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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9日,八馬茶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撤回發行上市申請文件。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六十七條,深交所所決定終止對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審核。

2022年01月26日,曾因發行人會計師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深交所中止其發行上市審核。2022年03月10日,因發行人會計師已出具覆核報告,深交所恢復其發行上市審核。

八馬茶業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從事茶及相關產品的研發設計、標準輸出及品牌零售業務,產品覆蓋烏龍茶、黑茶、紅茶、綠茶、白茶、黃茶、再加工茶等全品類茶葉以及茶具、茶食品等相關產品。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王文彬、王文禮、王文超、陳雅靜及吳小寧。王文彬、王文禮、王文超為兄弟關係,陳雅靜為王文彬的配偶,吳小寧為王文禮的配偶。

王文禮,男,1970 年 7 月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畢業於福建師範大學歷史系,大專學歷,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烏龍茶製作技藝(鐵觀音製作技藝)代表性傳承人。1992 年 8 月-1993 年 3 月,任深圳法制報記者;1993 年 4 月-1997年 6 月,從事自由貿易;1997 年 7 月-1998 年 4 月,任溪源有限監事;1998 年 4 月2008 年 1 月,任深圳八馬監事;2008 年 1 月-2014 年 9 月,歷任八馬有限監事、董事長;2014 年 9 月至今,任八馬茶業董事長。

龔政,男,1987 年 6 月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西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香港中文大學工商管理碩士。2007 年 10 月-2009 年 2 月,任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2009 年 12 月-2015 年 8 月,任國浩律師(深圳)事務所律師;2015 年8 月-2016 年 7 月,任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部門負責人;2016 年 7 月2020 年 7 月,任萬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部執行董事;2020 年 8 月至今,任八馬茶業董事會秘書;2021 年 4 月至今,任八馬茶業副總經理。

募集資金用途
本次公開發行新股數量不超過 2,580.00 萬股,占本次發行後總股本比例不低於 25%,預計融資金額6.8279億元,公司實際募集資金扣除發行費用後將全部用於公司主營業務相關的項目,具體如下:


發行人主要財務數據

報告期內,公司主營業務收入結構如下:
報告期內,公司網絡銷售模式下的主營業務收入從 2019 年度的 16,282.78 萬元提升至 2021 年度的 36,301.34 萬元,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比從 2019 年度的 16.08%提升至 2021 年度的 20.98%,其中通過京東平台和天貓平台實現的對外銷售收入占比較高。報告期內各期,公司通過天貓平台、京東平台實現銷售收入分別為 12,383.81 萬元、18,268.43 萬元和 23,916.68 萬元,占網絡銷售渠道比例分別為 76.05%、75.93%和 65.88%,存在網絡銷售模式下銷售渠道集中度較高的風險。

加盟模式是公司進行渠道拓展的重要一環。報告期內,公司通過線下加盟模式銷售額分別為 48,043.87 萬元、59,468.98 萬元及 89,100.91 萬元,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為 47.44%、48.07%及 51.95%,占比較高且呈逐漸上升趨勢。

發行人選擇的具體上市標準:最近兩年淨利潤均為正,且累計淨利潤不低於人民幣 5,000 萬元。

1. 關於研發投入與創業板定位

申報材料及審核問詢回復顯示,發行人主營業務收入保持快速增,具有良好的成長性;發行人每年研發投入占主營業務比重較小,但與中國農業科學院茶葉研究所、福建省農業科學院茶葉研究所等多家機構進行較多技術合作,並參與了多項國家標準及地方標準的起草和制定工作。

請發行人:

(1)說明發行人所在行業近年來發展趨勢情況,發行人具體市場份額及未來前景情況;結合上述情況進一步說明發行人的成長性;

(2)結合同行業可比企業相關數據,補充說明報告期內發行人研發投入金額及占比、研發人員數量占比、研發人員學歷教育等各項情況與同行業可比企業是否存在較大差異;進一步說明發行人研發投入與業務發展、模式、研發設計能力的匹配性;

(3)結合同行業可比企業相關情況,進一步說明發行人研發投入占比較小,但與多家機構進行技術合作並參與多個標準的制定工作的合理性,研發投入金額與上述技術開發工作是否相匹配;

(4)報告期內發行人是否存在虛假銷宣傳及不正當競爭的情形,是否存在以次充好、過期產品重新打包銷售等情形;

(5)結合同行業可比企業相關情況,說明發行人在業務模式、市場份額及認可度、品牌競爭力、產品創新度、成長潛力等方面是否存在優勢;結合上述內容,進一步說明發行人的核心競爭力,發行人是否屬於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是否符合創業板定位。

請保薦人發表明確意見,並進一步完善相關專項意見。

4. 關於行業定位

申報材料及反饋回復顯示:

(1)首次申報時發行人披露稱「發行人產品涉及的主要生產流程為精製加工,並可分為自主生產與自主分裝兩種」,而反饋問詢回復稱「發行人的自主分裝可算作茶葉精製加工完整過程中的末段程序,僅涉及揀雜(如需)及包裝這兩道工序,且未涉及精製茶加工中較為關鍵的拼配、烘焙等核心工序及其他相關工序,單純的自主分裝並不屬於精製茶加工的範疇」;報告期內,自主生產及自主分裝合計產生收入占比分別為47.33%、39.95%、45.70%,毛利貢獻占比分別為 52.12%、46.03%、51.86%,占比較高;

