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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金融市場研究》2022年6月刊

作者:中債資信評估有限公司ABS團隊


內容摘要

在不良貸款資產支持證券(全文簡稱「不良ABS」)各類產品中,個貸抵押類不良貸款資產支持證券(全文簡稱「個貸抵押類NPAS」)回收率普遍較高,資產質量更優,近年來受到越來越多投資人青睞,市場關注度日益提升。本文基於中債資信承做信貸資產支持證券雙評級業務時積累的歷史數據和項目經驗儲備,發揮對中國國情的了解優勢,對目前市場已發行的50單個貸抵押類NPAS項目、超20萬筆入池資產進行逐筆分析,並結合近300單存續RMBS項目基礎資產真實違約回收表現,分析影響個人抵押類NPAS回收金額和回收時間的可能因素,以期助力發起機構提升不良資產處置效率,幫助投資人識別證券風險、發現投資價值。

關鍵詞:個貸抵押類不良貸款,資產支持證券,回收率,回收時間

引言

個貸抵押類NPAS隸屬不良貸款資產支持證券(全文簡稱「不良ABS」)①,是指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其個人抵押類貸款業務中產生的不良貸款信託給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發行證券,以貸款服務機構通過多種催收手段由不良資產所產生的回收款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本息的結構性融資活動。根據入池貸款用途差異,個貸抵押類NPAS可以進一步分為個人住房抵押不良貸款資產支持證券(全文簡稱「個人住房抵押NPAS」)、個人消費抵押不良貸款資產支持證券(全文簡稱「個人消費抵押NPAS」)和個人經營抵押不良貸款資產支持證券(全文簡稱「個人經營抵押NPAS」)。

個貸抵押類NPAS回收率普遍較高,其入池資產抵押物以住宅和商鋪為主,抵押物保值增值能力較強,與信用類不良和對公不良相比回收率明顯較高,資產質量更優,近年來受到越來越多的投資人青睞,市場關注度日益提升。但通過對存續個貸抵押類NPAS項目的觀察不難發現,項目間回收金額與回收時間分布有着一定差異,而證券信用水平受基礎資產回收表現影響較大,更為準確的預估不良資產的回收金額與回收時間,一方面對發起機構而言,回收金額和回收時間直接影響證券的發行金額,準確估值能夠有利於發起機構按照更合理的對價處置不良資產。同時由於發起機構的催收努力程度會影響回收[1],發起機構提升對不良資產的回收影響因素與處置難點的關注度,及時採取相應措施,能有效提升不良資產處置成效。另一方面對投資人而言,能幫助投資人更好的識別證券風險、發現投資價值,激發一、二級市場活躍性,助力不良資產證券化市場進一步發展。信息不對稱是阻礙投資人選擇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重要原因,與加強信息披露相配合,評級機構形成回收估值要素選取標準,搭建公認的回收定價模型,能夠有效增強投資人對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認識,培育更多風險偏好的投資者[2]。


① 不良ABS可細分為信用卡不良ABS、對公不良ABS和個貸抵押類NPAS。













一、文獻綜述













2016年我國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重啟,而早在2002年Peiser等[3]就提出,將不良資產證券化並引進國際戰略投資者是美國處置不良貸款的成功途徑。上世紀90年代,國外學者就已經開始對不良資產損失率與回收率進行深入研究,Leow和Mues(2012)[4]通過英國銀行的住房抵押貸款違約恢復數據進行研究,認為回收率模型影響因素不僅包含貸款價值比,回收資產的銷售價格折扣也對回收有影響。Tobback等(2014)[5]結合11個宏觀經濟變量對貸款損失的影響因素進行了研究。Vinay Kandpal(2020)[6]通過對印度銀行數據進行量化分析,發現銀行缺乏與借款人的互動、借款人操縱收入、行業問題和收入來源家庭成員死亡與產生不良相關。受限於公開的大樣本數據較難獲得,國內針對個貸抵押類NPAS回收影響因素的研究幾乎空白,不良貸款回收影響因素的研究也相對較少,其中陳暮紫等(2015)[7]區別零回收與非零回收,從債務人和貸款兩類影響因素進行分析,發現地區、債務人經營狀況、債權轉讓金額、擔保方式對回收率貢獻明顯,其中擔保方式中提到不僅僅要關注是否有抵押,更要關注抵押品是否保值,如房產類抵押品受我國宏觀環境變化影響明顯,往往呈現價值提升。劉潤佐等(2017)[8]通過理論分析,認為宏觀環境、產業周期、區域經濟、抵押物價值影響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的回收金額,司法環境和拍賣市場等因素影響回收時間。方聞鶯(2019)[9]通過實證研究證明抵押率和區域經濟環境等因素對不良資產的回收影響顯著。

