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機構的癱瘓意味着WTO的爭端解決機制功能已暫時性喪失,因而全球所有關注多邊貿易體制的貿易專家都在積極探討和討論如何推動WTO改革,逐步恢復WTO相關功能的正常化。2022年5月,WTO前副總幹事、彼得森國際問題研究所研究員阿蘭.沃爾夫發表評論文章,提出了美歐之間可以如何推動WTO爭端解決機制改革的建議方向。文章認為,歐盟應當抓住大西洋兩岸關係變得更加緊密的機會,從拜登政府貿易議程兩個重要關注點出發,提出更能吸引美國參與的解決方案。以下是該文主要內容,供參考。
由於美歐雙方都反對俄羅斯入侵烏克蘭,從而推動新的跨大西洋夥伴關係變得更加緊密,因此歐盟委員會認為這可能為解決與美國之間的分歧帶來契機。如果你被選為歐盟的首席貿易談判代表。你被授予一項任務,與美國談判協定以規定兩個貿易夥伴之間有約束力的爭端解決,其形式可能會被擴大以獲得其他WTO成員的支持。
在一場理想化的談判中,你可能會被授權給與美國談判對手一些完全在WTO爭端解決之外的東西——例如,承諾沒有數字稅。但實際上,你在現實的談判中並沒有這樣做的權力。
那麼,你如何去完成這一任務?你認識到,在當前的美國貿易政策中,有兩個你認為是核心的、不可動搖的不變因素。這些因素將指導你的談判立場。美國貿易代表戴琦反覆強調:(1)她關注工人;(2)拜登政府非常注意與中國的戰略競爭。任何談判都需要考慮到美國的這兩個關切。
美國在爭端解決方面的問題在幾十年裡不斷增加。根據卡托研究所的丹·伊肯森在2017年3月的研究,雖然美國作為申訴方贏得了91%的裁決(22年來在522個WTO爭端案件中占據114個),但它作為被訴方輸掉了89%的裁決(129個案件)。美國輸掉的絕大多數案件都涉及到其對貿易救濟措施的使用。如果說WTO在哪個方面對工人明顯不友好,那就是這些敗訴的案件。當詳盡無遺的美國國內訴訟程序已經明確顯示出損害與進口有關,這些WTO案件則導致了對工人和產業的救濟被取消。
從美國的角度來看,近年來,由於上訴機構難以發現中國涉及國有企業的補貼,貿易救濟措施的有效性受到了進一步損害。歐盟也沒有提出反對這最後一點的論據。
對於美國的主要關切,有兩個可能的解決方案,即便只是部分解決方案。
第一,在雙邊爭端解決諒解中,要求專家組和相當於上訴機構的機構在審查貿易救濟措施的使用時,充分考慮到他們的決定對工人的可能影響。
這絕非荒唐之舉。例如,根據法規,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有兩個目標,「最大就業率以及穩定的價格和適度的長期利率」。這與《建立WTO的馬拉喀什協定》的序言非常相似,該協定援引WTO成員的目標是:「他們在貿易和經濟領域的關係應以提高生活水平為目的,確保充分就業和大量穩定增長的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並擴大商品和服務的生產和貿易…」
第二,在審理指稱政府影響大於市場力量的案件時,舉證責任將轉移到被訴方身上,即被訴方需證明政府影響沒有起到決定性的作用(有點類似於在貿易救濟案件中依據「現有事實」)。
當涉案政府秉持主張稱WTO規則沒有要求成員是「以市場為導向」時,這種做法是合理的。在貿易方面,市場導向意味着允許市場力量來決定競爭結果,而不是通過國家干預。
有一系列的選項可以滿足美國的關切。上面列出的兩個方案可以作為潛在選項的一部分,以找到雙方都同意的解決方案,使美國在某種程度上再次放棄它在爭端解決機制之外獲得的完全自主權。你可以認為,美國的行動自由是雙刃劍,因為它也賦予了其貿易夥伴同樣的、甚至更重要的不受約束。在新發現的政策空間的狂野西部,靠槍桿子吃飯,必然可預見被槍桿子打死,或者至少是被打傷。美國在其作為無可匹敵的全球霸主的鼎盛時期,決定建立一個有約束力的基於規則的體系。美國可能會發現,沒有規則的生活越來越沒有吸引力,因為它知道,為達成其目的的單邊影響力會隨着時間的推移而越來越少。
改革工作的一部分是改變態度。如何改變一個機構的文化?在美國,最高法院是一個例子。雖然首席大法官羅伯茨保持着控制權,但他能夠將大多數人帶入他的「制度主義」立場。他關心的是法院裁決對其在美國治理體系中地位的影響。如果對WTO上訴機構以類似的方式進行思考,將被純粹主義者視為司法程序的政治化。但是,治理的所有方面如果要生存下去,在某種程度上都有其固有的政治性。值得注意的是,上訴機構事實上並沒有生存下來。
態度改變在實踐中意味着什麼?在確定是否存在允許使用保障措施的「不可預見的發展」時,適用WTO規則解讀是有代價的,因為這種解讀使得有效的保障措施協定變得無效。一個制度主義者不會只根據《維也納公約》和文字的「普通含義」來決定。相反,他或她應該像一個貿易談判者那樣看待貿易協定,即各方不可能打算讓保障措施行動在實際中幾乎不存在。
美國現任政府得到了產業工會的支持,顯然關心工人的福利。如果反傾銷救濟沒有在WTO爭端解決中被一再削減,如果補貼得到更有效的反擊,如果鋼鐵保障案(有35家美國鋼鐵公司破產,一家解散)沒有被宣布無效,那會怎樣?答案是顯然的:可以肯定的是,仍然會有上訴機構和有約束力的WTO爭端解決機制。
對於關貿總協定第XXI條下的國家安全案件,也必須採取類似的謹慎態度。重要的是,在對過度行為採取行動的同時,要給援引該條款留出很大的餘地。也許有些數字,如80%的產能利用率,作為國家安全問題是合理的,但如果沒有非常有說服力的解釋,就不能成為限制從盟國進口鋁錠或鋼材的理由。
我所介紹的是一份「中國菜單」,上面有大量的菜餚和配料組合。我沒有推薦一種解決方案,而是推薦了一系列的可能性。我建議,要想實現改革,首先要與幾個志同道合的對手,至少大西洋彼岸兩個最大的對手需達成一個新的多方臨時安排。
對菜單上的許多菜餚會有反對意見。在秘書處內設立新的法律顧問辦公室的想法在一些人看來是極端的。這主要是為了在它認為上訴機構偏離其使命時,有另一個具有一定權威的聲音。讓爭端解決機構主席發揮更積極的作用,並在她周圍建立小型爭端解決小組的想法,同樣是為了創造另一種聲音,使司法機構不再單獨作為貿易體系規則的仲裁者。擴大上訴機構成員人數的想法會帶來進一步的多樣性,也會減少孤立性,減少發表聖旨性聲明的機會。很明顯,可以對上訴機構進行修正,以加強它,改善它,但只能在有制衡的系統中實施改變。
雖然這個假設是以歐盟-美國為中心的,但沒有理由不嘗試達成一個美國-中國的新多方臨時安排。它可能有不同的重點。它可能有更多的關於工業補貼的規則,中國領導人也表達了這是中國願意談判的一個議題領域。在多方臨時安排中,有考慮到各種利益的空間。
應該認識到,治理是工作機構框架內的政治進程。世界貿易需要什麼機構?WTO必須有:
有約束力的爭端解決機制,最好是兩階段的,被所有成員接受為合法。
制定規則的能力。
正常運作的行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