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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評價與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1號) 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一)破產企業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並糾正相關納稅信用失信行為的。

(二)因確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失信主體信息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三)由納稅信用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納稅信用關聯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申請前連續6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已糾正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履行稅收法律責任,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五)因上一年度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本年度納稅信用保留為D級的納稅人,已糾正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履行稅收法律責任或失信主體信息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34號)規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對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上述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範圍不包括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取得的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債券利息。

來源:江蘇稅務12366

編發:江蘇省稅務局納稅服務和宣傳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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