(2)發行人於 2015 年 11 月至 2018 年 4 月在三板掛牌期間披露的務為「茶葉的種植、研發、加工和銷售」,行業定位為「精製茶加工」,其自主生產的產品產生收入占比分別為 57.27%、54.93%、55.14%;本次申報時發行人主營業務描述調整為「主要從事茶及相關產品的研發設計、標準輸出及品牌零售業務」,行業定位為「食品、飲料及煙草製品專門零售」。

請發行人補充說明:

(1)發行人在首次申報時將「自主分裝」歸類為「精製茶加工」的一個種類,而反饋回復時稱其不屬於「茶葉精製加工」範疇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平實易懂的語言進一步補充說明發行人「自主分裝」業務的具體內容、工序、涉及人員配備、相關技術及設備情況,是否涵蓋或部分涉及《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關於「精製茶加工」的具體闡釋內容「篩分、軋切、風選、乾燥、勻堆、拼配等」;結合「自主生產」的具體工序內容及相關技術,銷售產生收入流程,補充說明該業務與「自主分裝」相關技術工序是否存在本質區別,該部分收入與「自主分裝」產生收入是否可以明確區分開,兩者是否實際屬於一個主營業務的兩個階段;

(2)報告期內發行人自主生產及自主分裝合計產生收入及貢獻毛利均持續較高,結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2012 年修訂)及《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相關規則,補充說明 「自主生產」及「自主分裝」相關概念及其業務收入、毛利貢獻是否可明確區分,發行人選取所在行業的依據及合理性;

(3)發行人 2015 年至今各年度基本財務數據,主營產品分類收入構成,以及按「自主生產」 「自主分裝」 「定製採購後銷售」及「其他」模式劃分收入及毛利占比構成情況;補充說明發行人上述除「其他」外三類業務的來源背景,在 2015 年至今的發展歷程,發行人主營業務由「自主生產」轉變為上述三者並行,並轉化為目前發行人稱以「定製採購後銷售」為主要業務收入來源的時點;進一步說明本次申報認定為「食品、飲料及煙草製品專門零售」的合理性;

(4)結合報告期內發行人同行業可比企業「自主生產」「自主分裝」 「零售銷售」相關收入結構,以及其對應的行業定位情況,進一步說明發行人自身所在行業認定的準確性及合理性。

請保薦人、發行人律師發表明確意見。

2.關於創業板定位
申報材料顯示:
(1)發行人是一家知名的全茶類全國連鎖品牌企業,主要從事茶及相關產品的研發設計、標準輸出及品牌零售業務。根據《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發行人所處行業為「零售業」,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發行人所處行業為「食品、飲料及煙草製品專門零售」。

(2)茶葉的生產工藝主要包括初制和精製兩個階段;報告期內,發行人產品涉及的主要生產流程為精製加工,並可分為自主生產與自主分裝兩種。報告期內,公司產品中鐵觀音及部分岩茶為公司自主生產(參與主要精製程序,並在拼配、烘焙等核心環節發揮自身技術優勢),小部分茶葉產品為公司自主分裝(僅參與部分末段精製程序,主要為揀雜、裝箱等)。

(3)《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創業板推薦暫行規定》」)第四條「負面清單」包括:「(三)酒、飲料和精製茶製造業」,發行人及中介機構認為發行人不屬於《創業板推薦暫行規定》原則上不推薦申報的情形。

請發行人:

(1)以平直易懂的語言補充披露「茶及相關產品的研發設計、標準輸出」的具體含義及內容, 發行人所處行業地位,在行業標準方面參與的具體情況,貢獻情況,形成的行業標準;結合發行人業務模式、技術資產、研發人員,披露發行人開展研發設計、標準輸出涉及的技術資產及人員配備;結合發行人業務規模及所占市場份額、茶及相關產品市場發展過程,發行人作出具體貢獻及影響等情況,說明發行人在申報材料中稱「主要從事茶及相關產品的研發設計、標準輸出」是否準確恰當;

(2)以平直易懂的語言補充披露茶葉精製加工的具體步驟及內容;報告期各期發行人產品中涉及發行人自行開展茶葉精製加工的具體種類、數量、步驟、涉及金額及占總收入比重情況;發行人自行開展茶葉精製加工涉及的員工、設備情況,以及占總員工人數、設備價值的比重情況;報告期內物料採購中的毛淨及茶葉半成品是否全部用作發行人自行開展鐵觀音及部分岩茶精製加工的原材料,採購原料與產品收入比重是否匹配;發行人自行精製加工後的鐵觀音及部分岩茶產品是否均用於自身門店銷售,是否存在出售給同行業企業或其他茶製品銷售企業的情況;

(3)結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關於「酒、飲料和精製茶製造業」及「食品、飲料及煙草製品專門零售」的具體規定,以平直易懂的語言補充披露兩者的區別;報告期內發行人自行開展茶葉精製加工產生收入的金額及占比情況,由茶葉精製加工產生的收入與零售產生收入是否可明確區分;結合上述內容,補充披露發行人及中介機構認為其屬於所屬行業為「零售業」而非「精製茶製造業」的合理性;

(4)結合上述內容,補充披露發行人是否滿足《創業板推薦暫行規定》的相關要求;

(5)請保薦人、發行人律師、申報會計師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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