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冬野成都演出取消一事,已是好幾天前的事,按新聞熱度而言算是「過氣」了。但我等到今天才寫,是因為一直觀望官方表態,終於今日看到俠客島的評論。
基本如我所料,看似鋒芒畢露長人威風,實則兩頭不得罪,還是和稀泥。至於為何如此,宋冬野事件給我們的啟示又是什麼,還得從頭梳理。
我沒怎麼聽過宋冬野的歌,沒看過演出,更不了解其為人。因而儘可能拋開主觀色彩,宋冬野事件可概括如下 ——一位2016年吸毒被抓的民謠音樂人,接受懲罰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三年「禁演期」後,這幾年開始復出舞台。在成都之前,他於其他城市也有正常表演。直到本次成都演出已獲當地部門批准,但有人以其曾為吸毒人員,故不宜公開表演為由舉報。有關部門回復,其批覆合法,但考慮群眾關切,已與主辦方溝通,主辦方「主動」取消演出。隨後宋冬野發微博表示不滿,引發更多關注,此後其微博被封。
對所謂「劣跡藝人」要「揮起大棒」,我們可謂見慣不怪了。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也有所謂的名單制度,或將其放入行業協會中「自律」展現,歸根結底就是不讓劣跡藝人出頭。宋冬野如果是一個因政治問題而被封殺的藝人,根本不會獲批;若是一個私生活或個人感情關係有污點的藝人,可能也不一定有人舉報當地部門就可以讓主辦方「主動」取消演出。某種意義上來講,宋冬野之所以還能說幾句話,或者有人能為他說幾句話,還是因為法律的保護。
第五十二條
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有關部門、組織和人員應當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對戒毒人員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當然,我沒有研究過具體法律實施,並不清楚這一條款的落實情況如何。但按照一般理解,並沒有要求不須強制戒毒的具有吸毒史的人員,不能從事某類行業。可能宋冬野在微博里把自己描述得特別悽慘並不合適,但起碼他確實有就業的權利與自由。
也有人指出,所謂就業指的是你可以去做不拋頭露面的工作,也就是不當一個明星。哪怕做音樂,也可以是幕後工作者。一定要演出麼,這樣社會影響太不好了。
這種論調看似合理,但只不過音樂人可分台前幕後而已。如果其工作性質必然是台前的,如演員,那是否有吸毒史的人士就不能繼續當演員?
幾年前,台灣彼時的當紅小生柯震東也因吸毒在北京被抓,後來返台,自然也沒有在大陸繼續發展了。過了一年多,他曾出席一個資生堂的線下活動,卻被認為不合適,所以受到抵制(包括大陸這邊也有人抵制資生堂),迫使資生堂很快發表致歉聲明。但柯震東並沒有離開演藝工作,後來還主演了趙德胤的《再見瓦城》,並據此獲得某頒獎禮的最佳男主角提名,以示認可。那我們如何看待柯震東的問題,是否對其太過寬容了?
柯震東吸毒被抓,對其個人和有關各方都帶來很大影響,譬如其主演的電影須重新剪輯或另請演員重拍。何況他在台灣還曾任禁毒宣傳大使,可謂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然而我並不認為因此要剝奪他從事演藝行業的權利,他依然可以努力做一個好演員。如果只是用「是否拋頭露面」來評判,又太過隨意了。請問怎樣算「拋頭露面」,做一個劇場演員和一個電影演員相比,前者是更不「拋頭露面」麼?還是說哪怕他主演了電影,演技多麼出色,都不能評獎。因為一旦獲獎要發表致辭,就是給了他「拋頭露面」的機會?
我同意要對涉毒藝人有所管控,或最起碼要付出一定代價。這種要求不一定落實到法律條文上,可以是一種公序良俗式的社會共識。因此我贊成不允許涉毒藝人從事嚴格意義上形象販賣的工作,即代言、廣告、出席線下活動等,都不合適。但因此不允許其繼續從事演藝工作,則矯枉過正。我明白所謂的「形象販售」並不好區分,譬如某些粉絲就是衝着演員才去看這部電影的,那算不算「形象販售」?但這種模糊地帶還是模糊處理為好,何況從真正的影視行業運作看來,不討論資本運作,演員的主要收入還是在「形象販售」而非真正的片酬片約上。
我明白這些意見不一定會有很多人贊同,有人認為太寬容,有人又認為太嚴苛。但一個健康的社會需要有公共空間來討論這些意見,這樣才能形成社會共識。但我們現在看到的是毫無公共空間,所有的媒體和平台,要麼不敢發聲或不敢作別樣的發聲,要麼只能放任各類喧囂聲音。直到俠客島代表高層放出信號,其實還是老調重彈,就是有劣跡的藝人不能如何如何而已。他們既規避了到底演藝行業屬不屬於《禁毒法》第五十二條所述的討論,又要順應目前看來的主流民意,不過是一種高級的和稀泥。
我相信社會上絕大多數都認可禁毒工作,也都尊敬禁毒警察,但有些問題不是簡單的情緒用事或滑坡謬論就能解決的。好比有的家長特別激動,總是呼籲販賣兒童要入死刑。我完全理解這些家長的心情,但如果真的入了死刑,反而不利於解決問題。皆因販賣兒童大多求財,自然希望被販賣者健康得體,同時也有刑罰上的區別。如果一旦販賣兒童入死刑,則只有求財一念吊着人販子,刑罰方面已經無所謂了。反正被抓了都是個死,一個心情不好,弄死了孩子也是有可能的。不是刑罰越重就越有治理效果,同樣不一定對吸毒人士越嚴厲就越能告慰禁毒警察。
到底演藝人員如何對待,其行業是否屬於《禁毒法》第五十二條的範疇,有賴司法解釋或司法實踐。但我想更重要的還是形成良好的社會共識,這有賴於真正有益的討論。不僅是坐而論道,還要有公眾聲音。但無論如何,如今的一面喧囂如沸,一面噤若寒蟬,絕非正常討論的樣子。自然公眾也從來學不會思考、磋商與妥協,他們只懂得占領權力的最高點。殊不知這些占領不過是假象,哪一天權力不再需要他們,便會被拋到一邊。宋冬野問題如是,許多問題也如是。
更不用說,這本來就是一場經過審批的演出。如果公共空間能發揮力量,當地部門起碼會有更多顧慮,主辦方恐怕也不至於那麼容易「主動」取消演出了。我們在廟堂之上的代表們或許很認真,他們專業而細緻地討論制定了許多規則。但因為社會力量的缺失,公共空間坍縮,最終只能變成道德與威權的雙重合謀。即便是一時的勝利者,也不過翻手為雲覆手雨。長此以往,我們根本沒資格討論有尊嚴、體面、安全的生活,今天可以不讓宋冬野講理,明天我們自然也沒有別的地方講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