本文基於對目前市場已發行的50單個貸抵押類NPAS項目、超20萬筆入池資產進行逐筆分析,並結合近300單存續RMBS項目真實違約回收表現,分析可能影響個人抵押類NPAS回收金額和回收時間的因素。














二、個貸抵押類NPAS歷史項目

回收表現回顧













(一)不良ABS中個貸抵押類NPAS整體回收表現最好,實際累計回收率略高於預期②,疫情下回收表現平穩

根據目前可觀測項目統計③,存續不良ABS中個貸抵押類NPAS項目整體回收最好,累計回收率均值可達50%左右,對公不良ABS次之,信用卡不良ABS最低。個貸抵押類NPAS項目實際回收普遍高於預期,疫情對回收影響有限,整體回收較好。一方面相較信用類的不良資產,有抵押物的不良貸款回收更有保障,相較於對公不良的抵押物類型複雜多樣、變現價值差異大,個貸抵押類不良的抵押物具有類型單一、保值能力更強的特點,更有利於處置。另一方面短期內或由於司法訴訟和拍賣進程較為複雜多變,以及借款人恢復正常還款甚至自籌清償等因素所致,前期回收更難預測,但隨着存續期增加,長期來看實際回收情況與中債資信首評估值趨於一致。


② 與中債資信首次評級估值比較

③ 個貸抵押類NPAS普遍存續時間較長,如表現期過短回收數據不具備參考性,因此本文考慮項目封包期長度,選取表現期24個月以上項目進行觀測和分析。

④ 表現月已考慮封包期長度。


(二)個貸抵押類NPAS項目間回收率分化顯著,其中個人住房和個人消費抵押NPAS回收表現較好

個貸抵押類NPAS項目存續期普遍較長,通常在5年左右,與其他不良ABS產品相比,項目間回收表現分化較大,回收率最高可相差約60%。截至2021年底,個人住房抵押NPAS、個人消費抵押NPAS和個人經營抵押NPAS回收率均值分別為58.03%、57.02%和24.99%,個人經營抵押NPAS回收率最低。一方面個人經營抵押NPAS的基礎資產往往呈現單筆金額更大的特點,單一借款人集中風險相對較高;另一方面抵押物以商用房為主,借款人收入穩定性可能更差。


(三)個人住房抵押NPAS回收表現明顯好於同期RMBS⑤基礎資產違約回收率

個人住房抵押NPAS和RMBS基礎資產均為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但回收方面卻存在明顯差異,個人住房抵押NPAS回收率約為同期RMBS回收率的2倍,第1~5年累計回收率均值分別為27.03%、45.47%、56.17%、68.66%、77.27%,對比同期RMBS累計回收率均值為7.16%、16.98%、24.37%、33.14%、42.98%。主要由於個人住房抵押NPAS的基礎資產通常已經進入不良一段時間,且更傾向通過處置抵押物一次性回收,而RMBS違約貸款更多傾向非訴催收轉為正常貸款,採用逐月還款方式實現回收,短期內回收金額有限所致。


⑤ 表現月已考慮封包期長度。


(四)個貸抵押類NPAS基礎資產回收時間普遍集中在封包日後前3年,商業用房處置周期更長

根據受託報告逐期披露的回收率數據,個人住房抵押NPAS前3年累計回收率均值為58.03%,以前5年70%以上累計回收率推算,整體處置回收集中在前3年。相比居住用房,受制於市場流通性等影響,商業用房的流動性更差,處置周期整體延長3~6個月。

⑥ 1期為6個月。














三、回收影響因素分析













抵質押物變現、借款人自償和保證人代償是不良資產回收的主要途徑,由於個貸抵押類貸款通常沒有保證人,因此回收主要依靠借款人償還以及處置抵押物,考慮到借款人償還主觀性與隨機性較強,本文主要討論抵押物處置中影響回收金額和回收時間的可能因素:


