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復旦大學被已開除研究生起訴的新聞在網上引起了廣泛關注。原來,該學生曾因嫖娼被復旦開除,但他認為自己是一般的違法行為,校方此舉處分過重,遂將學校訴諸法庭,要求撤銷處分。近日法院進行了案件審理,下面讓我們了解一下具體情況。1. 研究生因嫖娼被抓並被行政拘留
2020年9月,復旦大學一研究生阿華(化名)在賓館嫖娼被上海警方當場抓獲。考慮到阿華尚還年輕,認錯態度良好,最終,阿華被處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處罰。2021年6月,警方向復旦大學通報了阿華違法、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另外與阿華一同被通報的還有其他兩位同學。2021年7月,復旦大學收到警方通報後,認為學生嫖娼行為違反了該校學生紀律處分條例相關條款規定,遂決定給予三名學生開除學籍的處分。7月4日,阿華向學校提交了《異議書》。他認為,嫖娼只是一般的違法行為,並非涉嫌犯罪,開除的處分過重且無上位法支持。9月,校方駁回阿華訴求,並出具了處分決定書給予阿華開除學籍處分。同時,還將三名學生的處分決定以實名的方式在公示欄公示。此舉,引發軒然大波。被學校開除後,阿華不服,以「處分決定程序嚴重違法,認定事實、法律適用均錯誤,目的不合法」為由,於2021年10月將學校起訴至上海市靜安區法院,請求法院撤銷學校作出的處分決定,同時要求對學校學籍管理相關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2022年7月8日,法院審理了相關案件,並充分聽從了辯護雙方的意見。法庭稱合議庭將對此案深入討論,將擇日宣判。7月8日,阿華的代理律師稱,阿華所在的高校對阿華作出開除學籍處分的依據是該校學生紀律處分條例第40條「賣淫、嫖娼,或者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這一條款。「我們對上述條款是有疑問的,因為它不合法。」律師指出,高校學生紀律處分條例的上位法是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而該規定第五十二條明確指出:學生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律師認為,涉事學校相關條款刪除了「情節嚴重、性質惡劣」這兩個限定詞,會導致所有「受行政處罰的學生」被開除學籍,違反了教育部「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才被開除學籍的規定。「事實上,阿華受到的治安管理處罰較輕,不適用教育部『情節嚴重、性質惡劣』規定。」律師指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本案公安機關對阿華作出的是行政拘留三日的處罰,顯然已經認定阿華的行為 「情節較輕」。由此可見,涉事學校相關規定明顯不合法,「對阿華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事實認定錯誤」。此外,律師強調,學校只能對教育部的規定予以細化,不能隨意擴大。「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是評判的一種依據和適用條件,是一個限制範圍,說白了,就是學生受到一般的情節不重的、性質不惡劣的治安處罰,學校不用開除學籍。阿華所在的高校校規刪除了情節嚴重、性質惡劣限定,一刀切對受到治安處罰的學生予以開除學籍處分,顯然是擴大化(執法),權利明顯超過了上位法的規定。」此外,律師認為,校方將阿華等人因嫖娼被行政拘留而開除學籍的信息張貼在校園內,嚴重侵犯個人隱私權。復旦大學:定性準確、處理適當,請求法院駁回當事人全部訴訟請求學校稱,該校學生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條的有關規定與《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規定並行不悖,應當予以肯定。另外,學校作出給予阿華開除學籍處分的決定,符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該校學生紀律處分條例的要求,保護了阿華的合法權利,程序正當;同時,學校的處分決定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理適當,應當予以維持,希望法院依法裁判,駁回阿華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文來源:微算雲平台,微博,網絡,轉自大木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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