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精神,教育部、中央編辦、司法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教育行政執法 深入推進校外培訓綜合治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是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履行政府管理校外培訓事務的法定職責,要加快建成權責明晰、管理規範、運轉順暢、保障有力、監管到位的執法體系,全面提高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依法嚴格查處校外培訓違法違規行為,確保「雙減」工作紮實有效,努力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
《意見》強調,要健全黨委和政府領導下各部門聯合執法的現有機制,明確職責,各司其職,分工合作,推進上下級之間、同級之間、異地之間協調聯動。市場監管、網信、公安、體育、文化和旅遊及其他相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內,對涉及校外培訓的問題進行單獨或聯合監管。
《意見》明確,要強化教育行政部門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增強依法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意識和能力。要增強教育部門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力量,加快機構設置,加強力量配備,提高人員素質。要制定執法清單、規範執法流程,創新執法方式,提高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能力。
《意見》要求,各地教育、編制、司法等部門要推動將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加強保障,合理配置執法必需的交通、通訊、執法記錄儀等條件裝備。要將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納入教育督導範圍,推動地方政府加強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工作,對落實中央決策部署不力、校外培訓治理不到位的,將嚴肅問責。
一起來看《意見》全文——
教育部 中央編辦 司法部關於加強教育行政執法深入推進校外培訓綜合治理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黨委編辦、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黨委編辦、司法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和《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精神,加強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工作,不斷提升校外培訓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1.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加強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工作,全面構建校外培訓執法體系,全面提高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依法嚴格查處校外培訓違法違規行為,確保「雙減」工作紮實有效,努力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
2.工作原則。堅持黨的全面領導,確保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正確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執法行為必須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堅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校外培訓執法力量,落實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要求,健全校外培訓監管機制;堅持統籌推進,強化部門協同,推進聯合執法。
3.工作目標。到2022年底,教育行政部門對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制度基本建立,各級各有關部門之間的統籌協調機制基本理順,執法力量得到明顯加強,執法質量和效能大幅提高。到2024年,基本建成權責明晰、管理規範、運轉順暢、保障有力、監管到位的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體系。
二、健全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現有機制
4.堅持分工合作。各有關部門要在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明確職責,各司其職,分工合作,推進上下級之間、同級之間、異地之間的協調聯動,已整合實行綜合執法的,可繼續探索。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校外培訓綜合執法、聯合執法、協作執法的組織協調,重點負責對無證經營、違反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培訓人員、培訓收費規定、違規舉辦競賽及其他違法違規情況進行監管執法,牽頭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市場監管、網信、公安、體育、文化和旅遊及其他相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內,對涉及校外培訓的問題進行單獨或聯合監管。
5.健全協同機制。各地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健全審批、監管、處罰銜接機制,堅持先證後照,規範校外培訓機構審批程序、許可內容。實行綜合審批改革的,須事先書面徵得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加快實現部門間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推進現場共同執法。建立校外培訓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健全教育與公安、檢察、審判機關的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
6.加大查處力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定期梳理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適時部署集中專項整治,及時通報校外培訓違法違規典型案例。對潛在風險大、可能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要加強日常監管和執法巡查,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違法風險。建立完善嚴重違法懲罰性賠償和巨額罰款制度、終身禁入機制,讓嚴重違法者付出應有代價。對違法違規開展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網站平台,按照「發現一起、處置一起」原則,依法依規採取處罰措施。暢通違法違規行為投訴受理、跟蹤查詢、結果反饋渠道,對舉報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隱患的有功人員依法予以獎勵和嚴格保護。
三、強化教育行政部門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職責
7.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是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履行政府管理校外培訓事務的法定職責。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教育部關於加強教育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等政策文件要求,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切實增強依法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意識和能力。
8.明確各級權責。教育部主要負責擬訂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工作標準和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全國校外培訓綜合執法工作,組織查處和督辦全國性、跨區域校外培訓重大案件。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擬訂本地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工作實施方案,監督指導、組織協調轄區內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工作,查處轄區內跨區域或具有重大影響的複雜案件及審批的線上培訓機構案件。市級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監督指導、組織協調轄區內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工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查處本地區校外培訓違法違規行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中負責校外培訓監管的機構承擔具體的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職能。
