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行業又一重磅新規落地!
5月10日晚間,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管理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中證協表示,《管理規則》是為了規範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執業行為,保障相關人員具備從事證券業務所需的道德品行和專業能力,促進證券公司合規穩健經營,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今年2月,證監會發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旨在規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監高、從業人員任職和執業管理。此次中證協發布的《管理規則》正是對證監會發文的具體落實。
中證協指出,證券從業人員是證券公司發揮資本市場中介職能的行為載體,其道德品行和專業能力關乎服務質量、執業生態和市場健康發展。目前證券從業人員總數已達36萬人,從業人員類別分為一般證券業務、證券經紀人、證券投資顧問、證券分析師、保薦代表人等。隨着新《證券法》頒布實施和「放管服」改革持續推進,證券從業人員管理也面臨着新的變革要求,需要適應新的形勢作出調整安排。
此次《管理規則》共有九章四十八條,基金君為您整理重點內容如下——
要點一:前中後台全適用,評級參考適用
此次《管理規則》所指的從業人員,既包括從事證券經紀、證券投資諮詢、與證券交易及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融資融券、證券自營、證券做市交易、證券資產管理,以及代銷金融產品、證券投資基金代銷與託管等業務和管理工作的人員,也包括合規、風險管理、財務管理、稽核審計、信息技術、結算等所有與證券業務相關的中後台及內部管理人員。公司董事長、從事業務管理工作的其他董事和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為從業人員。
此外,證券公司子公司和證券投資諮詢、財務顧問等證券服務機構的相關人員,應當比照證券公司相關人員適用《管理規則》有關規定。證券評級機構的相關人員,也應當比照證券公司相關人員適用《管理規則》有關規定。
要點二:明確專業能力要求,豐富評價方式
2020年3月1日起,《證券法》將「從業人員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修改為「證券公司從事證券業務的人員應當品行良好,具備從事證券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證券業從業人員管理也相應地調整為事後登記管理。
基於此,《管理規則》中也進一步明確,中證協組織的水平評價測試是評測相關人員是否熟練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具備所需專業能力的方式之一。符合《監督管理辦法》《管理規則》規定的相關條件,能夠通過其他方式證明具備相應專業能力的人員,可以不參加相應的水平評價測試。
如何通過「其他方式」證明自己的專業能力?「考證」就是方法之一。《管理規則》中顯示,通過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即司法考試)的,可以不參加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測試;
而通過中基協的基金基礎知識考試、國家註冊會計師(CPA)資格考試、註冊國際投資分析師(CIIA)資格考試、特許金融分析師(CFA)資格考試等之一的,可以不參加金融市場基礎知識測試。
此外,通過CIIA或CFA的,還可以「兌換」證券投資顧問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和證券分析師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
除了「考證」外,在國家有關部門、科研院所、高等教育機構從事經濟、金融研究工作 8 年以上,也可獲得部分考試的「豁免權」。
要點三:刪除證券從業資格表述,調整資格管理方式
自2020年3月1日起,《證券法》已將「從業人員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修改為「證券公司從事證券業務的人員應當品行良好,具備從事證券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證券業從業人員管理也相應地調整為事後登記管理。
具體而言,登記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情況、從業經歷及相關情況、誠信情況及其他執業聲譽情況等。證券公司應當自相關人員從事證券業務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通過協會從業人員管理平台,將經公司審核合格的登記信息提交至中證協進行登記。人員離職後,證券工業也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註銷登記。
前後對比來看,資格管理是事前准入管理,登記管理則更加強化事中、事後監督。中證協指出,與資格管理相比較,登記管理更加突出專業水平與執業行為並重的要求,是由事前資格管理向事中行為管理、事後自律約束為着力點的管理方式轉變。
在登記管理模式下,相關人員是否符合從業條件由公司綜合各方面情況作出判斷。公司應對擬聘人員的從業經歷、執業情況、誠信情況等進行審慎調查,確認符合從業條件的,即可先執業,再由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向中證協辦理登記。協會對登記人員是否符合相應從業條件進行事後核查。
要點四:強化券商內部管理 審慎調查擬聘任人員
《管理規則》中明確,中證協對登記人員進行持續動態管理,要求證券公司按規定報送相關人員的執業情況、培訓情況、違法違規行為、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罰處分措施情況、誠信情況、內部懲戒情況、履行社會責任情況及其他執業聲譽情況等。
