有規定,無需修改;但是贊成對《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適時」、「適當」進行修改,即適當提高「收買被販賣婦女、兒童」罪的量刑起點和最高刑期,以震懾此類犯罪。

觀點三 人口拐賣需要綜合治理 建議從經濟上治理買方市場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岳屾山律師則認為,從法理上看,賣的目的絕大多數是獲利,可能是有組織地多次作案;家庭收買的目的一般是養育,且一般不會多次買。因此二者在主觀惡性和客觀危害性上存在差異。

差異化的刑事責任有利於買家配合警方偵破案件,提高被拐兒童找回概率。此外,因為買方實際養育了孩子,沒有虐待孩子,基於人性化的考慮,從孩子的情感意願出發,就對收買兒童規定了較輕的刑罰。

岳屾山律師說,實際上,我國對收買兒童犯罪行為的刑事處置,經歷了一個對買方處罰力度不斷加重的過程。根據1997年刑法,收買者不虐待被買兒童,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相關條款。根據新規定,收買者不虐待、不阻礙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倘若買方有強姦、拘禁和傷害等其他犯罪行為,可數罪併罰。

這是否意味着未來我國也可能實現「買賣同罪」?「買賣同罪」能否實現「天下無拐」?

岳屾山表示,「買賣同罪」有一定的現實合理性,通過加大對買方市場的處罰力度,確實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拐買兒童犯罪。而有預謀的收買,教唆、幫助拐賣兒童,明知是拐賣的兒童仍然予以收買的行為,同拐賣兒童行為在行為性質、主觀惡性、危害後果等方面是相當的。

因此,有必要結合實際情況和具體情節,在未來立法上逐步推進拐買兒童的「買賣同罪」。

同時,岳屾山律師也提醒,由於買方大多是因為重男輕女等傳統思想或者夫妻不能生育選擇去買孩子,過重的處罰難以解決買方需求,還可能會刺激收買者鋌而走險隱瞞犯罪事實,甚至限制被拐兒童的人身自由,進而影響到公安機關對被拐兒童的解救。

「『沒有收買就沒有拐賣』,收買和出賣在法律上有一種共犯性質,即刑法理論中的『對向犯』。在未來立法上,可將收買兒童行為以拐賣兒童罪的共犯來處理,並根據具體情形比照拐賣從輕處罰。」岳屾山建議。

他認為,根除人口拐賣是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需要多方努力、綜合治理,嚴厲的刑事處罰是其中必不可少且首當其衝的環節。

「且不論是否應當施行『買賣同罪』,至少也要適當提高收買行為的法定最低刑,以達到震懾效果。」岳屾山建議,有必要將收買兒童罪的法定最低刑上調至與拐賣兒童罪一致,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針對收買兒童行為設定加重犯,考慮將收買兒童的次數或者人數;過失造成兒童重傷、死亡的;收買後強迫、教唆、引誘兒童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等作為加重情節予以規定。

岳屾山同時建議,考慮設置財產刑,從經濟上治理買方市場。除去支持尋子支出的差旅以及誤工費,由於骨肉分離、親權受損,也可以考慮加大收買方對被拐賣一方兒童和家長的經濟賠償力度。


版權信來源:法度Law

作者:趙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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