9.明確執法層級。按照屬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則,日常執法檢查、一般違法案件查處以縣級為主。設區市與市轄區原則上只設一個執法層級,原則上以區級執法為主。壓實鄉鎮、街道責任,將校外培訓治理納入村(社區)網格化管理,開展綜合治理。對跨區域違法違規行為,由校外培訓機構審批地、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地相關部門共同查處。
四、增強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力量
10.加快機構設置。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統籌優化機構職能和資源力量配置,建立健全校外培訓監管機構,承擔本地區相關行政執法工作,切實加強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能力。
11.加強力量配備。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科學設置崗位,統籌各方資源,充實一線執法人員,配齊配強工作力量,確保校外培訓監管執法工作落到實處。上級機構可按程序調用下級執法力量。
12.提高人員素養。要建立健全各級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嚴格實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開展執法人員專項培訓,重點培訓相關法律知識,提高業務能力,提升依法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的專業化水平。
五、提高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能力
13.制定執法清單。教育部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梳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校外培訓執法職能,制定出台《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實行動態調整。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地方立法情況,細化地方《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
14.規範執法流程。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全面推行並嚴格落實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制定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規範,統一行政執法案卷、文書基本標準,提高執法案卷、文書規範化水平。健全執法裁量基準制度,明確執法事項的職責依據、工作程序、履職要求、辦理時限、行為規範等,消除行政執法中的模糊條款,壓減裁量權,促進同一事項相同情形同標準處罰、無差別執法。建立責任追究和盡職免責制度。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15.創新執法方式。教育部和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制度,定期發布指導案例。各地要探索推進「互聯網+執法」模式,提升執法水平。探索信用監管方式,將重大違法失信行為納入失信懲戒範圍。
六、加強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保障
16.強化條件保障。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編制、司法等部門健全工作保障機制。推動將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加強相關經費保障。加快制定不同層級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裝備配備標準,及時調整執法目錄、更換執法證件、合理配置執法必需的交通、通訊、執法記錄儀等條件裝備,建立執法信息平台,改善執法條件,保障執法需要,保護執法人員安全。
17.推動督導問責。嚴格執行《教育督導問責辦法》,將校外培訓治理納入教育督導範圍。推動地方政府把加強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推進校外培訓綜合治理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制定實施方案,層層壓實責任。對落實中央決策部署不力、校外培訓治理不到位及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情形的,依法對被督導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及其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問責。充分發揮督學作用,積極開展校外培訓日常督導。
18.健全監督機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健全校外培訓監管執法監督機制,加強和完善執法案卷管理和評查、執法考核評議等制度。要全面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執法事項的普法工作,加強以案釋法。要建立校外培訓社會監督員隊伍,拓寬社會監督渠道,探索公眾參與模式。
教育部
中央編辦
司法部
2022年1月25日
教育部有關司局負責人就《意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1.請介紹一下《意見》出台的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雙減」執法工作。《「雙減」意見》多處強調要加強校外培訓執法,加大執法檢查力度,依法依規嚴懲重罰,形成警示震懾。《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提出,要加大「教育培訓」等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隨着「雙減」工作的不斷深入推進,一些地方校外培訓監管執法不到位問題逐步顯現,影響「雙減」政策的落實,關乎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新形勢新任務要求加強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工作,對違法違規行為嚴懲重罰,紮實推動「雙減」落地見效,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2.請介紹一下《意見》出台的過程。
按照《「雙減」意見》精神,《意見》起草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分析當前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總結一些地方開展校外培訓監管執法工作的做法和經驗,借鑑其他行業行政執法工作思路和經驗,形成文件初稿,並廣泛徵求了各方面意見建議。
一是徵求行政法、教育法等方面專家意見,對政策點進行修改完善,明確《意見》治理的重點和邊界。
二是徵求各地教育及相關部門意見建議,對主要政策點和落地措施進行修改完善。
三是教育部與中央編辦、司法部就文本意見達成一致後,又充分徵求有關部門意見。
四是徵求學校、培訓機構、家長代表、人大政協代表委員等社會各方面意見建議。文件的形成是一個發揚民主、反覆醞釀、集思廣益的過程。
3.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在指導思想上,《意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加強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工作,全面構建校外培訓執法體系,全面提高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
在主要任務上,《意見》重在健全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現有機制,着力推動各地在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各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強化教育行政部門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職責,增強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力量,提高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能力,加強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保障。加大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力度,對違法違規行為嚴懲重罰。
在實施效果上,《意見》明確要加快建成權責明晰、管理規範、運轉順暢、保障有力、監管到位的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體系,依法嚴格查處校外培訓違法違規行為,確保「雙減」工作紮實有效,努力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
4. 《意見》如何健全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現有機制?
