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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國家能源局

北極星儲能網獲悉,5月30日國家能源局發布關於公開徵求《電力二次系統安全管理若干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意見稿指出,電力二次系統包括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發電機勵磁和調速系統,新能源發電控制系統,電力調度通信和調度自動化系統,直流控制保護系統,負荷控制系統,儲能電站監控系統等。
電網調度機構和電網、發電、規劃設計、監理等電力企業及相關電力用戶等各相關單位依據本規定開展電力二次系統安全管理工作。
電力二次系統專用安全防護產品的使用單位應督促研發單位和供應商按國家有關要求做好保密工作,防止關鍵技術泄露。嚴禁在互聯網上銷售、購買電力二次系統專用安全防護產品。

原文如下: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於公開徵求《電力二次系統安全管理若干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範工作流程、加強工作協調、提升工作效能,國家能源局對《電力二次系統安全管理若干規定》(電監安全〔2011〕19號)進行修訂,形成了《電力二次系統安全管理若干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grid@nea.gov.cn。
二、通過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路46號國家能源局電力安全監管司,郵編100045,並在信封上註明「修訂徵求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2年6月 日。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電力二次系統安全管理若干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2年5月27日
附件
電力二次系統安全管理若干規定
(修訂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電力二次系統安全管理,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電力監管條例》《電網調度管理條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電網調度機構(以下簡稱調度機構)和電網、發電、規劃設計、監理等電力企業及相關電力用戶等各相關單位依據本規定開展電力二次系統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電力二次系統包括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發電機勵磁和調速系統,新能源發電控制系統,電力調度通信和調度自動化系統,直流控制保護系統,負荷控制系統,儲能電站監控系統等(以下簡稱二次系統);涉網二次系統是指發電廠及相關電力用戶中與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相關的二次系統。
第四條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二次系統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電力企業及相關電力用戶是二次系統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遵照國家及行業有關電力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負責本單位的二次系統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電力企業及相關電力用戶應依據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規程和規範開展二次系統全過程技術監督工作。電力調度機構應加強調度管轄區域內電力企業及相關電力用戶二次系統全過程技術監督工作的指導,定期統計和匯總分析電力企業及相關電力用戶技術監督工作開展情況,並將有關問題和情況及時報送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
第七條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據相關規定對二次系統管理工作中的有關爭議進行調解或裁決。調度機構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負責調度管轄範圍內涉網二次系統的技術監督工作。
第八條各相關單位應當配備足夠的二次系統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設備運維、故障排查處置等工作能力。
第九條調度機構應組織並督促二次系統專業技術培訓和技術交流工作;應組織各相關單位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二次系統的標準、規程和規範;應組織制定(修訂)調度管轄範圍內二次系統的規程、規範和相關管理制度,並將與電力監管相關的事項報告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定期組織召開二次系統專業會議;組織開展二次系統運行統計分析工作,及時發布分析報告。
第二章 建設運行管理
第十條二次系統規劃設計應滿足國家和行業相關技術標準和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二次系統規劃設計應滿足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和網絡安全的要求。
第十二條二次系統設備選型及配置應滿足國家和行業相關技術標準,以及設備技術規程、規範的要求。涉網二次系統規劃設計、設備選型及配置還應徵求調度機構意見,並滿足調度機構相關技術規定及電網反事故措施的有關要求。
第十三條二次系統設備應選擇有相應資質的質檢機構檢驗合格的產品。
第十四條二次系統安裝、試驗、驗收應滿足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規範,及調度機構有關規程和管理制度的要求。發電廠應按照有關規定組織併網安全評價,確保涉網二次系統滿足併網條件。
第十五條二次系統項目建設完成應由項目監理單位出具相關質量評估報告,其中涉網二次系統應經調度機構確認。
第十六條二次系統網絡安全防護應滿足《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規定》要求。
第十七條電力企業及相關電力用戶應按照國家、行業標準及調度機構相關規程和管理制度組織二次系統的定期檢查和日常維護工作。
