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日報新媒體綜合報道 為規範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5月10日,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銀保監局發布《山西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下稱《辦法》)。《辦法》要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遵循「專戶專存、專款專用、全程監管、節點控制」的原則,最大程度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
預售資金監管計劃包括:項目重點監管額度,單體工程重點監管額度明細;項目用款計劃;監管銀行、賬戶名稱、賬號等。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後,應向購房人開具監管賬戶繳款單。購房人應憑繳款單,將全部購房價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購房人申請商業銀行按揭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監管賬戶作為貸款唯一到賬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後,應當將監管銀行、監管賬戶等信息,在商品房銷售場所顯著位置以及監管部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
監管資金分為重點監管資金和非重點監管資金。項目所在地監管部門可根據項目情況,綜合確定重點監管資金總額,但不得低於工程建設預算總額,包括建築安裝和區內配套建設等費用的110%,全裝修交付商品房項目,應將裝修成本納入預算總額。其中,重點監管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必須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不得用於支付任何借(貸)款本金和利息、繳納土地款、罰金、營銷費用及房地產開發企業員工工資等費用。在監管賬戶存續期間,商業銀行不得擅自扣劃。非重點監管資金是指超出監管賬戶內重點監管額度以外的資金,非重點監管資金可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取使用,優先用於預售項目工程建設和償還本項目貸款等。
《辦法》中提到,重點監管資金額度可根據項目單體工程建設進度進行動態調整:施工進度達到地上主體工程以上未達三分之一的,監管賬戶留存餘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85%;施工進度達到地上主體工程三分之一以上未達三分之二的,監管賬戶留存餘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70%;施工進度達到地上主體工程三分之二以上主體結構未封頂的,監管賬戶留存餘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55%;施工進度達到地上主體工程封頂的,監管賬戶留存餘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40%;項目基本建成,房地產開發企業組織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三方驗收,具備驗收合格資料的,監管賬戶留存餘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20%;取得項目綜合竣工驗收備案的,監管賬戶留存餘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5%;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並達到購房人可單方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條件的,監管協議無其他約定的,可以全額撥付剩餘監管資金。
監管部門可以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動態考核、信用評價及資產負債情況,適當降低或提高其節點留存重點監管資金額度,但每個節點降低或提高的比例不得超過5%。
《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如未按規定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全部存入監管賬戶的、變相逃避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未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提供虛假材料的行為。符合上述一條,監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可暫停其監管資金撥付,記入企業信用檔案,逾期未改正的可暫停其商品房預售和合同網簽備案,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辦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對此,業內人士分析稱,《辦法》的出台,可以有效補足預售資金監管長期缺位的政策短板,真正實現從拿地開發到銷售回款直至交房的全流程管控、全周期監管,最大程度保證在建項目順利交付,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來源:太原日報
編輯:郭慧
校對:張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