(一)抵押物類型對回收表現影響顯著,同等條件下入池資產居住用房占比越高,個貸抵押類NPAS回收表現越好

根據統計,存續期24個月以上項目,居住用房占比90%以上的平均回收率為60.70%,而商業用房占比70%以上的平均回收率為24.53%,回收率相差約30%。同樣,以2018年某國有銀行發行的3單個貸抵押類NPAS產品回收表現為例,相同表現期範圍內,回收率分別為19.46%、27.12%和57.18%,居住用房占比越高的項目,累計回收率越高,居住用房占比與回收率顯著正相關。一方面居住用房保值性較強,抵押物評估價值對未償本息覆蓋倍數普遍高於商業用房,對債權保障程度更高;另一方面由於居住用房市場流通性更好、處置難度更低,通常回收率明顯高於商業用房。


(二)區域分化對回收表現影響顯著,經濟發達地區整體回收率普遍偏高,司法處置環境較好地區回收時間較短

1、區域經濟環境差異影響回收金額

中債資信對資產回收跟蹤分析顯示,浙江、江蘇等經濟發展較好地區存續期內累計回收率均值較高,天津、河北、新疆等地累計回收率均值較低。同樣,根據某國有銀行存量不良住房貸款歷史回收數據顯示,房貸不良資產5年回收率最高地區與最低地區相差近40%。分析認為,區域經濟環境差異將直接影響房地產市場穩定性、居民購買能力以及人口吸附能力,進而影響不良資產處置回收金額。發達地區如京、滬、深、杭等地,房地產市場體量大、交易活躍、流動性好,對二手房的認可度和接受度較高,進行司法拍賣流拍風險較低,同時居民購買力和人口吸附能力將增加區域房產購買需求,可有效降低不良資產處置折損,對回收形成一定支持。而欠發達城市則在上述方面表現較差。


2、區域司法以及處置環境差異影響回收時間

根據商業銀行個貸抵押類不良資產處置的業務實踐經驗,處置抵押物的主要途徑為訴訟拍賣,全部法律訴訟程序耗時約在1~3年左右。結合訪談和存續項目跟蹤數據表現來看,江浙滬等發達地區回收變現時間較短,平均在1年左右能夠實現回收,福建等南方沿海地區處置環境優於內陸地區,平均在1年半到2年能夠實現回收;東北、西北地區司法處置環境相對較複雜,訴訟流程較長,處置效率較低,整體不良餘額下降較慢,回收周期以2年半到3年之間居多。以中債資信跟蹤評級整理的處置進度數據為例,浙江、上海、江蘇入池資產餘額下降最快,較上次評級分別下降31.11%、30.54%,28.34%;福建入池資產餘額下降次之,較上次評級下降14.65%;黑龍江、寧夏入池資產餘額下降最慢,較上次評級分別下降7.29%、7.52%,個貸抵押類NPAS基礎資產回收時間與區域司法以及處置環境密切相關。分析認為,通常司法案件積壓更少、法制更健全、市場化程度更高、債務人配合司法訴訟意願較強的地區,更易實現不良債權的處置回收。


(三)預告抵押登記、唯一住房、租賃占用以及輪候查封等法律瑕疵對單筆不良貸款回收價值和時間具有一定的負面影響

結合實務及過往個貸抵押類NPAS項目訪談,除前述抵押物類型和區域分化對回收表現有顯著影響外,個貸抵押類NPAS基礎資產處置回收的實現還會受到抵押物特殊處置難點、債務人處置意願等因素的共同作用:


1、部分地區預告抵押登記效力不能視同正式抵押,影響回收價值。

實務中,全國各地對於預告抵押登記在不良處置時的法律效力認定存在差異,對於回收金額的影響亦有不同。部分地區不支持預抵押享有優先受償權,此時銀行與其他普通債權人無異,即使處置抵押物也可能無法獲得足額的償付;部分地區預告抵押登記視同正式抵押,不存在處置的瑕疵,享有抵押物處置優先受償權,更有利於較好的實現回收;個別城市存在未辦理預抵押登記,僅辦理合同備案即發放按揭貸款的情況。


2、唯一住房存在騰空難度,租賃占用影響抵押物處置,或影響回收金額和處置時間。

對於唯一住房的處置,雖然法律規定滿足一定條件⑦可以執行;對於涉及租賃的房產,如果租賃在抵押前,處置抵押物不影響租賃合同的履行,即買賣不破租賃;如果租賃在抵押後,租賃合同對抵押物買受人不具有法律效力,即法院應在去除租賃權後執行拍賣流程。通常法院在拍賣上述資產後會從拍賣成交款中扣劃一定費用給予借款人或承租人,以作補償,按照2020年全國50個重點城市租售比為1:611,以各地普遍通用扣除5~8年租金推算,扣劃租金占比處置回收金額約為10%左右。但在實操中,出於維護社會穩定考慮,部分地區對唯一住房的處置仍有較大困難。同樣,儘管租賃權設置在後,也存在債務人與第三方惡意串通虛構租賃關係,妨礙銀行行使抵押權的情況,或對商業用房類抵押資產回收金額和時間形成不利影響。