第十八條電力用戶應按政府有關要求和調度機構相關規程落實負荷控制、穩定控制切負荷(含精準切負荷)、低頻減負荷、低壓減負荷等控制措施。
第十九條二次系統設備、裝置及功能應按照相關規定投退,不得隨意投入、停用或改變參數設置。屬調度機構調度管轄範圍的二次系統設備、裝置及功能因故需要投入、退出、停用或改變設置的應報相應調度機構批准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二十條電力企業及相關電力用戶應對不滿足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要求的二次系統及時進行更新、改造,並進行相關試驗。需要進行聯合調試的,調度機構負責安排相關運行方式為聯合調試創造條件。
第二十一條已運行的二次系統(包括硬件和軟件)需要改造升級的,應滿足本規定關於規劃設計、設備選型、網絡安全防護等要求。
第二十二條電力企業及相關電力用戶所進行的影響電力系統安全及二次系統運行的重要設備投運和重大試驗工作,應嚴密組織,防止引發電網事故和設備事故,調度機構應提前將有關投運和試驗安排通知相關單位,並報告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
第二十三條電力企業及相關電力用戶應加強二次系統網絡安全監視,當發生危害網絡安全的事件時應立即採取措施,並向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報告,影響涉網二次系統安全的應同時向調度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電力企業及相關電力用戶應建立二次系統安全雙重預防體系,加強二次系統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五條電力系統發生異常與故障後,各相關單位應依據調度規程和現場運行有關規定,正確、迅速進行處理,保全現場文檔,並及時向調度機構報告設備狀態和處理情況。
第二十六條各相關單位應加強溝通,互相提供有關資料,積極查找異常與事故原因,配合相關部門進行電力安全事故調查工作,並根據調查情況分別制定措施,落實整改。
第二十七條調度機構負責調度管轄範圍內涉網二次系統的技術監督工作。組織或參與發電廠及相關電力用戶涉網二次系統的安全檢查工作,參與發電廠及相關電力用戶涉網二次系統的電力安全事故調查工作,參與發電廠及相關電力用戶涉網二次系統的事故分析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
第三章 定值和參數管理
第二十八條與電網有配合關係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定值由調度機構負責管理。調度機構下達限額或定值,發電廠及相關電力用戶按調度機構要求整定,並報調度機構審核和備案。
第二十九條發電廠及相關電力用戶負責整定的與電網安全運行相關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定值應報調度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整定工作原則上應由本企業專業人員具體負責;如需外委,應委託具備相應專業能力的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調度機構應及時將影響涉網二次系統運行和整定的系統阻抗等有關變化情況,書面通知發電廠及相關電力用戶;發電廠及相關電力用戶應及時校核定值和參數,在調度機構指導下及時調整二次系統的運行方式和有關定值。
第三十二條發電廠應按調度機構要求提供系統分析用的發電機勵磁系統(包括電力系統穩定器PSS)和調速系統、新能源發電控制系統、分布式電源逆變器等二次設備的技術資料和實測模型參數,以及繼電保護整定計算所需的發電機、變壓器等主要設備技術規範、技術參數和實測參數等資料。
第三十三條發電廠的發電機勵磁系統和調速系統定值和參數應報送調度機構備案。
第三十四條發電廠的涉網試驗方案、試驗結果和試驗報告應經調度機構確認。
第三十五條發電廠應根據電力系統網絡結構變化、發電機勵磁系統和調速系統等主要設備變化、相關控制系統發生重大改變或增容改造,重新進行相關試驗,並根據試驗結論和調度機構的技術要求調整發電勵磁系統和調速系統定值參數,滿足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要求。
第三十六條調度機構應指導發電廠做好發電機勵磁系統與調速系統等參數優化和管理工作,並配合發電廠進行相關實驗工作。
第三十七條電力企業及相關電力用戶應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電力通信、調度自動化及網絡安全系統的設計、安裝和調試工作。
第三十八條電力企業及相關電力用戶各自負責所屬電力通信、調度自動化及網絡安全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
第三十九條涉網調度通信設備的數據配置、運行方式由調度機構或授其委託的通信運維單位下達,發電廠及相關電力用戶應按要求執行,執行結果向相關單位報備。
第四十條與電網有配合關係的調度數據網的配置參數由調度機構負責管理,發電廠及相關電力用戶按調度機構下達的參數要求配置,並報調度機構備案。
第四十一條電力企業及相關電力用戶的數字證書、密碼產品等應滿足國家能源局、調度機構對二次系統密碼應用管理的相關要求。
第四十二條發電廠及相關電力用戶應按國家能源局、調度機構要求配置專用安全防護產品,並報調度機構備案。
第四十三條調度機構應對各相關單位的電力通信與調度自動化系統的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四十四條電力企業及相關電力用戶應保障二次系統網絡安全投入,並遵循「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的原則。
第四十五條電力二次系統專用安全防護產品的使用單位應督促研發單位和供應商按國家有關要求做好保密工作,防止關鍵技術泄露。嚴禁在互聯網上銷售、購買電力二次系統專用安全防護產品。
第四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所稱相關電力用戶是指工礦企業、交通等具有二次系統的大負荷用戶,以及能夠響應調度指令的負荷聚合商等。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所稱發電廠是指併入電網運行的火力(燃煤、燃油、燃氣及生物質)、水力、核、風力、太陽能、儲能、地熱能、海洋能等發電廠(場、站)。
第四十八條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可根據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四十九條電力企業及相關電力用戶應按照本規定和相關實施細則及時修訂相關規程和管理制度。
第五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電力二次系統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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