「雙減」工作開展以來,各地按照《「雙減」意見》要求,建立「雙減」工作專門協調機制,聯合開展專項治理行動,對校外培訓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初步形成了多部門聯動的校外培訓監管聯合執法的機制,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執法統籌不夠、合力不強的問題。《意見》在總結分析各地現有執法工作基礎上,固化執法經驗,破解執法難題,進一步健全現有機制。
一是健全黨委和政府領導下各部門分工負責的聯合執法機制。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涉及眾多部門職責,市場監管、網信、公安、體育、文化和旅遊及其他相關部門要在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在各自職責內,對涉及校外培訓的問題進行單獨或聯合監管。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校外培訓綜合執法、聯合執法、協作執法的組織協調。
二是健全校外培訓監管執法「行—行」協同機制。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健全審批、監管、處罰銜接機制。加快實現部門間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
三是健全校外培訓監管執法「行—刑」銜接機制。健全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健全教育部門與公安、檢察、審判機關的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
5. 《意見》如何強化教育部門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職責?
《意見》針對各地治理工作實踐,着重解決不能執法、不願執法、不會執法的問題。
一是進一步「確權」「授權」。依據《行政處罰法》《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在對學校具有執法權的基礎上,對校外培訓機構同樣擁有執法權,並明確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中負責校外培訓監管的機構承擔具體的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職能。
二是強調法定職責必須為。行政執法權是行政管理權的重要部分,要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切實增強依法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意識和能力。
三是明確分級負責。從部、省、市、縣四個層面,明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方面的職責。
四是確定管理主體。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堅持先證後照,對於數量較多的線下機構,堅持重心下移的原則,明確日常執法檢查、一般違法案件查處以縣級為主。對於少量的線上機構,則由負責審批的省級查處。
6.《意見》對增強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力量作了哪些要求?
《意見》着重解決一些地方沒有機構、沒有力量執法的問題。
一是明確要求省、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校外培訓監管機構,承擔本地區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職能。
二是要求加強執法力量配備,科學設置崗位,統籌各方力量,充實一線執法人員。
三是強調上級機構可按程序調用下級執法人員和資源,確保形成執法合力。
四是要求嚴格實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加強執法人員教育培訓,提升專業化水平。
7.《意見》對規範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作了哪些要求?
規範執法是一項基礎性工作,需要一開始就高度重視,並持之以恆常抓不懈。《意見》明確了相關任務——
一是明確要制定執法清單。執法清單是加強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的重要依據,是規範執法的前提。教育部將出台《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並動態調整,各地要出台細則並抓好貫徹執行。
二是全面推行「三項制度」。校外培訓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是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的重要措施,校外培訓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是行政執法活動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證,校外培訓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是確保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重大執法決定合法有效的關鍵環節。只有全面推行校外培訓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才能逐步推進校外培訓行政執法規範化、科學化、現代化。
三是創新執法方式。適應形勢發展,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探索「互聯網+執法」和信用監管方式。《意見》印發後,還將配套出台執法流程、執法文書,全面推進規範執法,不斷提升執法能力和公信力,切實維護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隊伍的良好社會形象。
8.如何確保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取得實效?
「雙減」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涉及眾多利益群體,涉及眾多部門職責,必須由各地黨委和政府高位統籌、各部門通力合作,才能確保高效執法、形成震懾。
一是加強黨對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地方黨委政府要把加強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推進校外培訓綜合治理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層層壓實責任,保障必要的經費及交通、通訊、取證等所需的條件裝備。
二是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常態化執法,定期梳理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適時部署集中專項整治,對違法違規問題「亮劍」執法。對潛在風險大、可能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要加強日常監管和執法巡查,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違法風險。
三是健全監督機制。要求各地健全校外培訓監管執法監督機制,加強和完善執法案卷管理和評查、執法考核評議等制度。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加強以案釋法。建立校外培訓社會監督員隊伍,拓寬社會監督渠道。
四是加強督導問責。嚴格執行《教育督導問責辦法》,充分發揮督學作用,對落實中央決策部署不力、校外培訓治理不到位及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情形的,依法對被督導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及其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問責。對校外培訓機構違法違規行為嚴懲重罰,形成警示震懾,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報告名稱:《中國教師未來教育認知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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