⑦滿足以下其一即可:(1)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住所;(2)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4)雖為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但超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範圍的,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3、輪候查封對於回收金額基本無影響,但對回收時間有影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201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覆》),對於具有優先債權但抵押物被其他債權人首封的債權人來說,如果押品自首封已經超過60日,且首封法院未發布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優先債權法院可以要求首封法院移送執行,該規定突破了首封法院優先處置權的限制,因此對於具備優先債權的商業銀行來說,抵押資產非首封對回收金額基本無影響,但可能延長回收時間。除此之外債務人失聯、涉刑、涉訴等情況的,也或將造成回收時間延長。














四、總結與建議













總體來看,截至2021年底,存續個貸抵押類NPAS各項目基礎資產回收未受疫情影響產生明顯波動,各項目實際回收普遍好於發行預期,各檔證券均正常兌付,未觸發信用風險事件,證券信用風險很低。

對於商業銀行來說,隨着不良資產證券化,除了行內催收考核壓力,證券要求按期支付本息以及次級投資人對於收益的要求也促使銀行更加關注不良資產的回收,作為個貸抵押類NPAS主要發起機構,建議在不良資產處置實務中,一是更多關注抵押物類型差異,合理評估不同抵押物資產風險;二是關注區域風險,針對人口淨流出、房地產市場環境惡化、回收率出現下滑的地區給予足夠的關注;三是重視各地司法環境差異,對於有法律瑕疵的貸款,一方面在貸款發放初期就加強關注,提高審批標準;另一方面在後期處置中儘早採取相應催收手段,提升不良資產處置回收效率。

對於投資人來說,其更加關注投資收益,尤其是次級投資人對超額收益更加關注,建議投資個貸抵押類NPAS產品前,一方面詳細參考評級報告等中介機構提供產品資料,對其入池資產抵押物類型占比、區域分布及分散程度、是否存在單筆貸款法律瑕疵等問題綜合考慮;另一方面在對投資產品進行對比分析時,關注產品間資產特徵差異,將有助於投資人更準確評估投資收益與風險。


註:

[1] 毛可,管莉莉.信用增級: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關鍵[J].會計之友(上旬刊),2008(06):88-89.

[2] 洪艷蓉.資產證券化與不良資產處置——中國的實踐與反思[J].證券市場導報,2018(12):4-15+23.

[3] Peiser,R.& Wang B. Non-performing loan resolution in China[J].Journal of Real Estate Portfolio Management,2002,8(4):115-127.

[4] Leow,M. & Mues,C.Predicting loss given default (LGD) for residential mortgage loans: A two-stage model and empirical evidence for UK bank data[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Forecasting,2012,28(1) :183-195.

[5] Tobback E.,Martens D.,Van Gestel T.,et al.Forecasting Loss Given Default Models: Impact of Account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Macroeconomic State[J].Journal of the Operational Research Society,2014,65( 3):376-392.

[6] Vinay Kandpal. Non-performing assets in India: A critical analysis of public and private sector banks. 2020, 4(1).

[7] 陳暮紫,劉小芳,楊曉光.不良資產零回收和非零回收影響因素研究[J].管理評論,2015,27(12):27-38.

[8] 劉潤佐,周冠南.不良資產支持證券投資分析[J].中國金融,2017(02):66-67.

[9] 方聞鶯. 基於信貸風險控制的不良貸款回收率研究[D].浙江大學,2019.


聲明

本報告由中債資信評估有限責任公司(China Bond Rating Co.,Ltd)(簡稱「中債資信」,CBR)提供,本報告中所提供的信息,均由中債資信相關研究人員根據公開資料,依據國際和行業通行準則做出的分析和判斷,並不代表公司觀點。本報告中所提供的信息均反映本報告初次公開發布時的判斷,我司有權隨時補充、更正和修訂有關信息。報告中的任何表述,均應從嚴格經濟學意義上理解,並不含有任何道德、政治偏見或其他偏見,報告閱讀者也不應從這些角度加以解讀,我司及分析師本人對任何基於這些偏見角度理解所可能引起的後果不承擔任何責任,並保留採取行動保護自身權益的一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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