中證協也將建立執業信息庫,對以上情況進行持續記錄並予以公示,形成執業聲譽管理體系,完善執業聲譽約束機制。對於報送信息,中證協將與證監會、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相關單位共享。
對此,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信息報告制度或者機制,要求相關人員及時向公司報告其有關信息;在相關信息形成或知悉後5個工作日內及時報送,且確保當事人知悉報送信息。
值得關注的是,《管理規則》要求,證券公司聘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前,應當對其從業經歷、執業情況、誠信情況、違法違規情況等進行審慎調查,保證其符合任職條件和從業條件。證券公司對擬聘人員是否符合從業條件進行審慎調查時,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向協會查詢擬聘人員的有關信息。
對於「有前科」的從業者,《管理規則》要求,證券公司為存在效力期限內違法失信信息或者其他負面執業聲譽信息的人員進行登記時,應當提供道德品行情況說明,說明其符合品行良好要求及針對其違法失信信息或者其他負面執業聲譽信息有關情況加強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
對於證券公司聘用存在效力期限內違法失信信息或者其他負面執業聲譽信息的人員,如證券公司未切實履行有關監督管理措施,中證協將視情形對證券公司採取自律措施。
要點五:完善執業行為規範,明確「不可為」
在《管理規則》中,進一步明確了「合規、誠信、專業、穩健」的行業文化,提出依法合規、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專業審慎等基本執業要求,並明確哪些行為「不可為」,具體包括:
(一)直接或者間接參與非法證券活動,或者以介紹客戶、業務培訓、提供通道等形式協助、教唆他人從事非法證券活動;
(二)直接或者間接輸送不正當利益、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不正當交易;
(三)採用誘導、脅迫、欺詐、隱瞞等不正當手段誘使客戶購買金融產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務,或者向客戶違規承諾收益、承諾承擔損失;
(四)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
(五)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在證券公司同類或者存在利益衝突的業務,或者違規從事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執業的活動,或者從事與所在證券公司、投資者合法利益相衝突的活動;
(六)貶損同行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七)侵占、挪用客戶資產,或者以獲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為目的,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
(八)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或者泄露相關信息;
(九)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
(十)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證券或者違規為客戶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
(十一)持有、買賣、收受法律禁止持有、買賣、收受的證券,或者其他違規從事投資的行為;
(十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十三)發表不當言論、違反公序良俗等損害職業聲譽、行業聲譽的行為;
(十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證券公司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十五)干擾或者唆使、協助他人干擾證券監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十六)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業務規範等禁止的其他行為。
作為從業者,一旦觸及上述負面行為,即將面臨來自監管的處罰,更將被記錄在執業信息當中,對後續從業造成嚴重影響。
對於證券公司對人員執業行為管理的主體責任,《管理規則》中也進一步明確。要求證券公司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明確執業行為規範和問責措施,加強人員執業行為管理和監督。
在相關人員出現違規行為時,證券公司應及時進行自查,採取相應處理措施,並在規定期限內向中證協報告。協會進一步強化對行業人員執業行為的日常監督、執業檢查、違規處理,並形成聲譽約束機制,加大聲譽約束力度。
要點六:搭建自律管理體系,公布A/B/C三檔名單
《管理規則》中要求,建立健全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自律管理體系。中證協建立人員分類管理名單,根據行業人員執業情況、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情況、處罰處分措施情況、誠信情況及其他執業聲譽情況等,建立並公布3類名單:
一是保薦代表人等專項業務人員綜合執業信息分類名單(A名單);
二是水平評價測試未達到基本要求,由公司驗證專業能力水平人員名單(B名單);
三是最近3年受過中國證監會或者行業自律組織有關處罰處分措施人員名單(C名單)。
中證協根據分類管理名單,從執業檢查、持續培訓等方面對相關人員實施差異化自律管理安排。同時,協會還建立執業案例示範、警示機制,根據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執業情況、處罰處分措施情況等,推廣執業正面典型、通報執業負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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