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市場過程的含義》是柯茲納的重要著作之一,以下為風靈的譯本,供有興趣的朋友參考,可配合《市場過程的含義》系列講座一起閱讀。
市場過程的含義
作者 伊利雷爾·柯茲納
翻譯:風靈
前文:
第五章 門格爾、古典自由主義與奧地利經濟學派(1)
第四章 門格爾與經濟學的主觀主義傳統(2)
第四章 門格爾與經濟學的主觀主義傳統(1)
第三章 奧地利經濟學派(2)
第三章 奧地利經濟學派(1)
門格爾、消費者主權以及政府干預的範圍
我們希望指出,有三種情形使得門格爾關於消費者驅動的市場經濟觀念不足以成為奉行純粹自由放任政策的曼徹斯特自由主義(Manchestertum)的基礎。有充足的理由設想門格爾對這些情形非常清楚(而對我們來說,則可以參考這些情形以及他對這些情形的社會含義的闡釋範圍,來解釋與他立場有關的各種相互矛盾的證據)。施特賴斯勒曾經強調外部性作為門格爾對干預主義妥協的一個基礎(Streissler,1988:201)。我們想指出其他三種情形有可能是門格爾提出的國家法定責任清單(上文已從伯姆的討論中引用)的基礎。
首先,我們有充足的理由相信,門格爾認識到了他的觀念假設了一個給定的財產權和財產法的結構。當門格爾討論由基於稀缺性而支持私有財產制度的原因時,他談到了這種制度的任意性(arbitrariness)。「一種新的社會秩序」,他解釋說,「可能的確能保證現有數量的經濟財貨(economic goods)能夠更好地滿足不同的人們的需要」。但是這種再分配永遠不能消除稀缺性;其自身不能避免對財產制度的需要。任何「社會改革方案只可能合理地針對經濟財貨的適當分配,但是永遠不會廢除財產制度本身」(1981:97-98)。門格爾理論中沒有一處表明資源所有權分布的現狀是社會最優的。似乎非常有理由將門格爾對「施穆勒對窮人和弱者的熱情關心」[1]的同感在很大程度上理解為反映了他對這種經濟學之外(extra-economic)的現狀的不滿。門格爾的消費者主權觀念,從邏輯上說,與傾向於由一系列不同的有效消費者來控制的社會良心完全一致。
其次,儘管門格爾強調消費者偏好的重要性,但他也當然認為,消費者可能會「錯誤」地理解實際上什麼對他們最為有利。門格爾詳細而明確地說明消費者有可能錯誤地對土藥、春藥等賦予價值(1981:第53頁)。他注意到人們身上顯露的弱點,「高估那些能帶來一時強烈愉悅但只能短暫增加幸福的滿足感的重要性」(第148頁)等等。他的這種家長式的態度或許容易被認為,要推行國家政策來糾正消費者的評價錯誤。似乎有道理的是,伯姆所引用的門格爾關於國家需要採取行動鼓勵節儉的言論(Boehm,1985:第250頁),可以解讀為表達了他的家長式願望,即希望抵制這種不良情形:「人們往往把易逝的、強烈的愉悅看得比他們永久的福利更重要,有時甚至比他們的生命更重要」(Menger,1981:第148頁)。
再次,我們必須強調門格爾對他的交換理論所解釋的「經濟價格」(反過來,交換理論又是建立在消費者評價和需求的邊際效用基礎上的)和真實世界價格進行了明確的區分。經濟價格是指在沒有錯誤情況下的主導價格,如果經濟性個人沒有不完全信息的障礙,以他們最大的相互利益行事的話(見Kirzner,1979b)。在真實世界中,錯誤會妨礙人們的決策,對他人的善意關心會影響交易的經濟特徵,還有其他的原因令結果變得複雜:「只有在最罕見的情況下,一種確定的經濟情勢才可能精確地揭示產品的經濟價格。實際價格則或多或少與經濟價格不同」(Menger,1985:第69頁)。門格爾將經濟體系視為完全受消費者評價決定的總體觀點,被局限於忽視了上述錯誤及類似複雜情況影響的模型中。只有當經濟價格——「正確」反映消費者「正確」評價的基礎事實的價格——占據主導地位時,才可以說資源配置確實忠實和有效地表達了擁有主權的消費者的意願。門格爾從不曾分析過一種可能系統地消除市場參與者的錯誤的市場過程,我曾經在別處(Kirzner,1979b)對此表達過不解。既然這樣,那麼可以確信地說,雖然門格爾的確明顯地假設市場會遲早趨向於一組經濟價格,他卻不曾主張,在任何時候都可以假定這樣一組價格已經到位。較為可信的是將門格爾的關於政府需要鼓勵企業家創業行為的言論(entrepreneurial initiatives)(Boehm,1985:第250頁)理解為表達了一種擔憂,即除非國家採取行動,激勵正確的企業家創業行為,否則將會出現因企業家錯誤或其他缺乏主動性的情況將導致病態的非經濟價格(和資源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