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保代被通報批評
上海證券交易所
紀律處分決定書
〔2021〕132 號
關於對華儀電氣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
股份項目保薦代表人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
當事人:
吳遜先,華儀電氣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項目保薦代表人;
張宜生,華儀電氣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項目保薦代表人。
經查明,2015 年,華儀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通過非公開發行股份,募集資金 21.59 億元,用於黑龍江省雞西平崗、恆山風電場等項目,補充流動資金及償還銀行貸款。根據公司於 2019 年 12 月 20 日披露的《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華儀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募集資金使用專項現場檢查報告》公告,2018 年至 2019 年期間,公司在未履行審議程序和披露義務的情況下,違規將閒置募集資金暫時用於補充流動資金,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歸還的違規使用募集資金餘額累計達 2.99億元。根據保薦代表人於 2019 年 4 月 23 日出具的《東海證券關於華儀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資金使用與存放情況專項核查報告》顯示,公司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況,不存在違規使用募集資金的情形。上述核查報告未能如實反映前述公司在募集資金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相關信息披露與事實不符。
根據公司於 2019 年 12 月 19 日披露的保薦代表人出具的《關於華儀電氣 2019 年募集資金使用專項現場檢查報告》,公司保薦代表人在進行 2018 年度募集資金現場檢查時,僅查閱了公司提供的銀行對賬單及相關合同、發票、記賬憑證、銀行轉款憑證等,未到商業銀行核查募集資金專戶資料並與公司提供資料進行對比,導致未及時發現公司因偽造銀行對賬單導致募集資金被違規挪用的違規情形。同時,保薦代表人於 2018 年僅進行了一次現場檢查,違反了至少每半年度對募集資金存放使用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的法定要求。
吳遜先、張宜生作為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項目的保薦代表人,直接承擔持續督導具體工作,未能勤勉盡責履行持續督導職責,未按規定執行充分、必要的現場檢查程序,導致未及時發現和糾正公司募集資金使用和管理相關違規行為,出具的募集資金專項核查報告與實際情況不符。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五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 1.4 條、第 2.1 條、第 2.5條、第 2.24 條、第 4.6 條和《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等相關規定。
相關責任主體在異議回覆中提出如下異議理由:
一是保薦機構隨時到銀行查閱募集資金專戶是一項權利而非義務,目前並無法規要求保薦代表人在持續督導時,需履行到商業銀行查詢募集資金專戶資料義務。
二是作為保薦代表人,在持續督導期已結束後的持續督導工作中,已按照要求對募集資金存放使用履行必要核查程序,已盡到勤勉盡責義務。具體而言,保薦代表人在 2018年的持續督導中,從公司證券部獲取各募集資金專戶的銀行對賬單,並與獲取的會計師事務所所有募集資金銀行賬戶的銀行詢證函回函進行核對,未發現異常;針對發生金額超過 100 萬元的大額支出,對內部審批單、募集資金使用合同、發票、記賬憑證、銀行轉賬憑證等進行了核對驗證,並與公司的募集資金台賬進行核對,未發現異常。
三是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督導工作指引》(以下簡稱《上市公司持續督導工作指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保薦人對上市公司定期現場檢查每年不應少於 1次,保薦代表人已按照要求履行。
四是現場檢查次數與是否能及時發現募集資金違規挪用等情形無邏輯上的推導關係,公司募集資金被違規挪用及超期未歸還情形是通過偽造銀行對賬單的方式進行,公司出現該問題並非保薦代表人未履行持續督導義務所導致。
對相關責任主體提出的申辯理由,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認為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一是根據公司公告,2018 年至 2019 年期間,公司挪用募集資金合計 4.94 億元。其中,2018 年涉及金額 3.07 億元、2019年涉及金額 1.87 億元,有 2.99 億元截至目前尚未歸還。同時,公司將近 2 億元募集基金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至今超期仍未歸還。此外,根據相關行政處罰查明的事實,公司違規挪用募集資金中,2.36 億元募集資金被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公司存在募集資金違規挪用、超期未歸還、被資金占用的違規,相關事實清楚、涉及金額巨大,情節嚴重,保薦人前期出具的 2018年度募集資金專項核查報告未如實反映募集資金使用和管理方面的問題,信息披露明顯與事實不符。
二是根據《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四款,「保薦機構可以隨時到商業銀行查詢募集資金專戶資料」,明確規定了保薦人到商業銀行查詢募集資金專戶資料的履職手段。保薦人在履行持續督導義務時,理應充分運用法律規定的履職手段,對募集資金存放使用情況進行全面、充分地核查,及時識別存在的風險並進行風險提示,審慎出具專業意見,並保證其所出具意見的真實、準確、完整。本案中,保薦代表人稱未能發現違規系公司偽造銀行對賬單所致,但保薦代表人只需查詢銀行募集資金專戶便可發現。保薦代表人在履職時,僅查閱了公司單方面提供的銀行對賬單及相關合同、發票、記賬憑證、銀行轉款憑證等。經核實,保薦代表人與會計師事務所的核對實際上發生在保薦代表人出具報告之後。由此,保薦代表人依賴公司單方面提供的資料即得出不存在違規使用募集資金的結論,未執行充分必要的核查程序、怠於履行相關規則賦予的履職手段,其所稱勤勉盡責的申辯理由不能成立。
三是根據《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保薦機構應當至少每半年度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檢查,相關履職要求較之《上市公司持續督導工作指引》更為嚴格。保薦代表人在開展持續督導工作時,應當遵守相關規定。保薦代表人在申辯意見中稱,其對公司於 2016 年現場檢查 3 次、2017年現場檢查 3 次、2018年現場檢查 1 次、2019 年現場檢查 2 次。據此,保薦代表人於 2018 年僅對公司募集資金情況進行了一次現場檢查,違反了《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關於保薦人至少每半年度對募集資金存放使用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的法定要求。此外,現場檢查次數雖然與是否能夠及時發現募集資金違規挪用等情形不存在直接邏輯上的推導關係,但客觀上說明保薦人未能正確看待到自身履職,責任意識不到位。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股票上市規則》第 16.5 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 2 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的有關規定,本所做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華儀電氣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項目保薦代表人吳遜先、張宜生予以通報批評。
對於上述紀律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並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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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